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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心得体会(模板5篇)

时间:2023-09-22 05:59:24 作者:MJ笔神 工伤心得体会(模板5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记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工伤心得体会篇一

工作是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各种危险和意外。而当意外事故发生时,工伤就成为了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最近,我遭遇了一次工伤事故,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带来的痛苦和困难,同时也让我更加重视了安全和健康。

第二段:工伤引起的生活和工作难题

我遭遇的工伤事故是在工厂作业时手指被机器夹住,导致左手小指骨折。这次工伤不仅让我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也让我的工作难以继续进行。我不得不休息一个月,在这个期间,我不能进行与骨折小指有关的任何活动,也不能正常地完成工作任务。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事故带来的生活与工作上的困难。

第三段:靠家人和同事的支持渡过难关

在这段艰难的时间里,我感到自己并不孤单,因为我得到了来自家人和同事的精神支持。他们送来了食物、慰问和关心,并且帮助我完成些许日常事务。在工作方面,同事之间互相帮助,让我能安心在医院休息,不用担心工作上的问题。这次工伤让我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和同事之间默契的配合,更加坚定了我对团队合作的信仰。

第四段:安全用工是最基础的工作原则

工伤事故的发生,促使我深刻反思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器材和设备,那么就有可能发生各种危险。安全用工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原则,也是我们每个人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强化和提高的基本能力。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段:工伤体验带来的启示

通过这次工伤体验,我认识到了许多以前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也学习到了很多有益的知识。我明确了工作中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重要性,而正确处理工伤事故的方法和流程也对我今后的职业生涯和生活带来了影响。更重要的是,这次工伤让我更加珍惜健康和生命,深深体悟到身体的健康为我们带来的幸福和快乐。

结语:

通过这次工伤体验,我更加懂得了生命的可贵,珍惜每一分每一秒的时刻,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作为最重要的事情,时刻保持警惕,时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样,在你遭遇工伤时,你也要时刻警醒,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不要让自己陷入痛苦和困境中,在职业生涯中更是如此。

工伤心得体会篇二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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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心得体会篇三

我于20xx年8月12日很荣幸地加入到牧羊人服饰,转眼间20xx年已经成为昨天。至今在公司工作已经五个多月了,承蒙郑老板对我的信任,给了我在公司发展锻炼的一个平台,使我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并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回顾这五个月来走过的工作道路。有喜悦、欢欣、鼓舞、有时也感受到无奈。这工作期间,在郑老板、刘总及各位领导的支持与公司同仁们的配合下,我学到了很多。我以前一直是从事梭织类服装转入到现在的针织羊毛类服装,从面料的特性、产品的缝制、客人对产品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生疏,经过这几个月时间的磨合与摸索,我个人的工作技能有了较大的提高与发挥。虽然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但应该说付出了不少,也收获了很多。现就20xx年的品管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部门工作开展

1、编制品管各流程作业表单,制定品管流程作业指导书。

2、制定各岗位品管职责要求。

3、规范巡检、组检、后整总检、尾检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流程检验日报表的实施。

4、对各流程检验人员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指导操作方法与品控要点。

5、对各流程检验日报表的统计分析,提出改善意见及方案,对周、月品质报表的统计与汇总,集中分析原因,落实改进方案,并追踪结果。

6、每周二定期召开各流程品检人员会议,对一周生产各制程品质异常的总结,分析品控工作的不足,后续工作的重点。

7、每周定期召集生产部门主管、各车间主任、班组长参加品质会议,对一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做一个总结与分析,并针对异常问题提出改善意见及方案,对后续生产过程中的防范工作。

8、对各流程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与监督,对发现的品质异常提出整改意见与解决方法。

9、生产小组产前封样的确认与审批,提出改善方案与建议,并要求巡检对小组产品上线的跟进检查。

10、在工作中与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各项工作。

11、对外协加工品质的跟踪与确认,对品质异常提出整改措施。

12、对客户qc验货情况的实时跟进,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实施解决,确保产品顺利出货。

13、对客人投诉的质量问题作出分析,并在实际工作中去落实与解决,确保同类的品质问题遭客诉率降到最低。

二、生产质量状况分析

1、生产成品检验汇总(9—12月份)

2、不合格品统计(总厂、分厂总计不合格数:28621件)

3、生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

(1)生产缝制一、四、六组产品质量较稳定,特别是缝制一组,组长管理较规范严格,一直保持较低的返修率,从未超过目标值,缝制二、三、五组产品质量不稳定,出现的质量问题较多,返修率长期较高。

(2)分厂产品质量控制也不严格,返修率一直保持着较高比例,品质意识不强。

(3)主要导致产品不合格的问题:缝制不良、产品破损、脏污这三项占总体不合格率82。12%,这其中有大部份都是人为因素造成,只要大家全员参与品质管控,总体品质会有很大的提升,会大大降低产品返修率,减少疵品库存量。

(4)整烫不良:后整车间对整烫管理不严格,一味的追求产量,缺少专职人员指导与管理。

(5)产品错码:生产部对辅料的领用没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组长对工作责任感不强。

三、工作难点

1、品管部门人员配置不够,导致部门很多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2、生产部管理松散,部门主管、班组长责任感不强,工作态度懒散,遇到问题不是想办法去解决,总是找各种理由与借口推卸责任,一切问题与自己无关,配合度差。

3、缺乏全员参与的品质意识,一些基层管理总认为产品质量是检验出来的,而不是靠生产出来的,在这一种局势下,对品管部门工作的开展压力是非常大。

4、各部门的沟通不协调,遇到事情总喜欢推诿,团体观验不强。

四、工作盲点

1、我对羊毛面料的性能了解还不够深入,处理生产中的一些异常情况考虑的还不是很周全,后续需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

2、品管部对产品印、绣花质量管控这一块还不全面,印、绣花品质问题导致客人投诉与影响生产的案例时有发生,后续应加强品控管制,每款要求业务提供客人确认的标准样,品管部门根据确认样要求对每批次的印、绣花片质量的把控。

3、因品管部人员配置问题,对外协加工这一块的品质管控不到位,后续要加强这方面的团队建设,提升公司整体产品质量,把好每一道质量关口。

4、公司产品出厂前的抽箱检验工作未正式开展,产品短装、错装、错款、整烫、缝制、尺寸等一系列的质量问题发生,导致客人的投诉甚至索赔事件,后续品管部会合理加强这一岗位的建立与管理,把好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

5、客人投诉150克、180克面料的产品有破损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杜绝与解决,后续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增设检验程序,提高检验人员的品质意识,责任落实到位。

6、对生产小组产前封样管控还不是很到位,后续要求生产部配合,出具相应的规章制度,新款上线前应封样,并经品管部确认以后才可上大货,违者加以重罚,并严格实施执行,改变班组长按以往的工作作风及态度。

7、品管部对烫热转印标品质管控还不规范合理,常有因烫标引起的质量问题,后续这方面要规范管理,每款上线前,要按业务或采购提供的参数,进行试烫、水洗测试等程序,经品管部确认ok以后,才可以大货生产,品管部要做好相关的记录报告,已备客人查看。

五、个人对公司提出的几点建议

1、公司要制定健全合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行为准责,提升各部门的团队协助能力。

2、公司要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工资与绩效考核挂钩。特别是生产各车间主管、班组长,每月工资至少五分之一要与质量挂钩,实行奖罚分明,这样能更好地提升管理层的质量意识与工作责任感。

3、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工艺单、色卡、样衣等资料信息不正确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品管部与生产带来太多困扰,请公司高层重视,并切实解决,避免出现产品批量性不正确及返箱。

4、对原物料的管理要规范,公司一年在原物料这方面浪费较多,面料换片要经过确认,是面料问题还是人为因素造成,出具相应的换片单才可以换片,辅料发放也要严格管控,按单据数量发料,有要增补的,要当事人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这样能更好地规范生产与减少公司原物料的浪费。

六、品管部对20xx年的规划

1、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部门的团队建设,细化品质流程的管控。

2、制定品管部各岗位流程的绩效考核标准,做到奖罚分明,公平公正,并积极推行与实施。

3、加强对生产各小组产前封样的监管与确认审核,管控好车间小组不做封样而投入大货生产,确保因工艺错误等严重问题的发生,造成产品批量性返修。

4、对印、绣花片质量的规范管理,品管部根据业务提供的确认样,对回公司的印、绣花片首先确认,再经过专职检验人员全检,不合格品杜绝流入生产制程。

20xx年已经成为过去,展望20xx年新的工作,新的一年有新气象,公司规模发展更壮大,我会跟着公司发展的步伐,更加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迎接新的挑战,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大的进步。品管部会把好公司产品每一道关口,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品管部是控制产品质量的职能部门,我会带领团队在新的一年里,协同公司各部门,带动全体员工树立质量意识,参与质量活动,我本人也会更深入的学习,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为使我们的产品让客户满意贡献自己的力量,20xx年我们“牧羊人”的发展一定会更加辉煌美好。

工伤心得体会篇四

首先,感谢领导给我这次提升的机会,也是对我之前工作的肯定,对以后工作的一种鼓励。品质管理重在预防,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必须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地去提高。针对目前总装质量现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去改进,每个巡检员必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与良好的心态去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自接管总装及电源线车间以来,我深知自己责任重大,为了使以后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现对以后的工作作一个计划:

1、首先是人员方面,对现有品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使他们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督并指导巡检员工作状态及产线异常情况的处理。

2、监督产线操作工的作业手法与操作规范,减少不良品的发生。

3、配合产线组长做好相关设备及仪器的点检,并做好记录,真正做到可追朔性。

4、提高各巡检员的综合素质即工作的技能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

5、品质不是检验出来的,是制造出来的,需要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6、以身作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7、针对现存在的一些品质问题及客诉,认真分析其原因,并做好预防及解决的措施,从而把问题的源头给控制住。

8、加大抽检力度,及时反馈问题,杜绝不良品流入客户手中。

现代企业发展之快,其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之激烈,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地学习,接收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工伤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工伤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社会带来了反思。工伤事件成为我们思考的焦点,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健康。在这个背景下,我对工伤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和体会。

第一段,工作条件对工伤的影响。在许多工伤事件中,劳动环境往往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会忽视危险因素的存在。例如,生产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员工没有得到足够的职业健康教育。这些导致的工伤事件实际上是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企业对员工负有责任却没有履行的表现。因此,建立和改善工作条件尤为重要,只有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才能有效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段,员工自身注意力不够集中也是工伤的原因之一。在许多工伤事件中,疏忽大意是造成工伤的直接原因。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工作压力,同时工作环境的噪音、温度等因素也可能使工人分心。加上工作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培训和规范,导致员工在处理危险物质时出现错误。因此,在保障员工工作面前,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让员工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集中注意力,降低工伤风险。

第三段,管理层对工伤的态度。一些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伤事件缺乏应有的重视,不但不能及时救助员工,没有给予足够的安抚和帮助,在工伤赔偿方面也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这种态度使得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下降,企业的形象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提升管理层的责任感和维权意识是重要的,他们应该对员工的安全和权益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第四段,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障机制。工伤保障机制是切实保障工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以确保工人在受到工伤时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和医疗帮助。在我国,虽然也有相关制度,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在建立健全工伤保障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完善资金来源,提高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增加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和质量,以实现对工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第五段,个人和社会责任。除了以上几点,个人和社会也需要对工伤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工人,我们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己的技能,减少工伤的风险。作为社会,我们需要关注工伤问题,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和处罚,提高对工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只有个人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持续改善工伤问题,并为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工伤反思使我们对工作条件、员工自身、管理层、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通过对工伤事件的分析和反思,我们不仅可以从中吸取教训,还可以引起更多人对工伤问题的关注。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障机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管理层对员工工伤问题的重视,才能够减少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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