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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实用5篇)

时间:2023-09-15 18:20:48 作者:GZ才子 2023年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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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篇一

一、在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宣传贯彻《^v^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传达、贯彻并落实好桥头镇政府及有关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二、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居委会要对本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摸底调查,加强联合执法和入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各食品经营户对食品安全工作要设专人管理,签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食品经营户在重大节日前定期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食品经营户在重大节日前前期进行全面自检自查,杜绝传染病源,并不断向其宣传、传授食品卫生知识。

五、各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街道、居委会的检查监督。

六、各食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制度,从源头把住食品安全关。

七、聘请社区志愿者做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员,让关大居民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八、在居民中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讲座和烹饪技能评比活动,使居民在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同时也得到自身生活能力的提高。

九、及时掌握各食品经营户的思想动态,以避免可能的恶劣事件的发生。

十、加强店铺的防火工作。各食品经营户的电器设备多、多使用明火,对电线老化问题、防火安全疏散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员工防火和火灾处理的常识培训,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各食品经营户的员工,上岗必须执上岗证,严格体检制度,做好自身卫生整洁。

十二、要求各食品经营户经常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做到室内外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大老鼠、蟑螂、蚊子、苍蝇和病霉生物的防治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十三、加大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做到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控制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身心健康。

十四、加强民工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督促检查等有效措施,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五、加强对辖区内小副食店、小饭馆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确保居民的食品安全。

十六、各食品经营户在食品卫生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十七、居委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的对各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卫生不达标的单位将上报业务部门。

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篇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_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_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_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_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篇三

1 前言

当前,我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专项资金来源不足,预算制定过于粗放,预算执行不严格,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以及审计缺失,内部控制体系缺失等。大型煤炭企业应强化专项资金来源的管理,进一步细化企业预算,加强对预算的执行力度,积极创建实施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2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不断细化工作标准和管理责任。为保证矿井防治水、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安全等重点专业和矿井正常生产的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力度,切实改生产条件,促进矿井生产持续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规定。

(1)确定管理目标和方式。根据我矿实际安全生产需要,认真编制半月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每月10日、25日(2月23日)汇总到企管部(计划),提报集团公司计划发展处进行审批下达。凡设备、大型材料采购、其它较大投入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控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强化层级管理。矿成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安监处长任副组长,专业副总或专业科室负责人为各专业项目施工组织负责人,计划、地测、机电、技术、供应、安监、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安全费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部(计划),负责安全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责任落实。1)企管部(计划)负责编制、上报、下达年度季度及月度(半月)安全费用资金计划,监督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执行情况,统计上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费用完成情况;2)财务资产科建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季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3)专业副总或专业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各专业项目组织施工,每年10月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安排下年度安全费用资金计划,报企管部(计划)汇总、报批。年度、季度安全投入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专业、各部门要根据集团公司控制资金额度编制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计划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对安全费用工程和资金完成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汇报,企管部(计划)负责按月审查并统计,便于年底进行结算;4)物资供应站主要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中设备及材料订货、进货、办理发票工作,月底将完成情况报企管部(计划)并提供相关证明。

4 提高执行计划的自觉性,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1)安全费用计划下达后,各专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内容、工程量、工作量等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资金计划内容,严禁计划外和超资金计划(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工程及设备的发生,项目资金专用专用,不得任意挪用。

(2)安全费用项目必须按计划开工和完成,杜绝无计划施工和超计划的现象发生,对没有计划的项目不准开工、不得订货、不予付款、不得列入年终财务决算。

(3)各项目负责人要确保一季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进度、资金实际到位率不得低于全年计划的30%,上半年不得低于60%,三季度末不得低于90%,年底必须全部完成。

(4)季度资金执行情况为集团公司季度达标考核项目,主要考核内容有:是否发生超季度计划工程及设备购置情况;是否发生计划外工程、设备费用;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安排施工队伍、开工建设;是否及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季度计划,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设备到货后是否及时办理验收、结算、挂账;是否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是否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是否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现象;季度末,是否项目开工率100%,完成率100%。在季度达标时每违反一项内容集团公司扣1分,同时考核100~300元。

(5)以上内容要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5 严格项目执行程序,加强流程管控

(1)凡属于安全费用计划内的工程项目,需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提出开工、竣工报告。到集团公司供应处提取设备时,必须及时通知企管部(计划),以便做好开工记录,月底时准确、无误地完成统计报表。

(2)提出的计划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提交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企管部审查并备案。签署意见后转交供应部门办理进货或发放手续。

(3)属于安全费用计划项目的设备购置发票由企管部(计划)审查,设备和工程发票加盖经办人章,工程材料领料单加盖“安全技措”专用章,不考核施工单位的材料费,交财务(供应、企管)建立专项账目,入账登记,剩余材料纳入施工单位一般材料考核。专用项目的单据无加盖“安全技措”专用章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对应记入安全费用的项目而没有加盖“安全技措”字样的领料单或凭证,企管部(企管)对施工单位作为一般材料考核其单位有关费用。

(4)对于安全费用工程中的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必须及时组织完成,施工单位和分管领导必须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申请上级验收。

(5)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提前履行汇报程序,由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企管部(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6 严格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煤炭企业专项资金是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金保障,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专门提取的,具有特定使用来源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储备。专项资金会计工作是煤炭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篇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以党建带团建工作为契机,以增强团员意识教育为主线,以团员素质拓展工程为统揽,竭诚服务团员青年成长成才,重发展,增强精品意识;重服务,增强责任意识;重建设,增强效能意识,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团的各项工作,为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下半年团支部各项工作将紧紧围绕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落实经营效益、内提素质、外树形象,推动公司经营的协调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团员青年的生力军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凝聚组织力量,加强支部自身建设

1、进一步加强团支部的自身建设、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按照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要求加强共青团的自身建设。巩固团员意识教育的成果,创新活动方式,增强组织的活动建设。

2、加强团支部班子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刚刚成立的团支部将充分发挥各个委员对团支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定期组织团支部委员集体讨论、研究专项工作,提高团干部参事、议事、做事、成事能力,根据分工切实发挥委员作用,不断拓宽团支部工作的深度及宽度,着力打造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协作好的团支部班子。

3、加大“推优”力度,强化“推优入党”工作。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4、加强团的制度建设。体现制度对团的工作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比如“岗位明星”“服务明星”制度,不断提高青年的竞争意识、岗位成才决心,让更多的年轻人成为各部门各专业的骨干,使我们湘诚担保公司团支部真正成为青年人才成长的摇篮。

5、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团的各项工作提供理论基础。进一步发挥团组织紧密联系青年的特点,加强对前瞻性问题的尝试和试点,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

6、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推进公司团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依托公司网页的不断更新,进一步促进公司共青团工作的信息化,搭建、丰富共青团工作交流的平台。

(二)强化思想引导,构筑青年精神支柱

广泛宣传、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着力解决青年的思想困惑,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减轻思想负担,用实实在在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业绩观、得失观。

(三)促进人才成长,带领青年不断提高。

以突击有为为使命,开展青年突击队、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服务明星等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强调活动效果,强化活动总结。深入开展青年职业生涯导航、员工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等各类活动,使广大青年具有归属感。

(四)丰富文体活动,激发青年热情活力

团组织大力开展员工文体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结合中心工作和公司业务实际,科学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都将组织庆祝活动。

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支部一方面将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正确指导引领下,协助党支部和上级团委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团支部密切联系青年的优势,创造性的开展团支部工作。

1、户外拓展:磨练意志、培养品格、加强团队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缓解工作压力、放松心情,使员工以更饱满的热情、更良好的状态投入工作。

2、趣味运动会(友情邀请兄弟单位参加):运动会一方面可以记录和鉴证公司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全员参与,能增进公司和兄弟单位之间以及公司同事之间相互了解,培养团队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最关键的一点,作为一个有着长远目标的企业,应该具有属于自己的企业文化,文化是企业的精髓,我们可以通过运动会的形式将这种文化继承和发扬下去。

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篇五

以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质量年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四级以上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施工生产安全,努力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局里和其它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度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减少和降低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推行钢管脚手架;所有在建工程均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争取50%以上的县级文明样板工地,20%以上市文明样板工地,省级文明达标工地2-3个。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深入学习贯彻常和^v^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二)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v^已制订颁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标准,并对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要把各公司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中心来抓,体系要求以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为原则,强调全过程控制,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考核

1、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目标责任的考核上。

2、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资格审批后的现场督查、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制度,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落实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加强自身力量的建设,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安全监督员队伍。在新的一年,我们一是要求所有站里工作人员加强自学,迅速提高业务水平;二是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班,及时吸纳新知识;三是加强横向联系,认真学习周边市、县的先进经验。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要通过检查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促进企业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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