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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时间:2023-12-06 06:00:57 作者:飞雪

规章制度不仅能够规范行为,还能够维护组织的稳定和秩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学校实习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生必须参加的教育和教学活动。

2、学校成立有校长、教导处主任、政教处主任、团支部书记、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地方党政部门、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负责联系安排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指导与考核。

3、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做到思想、任务、实践点、指导人员、带队教师五落实。

4、每学年,每个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3天。

5、学校除把工厂作为学生实践基地外,应与社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6、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班主任及指导人员、带队教师要负责对其进行思想、技能技巧方面的指导。

7、教育学生主动积极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虚心向工农学习,增强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不断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

8、学校或班级每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

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公司“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根据《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办公大楼的“四防”保卫工作,由办公室和值班人员共同承担,实行24小时值班;各实体的“四防”工作,由实体经理负责。

三、对进入办公大楼的外来人员,值班员必须验证,问明来意,方可放行,不允许委托外单位人员来办公楼取物品。

四、禁止收旧货、推销物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从办公楼内取走物品,值班人员应索取放行凭据后,方可放行。

五、工作人员最后离开办公室、会议室者,应随手关闭冷、暖气、电灯、电扇、电脑,切断电源,锁门。

六、认真落实下列防火措施:

1、不许在办公室使用电炉及超负荷电器;

2、不许自装电源插座,自接电源;

3、不许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办公室;

4、办公室内的各种电器暂不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妥善保管;

5、会议室、办公室的空调机、热水器等电器,下班或会后,使用人要负责切断电源;

6、不得随意搬动灭火器材。

七、三木内不许存放“三密”文件和现金,凡属“三密”文件,应送机要室保存;严格管理文件、公章、重要资料、文书档案,及时妥善处理打印废纸。

八、财务室保险柜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和有价证券。

九、各部门、各实体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认真整改,防患未然。公司的“四防”工作由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评比。

十、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逐级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酒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前的一次实战练兵,是检验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程度并尽量缩短与社会之间距离的有效方法。

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社会,增强劳动观念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巩固专业思想,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及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拓宽专业知识面,培养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为了切实搞好我院学生实习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

(一)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成员。

(二)酒店管理学院实习管理小组职责。

1 、 实习点的规划。

2 、 审查和汇总院各专业的实习计划和总结。

3 、 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 、 定期与院外实习点联系,听取对我院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对学院提出的要求,组织力量为实习点服务。

5 、 按规定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6 、 进行实习动员工作,阐明实习的意义、要求,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7 、 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指导和考核工作。

8 、 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9 、 实习结束,对实习工作的质量、效果等进行分析。

二、实 习指导 老师 ( 班主任 ) 职责。

1 、实习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中起指导作用。

2 、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学生实习动员,学生实习安排等。

3 、在学生实习期间,每月应定期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生活等情况,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好书面记录。

4 、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要求学生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 表扬好人好事,批评违纪现象,对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处理。

5 、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实习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6 、学生实习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三、实习学生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 、以实习点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选取一名学生作为负责人,接受学校和实习点的工作指导,实习点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 实习点应定期召开 例会,有关问题由实习点负责人每月向酒店管理学院汇报一次。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3 、学院领导及酒店管理学院老师定期到各视点巡视指导、了解情况。

(二)出勤制度

1 、实习生个人一律不准私自离开实习点,外出或回家必须向酒店或实习点负责老师请假。

2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出勤。

3 、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须有实习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实习单位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准假,病休期间不得外出。如需请长假需经所在酒店和学院批准。未经同意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论处。

4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私自换班次。

(三)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服从作安排,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 、上岗必须按实习单位要求着装,整理仪表仪容,使用礼貌用语。

3 、守岗位,尽职尽责,不串岗、不脱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 、不利用工作时间及实习单位设施办个人私事。

5 、自尊自重,自强自立。不从事色情活动,如遇突发事情应沉着冷静,设法回避并及时报告主管人员。

6 、拾到遗物主动上交,不动客人或实习单位的任何物品。

7 、尊重客人的各种权利,不打听议论客人的隐私。和实习单位员工友好相处。

8 、严禁在实习单位以外私自打工。

(四)生活制度

1 、保持艰苦奋斗本色,不奢侈浪费。

2 、同学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照顾,员工之间相互尊重,不使用粗言秽语,打架斗殴。

3 、不偷窃,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

4 、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保持衣着整洁。男生不留长发、怪发、不烫发,女生不浓妆艳抹。

5 、不乱丢纸屑、杂物,保持环境及宿舍卫生,做到床铺干净,被褥整洁,内务有条不紊。

6 、每天轮流值日,及时清扫整理宿舍,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7 、节约水电,人走灯灭、关闭电扇、空调等设施。

(五)学习制度

1 、虚心学习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掌握服务技能。

2 、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并定期进行整理。

3 、注意收集素材,为撰写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作好准备。

(六)违纪与处罚:

1 、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纪

( 1 )、触犯法律法规。

( 2 )、偷窃。

( 3 )、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

( 4 )、擅自外出,不回宿舍过夜。

( 5 )、私自在非实习单位以外兼职打工。

( 6 )、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采取失礼或过激行为。

( 7 )、无故迟到、早退。代打出勤卡。

( 8 )、违反宾馆员工守则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 9 )、擅离岗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10 )、由于工作轻率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客人不满或投诉。

( 11 )、工作期间吸烟、喝酒、吃零食。

( 12 )、私吃私拿宾馆食品、饮料。

( 13 )、擅自使用饭店电话及其它设施。

( 14 )、拾遗不报不交。

( 15 )、酗酒。

( 16 )、赌博(进游戏室)。

( 17 )、上网(彻夜不归)。

( 18 )、消极怠工,懒惰,无故旷工。

( 19 )、同学之间不团结,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

2 、处罚

以上情节严重者,学院和单位有权责令该学生停止实习,回学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奖励

具备以下条件者学院给予表扬并视情况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1 )、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热情为客人服务,为学校、饭店树立良好的形象。

( 2 )、工作不计报酬、尽职尽责、任劳任怨。

( 3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 4 )、尊敬领导,团结同学。

( 5 )、讲究卫生,生活俭朴。

( 6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

2 、遵纪守法,遵守校纪店规

( 1 )、以校纪店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习生管理规定。

( 2 )、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从管理,服从工作安排。

( 3 )、按时参加实习工作,出勤率达到 98% 以上。

3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 1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 2 )、虚心向前辈、向同学们学习,取长补短。

( 3 )、重视日常学习,尽快掌握服务技能。

4 、实习鉴定为优秀

( 1 )、实习正常完成。

( 2 )、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者。

附:

有以下情形者实习成绩为不合格: 不按规定参加实习;不服从院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因自身原因未经院领导同意离开实习单位;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的因病、大小三阳等原因除外);未完成实习任务的;被公安部门处分的;重大问题不听从学院统一安排者; 谎报实情 ,一经查实者。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获结业证书者在重新实习(累计满 12 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实习单位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合格,经系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合格者方在下一学年颁发毕业证书。

另:实习期间因病或其他重大问题,不能参加实习,正常审批手续如下:

1 、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必须有实习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2 、向班主任或院实习领导说明情况。

3 、经院实习领导小组核实并与实习酒店管理方(实习点管理老师)商议,同意退回学院,本人重新寻找实习单位。

4 、得到院实习领导小组确认后,必须由本人至酒店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店手续,方可离店。

5 、落实新的实习单位(要有酒店的实习证明)。

四、实结。

1 、实习结束后,由各班班长统一收齐《学生实习手册》,上交酒店管理学院存档。 

对于一个酒店来说,服务是形象之本、竞争之道、财富之源。酒店服务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综合,酒店服务质量评价的标准就是客人的“满意程度”。酒店管理的核心应该是建立客人和员工的“满意均衡”,只有员工处在满意的愉悦状态才能为客人提供最优质的个性化服务,赢得客人的满意和再次光临。对于从事酒店业的员工来说,培养优质的服务意识更为重要。在服务中,微笑是最生动、最简洁、最直接的欢迎词,也是最好的“武器”。通过实习,可以了解到自身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不断进行自我增值和完善,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酒店管理行业作为一个理论性和实际操作性都很强的行业,要求学习该专业的我们也必须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实际操作.为此我们有了大三下半学期这次承前启后的实习,以达到以下几个实习目的:

1.真正的达到学习与实习相结合的目标,通过实习,来完善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中的不足与欠缺。

2.更加生动,形象,系统的了解熟知有关饭店的构成,服务,运作与管理等。

3.通过实习,增加我们的阅历,丰富我们的经验,增强我们的信心,培养我们吃苦耐劳等精神,“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

4.实习中会遇到好多意想不到的事,不断锻炼中教会我们如何冷静解决问题,如何与人交流等等。

众所周知,实习是通向实际工作的一个人生转折.实习开始是激动的,过程是困难的,而结束的时候,就个人情感而言,有些不舍!实习结束已经有两三个月了,回头看的时候,让自己能拿出来和别人分享的东西很少,而让自己脸红的却很多。

当然实习是残酷的也是收获成功和希望的,我们都紧紧的牢记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在自己的实习岗位上尽职尽责,不辞辛苦,勇于奉献,辛勤劳动,争取不给学校丢脸,不给自己抹黑,用自己的能力证明,我们是一个优秀的人,不论从工作还是学习。

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实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依据我校学生在学习期内有一段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习实训,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学校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校内延伸到校外学生实习实训点。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各专业、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工作。

四、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服从于各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七、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实习实训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学生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教师二级负责制。在校长领导下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九、就业处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审核。

3、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过程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指导教师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校领导和就业处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才能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

(2)学生校外实习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习单位,组织实习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4)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在外集中实习期间,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实习学生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问题。

十一、实习单位在提供对口的生产一线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具体实习任务的同时,需做好实习学生的入厂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企业指导教师有对实习学生岗位安全操作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与义务。

十二、自联实习学生及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生放假期间或离厂交通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学生家长负责,出现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三、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和有关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认真接受老师及用人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实训安全进行。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校外集中实习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4、外出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必须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随时注意身边的安全,并及时提醒其他同学注意安全。

5、不得参与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6、凡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习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五章 实习考核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实习监督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一、凡要求到我院进修、实习者必须持原单位介绍信与我院医教科联系,征得同意方可到我院进修、实习。

二、进修人员必须填写进修申请表一式二份,实习人员必须交实习大纲、签订实习生责任书、实习协议到医教科,以便根据要求安排进修、实习。

三、进修、实习人员必须按我院规定缴纳进修、实习费及押金。

四、进修、实习人员在进修、实习前必须接受科医教科组织的岗前教育。

五、进修、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进修、实习期间必须尊敬老师、爱护病员、团结同志,服从医院及科室安排。

七、各科室要认真执行各种有关教学的管理制度、履行教学人员职责,制定本科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较好地完成教学工作。遴选业务能力强、思想品德好、作风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带习老师。

八、医教科负责督促教学计划的落实,每月检查一次,及时掌握教学质量,保证教学计划的按期完成。

九、关于实习(进修)生病、事假和缺勤等的处理规定:

(1)进修、实习期间如有事暂时离开医院,原则上不给假,科室根据情况予以调休;特殊情况必须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并报医教科办理准假手续,方可离院。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缺勤,一律按旷工对待,且发生的意外情况,我院不负任何责任。

(2)在任何一科实习,擅自脱岗、缺勤3天者,该科按不及格论处,并应按该科时间补实习,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纪律处分,并报告学校;旷工超过3天以上者取消进修、实习资格,不退款、不写鉴定。

(3)在任何一科实习,病、事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者,该科按不及格论处,并应按该科时间补实习。

(4)实习(进修)期间不得擅自调科或滞留,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5)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操作,造成医疗事故者及赔偿者,均由实习(进修)生本人负责,并通知学校,导致恶劣影响的医院将取消其实习(进修)资格。

(6)违反医院院纪院规,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纪律处分,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7)凡毕业实习成绩,有两个科室及以上不及格或病、事假超过20天者,应予留级,参加下届实习。

十、进修、实习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科业务学习。

十一、进修、实习结束后到医教科对带教、带习进行书面评定,完成进修申请表及实习成绩表中的总结,经带教老师、科主任签意见,并交医教科签意见、盖章,进修表留一份交科教信息科,方可离院。

安全管理制度

中心机房是支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网中心机房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中心机房需配备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系统数据和系统日志备份、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相关参数的配置与软件安装;负责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安全维护和管理。

二、系统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中心设备的运行监控,认真处理网络数据,数据损坏后须及时检查,如出现错误应立即改正;发现网络故障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关情况和操作及时记入维护日志。

三、网络信息中心机房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各类设备、设施实行规范操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时做好中心服务器的日志和存档工作,任何人不得删除运行记录的文档,否则追究责任。

四、网络管理、维护和开发人员要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五、系统管理员须制定ip地址分配表、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系统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七、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核心服务器要做好安全设定,包括端口、漏洞、补丁等,做好防范措施,要设置自动杀毒程序更新及系统补丁更新,重要数据要定期做好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

八、网络信息中心机房的核心交换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的配置要有规划和记录,每次配置列表要备份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故障出现时及时恢复。

九、机房的网络线路包括光纤跳线、电缆及光缆等要做好标记,方便查找。

十、管理员必须在上、下班时间检查机房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并做好运行记录。设备(ups电池)寿命到期,要提前提出更换方案。

十一、保持机房整洁、卫生。所有设备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不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机房内物品不允许私自带出。管理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锁好门窗,如暂时离开,须随手关门。

十二、严格加强机房安全管理,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雷措施。管理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器材,每周检查一次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做好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旦发现中心服务器有被侵入及恶意攻击记录,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报告;若发现网上有色情及政治敏感内容,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做好电源及ups管理。

1、机房内的电源开关、电源插座要明确标出控制的设备。

2、不得随便更改线路和变动开关。

3、熟悉ups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4、对ups的工作异常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5、ups应妥善保养,每3个月放电一次。

十五、做好空调管理。

1、网络信息中心机房为保证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保持合适的机房温度和湿度,机房温度应保持在23℃--26℃,机房湿度应低于70%。

2、定期进行日常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定期进行一次室外机的清理,防止因散热不良造成空调的工作异常。

4、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十六、机房钥匙有专人保管,禁止外借,主任处留一份备用存档。

十七、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单位主管,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同时向院领导汇报。

十八、如管理人员对上述规定执行不力或违反规定,按照学院考核办法处理。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3.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严禁堵塞消防门及消防器材。

4.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5.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6.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住人。

8.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有效。

9.落实仓库温度、电源安全管理责任和24小时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10.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12.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13.库区范围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14.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1.仓储部门经理是仓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营管理的仓库安全生产负责,重点加强仓库消防安全、货物安全、货物装卸安全管理,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3.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

4.认真落实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仓库消防安全、防汛、防白蚁、防盗等工作,严禁在仓库储存限类货物。5.做好防台风、防汛、防火工作,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6.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7.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重点包括:仓库结构安全及卫生状况、库区消防安全、库区安全用电情况、叉车安全技术、现场作业规范等,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8.认真落实责任区的安全器材配备及检查,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作。严禁烟火,安全用电,禁止堵塞消防通道。10.落实公司叉车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叉车等装卸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车容车貌、安全技术良好。11.制定并落实叉车装卸和货物搬运操作流程,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12.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定,实行电梯安全使用监督制度,避免电梯超载、撞击。

13.落实进出仓库车辆的捆绑、苫盖和其他安全规范监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

2.仓管员是所在库区的防火责任人,消防管理及消防防范工作是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在库区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做好库区周围的禁烟和防火管理,负责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认真填写《消防器材检查卡》。

3.库区范围严禁明火作业,如特殊情况需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经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4.必须按“五距”要求安全堆放货物,按规定留出安全通道,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货物,对超限货物设置围栏,并做好安全标识。

5.按规定做好安全隐患巡查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隐患,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6.确保安全用电,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库区内照明设施,库区内严禁使用生活电器设备。杜绝在仓库私自乱拉电线和安装照明设备,对于外来客户因工作需要临时拉线用电时,需报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操作流程,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制止并报告违章作业行为。

8.不得随意带人进入仓库,对需进入仓库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要实行登记制度,并要求来访人员不得明火、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攀爬登高。

9.如公司范围发生火灾或受台风暴雨袭击,应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要求和统一部署,采取防范措施,积极参加抗灾抢险,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10.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1.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防火安全作为仓库管理工作的首要工作,自觉执行“四抓”即:抓隐患、抓苗头、抓措施、抓效果。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区域内严禁吸烟,仓库配套的休息间严禁煮食。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加热器具,不准超负荷用电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4.每年至少两次对库房内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乱拉临时线,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线路。5.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

6.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的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7.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安全与保障部检修。8.下班时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

9.在遇有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人员,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10.每月检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消防卡进行登记,对不合格的灭火器及时报告更换,确保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清洁、完好。

11.仓库内严禁点燃明火和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1.货物必须按照“五距原则”堆放,并按货物包装提示安全堆码,货物摆放要分类、整齐、稳定、限高。

2.对包装材料稳定性较差的货物、包装有锋利菱角的货物、叠层且偏高的货物要设围栏,警示标牌。3.禁止货物堵塞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4.防止白蚁,仓库要定期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消杀,仓库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对出入库的货物进行白蚁检查,严禁有白蚁的货物出入库房。

5.切实做好库区内的防盗工作,确保仓库门窗紧固有效,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对进入仓库操作人员或其他检查人员采取登记制度,仓管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锁上仓库大门,仓库大门不准随便交与他人保管。

6.在雨季和台风季节到来前,检查仓库大门、窗户是否紧固,墙体、屋顶是否有穿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库区内准备好绳子、蓬布等防风、防汛工具,同时,要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有台风来袭,安排人员巡逻值班,发生险情随时报告并组织抢险,确保库内人员、财产安全。

(一)叉车司机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德,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持证上岗,自觉遵守操作流程,防止发生装卸安全责任事故。

2.爱岗敬业,不断学习,提高叉车操作技能。爱护设备,做好叉车的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叉车安全技术隐患。杜绝叉车带病作业。3.文明装卸,爱护货物,确保装卸作业安全.4.杜绝发生因车辆停放不稳定而盲目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5.杜绝叉载超高、超宽、超长货物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6.杜绝发生盲目操作而撞击损坏电梯安全责任事故。7.严禁把叉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杜绝用叉车搭载如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叉车设备。

8.严禁酒后驾驶叉车,杜绝疲劳作业,休息时间不要沉湎于网络、麻将。

9.严格遵守库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公司应急救援行动。

(二)叉车作业规范。

1.叉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并获得叉车操作资格,并通过体检和视力测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过程要确保“三不伤害”。

2.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叉车刹车系统、方向系统、轮胎、叉臂平衡、灯光、升降及门架是否正常,如有缺陷禁止侥幸作业。

3.严禁酒后驾驶叉车,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

4.杜绝利用叉车设备载运任何人员,杜绝用叉车门架载运货物,不准用单一叉臂撬载货物,不能把叉车交给无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

5.作业前必须根据货物包装规格调整叉臂长度、宽度,并确认叉臂平衡固定。

6.作业前确认车辆停靠稳定、车轮有三角垫、货物包装正常稳定,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7.控制安全行驶速度,空车行驶不准超10公里/每小时;叉载货物行驶速度不超5公里/每小时,行驶过程应抬高叉臂离地面20-30公分,叉臂后倾15度。

8.在出入库门、通道及交叉口时,需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在作业区门口放置安全提示牌,并减速慢行,鸣笛警示。

9.在进出仓库门和集装箱箱门及其它狭窄地带作业时,应注意避免碰挂周边设施及人员。叉载货物进入电梯要注意观察,不得撞击电梯,不得在地面和电梯内调整货物位置。10.在坡道上行使时,上坡载货时需要叉车正向行驶,下坡应倒车行驶,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杜绝在坡道临时停放叉车。

11.杜绝叉载超高货物,装载货物影响视线时,应倒车运行或专人指挥引导。

1.库区保安人员对来访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审核,确认有正常来访目的且无携带危险物品后方可放行;对离开库区的人员、车辆要核查验放,对提货车辆凭出门条核对验放。2.保安人员引导外来车辆有序进入库区,监督外来车辆慢速行驶。

3.要求提交货车辆在制定地方安全停放车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道路畅通。

4.保安员及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提交或司机的管理,要求司机对停妥车辆熄火,严禁司机在库区范围随便走动,严禁司机在车底休息,防止司机在库区抽烟,随意大小便、乱丢垃圾,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与批评教育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给于500元罚款,并报告公司与对方单位进行交涉。

5.加强库区范围消防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人员携带或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物流基地;严禁任何人员在禁烟区吸烟,库区范围严禁生火或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6.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检查库区范围的电线路,严防因水浸,虫噬,自然老化等,及时更换老化电路、开关;严禁在物流基地超负荷用电,杜绝在仓库违规使用电烙铁、电熨斗、电饭煲等高功率电器。

7.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8.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积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24小时巡逻值班,在库区内配备监控器、报警器和必要的防爆工具。

安全管理制度

1、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4、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5、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6、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1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购置。

5.2.1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安装、检修。

5.3.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安全检验。

5.4.1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5.4.2.4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a)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

b)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c)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

d)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

5.4.3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使用与管理。

5.5.1起重机械必须检验合格。

5.5.2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5.3.1司机守则;

5.5.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5.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5.5.4.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5.5.4.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5.5.4.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5.4.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5.5.4.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全性能等;

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5.8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xxx——xxx元。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四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五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安全管理制度

1.每日12点钟前对电梯进行一次安全巡检。

2.巡检人员应认真执行巡检签到规定,在电梯机房设置的签到表上依时签到,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表格上。

3.巡检中发现不正常的异响声、振动、不平层、渗油(超过国家标准)等现象或安全保护元件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报告相关领导并与维保单位联系,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4.电梯日常巡视内容。

a.机房内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备。

b.机房温度是否超过规定,清洁状况是否良好,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

c.通讯设施应灵敏畅通,照明良好。指示牌应准确无误。盘车手轮、开闸扳手应放置明显位置。

d.电动机、减速箱油色、油位、温升、声音正常,无振动、异味,通风应良好,做好外部清洁。

e.制动器动作正常,制动线圈温升正常,制动轮上不能有油污。

f.指示仪表正常,各继电器、接触器动作正常,无异味及异响声。

g.电梯在运行中无异响、振动。开关门安全触板动作正常。

h.楼层显示、厅外按钮、轿厢内按钮外观完好,功能正常。

安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办公场所的办公室、计算机房、财务室、档案室、停车场(库)、会议室等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能。

2.2各单位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场所节假日的值班;。

2.3各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办公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4各部门负责所属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室安全保卫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离开者应对本室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灯及其他电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3.1.3办公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牢固。

3.1.4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报表应按保密制度管理,严防失密。财会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存放于保险柜内。个人的现款和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

3.1.5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3.1.6办公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应定置摆放,通道以及暖气、电气设施上以及电气柜内、消防卷帘门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办公室钥匙不得转借,人员调出要及时收回。

3.1.8逢节、假日,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严格检查,并保存记录。

3.2电气安全要求。

3.2.1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严禁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

3.2.2办公场所在电器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大功率电加热器和专用电工用具应明确使用人员,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并立即报修;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2.3各单位应明确办公场所电气管理部门,配置维修电工负责电气维修检查,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电气作业;有变配电设备设施的,应单独设立变配电室,配置值班电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有器材编号。

3.3.3消火栓、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每月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进行合格检查,并填写和保存检查记录。

3.3.4不得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变动消防系统工作状态、确需移动或变动时,应通过安保部门批准;消火栓、灭火器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

3.3.5办公场所应划定吸烟区,并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严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

3.3.6安全出口、应急疏散和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并保持记录。

3.3.7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3.3.8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3.3.9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办公楼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环境、健康要求。

3.4.1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3.4.2办公室装饰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达标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并由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记录;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4集中空调应适时开启,夏季气温低于26℃时,原则上不开启空调。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办公时间,办公室内禁止植物杀虫作业及产生异味、噪声的施工。

3.4.6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饮用水净水加热装置的过滤装置进行定期更换;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5室外区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调机组、室外照明设施等应安装牢固,支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电线无破损、不松弛;灯具和灯管不松动、无脱落现象。

3.5.2窗台、露台等处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无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风坠落伤人。

3.5.3应规定室外通道的车流、人流走向,有条件的路段应实行人车分流;应对进出办公场所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使其规范停车,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视线受到遮挡的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3.5.4下雨时,办公场所进口处应放置防滑标志牌,并设有放置雨伞的装置,保持地面整洁、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财务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停车场(库)、会议室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财务室的要求。

3.6.1财务室及现金存放处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宜加装可开启式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6.2财务部门保存现金必须设置保险柜,保险柜与地面要有牢固的连接,保险柜钥匙必须由负责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3.6.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下班前将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3.7档案室的要求。

3.7.1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还应加装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7.2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档案室。

3.7.3较重的资料宜存放在底层;超过2m的资料柜应设置取物梯台。

3.7.4室内不应使用照明、电脑以外的电气;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7.5悬挂明显的禁烟、禁火等标示;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3.8计算机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禁止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3.8.4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3.8.5机房门口设置“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标识,机房内设置相关的安全标识,包括预防触电等;标识应齐全、完好。

3.8.6机房除纸介质等易燃物质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

3.8.7机房使用的磁盘柜、磁带柜、终端点等辅助设备应是难燃材料和非燃材料,应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静电措施;机房内所使用的纸,磁带和胶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属柜内。

3.8.8每季度应彻底清除ups不间断电源机内的积尘,并保存记录。

3.8.9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3.8.10应定期检查机房的温、湿度情况,并保存记录;应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3.9.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安或车管员24小时值班,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采用自动管理系统的,现场应设置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电话,并设专人在监控室负责监控。

3.9.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由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保存记录。

3.9.3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限速、减速、消防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9.5停车场(库)内张贴提示标识,提醒驾驶人员不要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辆内,离车时应锁好门窗等。

3.9.6在停车场(库)应划分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停车区域;出入口处和必要位置设减速带、路障和防护栏。

3.9.7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保安或车管员指挥,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本单位人员停车的,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登记,发放停车证,并指定停车区域;外来车辆,由保安或车管员要求其驾驶人员填写《外来车辆登记表》,并留存驾驶人员行驶驾照后,发放停车证,方可允许其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停放高峰时段应加派人员现场疏导。

3.9.8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场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库)。

3.9.9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处理。

3.9.10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3.9.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烟花爆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审批手续。

3.9.12停车场(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临时搭建建筑设施。

3.9.13如相关部门需召开大型会议、举行大型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车辆主管部门,以便提前安排停车场的车辆停放。

3.9.14应制订停车场(库)现场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价预案的可行性。

3.10.1会议室应设定人数限额,举办会议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10.2会议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10.3会议室应配置专人负责灯具、扩音、投影等电气设施管理;大型会议室(50人以上)停电时有应急照明;灯具使用功率应确保不会引燃易燃物;会议开始前检查电气设施,会议结束后,关闭总电源后方可离开。

3.10.4会议室应划分为无烟会议室和有烟会议室,无烟会议室应在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并严格执行禁烟规定;有烟会议室禁止乱丢烟蒂,应配备烟灰缸,会前由专人在烟灰缸内放入些许水,会后清空烟灰缸,确保会议室内没有烟蒂才能离开。

3.10.6举办超过100人的大型会议,应事先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

4记录与报告。

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1、每天下午放学时,值周教师要管好校门口,护送乘车学生上车。

3、下午放学,由各班主任负责让学生准时乘车。

4、严禁补差过晚,谁补差谁负责护送学生。

5、严格按学生骑自行车规定要求执行学生骑车,并得到家长的同意、签字。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擅自脱离课堂及不按要求进行教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情况,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存在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要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消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4、严禁学生课间擅自出校园,上班时间学生外出必须有老师条子门卫才可放行。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学校校长室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灭鼠、自然实验等可能触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要随意让学生做开启电源等工作。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安全。

十、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

1、凡重要节假日必须由学校作出值班保卫安排,教职工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师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

3、严禁擅自脱岗、私自调岗。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台帐资料,确保安全工作有台帐。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实行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防止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保护实验环境的安全。

适用于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同时包括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1生物安全委员会

3.2单位法人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总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批准与颁布,负责生物安全防护设备、防护用品的保障,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资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査。

3.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应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3.5人事管理部门

负责实验室新上岗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和个人健康档案的建立,负责实验人员的免疫接种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3.6教育培训管理部门

负责实习进修人员及课题项目合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3.7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负责人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专业技能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落实部门生物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实验室人员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实验活动;负责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安全管理。

3.8实验人员

应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自觉学习和接受相关知识培训,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实验活动和操作仪器设备,有做好个人防护和对他人安全负责的义务。

3.9其他部门的职责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1培训要求

所有实验操作人员、实验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必须经过传染病防治知识、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要有计划性和可持续性,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应对被培训者和培训者进行考核和评估。经考核合格者方有上岗资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中途发生换岗的,上岗前应再次接受专业技术培训,部门应做好培训并记录培训情况,资料统一交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应对培训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

4.2准人要求

4.2.1人员控制

只有在告知潜在风险并符合进人实验室条件要求的人才能进入实验室。在开展涉及有关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时,实验室负责人应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一般情况下,易感人员或具有免疫缺陷、过敏史或感染后会出现严重后果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对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情况,应事先进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容许其进入实验室工作,并负有最终责任。

4.2.2项目准入

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未经许可不得超范围开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得在低于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开展实验活动前实验室应组织相关实验活动项目的风险评估,并经生物安全负责人批准。

4.3安全计划

实验室必须制订年度安全计划,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对安全计划至少审核和检査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4.4生物安全自查要求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组织进行自行检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后应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报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整理归档。

4.5个体防护要求

所有实验人员必须经过个人防护的培训,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不使用标识不淸、破损的防护用品,按不同级别的防护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及类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进人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穿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护用品。个人应根据从事实验活动的性质、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防护,不得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实验人员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进入实验区域从事实验活动。严禁穿着实验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到办公区域和其他公共区域。

从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当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加(但建议不要超过3人),禁止单独一人从事高危险度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以防发生意外。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4.6实验准备要求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检验人员在进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实验准备工作,填写实验材料清单,禁止实验过程中随意频繁出、入实验室,而导致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外场所的污染及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

4.7实验清单要求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检验人员工作前应准备实验清单,内容包括实验操作内容、实验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及要求。

4.8记录要求

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检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操作程序,同时做好相关的实验记录,包括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记录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记录要求字体工整、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记号笔、铅笔等不能长久保存的笔记录。

4.9消毒要求

实验人员完成实验后,在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并对实验室台面及空间采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剂进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详见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xx版,确保消毒规范有效。

4.10废弃物处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理严格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未经消毒灭菌处理的实验废弃物和实验器材、设备严禁带出实验室。

4.11设施设备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对不同的病原微生物采取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实验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柜安装后或每次检修后,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对每一台生物安全柜的运行性能和高效过滤器完整性进行验证,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对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验证。

4.12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相关材料应报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应定期及时地将新近分离、采集的有保存价值的菌(毒)种、阳性生物样本每季度办理一次交存手续,按期交菌(毒)种库、生物样本库统一保存,并做好交接记录。接收部门应制备菌(毒)种和生物样本清单,并报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科(所)应加强对工作毒种的安全管理,应对工作毒种的去向进行监管,形成过程性记录,定期归档备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个人名义接受、保存和馈赠、交换菌(毒)种和生物样本。

4.13责任落实

单位每年应定期和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签订生物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为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需要参观、考察生物安全实验室时,应事先经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持准入证在相关人员陪同下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入实验室。实习、进修人员应接受实习进修单位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承诺书,在指导老师陪同或指导下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不得独自从事髙风险检测、研究工作,原则上不给予门禁授权,确实需要授权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并以保证其生物安全为前提。

物业保洁人员禁止进入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pcr实验室、净化实验室、生物模拟实验室等专业实验室内部从事保洁活动。确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并在所在部门业务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所在部门对物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外来设备维修人员需要进入实验室时,应事先办理准人手续,进入实验室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并由所在部门派人陪同下进行。严禁营销人员进人实验区。

4.15门禁管理

实验人员进、出实验室应从更衣通道进入,走廊门禁止授权给所在部门负责人,严格遵照物流、人流分开,实验废弃物从污物电梯通道拿出实验室。

实验室人员进、出实验室时应随手关门,使实验室门禁处于正常关闭状态,对于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专业实验室的门应随时关闭,以免使实验操作区域受到外界影响而导致实验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实验室操作区域气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区域。

4.16实验人员能力评估

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定期组织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检测、辅助人员的专业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材料及时报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17责任追究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所在责任部门负责人、生物安全监督员的相应责任。

4.18应对实验动物及感染动物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实验室、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部门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实验活动,严禁从事超范围的动物感染实验活动。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监督,未尽事宜由院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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