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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培训方案(精选16篇)

时间:2023-11-24 06:03:04 作者:琉璃 政府机关培训方案(精选16篇)

培训方案的设计需要科学合理,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时间和培训评估等要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企业的培训方案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公司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1、加强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开阔思路,增强决策能力、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

2、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

4、加强公司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5、加强公司员工的学历培训,提升各层次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员工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

6、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行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加快持证上岗工作步伐,进一步规范管理。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公司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临近院校为外委培训基地的培训网络,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委基地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公司+院校”的联合办学方式,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根据公司需求主流与相关院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办相关专业的专本科课程进修班,组织职工利用周末和节假日集中授课,结合自学完成学业,取得学历。

4、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2016年,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中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一般职工操作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

(一)公司领导与高管人员

1、中央、国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的学习,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形势分析,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与解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训。

2、开拓战略思维,提升经营理念,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通过参加企业家高端论坛、峰会、年会;到国内外成功企业参观学习;参加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级培训师的高端讲座。

3、学历学位培训、执业资格培训。参加北大、清华以及中央、省委党校的学历进修或mba、emba学习;参加高级经营师等执业资格培训。

(二)中层管理干部

1、管理实务培训。生产组织与管理、成本管理与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激励与沟通、领导艺术等。请专家教授来公司集中授课;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场讲座;在公司培训中心接收时代光华课程。

2、学历进修和专业知识培训。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层干部参加大学(专本科)函授、自考或参加mba及其它硕士学位进修;组织经营、企管、财会专业管理干部参加执业资格考试,获取执业资格证书。

3、强化项目经理(建造师)培训。今年公司将下大力组织对在职和后备项目经理进行轮训,培训面力争达到50%以上,重点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业务能力。同时开通“环球职业教育在线”远程职业教育网,给员工提供学习的绿色通道。要求公司各单位要选拔具有符合建造师报考条件,且有专业发展能力的员工,组织强化培训,参加社会建造师考试,年净增人数力争达到10人以上。

政府机关工会活动方案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政府机关工会活动方案,欢迎阅读。

为调动全体教工参与"我运动 我健康 我快乐"健身活动的积极性,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 推进我校广大教职工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增强教职工的身体素质,构建"和谐校园",加快学校发展,工会决定举行全校教职工趣味运动会,为保证此项活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活动目的:

1、增强全体教工的健身意识,积极参与各项体育活动。

2、愉悦心情,缓解工作压力,增强体质,

二、组织机构

趣味运动会组委会:

主 任:方 建

副主任:陈理畅 姚增超 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总策划(兼裁判长):钟清云

成员:王德深 杜鹏君 王君华 陈维国 苏业奇 吴林炎 林启辉。

职责:负责比赛的组织、次序编排等策划工作及裁判组的工作。

总协调:姚增超

成员: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余 晶

职责:负责开幕式、闭幕式及整个趣味运动会各组的组织协调及报名工作。

比赛裁判组:钟清云 王德深

成员:杜鹏君 王君华 陈维国 苏业奇 吴林炎 林启辉 何干 张群彩。

职责:裁判、工作人员分工和培训,趣味运动会各项比赛裁判工作,负责场地道具器材(皮尺、扩音器、黄色大胶带、矿泉水、大瓶空矿泉水瓶 引导牌、中性笔、沙袋、编织袋、排球5个:羽毛球拍5副:空瓶子100个;排球20个;米袋子30个;兵乓球60个、空杯60个、盘子10个)的保障。

仲裁组:陈理畅

成员:姚增超 钟清云 袁媛 那红 王德深

职责:负责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有争议的仲裁,评选优秀组织奖。

宣传组:袁 媛

成员:吴乾莉 林师师

职责:负责趣味运动会整个过程的摄像、照相、横幅(一大300,二小200现场悬挂)和文字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扩音器2个。

奖品(纪念品)筹备组:那 红

成员:魏红俊 余 晶

职责:负责本次趣味运动会的奖品(奖金)的`准备及发放。

二、比赛时间:初定 20xx年5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比赛地点:第一教学楼风雨操场。

四、参赛人员及单位:

1、参赛人员:全校教职工(含外聘教师),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队。

2、参赛单位:(14个)

五、竞赛要求:

1、各工会小组不得无故弃权。

2、比赛时运动员必须服从组织人员统一指挥,服从裁判统一裁决,如有异议由负责人提出,最后服从裁判组、仲裁组的统一裁决。

各工会小组须认真组织,理解比赛规则,协调处理好运动会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各队集中报名后(尽可能把人落实到每个比赛项目),于20xx年5月11日(周五)前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正式确认参赛项目,否则按不参加处理。

4、裁判工作由通识教育学院体育教研室的教师担任(不参加比赛)。

5、项目与规则(见附表一)

六、奖励办法:

1、各个项目按计时快慢录取名次,不进行预决赛。

2、每个项目取前三名给予奖励,发放奖金,未获名次的参赛队将获得参与纪念奖(每队200元)。

3、大会将根据报名情况及参与情况评出优秀组织奖。

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xxxx单位: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益智运动蓬勃开展,丰富全局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xxx工会决定举行20xx年春节文体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参加人员

全局职工可自愿报名参加活动项目

二、活动时间

20xx年2月16日下午13:00——17:00(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局工会

活动组委会:

组 长:xxx

成 员:xxx

四、活动项目及组织人员

1、钓鱼比赛: 组织人:xxx

2、套圈比赛: 组织人:xxx

3、飞标比赛: 组织人:xxx

4、掰手腕比赛: 组织人:xxx

5、扑克比赛: 打捧组织人:xxx

火箭组织人:xxx

五、活动规则

1、钓鱼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用自制鱼竿钓瓶子,钓起后放到指定区域算完成1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次者获一等奖,完成2次者获二等奖,完成1次者获三等奖。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1)。

2、套圈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站在投掷线后,向前扔掷圈,每人连续投10次,套中不同的标杆得到不同奖品即可,每个标杆限定套中一次。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2)。

3、飞标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站在投掷线后,向标盘上飞标,每人连续投射10次,总计分数为最终得分。

获奖情况(见附表3)按分数情况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

获奖情况现场确定(见附表3)。

4、掰手腕比赛规则。

参赛人员每2人一组进行比赛,在固定的桌台上掰手腕,右手手背先接触桌面者为负,采取单淘汰赛制,按报名抽签顺序比赛。

共分3个级别(1)男子组a级别(40周岁以上)(2)男子组b级别(40周岁以下)(3)女子组。

获奖情况按胜负情况确定(见附表4)。

男子组每个级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女子组取前3名。

5、扑克比赛规则。

两项比赛每人只可报名参加一项。

(1)打棒比赛。

打棒比赛只设个人项目,参赛人员每两人组成一队,自愿报名,采取单淘汰赛制,抽签分组对决,每局四副牌,四个人进行游戏,对家两人为一组,两组相互对抗,按“3—a”顺序升级,首先打过“a”者为胜利。

打棒(扑克)比赛分组确定后,请参赛人员利用午休时间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开展比赛,分组比赛结果在2日内报组委会,由组委会统一安排接下来的晋级对手,在2月14日前将产生决赛名单,2月16日进行决赛。

培训方案公司培训方案

1、加强公司高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开阔思路,增强决策能力、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

2、加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

3、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能力。

4、加强公司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5、加强公司员工的学历培训,提升各层次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员工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

6、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行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加快持证上岗工作步伐,进一步规范管理。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以公司培训中心为主要培训基地,临近院校为外委培训基地的培训网络,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外委基地搞好相关专业培训。

3、坚持“公司+院校”的联合办学方式,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根据公司需求主流与相关院校进行联合办学,开办相关专业的专本科课程进修班,组织职工利用周末和节假日集中授课,结合自学完成学业,取得学历。

4、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2009年,高管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中层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一般职工操作技能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

(一)公司领导与高管人员

1、中央、国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针的学习,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形势分析,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与解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训。

2、开拓战略思维,提升经营理念,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通过参加企业家高端论坛、峰会、年会;到国内外成功企业参观学习;参加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级培训师的'高端讲座。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理顺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建设、物业销售、物业交付、物业使用、物业服务等环节权责关系,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和日常活动;负责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换届和委员变更的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指导和监督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州、县市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报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等。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成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条件成熟的,可以邀请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辖区公安干警、司法所代表或者村(居)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投票权数;

(四)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会议通知、业主及投票权数确认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以及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或者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标准;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并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关文本和信息。

业主大会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表决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推广使用智能化物业管理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材料应当载明候选人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等信息,并向业主公开。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有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或者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组成业主代表会议,业主代表会议由按区域或楼栋推选的业主代表组成,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职责;业主大会决定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应当同时明确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业主代表会议的权限及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物业的建设、验收与销售。

第二十四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筑物总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独立成套装修房屋;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楼。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保障性住房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小区及有条件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还可以按照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收益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资料、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节能情况等信息,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约定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补充规定,在住宅交付的同时提供给业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向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障。

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予以维修。

物业保修期满,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剩余的物业保修金及活期利息退还建设单位。

第四章 物业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限一般为首次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之日止。

第三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或湘西自治州物业专家库专家进行现场物业承接查验。

第三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配置;

(九)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十)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实行住宅物业住房品质分类。规划设计对住宅物业住房品质有明确标准要求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经现场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协议;不符合的,应当制作书面整改计划,由建设单位按照计划要求整改,并于整改完毕后组织复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招标。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并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业务的,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另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劝阻、制止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和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项目经理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人。

项目经理人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委托专门机构承担电梯、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的养护、检测、维修以及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经合同约定并经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产权转让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

(四)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各项资金收支台账,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各项成本费用、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等详细情况。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询、复制前款规定的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但与业主委员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不超过一年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应当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四)侵占、损坏共用的屋顶、地面架空层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家禽家畜;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犬只对环境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摩托车、电动车严禁在大厅及楼道停放、充电,应设置室外集中停放区,并设置充电桩。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现场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建、补缴。

续交、补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随物业管理费逐月缴存。

第五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三)电梯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中约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采取异议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采取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业主大会应当在表决期限届满后将初步表决结果予以公示,并规定不少于十五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业主在催告期内提出反对意见的,计入反对票总数;最终表决结果以催告期届满时的票数为准。

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

既有多层住宅(含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增设电梯的,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生态环境、卫健、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房屋使用、平安建设、消防应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实现小区对应设施配套标准化、人财物配备标准化;小区纠纷调解程序化、问题楼盘分类处置程序化、小区党建程序化;职能部门管理单元化。

第六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州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州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州、县市、湘西高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人的信息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物业纠纷,鼓励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专业人士等参加物业纠纷调解。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安全台账按月送交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明确专人专抓,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五)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及其他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张贴、发布信息。

第六十九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物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年度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一般有两种:一是靠引进,二是靠自己培养。所以企业应不断地进行员工培训,向员工灌输企业的价值观,培训良好的行为规范,使员工能够自觉地按惯例工作,从而形成良好、融洽的工作氛围。通过培训,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增强员工与员工、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就企业而言,对员工培训得越充分,对员工越具有吸引力,越能发挥人力资源的高增值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培训不仅提高了员工的业务水平,而且提高了职工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对工作目标有了更好的理解。

2提升员工技术、能力水准

岗位人员上岗后也需要不断地进步、提高,参加更高层次的专业技能升级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培训,使各自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规范的高一层标准,以适应未来岗位的需要。

3有助于企业建立学习型组织

企业要想尽快建立学习型组织,除了有效开展各类培训外,更主要的是贯穿“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的培训思路,建立一个能够充分激发员工活力的人才培训机制。成功的企业将员工培训作为企业不断获得效益的源泉。

4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一个企业要想建立竞争优势,就必须提供比其竞争对手质量更好的技术或服务,提供竞争对手所不能提供的创新性技术或服务,或者以更低的成本提供与其竞争者相同的技术或服务。研究表明,员工培训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建立有着强烈的直接影响。

1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员工多样化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2坚持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的原则。整合培训资源,立足自主培训搞好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通过委外培训做好相关专业培训。 2.3坚持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落实原则。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住宅为主配套部分商业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政策制定、行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及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城管、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各部门应将管理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调解工作站和应急维修服务站,调解处理物业管理各类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综合调处各类矛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技防监控、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专业服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应至整个项目竣工交付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之时结束。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台账管理等服务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督管理,按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服务等级及相应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预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不低于本项目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予以退还。

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缴纳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垃圾处理费、停车管理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与业主协商预收,每次预收不超过半年;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应当就履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公布业主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10日内同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向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按照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储备金,权属为全体业主,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后期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物业管理储备金的缴纳与使用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用房、技防监控等设备;

(七)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整个项目建设竣工交付之日起满1年或交付后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将申请事项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并于7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定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会议议程和筹备组成员等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其他相关资料。

材料齐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五)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按照《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移交手续。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应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和薪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业经理人薪酬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解散、辞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信用等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印发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信用年审。信用年审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年审,作为企业资质转正、升级、核定及承揽业务的要件之一。

具体的信用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服务等级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分别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自治管理,但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具有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专业性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列入推荐名录,供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服务合同、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收费审批或备案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

第三十一条按照三等级(含以下)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不得高于3500平方米。按照四、五、六等级标准收费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备的物业服务人员人均服务面积分别不得高于3200、2800、2500平方米。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

人均服务面积,是指本小区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面积,根据产权证面积来测算。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大会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撤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经理,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重新备案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下发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无偿提供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文化娱乐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住宅楼内和地下。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规划、建设部门根据规划审定方案进行验收、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及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第四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挂牌条件,约定产权归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征求物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未按规定要求建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开发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位的划分,应当满足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安全的相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入分配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公示。

第四十二条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就使用、管理、收入和分配与业主委员会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使用费用并依法承担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申报、维修养护制度。应当根据本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与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集中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在雨季和冬季前及时修复存在问题。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或者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或者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城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小区绿化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城管、园林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未履行到位,造成小区绿化设施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两次的,限制承揽新项目,年度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含)以上的或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取消其承揽新项目资格。

(一)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

(三)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未经备案开始收费的;

(四)装修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业主投诉,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城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召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和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第六十三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建立协调沟通处理机制,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受到通报或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管理中记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六十八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进驻的一些零散或面临拆迁的居民小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20-年6月1日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含分期开发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整个项目未竣工但分期开发已部分竣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志愿者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为推进社区志愿者活动的深入进展,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作用,提高本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社区志愿者培训及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区主题,以创建文明社区为契机,以满足居民群众需求、为群众提供服务为宗旨,大力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激发社区居民参与志愿者的热情,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我辖区社区志愿者服务事业蓬勃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围绕四大关爱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

1、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家政培训及阳光月嫂培训活动,开展爱心助老志愿活动。以社区享受居民养老服务的孤寡空巢老人为主要对象,开展精神慰籍、保健指导、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权益维护等志愿服务,弘扬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为老年人创造健康优质的生活条件。

2、爱心助残志愿活动。发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的精神,为残疾人及家庭开展医疗保健、技术培训、心理咨询和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服务,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增强残疾人自立自强、参与社会、服务社会能力。

3、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展开爱心助困志愿活动。针对辖区困难群众、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开展捐款捐物、结对助学和送医疗、送岗位、送信息、送技术志愿服务,建立长期的,实实在在的扶贫对子,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使他们感到社会关怀和温暖,逐步使困难群体脱贫致富。

4、开展党员志愿者学习培训,利用社区教师、学生资源,展开爱心爱心助学志愿活动。引导社区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各界人士,特别是发挥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的`作用,开展宣讲、辅导、教育、关爱等志愿服务,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促进健康成长,让他们享受“同一片蓝天”。

(二)围绕四项工作,开展四项志愿行动

1、文明社区志愿行动。围绕创建文明社区,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文明礼仪、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卫生知识、营养保健、科普知识等为内容的宣讲培训活动,在社区举办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提高和谐文明城区建设水平。

2、共建共享志愿行动。定期到小区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3、文明交通志愿行动。集中开展文明交通志愿行动和文明路口志愿服务竞赛活动,宣传交通知识,协助民警值勤,维护交通秩序,劝导和影响广大社区居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革除出行陋习,提高个人文明素质,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一、指导思想: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方案

   为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到达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到达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到达100;20xx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到达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到达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到达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景,经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责,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职责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异常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职责要全部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贴合我市实际的《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5万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能够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景,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供给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到达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异常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取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进取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组织本事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职责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到达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逐步构成以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责,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要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区政府实施整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如:物业管理立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宣传等工作。

市建委、规划局为开发、建设单位的管理部门。一是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规划时,要规划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以方便后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规划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不按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不能予以验收,并限期整改;三是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进取组织整改,到达合格标准。

市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区政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要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进取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整改,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确保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资料,今年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排查阶段(20xx年5月10日至5月31日)。

由市领导小组牵头,建委、规划、房产、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整改完善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政府对排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整改。

(三)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资料和标准,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整改后的物业企业和住宅小区逐个进行审核,确保达标。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级领导要把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职责。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的职责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职责,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全部达标。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异常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产品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在集团公司“实现百年英特尔”、24个月内实现销售总额翻3到5番的总体战略目标的指导下,为响应集团公司在2004年“决战两江”的工作部署,今年全国各销售分公司都制定了高出去年的销售计划,在用人需求上也对我们人力资源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培训科根据市场实际用人需求,现制定2004年整体培训计划。

结合年初集团公司给我们人力资源全国总部制定的总体招聘和培训计划,年度内为下属各销售分公司招聘培训大量合格的优秀员工,而由于我们讲师队伍目前人数比较少,还远远不能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所以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增加讲师人数,提高讲师素质成为今年我们培训科工作的第一步。

由于目前我们的讲师队伍大多缺乏市场尤其是英特尔市场的实际运作经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仅仅局限于听来的一部分片面的内容,所以在过去的培训课程中,理论知识虽然非常的充足,但市场案例却非常少,以至于培训结束的学员在下到市场之前对英特尔的市场运作情况还是一知半解。所以下一步我们决定响应公司号召,分批派讲师下到市场中进行锻炼,不断收集市场信息,丰富自身内涵,提高讲课质量,确保今后培训出来的学员下到市场后具有极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结合今年年初集团公司全面开展春季大会战的战略部署,配合全国各分公司的人员需求,我们人力资源部培训科相应的制定了各类培训课程,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讲义的编制。

在时间安排上我们主要根据全国各分公司的用人需求缓急程度,制定10到15天的培训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a.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学以致用的培训原则:结合学员刚来参加培训时对英特尔公司的企业文化、产品知识和市场情况都不了解的实际情况,我们采用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学以致用的培训原则,确保学员学习的深度。

项目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背景及意义(现状介绍)

(一)培训目标(objective):对培训目标均按照培训目标的三个要素:业绩表现、环境条件、评价指标逐一陈述。

(二)培训对象(whom):描述培训对象(包括受训对象的一般特征及培训的总人数、说明受训对象的甄选标准与程序)

(三)组织者(who-1):对于较大的培训开发活动,一定要有明确的培训活动负责人,要对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一)时间及期限(when):培训时间、持续时间等,说明时间选择及期限规定的理由。

(三)培训教师(who-2):对教师进行描述(特别是每一位教师本次担任的培训任务(主题)、其所属单位、资历、擅长的领域等)

(四)内容(what):本次培训项目中的所有课程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描述、详细的课程安排等。培训资料包目录及课程讲授提纲)、注意选择教学的起、止点、教学过程中的工具、限制和特殊条件等、注意学习的范围和进度安排等。

培训评估

软件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培训内容:a、系统安装流程、系统更新方法、系统配置管理、后台系统管理培训。b、数据迁移管理、数据初始化管理培训。c、各个管理模块的全面培训。d、培训考核、答疑补漏、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培训对象:对项目业务操作层和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层进行集中的系统培训,以便各项目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软件相关功能模块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步骤,达到胜任软件业务操作的工作。

培训内容:a、各个管理模块的全面培训 。b、培训考核、答疑补漏 。c、采用模拟数据和真实数据进行实际操作,同时一对一进行辅导,并进行实操考核,出具评估报告。

培训对象:针对项目管理层、公司决策管理层进行系统使用的培训,培训及上机辅导。

培训内容:针对日常业务操作、报表查询、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培训。

政府机关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今日,天空没有以往的艳阳,而是下起了淅淅的小雨,在雨滴的陪伴中我们开始了新生活。第一次以宜宾天立国际学校教师的身份走进这座美丽的校园,陌生而又熟悉。

通过一系列的团队活动,我们这些原本陌生的人儿渐渐地熟悉起来。活动中,我们也进一步意识到团体的重要性。我们来自不同的地方,在各自原来的学校或多或少也都有各自的成绩,一开始,大家都想按着自己的想法来做,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是最好的。但后来大家都意识到,我们要的不是最好的方法,而是最好的合作。什么方法能让大部分人接受,能让大家合作的更好,这才是最适用的方法。也是最具有执行力的好方法。而在这其中,就需要一部分人的妥协、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得更好。

也许你曾经是领导、是主导者,但在这里,我们都只是一位平凡的合作者。我们谁都不是主角,你一个人的“漂亮”不是漂亮,只有团队胜利才是真正的胜利!

晚上,我们还一起看了电影《面对巨人》。一开始看见男主角悲哀的处境真的觉得好可怕,如果发生在我身上我一定会崩溃。但看见他在自己的意念下,一步步走向成功,走向人生的巅峰。真的觉得好佩服。或许这就是一开始问男主角的那句话:“两个都想下雨的农夫,你会做那个闲着的,还是做那个种好地等着下雨的?”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几个人能做到呢?而在影片中男主角靠着他的信念去教导他的学生,也让那些学生明白为什么而活。渐渐地,学生们也有了自己的信念而不再是起初的为了打球而打球,在这种信念的驱使下,他们团队也从默默无闻走向最终成功。最后创造了惊人的成绩:一个没有替补的23人球队战胜一个拥有58人且曾百战百胜的团队。

这就是一个团队意识的力量。只要大家团结一心,不顾各人得失,最终一定会取得胜利。只有团队的胜利,才有个人的收获。就如我们队歌所一样:“夏天里,我们相聚神舟天立,创造我们生命的火,创造属于我们的明天,璀璨的明天!”

此次素质拓展培训向新教师们传递了天立教育集团的一种文化、一种精神,是对新教师身心的一大洗礼,也是学校对新教师的培养与关爱。相信参培的教师们一定会将团队协作的精神运用到到今后的职业生活中,注重团结协作、进取奉献,为天立的教育添砖加瓦,为宜宾天立国际学校的发展书写爱的篇章,成为新一批以教为乐、终生追求教育的“铁杆天立育人团队”。

乡镇政府机关食堂管理实施方案

为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进一步规范职工的日常用餐,切实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伙食保障,特制定机关食堂打卡管理制度。

一、目标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2、负责食堂打卡设备及就餐券的使用管理等;

乡纪委:负责对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及就餐人员厉行节约情况进行督促。

三、

适用范围。

全体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人群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在机关食堂就餐。

四、就餐时间(根据上下班作息时间)。

早餐:7:30-8:30(8:25之前,食堂必须关门,保证8:30准时上班)。

五、就餐标准。

就餐按照早餐5元/人,中餐12元/人,晚餐8元/人的标准执行。

六、管理办法。

3.非乡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到食堂就餐者,需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发放就餐券后方可到食堂就餐。

4.打卡设备故障时,食堂要第一时间报党政办,党政办及时维修,并做好用餐记录工作,保障食堂记录的连续。

5.党政办下个月初10日之前根据打卡记录核算上个月的餐费。

七、就餐及食堂工作规定。

4.食堂每个星期制定本周工作餐菜单,并予以公布;

5.客餐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标准不可超过上级指定标准;

6.会议伙食按会议标准办理,参加会议人员凭办公室临时印制的会议餐票就餐;

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

操作间每星期彻底清理擦洗1次;

餐具厨具不得外借;

严防食物中毒;

食堂门前做到清洁卫生,无杂物、污渍、污水;

9.餐厅及就餐房间保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始终达到无鼠蝇侵害。

为保证机关工作高效运转,切实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实惠的伙食保障,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机关伙食团管理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加强指导,健全监督机制。党政办负责对机关食堂的日常管理督促;

社事办负责食品安全,采取不定期的对原料、菜品等进行抽检;

财政所负责对食堂财务支出进行审查核实。

三、就餐人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人群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在机关食堂就餐。

四、就餐实行分餐制。

早餐:8:00-8:50(8:55之前,伙食团必须关门,保证9:00准时上班)。

五.监督考核。

对于连续3次季度考评满意率达不到80%的,按就餐总费用的80%支付,并劝其退出伙食团。

就餐人员必须遵守就餐时间,对超过就餐时间仍然就餐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xx镇督查和问责制度》问责。

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礼仪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良好的利益有助于提高个人形象,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如果双方都能自觉地遵守礼仪规范,就容易沟通感情,从而使交往容易成功;如果我们能够注重礼仪规范,能够互相尊重,友好合作,就能够及时缓和和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障碍,使得学习和生活更加顺利。

1、活动目的:

能够提高学生的礼仪修养,了解基本的礼仪原则。同时也宣传宿管会,提高宿管会的知名度。通过活动,也能培养同学们的团结协作的精神。

2、活动名称:女生会礼仪培训

3、活动主题:常用礼仪培训

4、培训对象:高一新生

5、培训时间及地点:

6、活动主办单位:宿管会

本次活动主要由宿管会策划与筹备。

备注:人员可交叉使用

【培训期】

本次礼仪培训以什么形式开展,计划用时 【前期】主持人,开场白 【第一部分】 内容: 预计用时:

【第二部分】 内容: 预计用时:

四、培训礼仪内容详情

一、通讯礼仪

(一)一般原则

(1) 接电话四原则:铃声响三声之内接,电话机旁准备好笔和纸,确认记录的各项内容准确。

(2) 使用礼貌用语,接、打电话时要说:“你好,我是xx。”

(3)接电话时要简洁、明了。注意讲话语速不要过快!

(4)打错电话要有礼貌的回答,让对方重新确认电话号码。

(二)拨打电话的注意事项

1)要考虑打电话的时间(对方此时是否方便接电话),最好先发条短信问一下对方是否方便通话。

2)注意确认对方的姓名、电话号码、单位,以避免打错电话。

3)准备好需要用到的资料和文件。

4)注意通话时间,不宜过长。

5)外界的杂音或私语最好不要传入电话内

(三)谁先挂电话应该是打电话的一方或长辈、上级、女士。如果在通话过程中发生中断,应该由打电话方重新拨打。

(四)闻声知人

代理商培训方案培训方案

新品牌市场空白。

企业长期的操作项目的能力。

价格保护能力。

利润操纵能力。

市场保护能力。

产品更新能力。

品牌组合能力。

质量保障能力。

品牌项目独立授权。

2、如何更有效借助各项优势?

建立互信:信任能使双方合作的更融洽、效率更高。

及时沟通:经销商能是我们更精准的把握公司的发展动态。

模式复制:运作模式、盈利模式、企业文化及形象。

注重培训:产品卖点、项目运作、产品、应用技术。

研究、分析市场特点很重要。

每个区域市场的特点不同、要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市政投资方向。

地产开发特点、工业企业性质、单位自建开发情况等分析出运作重点。

精准的市场定位。

精准的客户定位。

精准的产品定位。

二、根据营销方向定位制定详细明确的运作计划、忌讳盲目跟单。

根据市场对营销方向定位。

项目运作思路。

需要正确认识工程运作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政府机关拓展培训心得体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省政府转发《20xx—湖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精神,依法开展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落实20xx年度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任务,现将今年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市直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宜昌实际,今年主要开设:公务员职业道德、人文修养、宜昌跨越式发展和宜昌旅游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组织形式及时间和地点。

培训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网上培训。1、脱产培训于20xx年4~7月在宜昌市干部培训中心(环城北路40号414)教室进行,共举办4期(见附表3),每期培训时间为4天,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将进行考核或测试;2、网上培训于20xx年4~8月在宜昌市干部培训中心网上学习的平台进行,学完2门(《公务员职业道德》必修;任选1门)规定课程并通过网上测试合格者为完成当年学习任务。

四、培训费用。

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免收培训费,收取教材资料费每人50元(由学员部门承担学员教材资料费)。

五、有关要求。

1、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保证参训人员的学习时间和教材资料费的落实。

2、培训形式、时间及学习内容由单位和学员根据工作情况决定。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的培训学时(32学时),将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3、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培训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好报名工作,于3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20xx年市直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2)和教材资料费一并报送到市干部培训中心(环城北路40号,原劳动局办公大楼338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其中电子版发送到734276453@邮箱或加入公务员培训联系群qq群148962282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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