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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 湖北党员干部在线学习心得(精选8篇)

时间:2023-10-13 23:27:21 作者:紫衣梦 2023年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 湖北党员干部在线学习心得(精选8篇)

实习心得是对自己实习期间所取得成绩和进步的总结和自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军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并希望能够给大家写作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路。"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全市组织系统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5日举行。市委、组织部长吴深生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吴深生指出,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开展向廖俊波同志学习活动,把学习活动与推进当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廖俊波精神、争做廖俊波式好干部的浓厚氛围。要对照高线标准,深刻理解廖俊波同志精神实质,强化党员干部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学习活动取得实效。要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挖掘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传递正能量。要关爱一线干部,突出正向激励,强化联系慰问,健全帮扶机制,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要强化一线考察,服务发展大局,推动各项工作提速增效。

会议传达了省委、市委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有关会议精神,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4月27日至28日,市委组织部在武平县举办全市组工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培训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钟冬桂、武平县委组织部长吴宇川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就如何做好全市组工宣传信息工作,钟冬桂强调,要围绕迎接党的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这条主线,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提升组工信息工作水平,为完成组织工作中心任务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各信息员要发扬“安专迷”精神,努力成为既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又有专业精神、专业作风的信息工作行家里手,举全市之力将龙岩的组工信息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培训邀请省委组织部、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分别围绕做好信息专题、把握信息报送重点和提高信息编报质量、政务互联网信息安全、党建微信运营技巧等方面工作作了专题讲座,系统讲授了相关业务知识。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广东适应社会信息化的新趋势,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努力探索创新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推出“网络学习天地”理论学习服务平台。党员干部普遍反映,“网络学习天地”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方便受众学习阅读,整合了信息资源,为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1、积极开展理论宣传普及活动,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深入人心。“网络学习天地”把宣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作为重点,把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作为重要任务,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理论素养和各方面能力。“网络学习天地”及时刊载党和国家重要会议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战略部署,刊载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研究阐释党的创新理论的重点文章,进一步拓展了党员干部的理论视野。比如,开辟“经典重温”栏目,主要摘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当今现实具有指导意义的经典语录;开辟“大众话语”栏目,主要摘登党员干部对科学理论的理解和诠释;开辟“党史今日”栏目,回顾党的革命和建设史上的重大事件,生动展现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历程。

2、引导社会思想潮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网络学习天地”始终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重中之重,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树立践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设“高层声音”、“咨政名言”等栏目,摘登一些高层领导及专家学者的观点和评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开设“一语惊人”、“每日一句”等栏目,选登一些格言警句、励志名言等,开展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推动党员干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5月4日下午,市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魏主持召开全市组织部长座谈会,传达贯彻全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座谈会精神。

魏指出,全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座谈会于近日在福州召开,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部长及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单位有关同志作了交流发言,省委、省委组织部王宁部长进行了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了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肯定了去年我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明确了今年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要求,即:做到“三个坚持、三个不断、三个确保”。“三个坚持”,就是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学思践悟、知行合一;坚持全覆盖、常态化、重创新、求实效。“三个不断”,就是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的“四自”能力。“三个确保”,就是确保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党性坚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把握6个重点问题:一要在真“学”实“做”上深化拓展;二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三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四要切实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五要完善查找和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六要把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魏强调,我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座谈会将于近期召开,各地要提前谋划,从四个方面做好准备。一要发挥特色优势,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发挥和弘扬闽西红色资源优势,把“红色基因”融入党员血脉,把知行合一融入工作,争当红土先锋。二要挖掘先进典型,树立先锋模范。以学习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为契机,挖掘和选树闽西的先进典型,凝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营造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不断强化党员“四个意识”、做到“四个合格”。三要明确问题清单,抓督促指导。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函询诫勉等方式督查整改,防止“灯下黑”和“两张皮”问题。四要学思践悟、不断完善自我。在学思践悟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进一步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切实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

与会同志还就《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干部交流调任机关工作和全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等其他事项进行了讨论交流。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北京高校教师党员通过在线学习,有利于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北京高校教师党员在线学习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务院1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特罗瓦达举行会谈。

表示,中国同圣普关系实现正常化,符合圣普国家和人民利益,顺应时代发展大势。中国一贯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都应相互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希望圣普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中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基础上,同圣普增强政治互信,推进务实合作,扩大人文交流,开启两国关系与互利合作新篇章。

强调,中方愿同圣普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对接发展战略,落实好两国五年框架合作协议。希望双方在旅游服务业、农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中方愿根据圣普的需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包括提供更多来华留学培训名额和派遣医疗队。

指出,加强同非洲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中国长期、坚定的战略选择。中方将秉持真实亲诚的对非洲政策理念,支持非洲实现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愿继续同包括圣普在内的广大非洲国家一道,推进非洲“三网一化”建设,在中非合作论坛等框架下加强合作,提高非洲自主发展能力,实现中非互利共赢。

特罗瓦达表示,圣普与中国复交开启了两国关系的新篇章,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圣普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尊重中国主权和核心关切,巩固双方政治互信。圣普对两国关系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期待中方分享发展经验,愿发挥自身经济优势,与中方落实好双边合作框架协议,为中方企业投资兴业创造良好条件,加强旅游、渔业、基础设施、人员培训等领域合作,带动圣普发展,造福两国人民。圣普视中国为朋友与伙伴,高度赞赏中国政府的对非洲政策。

会谈前,在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为特罗瓦达举行欢迎仪式。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晓峰等出席。

会谈后,两国共同见证了双方经济技术、人员往来、基础设施、旅游等领域多份双边合作文件的签署。

中共中央、近日对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廖俊波同志任职期间,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无愧于“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称号。广大党员、干部要向廖俊波同志学习,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真心实意为人民造福。

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优秀基层干部因各种原因在基层一线工作中不幸过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这些优秀基层干部的家属,满腔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特别是要把他们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照顾好。这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落实。

廖俊波同志生前是福建省南平市委、副市长,武夷新区党工委书记,曾任政和县县委书记,20xx年6月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20xx年3月18日,廖俊波同志在赶往武夷新区主持召开会议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因公殉职。

中共中央、xx日前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的有力抓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要坚持不懈抓下去。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引导全体党员做合格党员。要抓住“关键少数”,抓实基层支部,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要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各项举措,保证党的组织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保证广大党员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16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书记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他指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深刻阐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在真学实做上深化拓展,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引导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作用,用有效制度机制推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强化党性修养、带头严格自律,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把“两学一做”作为“三会一课”基本内容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抓好基层支部相关制度建设,夯实党的组织基础。要完善查找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经常进行党性体检,深化问题整改,在补齐基层党建短板、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上持续用力。要推动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凝心聚力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责任清单,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典型引路,充分调动基层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学习教育的新成效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赵乐际在会上传达了的重要指示并作总结讲话。他表示,要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不断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思践悟、学做结合、知行合一。要突出思想政治建设这个首要任务,整体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功能、组织优势、组织力量,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把党员、群众组织起来,为实现党确定的宏伟目标共同奋斗。

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湖北省和交通运输部、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党组)负责同志在会上交流发言。

刘奇葆、张春贤、赵洪祝出席会议。

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及中管企业、金融机构和高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政治工作部、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近期,外国语学院教师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全会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专题培训学习。

支部成员共同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并悉数发言畅谈体悟。外国语学院院长、西语系主任阎国栋教授作为支部成员之一参会并发言,他认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党章的基本内容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章的修订体现了新的形势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是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的新展现。只有把党章学习好、贯彻好,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在党员领导联系基层党支部工作中,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李娜负责联系西语系教师党支部,李娜也参加了此次专题学习并发言,她谈到党章是各级党组织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全体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因此,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武装头脑,用党章规范行为,用党章指导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

随后,支部教师党员共同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系列讲话提出了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和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上接力奋斗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支部全体党员教师表示,一定通过认真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立足本职工作,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西语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周新凯部署了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下一阶段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要求教师党员结合实际工作继续开展“两学一做”系列活动,结合《党章》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行学习讨论。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基础学习测试题

一、判断题

党章

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择优吸收的原则。(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3.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4.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5.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6.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7.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支部大会讨论决定。(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8.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1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1.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2.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15.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6.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7.党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派驻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的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规定,与党章把“克己奉公”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1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廉洁自律和纪律的要求具体化。(a)

a.对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一是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2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坚持正面倡导,参考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a)

a.对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

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a)

a.对b.错

解析——《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2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5.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6.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7.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8.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9.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最重的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0.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1.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4.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9.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40.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1.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2.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4.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4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6.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7.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8.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9.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5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终止预备期。(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5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4.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其党籍。(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5.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57.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58.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重要经济损失。(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59.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6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6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2.通过讲座、论坛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63.为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公开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提供方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4.通过报刊、书籍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5.通过电视、广播、报告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6.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7.制作、贩卖、传播公开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9.制作、贩卖、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私自携带、寄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1.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对不明真相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77.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9.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82.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83.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b)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8.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9.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9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对b.错

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深感要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必须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通过在网上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二五规划中的民生与社会建设的重点问题》、《中央关于“三农”发展的新思路》等时事热点、政策解读、农业现代化方面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学习,觉得受益匪浅,感受至深。

一、争当学习型干部,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武器,是新的形势下做好基层领导工作的重要法宝。作为一名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由于长期从事具体实际工作,对于理论知识、政治经济发展方向接触的相对较少,平日中只注重处理具体工作,而忽略了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的学习。这县委委组织部推出网上学习的平台,对干部队伍强化学习、提高素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是在线学习解决了工学矛盾的突出问题。它突破了面对面式授课,使整个学习变得灵活便捷,完全可以利用工作的闲暇时间进行学习,因此一些零散的时间也就变成了学习充电的好机会。

二是“干部在线学习系统”利用灵活的时间和丰富的内容,提供了一个完全可以根据个人所需自主学习的平台。在完成必读篇目或选学篇目的同时,还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历史文化、科学技术、领导艺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学习的针对性强,效果也非常明显。

二、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工作的水平和本领。按照“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干部在线学习这个平台,让我对全国全省的情况有了全面的认识,对社会、民生、三农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有所提高。通过在线学习切实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了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基层工作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在实践中找不足、找差距、定措施,在实践中把知识变成能力,提高工作水平。

三、学习贯彻精神,指导全乡工作实现新跨越。的顺利召开,实现了党的领导核心新老交替。对于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在线学习精神,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主张,都是人民利益的科学体现。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政策主张,更加紧密地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忧人民所忧,把人民的幸福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今后我乡将以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六化建设、冲刺中部百强”的总体思路,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强抓机遇,赢得先机,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聚力攻坚乡重点项目,着力抓好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模养殖业,大力发展核桃规模经济林,实现全乡的增收致富。

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三是完善加强社会网格化管理,为全乡的安全稳定、平安和谐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我认为干部在线学习是开阔视野的窗口,更新知识的课堂,提高能力的途径,交流工作的载体。它以生动的形式、丰富的内容和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拓展了干部的学习内容和学习途径,调动了干部学习的积极性,让学习渗透到了每个人生活和工作中,为我们搭建起了一个“学得快、记得牢、用得好”的现代化学习的平台。

党员线上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要求,现就泽普县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等五部分组成。本报告资料数据统计期限为20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内容为泽普县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20_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本单位提交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泽普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一、概述

20_年,在泽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泽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强化公开监督,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工作格局,实现了政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指定政府办公室一名秘书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全县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各类点、渠道4个,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人数30人。全年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3次,举办覆盖全县各单位、乡镇工作人员相关培训班2次,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20人次,有力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两项制度。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公开不出事故。

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安全审核工作列入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范畴,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不规范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三是认真落实“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阐述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含受理机构、受理原则、受理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

四是充分利用“中国·泽普”网相关专栏,广泛宣传《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条例。

(三)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条件的不断成熟,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了“我爱我家·我爱泽普”、泽普县维稳信息举报平台、泽普县党员学习微平台、泽普县稳定工作宣传微平台等微信公共平台,在《喀什日报》开设《泽普周刊》,及时将全县各类政策、公务信息传达到最基层群众当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_年,泽普县向社会主动公开了县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普通文件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普通公文在内的相关政府信息,并及时公布了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突发公共事件、防汛抗旱等方面的信息内容;同时,在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公开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等信息。泽普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要求,对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同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20_年,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0条,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信息360条,新闻信息1764条;政府职能类信息152条;政府重大决策类信息20条;人事管理类信息14条;工作动态类信息152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开展了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从20_年1月1日截至到20_年12月31日,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全年接收依申请政府信息110条,其中当面申请数97条,信函申请数11条,网络申请数2条;申请办结数68条,其中按时办结数57条,延期办结数11条;申请答复数120条,其中属于主动公开数70件,同意公开答复数39件,不同意公开答复数2件。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全县尚未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案件,通过论坛留言、投诉举报、建议献策282条,投诉举报均按时按期给予回复、转办。

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思路

20_年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按照要求稳步推进,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求及上级部门此项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还不高。二是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三是部分单位对公开的信息有顾虑,怕公开的越多,泄密的机会越大,使政府信息的公开度大打折扣。四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不及时,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关系的水、电、气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公开不全面。五是信息公开平台不够健全,公开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拓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狠抓现有制度落实到处,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加大乡镇、部门信息公开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提高乡镇、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业务日常督查。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制度,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努力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目标。三是继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便民性,充分利用“中国·泽普”网公布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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