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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15:00:22 作者:薇儿 2023年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方案(大全5篇)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改制方案篇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到20-年1月底,基本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省、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因企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清理财务挂帐和清产核资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确保改革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重点。

1、搞好职工身份置换,精减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职工再就业。

2、搞好资产重组界定,建立起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的国有独资粮食储备体系、军粮供应体系。

3、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顺利走向市场。

4、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用人、用工、分配制度,促进购销企业面向市场,主动服务。

(一)时间安排。

全县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于今年7月份开始,20-年1月底前完成。

(二)方法步骤。

1、改革形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确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县保留1-2个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对粮所实行股份制改革,根据清产核资情况确定重组规模。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于20-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

3、清产核资。从今年7月份开始对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10月底完成。

4、经济补偿金。企业补偿金按照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5、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多措并举,妥善做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工作,确保平稳安置、顺利分流。用足用好社保、退休、内退、病退等政策,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安置的职工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县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土地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对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企业改制方案篇二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全体职工对改制达成共识,初步完成改制方案,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到区经委企业科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已做产权界定的不用重新界定)。

到具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情况

3.资产评估结果

4.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情况

5.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情况

6.企业净资产处置方案和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金的变动情况)

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企业经济性质变化

2.对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3.对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的组成情况进行确认

4.对企业净资产量化方案和职工货币出资等的意见

5.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的意见

6.对离退休等人员费用预留的意见

7.职工代表亲笔签名

建议参照工商局海淀分局要求

批复内容(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内容)

审批时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上级提出的改制申请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

3.产权界定申报表

4.资产评估报告书

5.企业的改制方案

6.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改制方案篇三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系统企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市场化、集约化经营,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有关企业改制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系统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采取多种改制形式,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竞争。

按照完善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以明晰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为目标。坚持改制与结构调整相结合,盘活存量资产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改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解决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妥善安置职工相结合。改制采取先易后难,条件成熟一家完成一家,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交通运输企业的改制工作。

交通系统国有企业,即xx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xx县运输公司、xx县汽车轮渡公司三家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的企业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企业干部、职工意见,原则上将现有的国有资产从国有企业中逐步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身份"双置换",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1、资产清查。改制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彻底的盘点和核对,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和《财产损失核销申报表》,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会核。

2、资产评估。按县政府统一确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县财政局指定县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会同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三家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小组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评估时,应考虑按固定资产的现行可变现市价标准进行操作。

3、改制企业的资产在城市规划红线内的,允许其剥离出来,剥离部分实行租赁使用,并按优惠政策收-取资产占用费。

1、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确认的基础上,经核销剥离,扣除抵扣因素后,优先由企业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内部职工不愿出资购买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拍卖。

2、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以参股的方式入股的,对未一次性付清部分,要与国资部门办理质押手续,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

3、企业资产整体难以出售和拍卖的,可分块进行,未变卖的资产可作租赁处理,由县财政局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4、对改制企业的债务债权财务状况,应进行审计。企业转制中清理出来的各种不良资产,包括未弥补亏损、盘亏、报废、坏帐、住房周转金和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费用等,在改制时一次性处理。

5、各项财产损失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逐项审核。列为待处理损失的,经确认和批准后,在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1、改制企业产权买断后,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将安置费置换固定资产作为入股股金,股东置换资产股原则上不得抽走,可在内部转让,在改制企业中享有所有权,置换股股息可计入企业成本。

2、参股人员不愿出资配额的作自谋职业处理。

3、企业改制后,由改制企业统一向股东发放股权证,股权证分置换资产股和现金股两种,股东以股权证作为分红的依据。

4、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设置和管理,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企业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予以实施管理。

1、根据交通系统企业的实际,职工的安置按照"一企一策,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制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并以资产变现的资金作为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个别企业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2、在职职工安置费根据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洞委发〔xx〕xx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一次性计发。

3、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补助费按年人均xx元计提至xx周岁(不足x年按x年计提);养老保险费按年人均xx元追缴五年;抚恤丧葬费人均按xx元计提,并一次性上缴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

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等专项经费按温委办发〔xx〕x号文件规定,每人计提xx元,并缴交给接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

5、享受荣誉津贴人员的荣誉补助费根据洞劳人薪〔19xx〕xx号文件规定,省级劳模按年人均xx元,省级先进工作者按年人均xx元计提至xx周岁(不足x年的按x年计算)一次性计发。

6、因工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按洞委发〔xx〕xx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伤致残等级在x级的人均计提xx元,x级的人均计提xx元,并一次性发给(已享受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工伤医疗补助的不再计发)。

7、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列入社会统筹的,继续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按原渠道发放。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由企业支付的,按照原发放标准,对不满xx周岁的供养对象,一次性发到xx周岁,对供养的其他直系亲属,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到xx周岁;xx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x年,xx周岁以上的按x年计算。属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计发x万元。

8、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必须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分别办理失业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有的养老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主管部门应将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到县就业管理机构,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9、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在银行开设个人帐户发放,企业补差部分予以取消。

10、原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和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列入改制范围,其有关待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xx、个别企业若改制条件尚未成熟,应将已变卖资产的资金缴存县财政专户,未变卖的房产租赁收入应存入银行作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

1、企业内部职工60%以上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价格逐级优惠。购买资产xx万元以下的优惠50%,xx万元以上部分优惠10%。

2、企业改制在资产出售或转让时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资产评估、转让,变更等所涉及的税费参照国企改制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要求将减免和退拨的资金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或偿还债务。

3、资产变卖转让的收入由财政局专户储存,主管部门应将资产变卖或转让的收入,在交通系统内部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作为扶持交通运输企业的发展资金。

1、交通运输系统的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并将逐步过渡到行业管理,与交通局脱离隶属关系。

2、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方案篇四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根据部署县医药公司通过多方征询意见建议制定了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目标是:

1、通过改革,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新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振兴文山医药经济作出新的贡献。

2、通过改革,先置换在职职工的身份,进一步确立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广大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3、通过改革,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调整企业负债结构,实现企业转机建制的目标。

4、通过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符合新公司实际的内部管理体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使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利益。

改制方案确定的原则是: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净资产置换职工身份,实行经济补偿,并以补偿额为资本来源之一,按照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按照“先终止,后重组”的原则,先终止原企业法人实体,重新组建“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3、终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吸收原企业职工加入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工作按照“先终止,后重组”的原则,实行整体式改制,终止原国有企业“文山县医药公司”的法人资格,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在此基础上,按照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吸纳原职工和其他社会投资者以职工安置费、增资扩股等形式,运用全部有效资产和负债,组建“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原企业的一切债权由新公司享有,一切债务由新公司承担。未纳入改制的待处理财产损失,由县医药公司列出清单报县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文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运作。

同时,新公司设立党组织、工会、女工委和团组织等机构,开展正常工作。

改制方案还对社会保险、安置费管理,离退休职工安置费支付,需配套的政策措施等提出详细的办法和措施。

企业改制方案篇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3号),结合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苏政发〔20-〕3号、80号和苏政发〔20-〕84号),现就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转变各级粮食局的职能,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真正做到各级粮食局与各类粮食企业政企分开。

各级粮食局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和宏观调控,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搞好粮食行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贯彻落实的检查,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各级粮食局的行政经费统一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或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受政府委托,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政府委托代理制,企业因执行政府委托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财政承担。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和省级粮食储备库、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为国有资本,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库、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由各地根据企业的资产、人员、粮食购销量确定)、骨干粮店、主要的区域性批发市场、粮食中转码头等重要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可以实行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或国有资本参股。要加快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股权结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业务量较小的粮食购销企业以及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的附属设施,可采取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租赁承包、民营、股份制经营或其他非公有制形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并力争在2-3年内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退出的国有净资产通过变现,要集中充实基层骨干粮食购销企业,或用于支付企业改革成本。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变现能力的非购销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关闭。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改制企业净资产的调整、剥离、作价以及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按省政府苏政发〔20-〕3号文件执行。为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部分权属清楚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企业,各地土地、房产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多形式、多渠道做好粮食购销企业的减员分流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减员分流力度,通过变更、解除、终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向社会推荐就业或内部退养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并相应履行有关手续,确保减员分流工作平稳有序,在20-年内尽快使我省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下降到基本合理水平。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被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的补发和集资款偿还等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职工,要将其统一纳入地方失业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所在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的,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补办。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通过企业资产变现筹一点、市县财政拿一点、省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予以解决。购销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省政府苏政发〔20-〕3号、〔20-〕8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剥离,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加快组织创新,优化产业结构。要打破粮食部门内部购、销、调、存、加的人为分割及行政区划界限形成的“小而全”、“小而散”的格局,加快向优势产业聚集步伐,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能。结合地方撤乡并镇,大力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提倡已失去原有功能的购销企业与仓储、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加工、粮食零售、种养殖等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合资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结成并拉长粮食产业链。

适应市场要求,发展“订单农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订单”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为农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流通的积极作用。

培育龙头企业,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要整合和提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粮油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形成一批有较强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龙头企业,尽快做强做大。逐步与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增强发展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针对粮食企业技术含量较低的情况,加快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要强化创品牌、名牌的意识,努力实现主导产品名牌化、名牌产品产业化。

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在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中,粮食部门要积极培育各类粮食市场,提供市场信息,推广科技成果,搞好产后服务。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拓展新的物流方式,发展城乡粮食连锁经营,灵活选择超市、便民店、主食厨房或其他业态,发展特色服务。

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劳动用工上,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择优上岗,能进能出。对聘用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干部人事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

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尤其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积极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省长负责制下的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紧抓好这项工作。要实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市、县粮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落实有关政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为促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尽快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等问题,按照新老分开、核实确认、分级负担、逐步消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经全国清仓查库鉴定的库存陈化粮,由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集中处理,价差由粮食风险基金据实补贴。对98年粮食年度前库存陈粮,由省统一安排处理,其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助。销售货款、价差、利息补贴要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购销企业保护价形成的老库存粮食实行会、统计单独核算报帐。

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123号文件精神,按规定调整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为企业提供贷款和结算服务,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粮食,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鼓励粮食产销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粮食产销区的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各自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有关商业银行要对购销企业附营业务划转到商业银行的占用贷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停息。

继续落实有关粮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粮食购销企业向市场平稳过渡。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号)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按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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