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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实用18篇)

时间:2023-12-25 20:56:01 作者:紫衣梦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平等自愿的,真实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愿。以下是一些劳动合同案例,供大家了解和学习相关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签约地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甲方):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

规章制度。

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我在以往的求职经历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好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都会这么对试用期员工说:“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这两份合同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简单从法条上看,你签署这类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同时,由于试用期合同结束,转正时,公司还要与你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这样相当于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真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试用期合同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设立试用期的一大意义所在。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在实践操作中是比较困难的,使得试用期的设立不能达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但是,如果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规定则可以方便得结束试用不满意的员工。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好在金额不算多,除了试用期正好六个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给半个月工资就行。

有人会问,这样做虽然有便利,但仍然会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呀。其实,在签署转正时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包含之前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当于覆盖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加上试用期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描述与转正时签署的那份相互印证,更加强化了这两份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现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完)。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以上两条是可以选择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一条来执行。

4.在试用期,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试用期辞退工资的结算时间应该从试用期工资离职时结算。如果辞退属于违法,可要求继续上班或要求赔偿金。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劳动局投诉,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你知道劳动法里面有哪些特别规定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

法的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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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20个以上的真实经典案例,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全面解读现阶段国内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疑点,尤其在认定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违纪违规、严重失职等环节,实战专家将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案件应对思路,提示证据创制收集策略,剖析关键证据的厉害关系,倾囊相授风险防范技巧与应对策略,让广大学员迅速学以致用,大幅度提升实战技能!

课程主讲
钟永棣
资深劳动法专家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国内第一位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认证培训导师,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职业培训师。兼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深圳外商企业协会等50多家政府机构、培训机构、顾问公司、行业协会的签约讲师、特聘顾问。

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都赢得广大客户、学员发自内心的好评与100%的信服!

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审判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3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业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度高 达95%。

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钟老师将枯燥的劳动政策法规溶入实际管理案例当中,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课程内容80%为真实案例、20%为必备的重点法条;学员参与讨论、互动,课程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实战型超强,让学员即时学以致用!课程满意度高 达95%,众多学员均表示:“第一次听到如此实战、实用、实效的劳动法课程!钟老师非常务实、不说教、没有商业味道,终于听到了让我不再后悔的精彩课程!”

钟老师先后在《人力资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专业杂志、媒体发表劳动关系类文章20多篇,曾为以下客户提供咨询顾问(非公开课)服务:中国人寿、广发银行、携程旅行网、华鼎担保、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铁集团、深圳机场、黄河水电开发、中烟集团、南粤物流、新南方集团、深圳施德股份、深圳酷动数码、合生创展、中海地产、方圆地产、珠江监理、珠江投资、三新地产、养生堂药业、一品红药业、晶苑集团、广州电信、国讯通信、松厦冷气、益海集团、旺大集团、中远物流、日晖园林、欧时力服装、广州蔬果集团、佰搭果餐饮连锁、广东交通集团、中山华泰、珠海口岸广场、纵横天地、蛇口船务运输股份、北京得信佳和医疗、风神集团、中咨工程监理、广药集团、高士线业、利海集团、化建集团、深圳水务监理、运发集团、新广国际集团、美的集团、江苏大全集团、沿海地产、深圳华侨城、信源集团、京城控股、中国邮政----千余家企业。

曾参加过钟老师培训公开课的部分企业客户: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南方电网、珠江电影制片、万科地产、蒙牛乳业、珠江啤酒、中国银行、华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兴通讯、百年糊涂酒业、保利房地产、富力地产、雅居乐地产、安踏、金蝶软件、晨光乳业、伟易达电子、广州地铁、立白集团、蓝月亮、比亚迪汽车、志高空调、广州电视台、白云山制药、鹰牌陶瓷、金发科技、加多宝、华为技术、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湖南麓谷信息港、深圳城建、索芙特、广东省电影公司、北京航空院、中国旅行社、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百事(中国)、天津阳光塑料、西安万国房地产、中石化、宝恒通集团、华润建筑、七星集团、太阳驹(北京)、狮王日用化工(青岛)、内蒙古西拉沐沦(集团)、上海化工机械、中国液化天然气运输控股、英之健国际(香港)、海格通信产业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金宸地产、弘大集团、贵州益康制药、深圳巴士集团股份、netsfim(北京)农业科技、乐百氏(广东)、哈其森、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君华集团、本田汽车用品(广东)、北京航空所、深圳邮政局、商凯集团、贵阳第一建筑工程股份、上海柯渡商贸、天美(中国)科学仪器、特森门窗系统(北京)、凡容科技(杭州)、嘉粤集团、通用电气、中南大学等上万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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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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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双方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妇女怀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产假的长短视分娩情况而定。

女职工分娩后,她的产假按分娩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她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规定哺乳期是12个月,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在哺乳期的时候工资待遇是不变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员工离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辞职,即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辞退,即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辞退的差别在哪里呢?一般来说,劳动者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单位辞退劳动者就需要依法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作(半年以上未满一年按一年算,计一月薪;未满半年按半年算,计半月薪)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有很多单位想让劳动者主动辞职,以避免支付补偿金。有时候采用的手段很极端,殊不知这样的非法手段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也是免不了要支付赔偿的。甚至,因为涉及到非法解约,存在违法行为,还将面临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

1、非法调岗降薪。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了单位可根据需要调动劳动者的话,则不属于非法调岗了。

2、未依法提供福利待遇。

法定的社会福利有社保,劳动待遇有单位应提供劳动者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如果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解约补偿,还可以要求补齐社保。

3、存在非法管理条例。

每个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管理条例,有该单位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条例,它可能存在一些违法的条约。比如说高额的迟到罚金、旷一罚十的规定、强制性捐款甚至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管理规定或者作业规程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意在剥削压榨劳动者;面对这些非法条例,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4、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获得劳动报酬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随意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对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约定的提成、奖金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如果因单位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到位,劳动者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单位发放拖欠的应发工资并同时支付解约补偿金。

以上4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了的,如果你的单位非要违法操作,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甲方(企业):_____。

性别: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确认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本协议文本。

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

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就是为广大员工提供的关于劳动法中对员工的病假的相关规定,来看下面: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新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梳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以下两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得到这类劳动补偿金。相关的劳动用人单位,在和相关的劳动者协商好,提前一个月进行相关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劳动者可以得到相关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时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加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解读】。

根据本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劳动定额包括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

工时定额,是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所规定的时间消耗量,通俗地说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做一个零件需要一个小时,那单位对你的合理要求就应该是,你做一个零件的时间也要在一个小时左右。”

产量定额,是指在单位时间内规定应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应完成的工作量,通俗地说就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八小时内能生产一百个零件,那单位对你的合理要求就应该是,你在八小时内也要完成一百个零件左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例如明明正常情况下一个清洁工八小时内只能扫一栋楼,往日往时的劳动定额也是这般,那用人单位就不能突然要求清洁工八小时内扫三栋。

那劳动定额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按最理想的状况来说,劳动定额标准应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当然这个只是理想状态,实践中通常是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的自主经营管理权自行做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定得太高,一般劳动者均无法在八小时内完成,怎么办呢?一般是通过加班的形式解决。因为标准以内完不成工作任务,就只能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一发生,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即接踵而来。目前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的,因为没法儿告,法院也很难审查清楚何种劳动定额标准是为科学或者不科学,只能用限制加班时长和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来约束劳动定额。

根据本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必须自愿。为什么加班必须自愿呢?因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加班实际上是在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加班必须自愿。这一点在《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说得很清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这一条,加班必须与劳动者协商,而且加班时间有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行业特殊原因的,每天最多不能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加班时限不能超过36个小时(笔者加注:换算过来就是每周加班时限不能超过9小时,因此49小时也是特殊行业特殊原因下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当然,前面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十七条的时候,也提及过,目前加班文化盛行,“996工作制”“7×24小时工作制”喧嚣尘上,劳动者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并未得到应有保障【1】。

答案是:除了特殊行业以外【2】,加班真的必须自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来看案例,来自无讼案例《杭州市西湖区热意餐厅与左运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杭民终字第148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热意餐厅要求左运能在周日加班,左运能予以拒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热意餐厅亦无证据证明左运能当日阻止其他工作人员加班,故热意餐厅无权向左运能主张该餐厅因不能及时出菜造成的损失。”在该案中,左运能因为拒绝加班出菜导致餐厅被客人投诉,热意餐厅以客人投诉造成损失为由从左运能工资中扣款1147元,最终被法院判决悉数返还。

那怎样才算加班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第一点规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以知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意一个,就算加班:1.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3.每周休息少于1天。

那加班费应该怎么计算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我们说的平时加班150%,周末加班200%,节假日加班300%。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第(二)项说了,只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才存在安排补休的可能,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是不能安排补休的,只能选择支付加班费。原理何在?因为节假日承载有特殊的意义,无可替代,年过了就是过了,时间可以补回来,年味儿是补不回来的;中秋过了就是过了,时间可以补回来,团圆的意义是补不回来的。

第二,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期(与周末不同,周末是不计薪的),即使不上班依然有100%的工资,因此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实发工资应该是100%+300%=400%。

张三的日工资是2175/21.75=100【3】。

10月1日-10月4日为国庆节和中秋节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此外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期,因此这四天里每天都能领到400%的工资:100×400%×4=1600。

10月5日-10月8日为休息日的调休安排,这四天如果单位事后安排调休,可以不发加班费。如果没有安排调休,则应发:100×200%×4=800。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调休,张三这8天的工资总额为:1600+800=2400。

比张三普通上班一个月的工资还多!

上述例子的计算中有一个前提,即是笔者为了方便,预设张三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175元。然而实践中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认起来并没有那么简单,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中常见的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有几个:

一个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在第四十四条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解释为“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一些法院据此认为,“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工资结构中不变的、保底的部分,不包括津贴、奖金、补贴等辅助性工资,因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准,不包括辅助性工资。

二个是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时,就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些法院会据此认为应该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个基数自然不包括非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

例如无讼案例《盛佳良与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浙嘉民终字第5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盛佳良主张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而东方公司则主张劳动合同的月工资系由基本工资和其他津贴组成,应按其中的基本工资计算。对此,本院认同东方公司的意见,理由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构成,加班工资为常见辅助工资之一,其余像奖金、津贴(补贴)等亦属于辅助工资。辅助工资通常以基本工资作为其计算基准,此即基本工资基准性的反映。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即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再例如在无讼案例《张能全与上海合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沪02民终223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也写道:“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因此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常出勤工资,该月工资应当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张能全所述的岗位津贴……是奖金的组成部分,参杂有考核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张能全关于将岗位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张能全、合久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合久公司支付张能全的工资组成分析,合久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认同。”

第二种,按照地方性规定确定。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全国各地有大量的不一致的地方性规定,以北上广深为例,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也没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也没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加班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加班基数为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当然,除北上广深以外,在其他省份,地方性规定在裁判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例如无讼案例上的《大连上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353号)一案中,法院即引用《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的规定,认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诉人张国强的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再例如无讼案例上的《上诉人徐银珍与被上诉人南京原德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7860号)一案中,法院也引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支持了徐银珍以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主张。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的,有部分判决会在不引用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的算基数的,部分法院也会认为这是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应当予以尊重。

例如无讼案例《厦门希萌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袁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77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故原审判决认定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希萌公司主张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袁飞主张以其实际领取工资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再例如无讼案例《周立明与无锡市锡西模锻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36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本案中,申请人与锡西模锻厂在1月16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850元,而201月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故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一、二审法院以此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

第四种,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来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与劳动报酬有关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其合理性。而《集体合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就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在集体合同中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按照单位规章制度(例如《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执行发放加班费时,如这个加班费基数并无不合理之处(例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以往执行时劳动者也未提出过异议,则法院也有可能采纳这种标准。

例如无讼案例《侯永雄,广东肇庆动力技研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侯永雄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均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加班工资计算,侯永雄对此知情,也无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对加班工资的计算达成合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动力技研公司《广东肇庆动力技研有限公司关于加班费标准计算和管理政策方面的说明》中的规定进行核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再例如无讼案例《孙兆强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02民终9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也写道:“奇瑞公司生效的《集体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固定工资为准,若固定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绩效工资作为浮动发放的项目,每月发放的数额并不确定。该约定未将浮动发放的绩效工资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不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审依据《集体合同》中对加班工资的约定,对孙兆强的加班工资进行核算并无不当。”

第五种,其他标准。

另外还有少数案例会提出一些其他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认定标准,例如以以往发放加班工资时默认执行的加班基数为标准,以“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为标准等。例如无讼案例《廖绍华、惠东县港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粤民申10460号)中,法院以以往用人单位发放加班工资时一贯遵循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标准,认为“廖绍华在长达5年的工作期间,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提出异议,且上述基数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用人单位的做法进行了认可。再例如《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黄振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2242号)中,法院引用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认为“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因此原审法院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奖金+奖励+补贴”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

答:以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虽然五花八门,但是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再找其他原则确定”的规律,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这一点先发制人,即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年新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过于宽泛,最好明确何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

现举出常见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适用该条的情形一般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这怎么算。

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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