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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7篇)

时间:2023-12-20 16:35:09 作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的改进需要不断的反思和总结,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范文六:遵守规章制度是一种职业道德,也是展示职业素养的重要方面。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了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1.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2.1。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2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

2.3本公司范围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1。

用电执行人保存。

3.2。

临时用电结束后,《作业证》第二联由安全环保部和公司电站负责人签字后交电站注销;第三联由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人签字后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交供电站注销存档。

3.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将注销的《作业证》交回安全环保部。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100元。

3.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站执行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3。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5.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5.2。

4.5.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5.4。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5.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5.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5.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6。

临时供电执行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站和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9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职责。

5.1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电站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工作。外部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作业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并出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文件。

5.2。

5.3。

配送电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工作由该单位自行组织人员拆除,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相关规定。

5.4。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单位和个人。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附则。

7.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7.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各类临时用电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加油站临时用电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临时供用电管理。

3.1.1凡在加油站区域内临时用电如:临时照明、土建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技改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不得擅自接线用电。

3.1.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1.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施工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3.1.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不能在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

3.2.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经加油站安全员检查,报站长审批。

3.2.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加油站。

3.2.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3.2.4用电施工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3.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4.9.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震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9.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加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9.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4.9.7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9.8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9.9开关箱内应一机一闸,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并在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配接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4.10技改或土建施工场地要单独设置开关箱的应符合下列要求。4.10.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4.10.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得装设在潮湿、液体飞溅、热源烘烤、强烈振动的场所,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检修的物品。

4.10.3开关箱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要端正、牢固。

4.10.4开关箱内的各种电器安装要牢固,接线要规范,电器元件完好无损,并有接零装置。

4.10.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进行。

4.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接电。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临时用电安全,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所有工程承揽商。

2.引用法规、标准。

3.职责。

3.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3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电费征收。

3.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程序与要求。

4.1在我公司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特殊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3危害识别。

4.3.1申请临时用电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临时用电管理(电气)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2电气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4.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到电气管理部门申请停用,以便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作业安全措施。

4.5.1有自备施工电源的施工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我公司公用电网。

4.5.2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维护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器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器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等级的防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低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上锁。

f)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5.4电气部门应专人进行每天一次巡回检查,每周一次安全大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气管理部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得变更用电地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单位留存。

4.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4.6.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2、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6、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7、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8、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9、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0、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2、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3、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4、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2)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5、凡进入临时生活区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意识、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施工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关于施工安全用电设施使用的培训。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

16、宿舍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内供电设施。

17、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18、宿舍内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不返还)。

19、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20、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

21、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二、引用文件。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八、管理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的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2.安全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臵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臵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臵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臵;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臵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安全生产部、生产车间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6职责要求6.1动火作业负责人6.1.1负责到安全生产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储油罐内及距罐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物资库房、乙炔气库、成品库、氧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储油罐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物资库房、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二级禁火区:

1、物资库房、氧气库、成品库、乙炔库5米外10米内的场所。

2、变电站、各车间配电室。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一)在运行的生产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臵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可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但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现场勘查。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平面中动力设备布置和各种设施的相关位置,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架设方法。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5)绘制单独的电气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7)主要材料、电气器件数量及进度要求。

2.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电气技术员(工长)负责编制。报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程师批准实施。临时用电安装结束,必须经验收后才能送电使用,并办理手续。

3、对各类专业人员的要求。

3.1安装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3.2正常的临时电路运行、维修及管理,各工地应设专业人员负责。该电工的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用电设备的技术复杂性相适宜,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证件。

3.3对各类用电人员要求:。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用电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门。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处理。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妥善处理后进行。

4、建立安全档案包括的内容。

4.1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的内容。

(2)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3)技术交底资料。

(5)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4.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员(工长)负责建立和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由特定维修人填写,并在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交公司施工管理部保管。

4.3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由项目电气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

4.4检查中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现场的电工、电焊工属于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拆除。

2、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用yn—s接零保护系统,即具有专用保护零线(pe线)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系统。

3、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

4、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5、严禁在高压线下方搭设临建、堆放材料和进行施工作业;。

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至少6m的水平距离,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6、在宿舍工棚、仓库、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怀等较大功率电器。如需使用,应由项目部安排专业电工在指定地点,安装可使用较高功率电器的电气线路和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电炉、电热棒等。

7、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乱接或更换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保险)丝。

8、严禁在电线上凉衣服和挂其他东西等。

9、搬运较长的金属物体,如钢筋、钢管等材料时,应注意不要触到电线。

10、在临近输电线路的建筑物上作业时,不能随便往下扔金属类杂物;更不能触摸、拉动电线或电线接触钢丝和电杆的拉线。

11、移动金属梯子和操作平台时,要观察高处输电线路与移动物体的距离,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再进行作业。

12、在地面或楼面上运送材料时,不要踏在电线上;停放手推车、堆放钢模板、跳板、钢筋时不要压在电线上。

13、在移动有电源线的机械设备,如电焊机、水泵、小型木工机械等,必须先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搬动。

14、当发现电线坠地或设备漏电时,切不可随意跑动和触摸金属物体,并保持10m以上距离。

1、安全电压是指36v以下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安全电压是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50v以下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分为36v、24v、12v和6v四个等级,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选用不同的安全电压等级。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安全电压有12v、24v、36v。

2、特殊场所必须采用电压照明供电以下特殊场所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供电:。

(1)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正确识别电线的相色。

电源线路可分工作相线(火线)专用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零线。一般情况下,工作相线(火线)带电危险,专用工作零线和专用保护零线不带电(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工作零线也可以带电)。

2、相色规定。

一般相线(火线)分为a、b、c三相,分别为黄色、绿色、红色;工作零线为黑色;专用保护零线为黄绿双色线。

严禁用黄绿双色、黑色、篮色线当相线,也严禁用黄色、绿色、红色线作为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

1、插座分类。

常用的插座分为单相双孔、单相三孔和三相三孔、三相四孔等。

2、选用安装接线。

(1)三孔插座应选用“品字形”结构,不应选用等边三角形排列的结构,因为后者容易发生三孔互换造成触电事故。

(2)插座在电箱中安装时,必须首先固定安装在安装板上,接地极与箱体一起作可靠的pe保护。

(3)三孔或四孔插座的接地孔(较粗的一个孔),必须置在顶部位置,不可倒置,两孔插座应水平并列安装,不准垂直并列安装。

(4)插座接线要求:对于两孔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对于三孔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上孔接保护零线;对于四孔插座,上孔接保护零线,其他三孔分别a、b、c三根相线。

正确识别“用电示警”标志或标牌,不得随意靠近、随意损坏和挪动标牌。

颜色使用场所常用电力标志红色。

配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等重要场所高压示警标志字体为黑色,箭头和边框为红色。

箭头为红色、边框为黑色、字为红色或黑色。

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人都必须认真遵守用电管理规定,风到以上用电示警标志或标牌时,不得随意靠近,更不准随意损坏、挪动标牌。

临时用电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使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注意现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周围设施的围蔽保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2、范围。

3、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及其他需在供电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4.1作业执行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4.2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停止送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司电网。

4.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路面时应加设防护套。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7供电单位应进行每天至少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和隐患记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清楚的标明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用电设备及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人、电工证号、临时用电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1)外来施工需临时用电时,应向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监部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并得到临时用电负责人签字、报经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确认,电力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签发。

(2)公司其他部门进行临时用电时,用电单位负责人到公司电力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电力设施主管部门到安监部领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执行人负责填写安全措施,作业现场负责人对措施进行确认签字后,由临时用电单位审核签字,电力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安监部保管,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时到安监部领取。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送安监部备案;一份送电力设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作业现场执行人。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执行人将作业证交到安监部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6、相关记录。

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方式,并采用三级供电,两级漏电保护措施。开工前,必须编制暂设用电方案,并向暂设电工交底。

(2)施工队应设专人管理暂设电气工程,线路设备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3)安装、维护暂设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4)对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现场和生产中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380/220v及以上电源进入在施建筑物必须事先拟定方案,并经上级批准。

(7)非电工严禁拆改电气设备。

(8)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电工违章作业。

(1)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根据现场采用电力系统的.不同接零或接地,各施工用电机械及其他负荷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2)配电室的配电屏应按规定整齐装各类仪表装置,动力和照明必须分成两大回路,室内严禁住人或堆物。

(3)架空线严禁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架空线的最大弧垂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4m,跨越机动车道时不少于6m。

(4)临时照明用电室外灯具距地面不低于5m,室内不低于是2.4m,在一些特殊场所,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4、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要求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外壳具有接零保护。

5、焊接作业要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电焊手套和防护面罩,穿胶底鞋,不能在潮湿环境下直接进行焊接作业。

6、电源接入要从正规配电箱处接入,接线采用压接或将电源插头插入插孔,不能直接剥开低压街码线或直接将导线插入插孔进行取电。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3编制依据。

3.3gb3836.1-20xx《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6gb6067.1-20xx《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4术语和定义。

4.1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4.2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4.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间接接触: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配电箱: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7代号。

4.27.1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h--照明器;。

4.27.3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m--电动机;。

4.27.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t--变压器;。

4.27.11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5组织与职责。

5.2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机电仪中心。

5.3.2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6管理要求。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1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1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制度执行与检查。

7.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记录。

9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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