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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有心得(大全10篇)

时间:2023-09-28 03:40:07 作者:JQ文豪 律师法有心得(大全10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法有心得篇一

首先必须对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主观上应有成功的信心。一个人内心里觉得自己像个小丑,于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一个人内心坚信自己高贵,就绝不会干出让别人嘲笑的事情。

2、精于学习

学习”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学看、学听、学说。其中看、听是向别人学习,说是直接提高自己。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看”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如:邓析的两可之辩、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等等。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语言修辞的特色、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并把其中精妙之处,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15%言语+30%声音+55%态势语。因此,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选择服装、修饰仪容,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等等。

学听,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还要通过大脑思维,吸收、理解所接受的信息。与此同时,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吸取其特长,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包括演讲、辩论实况录音、评书,等等。在听录音时,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做到声情并茂,等等。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理解其妙处,为我所用。

二是现场倾听。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学说,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

朗读、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它要求律师表情、动作、形体相互配合,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通过朗读、朗诵,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锻炼口齿清晰,纠正不正确的发音,培养语言的表现力。因此,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

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一切口齿伶俐的交际家,都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靠自信、勇气、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

3、勤于实践

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充分调动自己的感觉、知觉、思维、记忆、想象等因素,运用自己思维力、记忆力、想象力,培养工作所需的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更有效地开展业务。

总之,律师口才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锻炼,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提高。

律师口才是一种技巧,更是一门艺术。所有的律师都应根据自己个人特点和创造力形成独特的演说风格。不懈地完善自己,不懈地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演说艺术,努力学习、探索,磨砺自己个性风格。

律师口才的四种境界:

律师口才第一种境界,“敢说”。

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在入行之初,甚至是在学校的时候,不敢说,不敢张嘴。勉为其难的开口,却又仿佛“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不知所云,离题万里。其中一个极其切身的体会就是语言的速度快于大脑的速度,或者说大脑驾驭不了嘴巴。辞不达意是家常便饭,语病百出也属正常。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敢张嘴的情况,是因为自己不具备完全充分的控制语言的能力。但是,凡事都有第一步,必须要过掉胆怯这一关,要敢于张嘴,敢说是第一步。这个阶段,将音量放大——大声说,是克服胆怯的一个方法。努力锻炼自己驾驭局面的能力,深呼吸、大声说,抛掉紧张情绪。胆量是练出来的,多练,多在人多的场合公开讲话,除此,别无他途。

律师口才第二种境界,“能说”。

律师这个行业要求人的表达能力非同一般,起码要比一般人强。因此,必须在实践中提高自己语言的表达能力。因此,“能说”是第二个阶段,也就是大家理解的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有了想法,敢于表达,流畅的语言自然就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这个阶段,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所难免,那种强烈的表达欲、表现欲充斥着内心。从个人情绪上,急切地想全面表达自己的看法,非常希望听者能够接受自己的观点。因此,你看,在谈判桌上,在法庭里,那种“雄辩”的风采又出现了,不管听者反应如何,说者却热情奔放,才华是否横溢不得而知,但最起码飞沫在横溢……,但有时,听者却对这样的人、这样的律师特烦,只用一个词儿就贬义全山了——“白活”。如果“能说”被人讥为“白活”,那岂不是很惨?然而残酷的事实是——这是事实。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能说的一个语言表现特征就是大脑与语言同步,脑袋与觜巴同一节奏,言多必失。说得太多了,控制不及,无暇顾及听者的情绪、反应与心理。忽略这些重要因素,难免就会出现局面无法控制的情形。因此,一定要想办法提高自己大脑控制嘴巴速度的能力,在控制的同时,细心观察和品味听者的情绪和反应,进而揣摩其心理走势,从说者、听者双向调整语言的内容及形式,力求语言能深入人心。进而向第三个境界——“会说”过渡。

律师口才第三种境界,“会说”。

会说这个阶段的表现,就是“意在语先”。我们可以看看一般的庭审,年轻律师经常热血沸腾,法庭的辩论风格极其奔放、潇洒;而老律师呢,往往深沉、内敛,但是要点绝不放过,这就是内在功力的体现。说到“点”上,就是会说的表象。因此,会说反而比能说用的词汇少,但是,用的词汇精、准。为什么精、准?因为说者在表达前,已有明确的表达“计划”,即要说什么、怎么说,碰到突发情况、问题如何应对……,已然成竹在胸,因此张嘴时就会从容不迫。而且,在表达过程中,说者关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思想与情感,他同时更关注了听者的反应与心理接受程度。说不就是为了让人听、让人接受吗?所以中国有句老话“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而对于律师而言,听与说本来不就是一个手掌的两面吗?这本就是不可分的呀。因此,场前、临场的“审时度势”,是从能说上升到会说的关键。

律师口才第四种境界,“不说”。

就律师职业本身而言,最高境界在于无声的语言,那就是——“不说”。因为,这个行业重证据、重逻辑。证据准备充分,逻辑严谨,有时不用一字一句,能够击倒对方千军万马。所以说,扣住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将律师职业应有的智慧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时候,不用语言来表达,用势态、用逻辑、用证据、用联想说话足矣。这个阶段,需要说者不仅仅是一般的“审时度势”,而更要有那种“洞若观火”的感觉。在这个阶段,控制局面的能力已不仅仅依靠语言这个单一的工具,更多的是综合、全面的处世与处事智慧。在他的眼中、手中、嘴中,无一不是表达自己思想与情感的工具。画家讲究“留白”,文学家讲究“此时无声胜有声,于无声处听惊雷”,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即启发、调动听者自身的思想与情感,使其与说者产生共鸣,甚至更深远的联想,最终达到让听者自己说服自己的效果。到了这儿,说者才有资格靠近那四个字——“沉默是金”。

律师法有心得篇二

户口所在:湖南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身高:168cm

诚信徽章:未申请体重:75kg

人才测评: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人才类型:不限

应聘职位:律师/法务/合规:

工作年限:20职称:中级

求职类型:兼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广东省,广东省公司性质:所属行业:法律

担任职位:专职律师

工作描述:提供法律服务

离职原因:

专业一:法学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业务:民事、经济、保险、房地产、公司业务以及刑事诉讼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先后在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

2009-至今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法有心得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律师法有心得篇四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姓名:

/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广州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广州

身材:

160cm?45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4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法务/专员:法务专员、文秘/文员:行政助理/文员、跟单员:跟单员

工作年限:

1

职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15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花都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所属行业:电器,电子,通信设备

担任职务:

行政文员

工作描述:

3、负责公务活动场所(办公楼、会议室及奠基厅)的日常管理、调度、维护保养,做好会议服务工作.

4、负责办理公司行政领导、协管的离退休人员、校办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项目和津贴、工会福利等待遇的登记造册、报批、领取、分发等手续,负责上述人员中在编人员及临时工的考勤。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韶关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获得学位:本科学士学位

毕业日期:

所学专业一:

法学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09

-07

广州市第六十五中学

高中

高中毕业证

韶关学院

法学

学士学位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良好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有良好的人文修养,坚实的.文字功底,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注重团队精神与协同合作,有良好的创新意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良好的沟通与谈判技巧,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做事认真细致,高度责任感。法律专业基础比较扎实,系统掌握有关法律理论,能独立处理民事劳动等案件。熟悉案件诉讼流程,能够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之中。

详细个人自传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qq号码:

电子邮件:

个人主页:

律师法有心得篇五

学习新教育心得体会虎山中学王霞这几天一直在了解“新教育”,我觉得他的思想就在我的教学生活中,我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但并未把他只当做是一项工作。踏上讲台,我就清楚的知道,我将与这结缘一生,将有一批又一批的孩子在我的身边走过,我希望自己是一座多姿多彩的桥,这样我的人生也会多姿多彩,在工作中享受我的人生,是我一贯的追求。教育学生,我们需要用目标去激励他,用活力去感染他,用美德去感化他,用良知去引导他。我们需要踏踏实实的为未来社会的人服务,对“新教育”提出的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的观点由衷的赞叹,对他们能把教育理念扎扎实实的付诸实践由衷的折服。

律师法有心得篇六

“新课标”的施行确实是给日常教育带来了生机与生机。在一次次的综合性学习活动中、在一次次的协作探求沟通中,咱们的学生越而的生动与心爱,并且不乏思维上一次次的灵光闪现、不乏更多了一些对日子、社会的深层思考,一起也在浑然不觉之中感受着常识的滋补。本学期,有幸参与市教研室安排一次《新课程规范的学习》。以下是我学习新课标的几点体会:

一、教师要成为终身学习者。教师要走进新课程,完成课程方针,其本身必须有先进的、与新课程相习惯的教育理念。为达到这一方针,教师首先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学习者”。教师要在掌握扎实的专业常识基础上,学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讨前沿的最新成果最新常识,还要学习与进步对人的认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教育研讨等方面的常识,构建多元化的常识结构,使自己不仅仅会教,并且有自己的教育追求与风格。现代教师不再比喻为“一桶水”,而应当被比喻为“一条不断流动的河流”,“装满一桶水,享受一辈子”的思维已不习惯现代社会的开展。

二、面向全体学生,重视日子数学,实在进步数学素养。在应试教育面前,咱们的数学教育工作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抓尖子生,忽视“学困生”的现象,这即不贴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也严重影响着全体数学素养进步,在平常的教育中,必需求面向全体学生,重心下移,从最后一名学生抓起,才干做到“水涨船高”,学生智力存在着差异这是客观的,咱们要分层要求,使每位学生都能在他的原有的基础上进步,取得成功。新课标提出“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取得必须的数学。”强调了群众数学学习的材料的使用价值――能习惯未来社会日子的需求。

学习数学的最终意图是使用。数学来源于日子,又服务生产实践,所以数学教育除了系统的数学常识的教育外,还应密切联络日子实际,调整相应的数学材料,做到日子需求什么样的数学材料,就教育什么样的数学常识,让日子中学生所必须的常识与技术成为数学教育的方针与追求,使学生感悟到数学就在**常日子中。这样,一方面学生会主动联络身边的实际问题来学习数学,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数学处理实际问题,使他们认识到数学的实用性。

三、学习模式的多元化。教育家陶行知说过:“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在新课程中,传统好处上被认为是常识教授者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将不断让坐落师生互教互学,彼此将构成一个真实的“学习一起体”,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等的朋友式的关系,营造和谐的教与学的空气,创设师生“对话”的情境,使学生体会相等、自在、民主、尊重、信任、同情、了解和宽恕,构成自主自觉的认识、探求求知的欲望、开拓立异的激情和用心进步的人生态度。这就需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构成相等而又密切协作的关系,以抵达一起协作完成常识建构的意图。

创设情境,发挥最佳作用。在教育实践中,可以从正常日子入手,创设生动搞笑的问题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使学生从日子经验和客观事实出发,在研讨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数学、了解数学,一起把学习到的数学常识使用到日子实际,使学生接近数学,感到学习数学的快乐,初步表现与现时日子的联络。

律师法有心得篇七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怎么进行辩论呢?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

1、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要通过认真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情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意见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的形成,是律师对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情况非常熟悉,对各种情况融汇贯通。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研究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意见和方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如果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态度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具体辩护论点究竟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无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依据辩护意见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楚,列举证据客观可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根据辩护内容决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确切,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其往往也有差错。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意见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志。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需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准备,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庭审前准备工作较差、随机应变能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准备,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认真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律师法有心得篇八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大会制定了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宏伟的奋斗目标,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新党章对于我们每一位党员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习新党章,践行新党章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对党章进行认真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新党章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作出的又一次历史性的决策和贡献。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有利于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就是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工作。作为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新党章,并作出了阐述,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一举措,不仅发展了物质文明,更好的提高了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能够保护生态,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新党章增加了纯洁性建设,纯洁性建设是先进性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在思想层面必须具有纯洁性,没有思想的清白,就不可能有作风上的廉洁,要从自省上提高自身修养。

二、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党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了这些知识,给自己“输血”、“充电”,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发挥自身的作用,服务于人民。在工作中、生活中,不怕苦、不怕累,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三、要坚持学习的良好习惯。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用科学理论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紧密联系自身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认真全面总结本岗位工作,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谋划好的工作,努力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要以党章的规程严格要求自己,永葆一名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律师法有心得篇九

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

“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由上述可知,第33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第34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第35条主要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比照《刑事诉讼法》有关“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显然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具体表现为:就会见权而言,律师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就律师的阅卷权来看,已经由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展到整个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而不必经过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同意。

二、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突破案件侦查难点

(一)、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在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时刻面临着法官的追诉与审判,沦为诉讼客体。由于贯彻罪从供定原则,实践中奉行无供不定案,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口供甚至被视为证据之王。加之弱化乃至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泯灭人性的刑讯逼供合法化,犯罪嫌疑人成为拷问的对象,只有接受讯问并招供的义务,而刑事诉讼的重要活动即是逼取口供,程序正义得不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列为当事人,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中得到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转化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所以,执法人员应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抛弃旧的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二)、要“两手抓”检察机关建设,增强办案侦查能力。

律师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强了对侦查机关的权力予以规制,注重强化犯罪嫌疑人各种权利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就会弱化,因此要改变以往的侦查重点,把收集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作为侦查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做起:一手抓检察机关硬件建设,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以满足现代侦查技术要求,有利于多方面收集证据;另一手抓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实现人才强检,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提高干警侦查能力,适应查处现代犯罪需要。

(三)、协调检警关系,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公安机关是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力量,大量刑事案件由其受理并负责侦查。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控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控制指导不够,难以保证其侦查活动符合追诉要求,导致控诉力量不足,妨碍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此,要着力改善目前检警关系,使其进一步协调起来,共同完成追诉任务。

(四)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将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从理论和实践中研究、探索适合现代犯罪需要的侦查模式。既要深入实践,总结经验,以推动刑事侦查理论发展,又要注重有关刑事侦查理论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侦查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笔者浅谈了以上学习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律师法有心得篇十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23岁的康尼过马路时被结了冰的地滑倒,一辆汽车刹车失灵,将其卷入后轮碾压。这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康尼四肢截肢,身体只剩下躯干。她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这家汽车公司赔偿,但因说不清究竟是不是自己滑入后轮,屡遭败诉,情绪濒临绝望。以下本站小编整理的律师法庭精彩的辩论技巧,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著名的女律师詹妮芙听说后,主动施以援手,为康尼担任代理人。

詹妮芙智斗汽车公司

“您真的那么肯定是康尼自己滑倒而与汽车公司无关吗?”詹妮芙问道。

“是的!”

“那么她失去了两只臂膀,两条腿都是因为自己的失误吗?”詹妮芙愤慨地问。

马格雷用很低沉的声音说道:“我只能遗憾地说,事实就是这样!”

“可是事实却并不是这样!在全国计算机中心可以查到,这家汽车公司生产的这个型号的汽车五年来共出过90多次事故,原因全部都一样!”

全场一片肃静,詹妮芙环视法庭,用不容置疑的口气说道:“那就是这类汽车的制动系统有缺陷,急刹车时,车子的后轮会在原地转半个圈。这说明,这类汽车的制动系统根本就有缺陷,是车子后轮的打转才将康尼碾轧致残的,汽车公司对造成康尼残疾负有主要责任。可被告却有意隐瞒真相,试图掩盖自己的过失。我代表原告要求汽车公司赔偿康尼500万美元。”

被告律师马格雷在法庭辩论伊始,以证人的证词为论据,将车祸的责任全部归于康尼。对此,詹妮芙并没有正面反驳,而是通过两个问题,将马格雷的观点明确化,加深陪审团的印象。然后,才开始反攻,用釜底抽薪方法,向法庭摆出事实证据——汽车公司五年来共出过90多次车祸,全部都是因为制动系统有缺陷,从而推导出“是车子后轮的打转才将康尼碾轧致残”的结论,推翻了被告几位证人的证词,为自己确立了优势地位,掌握了辩论的主动权。

“康尼是想敲诈阔佬!”马格雷听后激动地说,“我们同情她的遭遇,她却想利用别人的同情来进行敲诈!康尼为什么今天不来法庭?就是因为她不敢面对你们大家!她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不道德的。”

詹妮芙平静地说:“我的同行已经告诉诸位,康尼今天没有到庭,这话没错。”詹妮芙指着原告席上空着的位子说,“如果出庭的话,那便是她坐的地方,不过不是坐在那椅子上,而是坐在一张特制的轮椅中……马格雷先生多么能言善辩啊!一个缺臂短腿的姑娘竟然敲诈起一家拥有数十亿美元资产的汽车公司,这实在使我感到难过。这个女孩此刻正在家里张望着,她爱财如命,一心等着接到一个电话,通知她已经成为富翁吗?”说到这里,詹妮芙的声音突然变得低沉了,“可是她成为富翁以后能干什么呢?上街去买钻石戒指吗?可她没有手啊!买舞鞋吗?她没有脚啊!添置她永远无法穿的华丽时装?购置一辆高级轿车把她送到舞会上去吗?可谁也不会邀请她去跳舞啊!请诸位想一想吧,她用这笔钱到底能换取什么欢乐呢?”

随着片子的放映,法庭上响起了哭泣声、跺脚声和责骂声。而此时詹妮芙陈述的语气依旧平静而真诚:“相信在坐的人大多数都没有见过500万美元吧!我也没有见过。但是,如果我把500万美元的现钞赠给你们中的任何一位,而作为交换的条件,是砍去你的双手和双脚。这样,500万美元还算得上一笔可观的收益吗?”

最后,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问詹妮芙律师,能否判给高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目——600万美元。法庭上顿时欢呼声震耳欲聋,詹妮芙也不禁热泪盈眶。

白居易说“动人心者,莫先乎情”,詹妮芙深谙此道,她描述着康尼的轮椅;她正话反说康尼贪财;她用低沉的声音和令人揪心的反问来告诉大家康尼目前的状况;她用大屏幕让大家看到了康尼的不幸,人们将心比心,“法庭上响起了哭泣声、跺脚声和责骂声”……随着情感一步步地升华,直到最后一句反问,用500万换取你的双手和双脚,“还算得上一笔可观的收益吗?”詹妮芙终于将情感的力量推到了最高峰。而陪审团在詹妮芙的引导下,把生命健康与金钱利益放在天平上称量,孰重孰轻,道义何在,公平何在,自然一目了然。难怪最后陪审团要把赔偿数额追加到600万,真是大快人心。

在这场法庭论辩中,詹妮芙不仅有熟练的辩论技巧,更让人敬佩的是她自身情感的融入,敢于挺身而出施以援手的勇气和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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