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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3-08-08 14:54:43 作者:韩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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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一

为切实加强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州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结合_“5·14”、省消防安全委员会“5.22”会议精神,州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州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以夏季消防检查为牵引,以构建法治消防为着力点,推动基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夯实隐患整治、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宣传“六项基础工作”,大力提升消防执法、科学施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行业部门监管、社会单位自我管理、群众自防自救“六个水平”,切实增强全社会火灾抗御能力,确保夏季全州不发生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徐廷焕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全州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夏季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宣传发动、信息沟通和指导各县(市)、xx试验区开展好夏季消防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面

1.排查范围。

易燃易爆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筑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区域性火灾隐患、3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大型城市综合体、工业园区、养老院、福利院及医院。

2.整治重点。

(1)易燃易爆企业。

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不到位,灭火药剂储备不足,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未按要求建立企业消防队,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

(2)人员密集场所。

主要整治消防手续未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未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未落实,疏散通道不畅通,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用火用电不规范,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3)文物古建筑场所。

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工作人员未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混乱,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4)劳动密集型企业。

按照州安委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部署要求,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日常消防检查巡查不落实,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

(5)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区域性火灾隐患。

重点对各地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城乡结合部开展治理,主要整治整改方案制定不符合实际,整改主体责任不落实,整改期限不明确,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等。

(6)30户以上木质结构连片村寨。

按照州政府《xx农村大村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要求,主要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水改”、“电改”、“灶改”工作缓慢,志愿消防队未建立等八项工作措施未落实的情况。

(7)大型城市综合体。

主要整治消防手续未办理,消防管理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维护保养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灭火应急预案不符合实际、未开展演练等。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二

一、围绕强基工程抓党建,发挥党建龙头作用。

我们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加强社区党的建设,扎实推进党员活动的开展,发挥党建龙头作用,推进社区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团结协作,提升队伍的整体合力。社区两委在换届选举中进行了全新的调整,中青合理搭配,在工作中社区干部积极配合协调,分工不分家。社区坚持利用“两委例会”、“工作例会”等方式增加交流、沟通,重大事项两委讨论决定,促进了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社区现在的干部队伍团结向上、积极协作,是一个有力量的团队。

(二)分类定级,夯实党建工作基础。社区党委对照定级标准,结合党员群众测评会,对各支部进行分类定级工作,各支部对照标准改进自身不足,做到让社区党员群众满意。社区党建以创建“五好”党支部为目标,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三会一课”制度。

(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创建,进一步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路子、新方法。社区党委着力打造廉政文化“五进”活动,即廉政文化进社区、廉政文化进公园、廉政文化进小区、廉政文化进学校、廉政文化进家庭。

(四)传党声、听民意、筑和谐、促发展——大力开展社区党代表社区服务站工作。社区党委积极安排、组织社区党代表参与社区走访、调研活动,每周六安排党代表到社区党代表服务站轮值接待群众和党员,截止9月份,共受理、解决群众来访21件,有力地化解了民忧,促进了社区的美丽建设。

(五)党建联席,促进群团组织建设。以党建促进群团组织建设,今年共青团组建了7家非公企业团支部,多次带领辖区共青团员参与社区文明创建、关爱空巢老人活动等。妇联在妇女维权及关爱贫困妇女儿童工作中开展得有声有色。企业工会积极参与爱心捐款和关爱空巢老人等活动。

(六)大力开展社会组织,非公企业党组织的覆盖工作。深入开展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百日攻坚行动”,充分发挥社区党建的引领示范作用,今年,共完成非公联合支部和独立支部各2家的组建工作,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二、围绕党建品牌抓亮点,创新思维促发展

在今年社区党建工作中,我们不断创新思维,抓特色,出亮点。社区党委在区域性大党建新格局基础上,在原“党员三带”、“三会平台”等党建品牌的工作基础上,结合社区资源优势多的特点,提出了“社区好八联’”的工作新思路。“社区好八联’”着力调动社区单位、居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借助社区党建工作协调各个平台,通过完善资源共享、工作协同、项目运作三大机制,主动上门联系社区单位,鼓励其开放资源、联建互动。

(一)支部联建:社区党委着重从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方面入手,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党员整体素质提高,推动党和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扩大支部联建的影响力。如老党员居多支部与年轻党员支部、社区在职党员支部与企业党员支部的联建。

(二)文明联创:以社区为平台,联合社区学校、大型国企、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文明创建;在居民群众中培育志愿者队伍,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四)纠纷联调:在社区推行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发挥社区居民调解小组长、党员、物业主任的矛盾调处作用。加强和辖区派出所的协作,开展“警民联调”。在社区设立“社区法官工作点”和“巡回审判点”等,推动“无讼社区”建设。在大型建材城、购物商场等建立行业性调委会,发挥行业性调委会的作用。

(五)计生联抓:通过社区各物业单位、辖区企业、计生小组长开展计生联建工作,各物业单位作为社区人口信息员,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互动互帮互助活动,计生小组长互相学习、宣传,扩大计生服务网络,更有效地对社区计生户进行联系帮助。

(六)物业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物业单位多的特点,以社区为平台,成立由街道办、社区、司法所、城管、派出所和物业管理处组成的社区“平安创建”理事会,定期举行“平安联建”联系会,制订对物业单位的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物业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七)安全联防:在社区内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编织社区安全生产防护网络,加强对辖区物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八)居民联助:加强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慈善人士、社区企业家、党员等进行结对联建,开展对包括在生活、就业、心理等问题上有需要帮助的人群进行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联建帮扶活动,“居民物品置换”、“慈善捐助”。

三、围绕满意工程抓服务,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我们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通过四项举措,为居民提供服务。

(一)创新社会管理,打造“平安”社区

开展“平安联建”工作是我社区针对辖区“五多”(即大型商场多、金融机构多、物业单位多、教育机构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多)的特点,克服社区自身人力物力相对缺乏的困难,努力挖掘和整合辖区单位资源优势,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平安建设的领导与协调,强化单位共建,形成合力,充分调动辖区各单位开展平安建设的积极性。我社区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化“平安联建”工作,主要有继续挖掘相关社区资源,我社区针对社区诈骗案件高发的特点,今年重点开展了辖区金融机构的反诈骗活动,主要举措有:1、定期举行金融机构的反诈骗专项部署会,通报社区诈骗类犯罪案件的特点,部署开展相关活动;2、督促金融单位开展技术升级和改造,如安装语音提醒设备、atm机安装取款防护门、atm机软件升级等;3、开展金融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请社区民警授课、培训等方式提高金融单位保卫人员的反诈骗业务技能;4、招募社区反诈骗志愿者活动,在社区主要银行门口举行反诈骗宣传活动,防止社区居民被骗。区单位的安保人员纳入社区防控网络,扩大社区防控范围和力量。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从源头上发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我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社区围绕‘“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思路,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职能到位,责任到人的全覆盖管理服务网格,完善“1+5+n”网格化管理的数字管理平台,实现社区居民基本信息数字化覆盖。(“1”即指建立一个社区居民综合信息平台;“5”是指人、房、事、组织、物品等五类基本信息;“n”是指拓展信息源和应用系统,包括公安机关重点人员监控、违法犯罪信息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架构,使社区工作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网格化,精细化和科学化,以适应现代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互助互爱,打造“大爱”社区

今年社区共开展创业培训1期21人,领取结业证书16人,带动96人实现再就业,援助就业困难对象63人,保持社区零就业家庭0户的历史记录,发布用工信息112条,树立创业典型2人,新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8人,领取待遇33人,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办理灵活就业63人,新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86人,慰问80岁以上老人,共发放9800元。为3位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固定生活补贴3600元。

(三)宣传教育,打造“高质”社区

社区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力度,使育龄妇女了解计生政策,生殖健康知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加大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宣传管理力度,免费为育龄人群提供药具、孕检。对避孕药具实行“一卡通”服务,主动为不能按时领药具的育龄夫妇送药具上门。社区努力提升计生服务内容与质量,推进“阳光计生”工程。

社区与仁德医院共建,每月出一期社区小报,并在小区设立了宣传小站,宣传健康知识、优生知识、文明知识等,并将社区动态传递给居民。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社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开展“从我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加分”知识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文明城市氛围,我们组织各支部书记、积极分子通过学习座谈会,深刻理解“十八大”精神,制定宏伟目标和我们每个党员肩负的历史责任,亲身感悟作为一个公民,一名社区党员、干部应具备的良好思想品质和政治修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从自身做起,不让不良行为和言论左右自己的思想。在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退休党员认真充当邻里纠纷调解员、方针政策宣传员、计生信息反馈员,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同时以科技宣传周、禁毒月等为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图片展,外出参观科普教育基地,寓教于乐,强化对居民的文化教育,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努力打造高质量文明社区。

(四)活动经常,打造“文化”社区

社区大力倡导“文化立社区 温馨在社区”,运用公园得天独厚的优势,培育文艺骨干,组建扶持文艺队伍,有剑舞、扇舞、秧歌,夕阳红合唱团等十六个项目,共计几百人的队伍,通过文艺内化,凝聚人心,做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社区利用各节日也开展了丰富的活动: 2月5日,在江宁里小区开展“义务写春联 新春送祝福”;2月22日社区携手邮政储蓄银行举办的“贯彻十八大,欢乐闹元宵”元宵文艺汇演;3月5日,组织社区居民参观“雷锋精神在福建”图片展,3月6日,组织社区文化志愿者参加湖里区“竞展巾帼健康风采共建和谐幸福湖里”广播体操展示;3月8日,组织社区居民参加纪念“3.8”趣味运动会。5月10日,社区组织居民、辖区单位进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5月15日,组织居民参加湖里区“科技活动周”科普知识竞赛;6月7日,组织社区居民及其小区物业负责人开展水上救援知识讲座,7月23日,组织社区中小学生开展 “凹凸曼”保驾护航夏令营之参观古龙酱文化园;8月5日,组织社区中小学生参加趣味运动会;8月9日,组织社区中小学生参加《德润人生——孝道同行,福满人间》道德讲堂。通过一系列多样化的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今后,社区党委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从不断满足居民服务需求及提升社区文明程度出发,不断更新理念,围绕“树品牌、出亮点,创新管理促和谐”的工作新思路,扎实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全面发展。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三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五

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其规模日趋扩大,随之而来的重大事故也不断地发生,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等都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和健康。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万一发生事故,采取紧急措施和应急方法。根据20**年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于6月2日举行了首次消防演习。演习严格按照预先精心制定的方案即《20**年消防预案》紧张、有序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通过此次消防演习,为应急人员提供一次实战模拟训练,使应急人员熟悉必须的应急操作,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能力,为真正的事故应急行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保证。

这样的演习活动意义重大,不仅为我司积累了演习的经验,还为诸多应急预案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借鉴。

这次消防演习活动,安排周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全体工作人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确保演习活动万无一失。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部署,在高层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综合管理部策划组织,实施了这次消防演习活动。

应急预案的演习工作从演习策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到正式演习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各级领导都给予了很大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高层领导对这次演习工作十分重视,认真审定演习方案,确定演习目的、原则和规模;分别在公司中层干部会议和全体演习工作人员会议上对演习工作进行部署,并对演习的安全保证工作提出三个确保"确保演习人员的安全;确保演习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演习全过程的安全。"的重要指示;王总亲临演习现场进行指挥,下达演习命令,观察演习情况,对演习工作实施全面控制。

演习的成功、失败与否,策划好演习的预案是关键,而策划演习预案的首要前提是明确演习目的。我司演习领导小组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为使我司制定、施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和《消防预案》在应急行动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从我司生产车间的实际情况出发,经过认真研究,确定本次预案演习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一次火灾事故的应急演习。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程度;发现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使应急人员熟悉各类应急操作和整个应急行动的程序,增强应急人员的熟练性和信心。

在该演习预案中,首先确定"报警和人员应急疏散"作为此次火灾事故应急演习的演习科目。接着阐明了演习的时间和报警电话,以及演习所设计的场景和涉及的范围。最后对演习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火灾模拟现场的布置、报警及人员应急疏散以及灭火的方法步骤等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应急预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使演习得到预期的效果,保证演习在绝对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仅有演习预案是不够的,必须对演习的组织工作做出全面的部署,岗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目标对应急预案演习工作的部署,综合管理部承担此项演习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由于演习任务分工较多,责任重大,各部门积极投入到活动的来。从点火到消防报警、从引导人员疏散到人员清点、从关闭电源到抢救物资,无不体现了公司团结合作的.集体力量。

我们知道,协同作战、相互支持是演习成功的保障。经过各个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认真准备和通力协作,使本次应急演习的成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消防演习于6月2日正式举行。参加演习的全体工作人于上午9:30分准时在培训室安排角色分工,介绍演习流程,确定员工疏散方案。各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及各部门义务消防员、消防报警专业人员、人员清点负责人、引导疏散负责人以及物资抢救负责人各就各位。

演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于3:50分准时就位。随着保安给报警人员做击碎玻璃报警器报警示范,相继启动了各个楼层的自动火灾报警器,顿时火灾报警器刺耳的啸叫声响彻整个大楼,消防演习正式开始了。

a立即打电话告知物业公司和保安科,联系集团消防队,c负责接应集团公司消防队员。与此同时,各部门、班组在听到报警声后由本部门、车间领导按照紧急正常通道引导疏散本部门所有员工,迅速离开生产区,并汇集到安全区(d4楼前广场),每个班组有专人负责引导,确保疏散过程中人员安全。各部门要委派专人按照本部门实际重要物资进行模拟转移抢救。

消防演习紧张有序,应急环境营造逼真,安全保证工作到位,演习达到预期效果,最终获得圆满成功。

通过应急演习,使全所员工熟悉了必须的应急操作,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的能力,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报警、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熟悉应急演习的程序和要求,了解所有危险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使大家得到锻炼,一旦发生事故,懂得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如何去做。

我们的应急演习工作虽然结束了,但我们为应急预案开展的演习工作却刚刚起步。为了不断提高全所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以便在事故的应急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及时、有效的效果,我们将经常性地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训练或演习工作,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确保公司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六

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消防工作固有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制定了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做到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防治工作出成效,安全隐患控制好。

消防工作点多面大,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紧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该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广大辖区群众、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业门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定期整改,使各项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派出所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篇七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治安管理: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1月20日止,全所共接报警467起(其中“110”指令84起),出动警力1430人次,出动机动车辆477台次。

立刑事案件48起,破17起;立治安案件59起,破55起。

调解民事纠纷256起,提供公民求助50起,其他报警54起。

发生山林火灾16起,火灾事故1起;发生意外事件3起,死亡5人,受伤7人。

治安拘留61人次,治安罚款176人次,治安警告5人次,协助抓获伏案在逃人员4人。

(二)三口管理工作:

1、办理户口迁入155人;迁出636人;办理出生登记174人;死亡注销47人;办理身份证467份;补入遗漏54人;户籍重复删除8人;变更更正154人;人像采集率达88%。

2、现实有暂住人口167人,租赁房屋144户,已按要求完善相应档案,进行常规检查和考核。

3、对130名工作对象,9名监管人员实行月见面、季度考核、年升降管理制度,对工作对象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解决工作对象的生活、工作困难。降低重新犯罪率,稳定辖区的治安环境。

(三)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内部单位的规范管理

确定了三家内部单位,督促其制定内部单位管理条例并监督执行,定期举办特行、场所业主培训会议和消防培训会议。进行月常规安检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坚持对重点地区和要害部位的夜间巡逻,全面有效地控制社会面。

(四)强化大局意识,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为了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我所妥善处置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化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广泛收集各类信息,为政府和上级部门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x年x月x日,xx市xx乡村民张妻子因分娩在xx镇医院意外死亡。死者家属情绪异常激动,三、四十人对医院进行围堵,极易引发群体性闹丧事件。接到报警后,我所全体干警迅速赶到现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医院迅速商讨解决的办法,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了事情得到平稳处置,避免了事态的激化,矛盾的扩大。同时,我所在积极做好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果断稳妥地处置了一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敏感事件。今年以来,我所配合政府进行殡葬制度改革5次,进行公路建设及重点工程建设治安秩序维护18次,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解决治安突出问题

xx镇交通发达,社会治安较为复杂,各类案件均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治安。今年,我所通过一手抓防范,一手抓打击,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整治突出问题,时时保持严打势头,各类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成效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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