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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实用7篇)

时间:2023-09-04 18:18:30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新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实用7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一

为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xxx组织出资企业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内容召开业务交流会议。

交流会上,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结合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与巡视巡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现场交流;其他出资企业做了书面交流。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出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对于违规责任追究,企业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追责力度不够深入,协同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上下贯通全覆盖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是顶层设计,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贯通,横向配合,扎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改,规范运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创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工作平台。

省xxx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各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以及承担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二

(一)企业概况

(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机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已基本建成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责任追究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系统企业活动的重要抓手,整体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xxx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xxxx、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责任追究工作,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制度保障。首先我公司组织班子注意深入学习xxx公司《“三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加强企业决策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热烈讨论,使大家快速把握制度基本要求,强化了责任意识。同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及报告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经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组织实施5方面具体内容,为深入推进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办公室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实现责任主体有效覆盖;同时进一步充实责任追究工作力量,提高追究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防风险的能力。

四是拓宽线索渠道。要求内部部门,在发现问题上探索多渠道并行的措施,采取信访举报、审计监督发现、谈话发现,把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聚焦权力、资金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人”,同时严格执行定期报送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1.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制度》,全面记录、反应重大决策事项履职过程,提高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工作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建设,提高部门协作能力,逐步形成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具体工作开展方面。要加强督办整改工作,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发挥以追责促追损的正向作用。要在适当范围总结通报案件核查处理情况,发挥“追责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合规履职和责任意识,有效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追责队伍建设,希望公司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基层追责队伍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公司做大做强,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三

8月23日电xxx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四是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等情况,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责任追究工作要加强与党建、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以下是《意见》全文

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x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xxx中央xxx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xxx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xxx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x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xxx、xxx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四)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认真落实有关国企改革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党对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指导,审议重大问题线索核查结论、违规责任追究意见等,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作为提升监督权威性、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强化董事会作用,推动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以相关专门委员会为抓手,部署和推动责任追究重点工作,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中央企业要主动作为,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提出可操作、可检验、可衡量的成果形式,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承担工作主责,牵头做好重点任务的落地落细,加强与外部监督检查机构的沟通协调、与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解决“三不”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人员要以本领高强为目标,忠于职守,锤炼敢于较真碰硬的精气神,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责任追究工作能力水平,既要敢追责,又要善追责,为全面履职尽责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总结报告。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除已明确报告形式及报告时限的单项任务外,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均纳入年度责任追究工作定期报告。要注重总结提炼责任追究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的工作成效和创新成果及时报送_,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请沟通反映。

(四)深入指导交流。_将强化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督促,通过培训会议、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并就有关问题适时予以通报;按行业组建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交流组,利用《国资工作交流》等信息载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平台。各中央企业要创新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方式,抽查评估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重点关注违规问题线索“零报告、零查处、零追责”企业,以及已查处问题线索的办理质量,提高责任追究工作整体水平。

_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五

为确保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覆盖,根据省政府_组织召开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要求,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专项会议,传达《关于进一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追责工作体系建设相关事宜,并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权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文件精神设置相应机构,设置专责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和“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求,对责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和专门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内容和任务,确保改革目标任务落地。

(一)组织体系方面。一是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领导,成立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处置建议,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统筹安排部署审议核查及处理实施等工作。二是成立责任追究职能部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责任追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已明确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承办相关违规追责工作。三是明确建立协同配合体系。建立内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反馈机制,成立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组织人事、财务、企管、监事会办公室等各部门组成的违规经营核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核查工作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持保障工作等。四是建立配套完善的评估体系。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的基础上,拟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能有效对企业投资风险和资产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的工作平台。五是探索设立其他相关机制。在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结合实际尝试建立损失认定、责任认定、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处理及容错机制等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实现有章可循,集团公司于12月初制定印发了《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规则,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_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建设。集团公司规定权属企业结合实际合理设置责任追究机构,配备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出台专项制度,细化权属企业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标准、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等,将责任追究工作层层压紧压实。

(三)加大追责力度方面。一是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集团公司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权属企业认真梳理各类投资项目,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二是实行问题线索台账管理。建立xx盐业集团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对当前的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三是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强化日常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有关违规经营内容,以警促廉、以案促改,让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抓好经营投资风险教育预防。

工作的亮点:一是将责任追究嵌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使该工作纳入集团年度考核目标中,同时在起草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中加入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要求。二是在《xxx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下发到各权属企业之后,第一时间要求各企业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三是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结合实际设置监督追责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其所属企业追责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追责工作人才资源库,统筹调配资源,提高追查工作能力。

存在的问题:一是权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需尽快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和细则。二是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验欠缺,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未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追责工作提供支撑。目前正在逐步按照省政府_工作要求,尽快接入国有资产损失风险动态监测、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并探索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信息系统。

1.组织领导方面。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促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全面有序开展,做到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全覆盖,确保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上下贯通,有效实施。

2.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投资经营活动。同时从制度层面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既要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又要保护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敢担当、敢作为、敢负责的同志营造良好氛围。

3.工作协调方面。坚持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各方监督力量协作,提高监督效能。对于制度执行和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核查工作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总结反馈,加强交流,取长补短。

4.建立长效机制。将责任追究情形和多发问题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并购等业务逐一对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预警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突出典型问责,通过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xxx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xxx)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法定职责及人员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约束,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长效问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或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制度执行,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二)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虚假贸易业务;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四)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五)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和增资;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或增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规开展禁止类、限制类投资项目。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五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含1%)。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3%以下(含3%)。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

第十九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因未建立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协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区分责任情形的,视同为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已履行报批程序的,应当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成员在决策会议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录的,可以不追究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三)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奖金),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九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责任人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若尚有薪酬未发放完毕,应当进行相应的扣发;仍在企业范围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其以后年度薪酬中予以扣减;调离原企业范围的,原企业应当首先向其本人提出追索要求;本人不配合的,向其任职工作单位提出协助追索要求,如相关单位无法协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承担集体责任的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由市xxx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xxx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五)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六)督促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xxx办公室,受理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或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 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五)及时向上一级企业或市xxx报告企业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六)按照市xxx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七)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开展企业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核查期间,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可视情况对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人员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市xxx和企业经办责任追究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或补充规定,并报市xxx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xxx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丽国资〔2020〕87号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违规经营投资追究工作报告篇七

(一)做实违规问题线索初核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深化企业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切实用好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做实做细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工作,做到应核实尽核实、应立项尽立项、应追责尽追责。企业在接受出资人监督和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以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要全面分析研判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一步开展初步核实,按照规定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和核查追责计划。各中央企业在收到_财务决算审核、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等有关专项监督检查,以及_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的整改通知或审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要向_提交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专项工作报告,反映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深入核查项目以及后续责任追究工作计划。

(二)严肃查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要着力办好_、_关注和_移交的违规问题线索,集中查办中央企业有关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加大对境外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采取直接核查、联合核查、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查处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和长期违规等典型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从直接核查或联合核查违规问题线索中选择典型案例向_报送。

(三)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运用。各中央企业要把查办违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规范管理贯通起来,在以前年度探索经验基础上,不断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工作,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工作“防未病”作用。管理提升建议书要重点反映企业存在的突出违规问题,深入挖掘违规问题背后的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参考格式见附件)。2022年,各中央企业将当年办结的一半以上核查项目形成管理提升建议书。

(四)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对标“稳、准、快”的核查追责工作要求,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机制。要创新违规问题线索核查方式,明确集团公司提级查办所属三级及以下子企业违规问题线索的情形,细化与所属企业开展联合核查的适用条件,有效发挥“以上查下”的监督权威。要研究建立责任追究简易程序,对违规情形单一、违规事实清楚,以及对违纪责任人追加违规处理等情形的问题线索,在确保责任追究质量前提下,优化核查追责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对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工作规范,以及境外、参股、金融类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相关制度机制储备。

(五)有效应用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各中央企业要持续加强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资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的目标要求,于6月底前全面建成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并与_系统完成对接。要促进信息化与监督追责业务有机融合,不断延伸穿透,丰富完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监督追责业务信息化监管全覆盖。要进一步推动业务数据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间交互共享,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定期汇总分析,不断强化业务数据集成,逐步提高监督追责数字化水平。

(六)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期报告是全面反映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高质量报送定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工作时效,_将探索依托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实时收集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立项、核查等动态进展,精准督导和定向指导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后续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企业责任追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七)持续加强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拿出有力措施,采取多种方式,配备与企业规模体量、所处行业特点、集团管控需要、问题发生频次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力量。集团公司和重要子企业应当明确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专门岗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并持续加大培训力度。要研究组建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专业人才库,选择财务、投资、金融、内控、法律、合规等专业人员入库并参与违规问题核查,作为责任追究队伍的有效补充。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聘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充实核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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