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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30 11:53:22 作者:碧墨 2023年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心得体会(精选5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与人交流,获取信息,发表观点等。而这一切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作为网络使用者,我们需要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以下是我在日常网络使用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各种观点的碰撞也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所影响,产生过激的情绪。但是,我们要明白,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往往是片面的,不全面的。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考来判断和评估,在接受信息时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被一时的情绪所左右。

其次,我们应该遵守网络道德。作为网络使用者,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隐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我们要注意自己言辞的选择,不使用脏话和侮辱性词语,避免造成他人的伤害。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原创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作品。只有通过遵守网络道德,我们才能够和谐共处,搭建起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此外,我们要提倡互助与分享。网络世界是一个充满信息和知识的世界,我们应该乐于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他人提供帮助。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可以积极参与讨论,与他人交流,共同进步。而且,互助与分享不仅局限于个人范围,我们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团结起来,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通过互助与分享,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让网络世界更加美好。

另外,我们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所以,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避免被钓鱼和网络诈骗。我们还应该加强密码的安全性,不使用弱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只有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才能够安心在网络世界中活动,并且享受其中的乐趣。

最后,我们要有责任心。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乐趣,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作为网络使用者,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仅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也要对网络社区负责。我们要积极举报网络中的违法行为,参与到网络治理中,为网络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只有每个人都有责任心,才能够共同维护网络的健康和秩序。

总之,通过长期的网络使用经验,我深刻认识到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遵守网络道德,提倡互助与分享,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并且拥有责任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世界。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网络文明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

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篇三

为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经营行为,加强各类风险防控,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战略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环境以及自身优势,确立差异化、特色化的战略定位,统筹境内外机构布局和业务发展,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

(二)加强重点领域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主动对接重点领域重大境外项目建设,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产业合作区建设。

(三)丰富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走出去企业的有效需求,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拓展国际化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出口信贷、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金融、投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市场、全球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电子银行、金融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

(四)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框架,明确相应授权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问责等治理运行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境外机构和业务发展符合自身整体战略。

(五)强化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境外机构和业务有关的战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国别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高度重视综合经营带来的跨境跨业风险,健全覆盖所有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并表管理框架。

(六)鼓励良性竞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项目管理规定,加强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我驻外使领馆的信息沟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恪守商业伦理,坚决反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境外业务中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细化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属失职、失察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应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大风险事件,应严格落实“双线问责、上追两级”要求。

(八)加强保障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完善内部经营组织架构,严格内部政策和程序,加强总分行管理及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全球客户管理体系,提升境内外协同效应。完善境外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对国际化运营的支持能力,满足境内外监管当局对机构报告、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反洗钱、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境外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管理人才队伍。

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九)完善授权授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境外授权管理,定期评估境外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需求和当地监管要求,重检或调整授权政策。加强境内外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法人(集团)客户开展的境内外各类授信业务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完善涵盖境内外风险敞口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

(十)强化尽职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独立、全面、深入、审慎的原则,加强境外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深入分析项目所在地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审慎评估项目盈利能力和相关风险,独立研判项目可行性。

对产能合作项目,应综合分析其销售渠道、目标市场容量和竞争优势,审慎评估未来还款能力;对境外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承包商等第三方机构,应调查其是否符合当地监管、法律、环保等要求。

(十一)坚持自主审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走出去,应依据“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严格把关,注重风险管控和成本约束,审慎判断项目收益,科学评估项目自身现金流的覆盖能力,科学设定合同条款,落实还款来源。

(十二)加强贷后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境外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分析,根据境外项目的授信规模和风险,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于风险较高的境外贷款业务,应加强现场检查与监督,密切关注工程进度等情况,强化资金监管,防范信贷资金挪用和逃废债等行为。当客户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风险。对当地无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进行有效贷后管理的非出口信贷类业务,应审慎介入。

(十三)加强担保管理和风险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境外业务所在地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审慎评估保证和抵质押品的合规性、充分性及可执行性,跟踪监测抵质押品价值变动、抵质押比率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相关保险公司、境内外同业及保理商等机构的合作,通过贸易保险、项目保险、组建银团、国际保理等方式,合理分担风险。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承保业务,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计算贷款风险权重,进行贷款分类。对于采取上述风险分担机制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应注重全流程风险管理,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切实履行本机构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义务。

(十四)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应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国别风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和业务整合风险,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应加强融资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审慎评估借款及担保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严格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十五)健全国别风险管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应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充分履行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实施。

(十六)完善国别风险评估评级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设定国别风险限额、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审批授信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结果。

(十七)提升国别风险限额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夯实业务数据基础,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并细化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当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提高评估和调整频率。

(十八)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开展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分析风险传染渠道,制定国别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和法律安排等,缓释特定国家风险。

(十九)严格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充足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四、加强合规风险管理

(二十)加强合规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境内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明确合规政策和程序,强化独立的合规职能,确保合规要求覆盖所有机构、业务、条线、操作环节及人员。董事会应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应加强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加强日常合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境外机构和业务相关监管规则的跟踪分析和合规培训,对合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完善合规风险应对预案。新型跨境业务以及新开发的境外业务的立项、研发、开办等应纳入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合规风险的全流程管控和全面覆盖。

(二十二)加强合规资源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境外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总行(公司)和境外机构合规岗位,配齐合规人员。境外机构合规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合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当地法律及监管要求。

(二十三)做好客户准入把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全面了解客户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当地经营环境,必要时还应了解“客户的客户”等情况。特别是深入调查客户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偷税漏税、违反劳工法、侵害知识产权、制假售假、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四)加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严格遵守境内外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制裁名单,对借款人、汇款人、借款及收款单位的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受制裁的情况进行动态审查。加强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满足反洗钱工作数据采集、筛选、分析和报告的电子化需求,加强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履行资金冻结、向监管部门报告等义务,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支持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下,正确使用客户信息,按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积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强监管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与境外机构和业务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相关监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境外机构与当地监管当局沟通的重大事项向我国监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二十六)重视境外业务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赤道原则及其他国际良好做法,高度重视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督促其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并落实相关行动计划,严格遵守当地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对能源资源、农林牧渔、重大基础设施及工程承包领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在提供项目融资及贸易融资时应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可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向合格、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咨询。

(二十七)实施环境和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评估走出去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准入、评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监测,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加大跟踪力度,及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二十八)维护当地民众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客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项目建设、公司运营过程中努力增加当地民众的就业、教育等发展机遇,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社会习俗等。

(二十九)增进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建立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诉求。

(三十)加强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境外机构和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做好公关交流,防范声誉风险。对存在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境外项目,应与客户事先约定,以适当方式及时披露项目名称、主要投资者和承包商名称、授信金额、环境影响评价情况等关键信息,主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接受公众监督。

六、完善境外机构布局

(三十一)完善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机构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境外机构布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前期评估工作,综合考虑自身战略、客户业务需求、自身风险管控能力以及目标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竞争环境,重点在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需求或潜在需求较大的区域完善布局。

(三十二)合理选择境外机构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自身境外经营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选择代表处、分行、子行或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境外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进入目标国家和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发展代理行和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与当地同业合作等方式,扩大服务半径。

(三十三)防范跨境并购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应客观评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全面、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环境,确保跨境并购符合本机构战略规划、业务整合产生协同效应,审慎分析并购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合理确定并购价格及风险缓释条款。

(三十四)加强境外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清晰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明确总行(公司)与境外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报告路线等,加强内审、合规、风险、信息技术等条线管理,强化检查与问责,确保境外机构经营活动得到总行(公司)的有效管控。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五)加强境外机构布局准入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规划指导,做好机构准入监管工作。

(三十六)加强境外业务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完善非现场统计制度,加强国别风险数据采集,定期开展对境外业务发展与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应将境外业务作为非现场监管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的重要内容。

(三十七)强化境外业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境外机构的合规、风控、信贷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境内外业务关联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对存在问题的境外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对违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十八)加强跨境监管协调。监管部门应搭建跨境监管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谈判、磋商、对话以及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并就各方关切的重要问题加强交流与协商。

(三十九)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合作机制,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经营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协调和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维护银行业声誉。加强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和国际产能合作重要国家的研究,定期发布国别风险研究报告,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培训工作。

(四十)建立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黑名单制度。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等情况,建立境外投资合作企业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标准,定期更新黑名单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符合黑名单标准的企业信息报送银行业协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业务、设立境外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017年1月9日

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篇四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学习、娱乐等。然而,网络世界也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谩骂、人身攻击、恶意造谣等,给网络空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改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应该自觉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

第二段:尊重他人,文明发言

在网络上,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不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羞辱。我们可以对不同意见进行讨论,但要用理性和客观的语言,不让情绪主导我们的言辞。我曾经亲身体验到了自己被网络暴力攻击的感受,这让我深刻意识到了文明发言的重要性。因此,我在网络交流中意识到尊重他人的底线,维护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第三段:拒绝谣言,传递正能量

在网络时代,谣言传播迅速,往往会给人们带来恐慌和负面情绪。而且,谣言一旦传播出去,很难弥补损失,对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要拒绝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谣言。我在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中,始终坚持传递正能量的原则:正确引导他人、传播正面信息、积极助人等。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希望能够在网络上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交流氛围。

第四段:保护个人信息,守护网络安全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也层出不穷,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网络诈骗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是不争的。我养成了定期修改密码、不泄露个人隐私、注意网络安全等习惯。在网络时代,要保持警醒,避免上当受骗,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只有保护个人信息,才能守护网络安全,让网络变得更加安全、透明和可信。

第五段:宣传与监督,共建网络文明

网络文明行为规范不仅仅是个人行为的规范,更是社会共同责任的体现。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帮助更多人理解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网络文明行动。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敢于举报,让网络环境更加健康有序。我们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

总结:

通过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我深刻体会到了文明发言的重要性,明白了传递正能量的积极影响,意识到了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的责任。网络世界是人们共同的精神家园,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打造一个健康、积极、文明的网络环境。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倡导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网络世界。

规范办学行为心得体会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网络服务交易快速崛起,增速已经超过网络商品交易,并且保持着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正在成为提升消费、改善服务、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增长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空间。网络服务交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秩序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等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亟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是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就工商(市场监管)机关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网络服务交易监管重点,秉持职责监管网络服务交易行为

网络服务交易市场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指组织或个人应用某些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为客户或消费者提供某一领域的特殊服务。如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市场调查服务等)等众多门类。其中,与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门类主要是商务信息服务、生活信息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等四个门类。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以上述四个门类作为履行监管职能职责的基本点,并在立足监管基本门类基础上,积极拓展与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网络服务市场监管新领域,着力加强对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其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着力促进其建立健全开放、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二、主动作为、支持发展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研究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网络服务交易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当前应主要抓好五个方面的促进工作:一是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平台信息真实性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将提供供求信息服务与组织企业直接进行网上交易结合起来,为企业间电子商务提供网上直接交易平台服务,从而带动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取得更大发展。二是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生活信息服务、日常消费、家政服务等网络服务平台的'发展,使其成为促进消费、改善民生、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平台。三是支持在线旅游市场的发展,推动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协调解决在线旅游合同规范、旅游消费纠纷解决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推动在线旅游市场健康和谐发展。四是支持提供设计、创意服务的专业服务平台的发展,支持其为全社会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更广的服务产品,使其成为创业孵化服务的重要基地和桥梁。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三、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完善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

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是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网络市场监管新领域,各地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为抓手,对网络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查清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分布和类别,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开展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夯实基础。

四、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

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交易平台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服务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抓住网络服务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广、交易数量大的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达到逐步规范整个网络服务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

在以网络服务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各地应积极探索个人社交平台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监管模式,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服务交易行为的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把加快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及时督促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及时归集、整理、分析、抽查、公开公示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六、规范网络服务交易格式合同,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网络服务交易合同以格式合同为主的特点,工商(市场监管)机关要以规范网络服务平台格式合同为重点和抓手,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市场准入把关、检查监控网络服务交易信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权利义务和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障服务产品信息真实和服务产品质量、保护服务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落实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服务交易合同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要把对平台交易规则的规范与监督检查作为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平台自定的格式合同的检查和规范,及时纠正平台在制定格式合同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交易规则,使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公平和平衡。

由于服务交易具有无形性、差异性特征,迫切需要建立服务交易规范为解决网络服务交易纠纷、处理网络服务投诉提供依据和标准。

为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首先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抓手和突破口,推动、引导、支持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行业规范,通过逐步推动建立健全网络服务规范,研究探索出适合网络服务交易特点的纠纷投诉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

八、加大对网络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提供虚假信息、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格式合同侵害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网络服务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将查处上述网络违法交易和经营作为当前查处网络服务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重点,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并根据网络服务交易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链条长、环节多等特点,完善健全工商系统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实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完善健全职能监管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实现监管互联、互通、互动,构筑网络服务交易监管立体系统。

九、构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规则规范体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网络服务交易初步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服务市场的规范主要是原则性、概括性规范,已经不能够满足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的需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在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服务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网络服务市场立法立规计划,争取网络服务交易监管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为网络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十、完善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

自工商总局启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以来,经过近几年建设,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初步实现了“以网管网”的网监工作目标,为网络服务交易监管提供了坚实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各地应以建成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特征语义库(关键词语库)为重点抓手,建立健全网络服务交易信息化监管数据标准,实现对网络服务交易“以网管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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