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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3 12:51:54 作者:梦幻泡 最新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读书心得是对所读书籍内容进行思考和总结的一种表达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书中的主题和观点。以下是一些学生写的学习心得,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启发和帮助。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出差行为,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1、差旅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a)公司员工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公司所有人员出差在600。

为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公司不鼓励驾驶汽车出差,在总裁特批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出差可以选择自驾。

自驾车报销标准:150公里内每车每次补助150元, 150-300公里内每车补助往返油费过路费 500元,300—600 补助 700元,每次不限时间。 600公里以上至1000元封顶。4-2:差旅住宿、补贴标准:

(收据)报销。连续出差7日以上按40元/天补助。公司除交通工具、 住宿费、补贴,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4:出差日期的计算

员工出差可以按所乘交通工具日期计算出差天数,出差天数(24小时)算头不算尾,但一天(24小时)超过8小时,可增加一天补助;自驾车按公里计算,补助按4-1(b)执行。

4-5:员工出差前,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回来后,差旅费由出差。

要写明人数),出差起止日期必须和火车票一至,住宿日期要和该发票一致。补贴按住宿日期发放。报销单由经理签字,人力、财务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总裁(委托人)签字后,出纳核实后办理。

备注:

以上费用必须在实际发生后按标准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注明起始和终止时间、地点、内容)。公司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安排食宿。

5、本制度自发布日执行。

财务部。

2013.12.20。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1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1.2出差人员应从简节约控制乘坐出租车。

1.3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绕行。

1.4若当日机票费用低于动车费用标准,可以乘坐飞机。

2.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无票不得报销。报销审核时应校验住宿费用清单和住宿时间。

2.2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的不得另行报销住宿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2.3不同职级的人员一起出差或陪同出差的,若为同性别二人要求入住标准房,房间标准参照职级高的标准执行。

3.1因公外派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培训班期间,主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按主办单位统一标准执行,不得再另行报销就餐补助费,报销时需附上会议通知。

3.2以车船票时间为准,中午12时前启程的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启程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返抵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的按全天补助。

3.3公司按标准进行就餐补助,任何餐费一律不得报销。

3.4接待单位负责伙食费用的不再发放就餐补助。

3.5公司驾驶员出差津贴:驾驶员出差离开本市及五县地区享受出差津贴:20元/天,返回公司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程序办理报销手续。但不再享受就餐补助。

4.1超出上述标准规定的需向中心/基地第一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4.2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和本制度标准计算报销费用。

4.3公司需要引进特殊人才时,对方往来公司面试或报到的火车费用,根据具体情况,经人资行政中心总监批准,给予一次性报销。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下文是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郑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条例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xx〕46号)和《郑州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郑州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差旅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等级标准见下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两人以上且人数为单数的,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可以按同行人员实际住宿标准的两倍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限额标准为800元/天·人。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郑州大学出差审批表》、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完整的差旅费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三)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者短期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由学校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伙食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由学校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或者自有车辆出差的,需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

合同。

(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教职工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郑州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或工作现场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学生实习的差旅费指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参观、实验按规定凭据报销),可凭据报销,或由各院系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入学时学校统一办理),包干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性质、实习地点等不同因素,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探亲和外地就医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批。

(一)职工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并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二)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相应标准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一)单位负责人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泊头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xx]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

(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前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或10元,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时间段及分时间段的具体补助标准;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补助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本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差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以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和经费标准,报其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直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冀财文字第9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派干部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xx]79号)中的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出差行为,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1、差旅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a)公司员工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公司所有人员出差在600。

为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公司不鼓励驾驶汽车出差,在总裁特批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出差可以选择自驾。

自驾车报销标准:150公里内每车每次补助150元,150-300公里内每车补助往返油费过路费500元,300—600补助700元,每次不限时间。600公里以上至1000元封顶。4-2:差旅住宿、补贴标准:

(收据)报销。连续出差7日以上按40元/天补助。公司除交通工具、住宿费、补贴,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4:出差日期的计算

员工出差可以按所乘交通工具日期计算出差天数,出差天数(24小时)算头不算尾,但一天(24小时)超过8小时,可增加一天补助;自驾车按公里计算,补助按4-1(b)执行。

4-5:员工出差前,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回来后,差旅费由出差。

要写明人数),出差起止日期必须和火车票一至,住宿日期要和该发票一致。补贴按住宿日期发放。报销单由经理签字,人力、财务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总裁(委托人)签字后,出纳核实后办理。

备注:

以上费用必须在实际发生后按标准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注明起始和终止时间、地点、内容)。公司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安排食宿。

5、本制度自发布日执行。

财务部。

1220。

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部印发了最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对差旅费的相关财务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差旅费的一些界定无疑会对企业类似费用的处理产生很大的实务影响。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对差旅费管理的解读,欢迎阅读!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住宿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机关差旅费不实行餐费报销,只能实行伙食补助。对于企业,并无类似限制。

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机关差旅费中对于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都实行包干制,实务工作中不少企业也效仿之,将两者合并为出差补助予以列支。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办法不仅规定要及时报销,而且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此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坚持凭票报销,按照规定标准和口径列支。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纳入差旅费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标准,对于企业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补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原则上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出差补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4月30日。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3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差旅费报销及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使公司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报公司办公室经总经理同意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办公室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可视情况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办公室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报销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 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据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所有出差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一般工程维保每次出差保持在2天内完成,超过2天的所有补贴减半,特殊情况报部门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所有需驻扎工地现场的工程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伙食和住宿,一律不享受餐补和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领导可乘坐飞机、软卧;部门经理级:可乘坐飞机、软卧、硬卧、汽车,乘坐飞机、乘坐软卧需报总经理批准;其余员工乘坐火车硬卧、汽车,乘坐飞机需报总经理批准。经理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乘坐出租车,如有特殊情况需乘坐出租车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2、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3、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领导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4、 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餐补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招待费用由领导核定,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5、员工出差返回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付。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6、财务部有权对不实的出差费用向员工出差地有关单位直接查询,如有虚假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处罚。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9、车辆加油费和过桥路费报销:车辆因公使用前必须填报派车单,填实公里数和往返地,报销一律凭派车单进行核算,无派车单一律不予报销。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 目的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差旅费开支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全公司

三、 职责:

1、 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实施本制度。

2、 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所有费用支出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四、 各级别人员开支标准

出差期间的报销标准,按职员、主任(区域经理级)部长级(含部门主管)总监级四级报销标准。

说明:

a类城市(6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

b类城市(61个):

1、省会、直辖市(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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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庆、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乌鲁木齐、兰州、西宁、西安、银川、郑州、济南、太原、合肥、武汉、长沙、南京、成都、贵阳 、昆明、南宁 、杭州、南昌、拉萨、福州、台北、 海口。

2、其他地区(32个):宁波、温州、台州、金华、泉州、佛山、东莞、中山、湛江、北海、汕头、苏州、无锡、常州、临沂、洛阳、曲靖、桂林、延安、遵义、九江、宜宾、青岛、威海、烟台、潍坊、日照、唐山、大连、鞍山、大庆、鄂尔多斯。

c类城市:其他城市

五、 伙食补助规定

1、 本市所辖市/区及周边城市出差,当日往返补助20元/天。市内出公差不能回公司就餐的补助15元/天。

2、 市外省内出差,当日往返的,补助40元/天,当日不能往返的参照外省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3、 办事处人员出差到附近地区,当日往返的40元/天,当日不能往返的参照外省出差补助标准。

4、 出差伙食补助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不需出具补助票据。

六、 差旅费报销的一般规定

1、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实际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2、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要事先还清借款,前不清后不借。由本部门总监签批,部门借款汇总表由总经理批准并交财务部备案。其他特殊费用须提前申请特别说明后由总经理批准。

3、 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 按规定在公司工作实习期满,正式录用的父母不在本市的外地未婚大学生及公司特聘家庭不在本市的外地人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车船费标准参照出差标准。其余费用不予报销。

5、 因公乘坐飞机的,由机场到市内,如果在晚上10点以后降落的,可以乘坐出租车,否则一律报销机场巴士费用。

6、 票据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粘贴,每张粘贴单最高粘18张票。并在票据右上角注明时间、地点、金额。

7、 出差回公司七日内将粘贴好的票据交给财务审核报销。否则按占用公司资金处理每天收取占用费5元。

8、 任何人不得随便接受客户的吃请及其他礼物。

七、发票报销规定:

1、 车票:50元以上的车票一律凭机打票,如果是手撕发票,只按票价8折给予报销。

2、 购票或退票手续费报销限额30元/次/人,超出部分自理。

3、 住宿发票和市内公交发票,必须是到达目的地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 出租车票需注明出发地,目的地及乘车日期、时间、金额。

5、 不是合格发票和连号车票一律不予报销,包括住宿发票和出租车发票。

6、 因票据丢失的,不得用其他票替代,需先提供文字报告说明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按票据金额报销80%,自己承担20%,经财务审核后另行报销。

八、 住宿费报销规定

1、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个人自理。情况特殊需电话请示分管总监批准方可住宿。回公司后出具书面报告经分管总监签批后方可报销。

2、 出差人员有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3、 凡同性出差同一地点的,两人只能报一个人的住宿费用,费用限额按级别实行就高原则。总监级以上根据情况可以单独住宿,但注意节俭费用。

5、 在办事处所在地出差的,一律吃住在办事处。不能在办事处吃住的特殊情况需请示总经理,回公司后出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报销。

九、 交通费报销规定

1、 火车:可以乘坐普快、特快及动车、高速铁路的普通硬座,乘坐普通火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乘坐不超过6小时但在0点以后下车的,可购相应的硬座卧铺票。

2、 无卧铺票坐茶座40元以下的凭票实报。

3、 轮船:任何人不得乘坐二等(含二等)以上仓位或豪华游艇。可以乘坐硬座快艇。

4、 汽车:在出差目的地出租车限额30元/天。出差当日及回来当日允许报一次营口市内出租车票。销售总监出租车费实报。

5、 短途出差费用只报销客车票,下午5点以后允许坐穿线车。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请示总经理批准。

6、 飞机:乘坐普通火车或汽车需10小时以上的,可以选择乘坐飞机:(1)公司总监级机票须9折及以下,部长级8折及以下实报。(2)主任(含区域经理)7折及以下,业务人员6折及以下实报,无打折机票须提前请示总经理并出具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一律参照目的地普通火车硬卧同等价位报销。

7、 特殊情况需请示总经理后再定。本标准实施以后,对特殊费用不是特批的不给报销。

十、 带车出差报销规定

带车出差除交通费外其余按正常出差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2012.5.1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此前所有相关标准一律作废。

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办法不仅规定要及时报销,而且要求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此对于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坚持凭票报销,按照规定标准和口径列支。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纳入差旅费的出差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包干标准,对于企业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法上并不限制出差补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原则上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出差补助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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