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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精选8篇)

时间:2023-10-08 15:36:29 作者:文锋 2023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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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一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v^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v^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v^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从事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三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职能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知识产权、工商、国资、税务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环境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六条【成果所有权改革】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成果处置权改革】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取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成果所有权授权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授权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依法取得。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上款符合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变更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依法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在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提出变更申请三个月内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政府介入权】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完成成果登记之日起六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不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条【单位收益处置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运用市场机制定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拍卖前基准价格。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畅通企业获取成果信息渠道】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制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转化奖励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按上款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益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收入申报和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工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转化收益分配实施时限】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在现金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现金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股权奖励。

第十八条【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转化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时,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留归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时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核算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机制】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上款规定的投资协议退出,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经费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科技金融支持】支持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土地支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用地。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技术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建设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和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成果登记与转化信息公开】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同备案登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欺诈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骗取利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四

1。1经费投入少,市场意识薄弱,影响成果本身质量与适应性林业科技人员商品化、市场化意识不强。一些成果仍然停留在三品上(奖品、样品、礼品),有相当数量的科技人员搞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表论文、评职称,追求成果达到的水平级别,至于如何在实际中应用,产生效益,往往很少顾及。有的项目由于缺乏资金,取得的成果不配套,不过硬,或选题的时侯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与生产实际需要,注重完成研究任务的多,而对于成果出来后其应用价值和如何适应市场推广的因素考虑少,加之我国林业科技成果到大批量生产又没有经过开发试验与中试生产,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低;物化成果占有份额少,单项技术成果多,综合配套技术成果少等多方面影响,致使成果整体质量不高,或缺乏实际价值,林业成果转化艰难。

1。2林农缺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积极性林农是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主体,其文化水平高低决定了科技成果能否被接受和应用。我国农村林农整体素质低,绝大部分没有受过正规教育,高中没有毕业的占大多数,少数人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因此,对采用新技术、新成果的积极性不高。好的成果林农不接受,同样也转化不了,或者是被动接受,形不成规模,实现不了产业化。加之,林业生产周期长,地域性强,见效慢,绝大部分成果的转化受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为因素影响大,推广应用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短期内难取得成效等,致使林农对先进技术需求、主动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弱,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

1。3推广机构不完善,机制不活,成果转化渠道不畅林业科技成果能否实现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关键在于成果能否及时顺畅地传播扩散到成果采用者手中,使其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效益。而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便是推广机构与人员。多年来,党和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农业推广工作,推广机构日益健全,人员队伍趋于稳定,但还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如:少数市级、县级推广机构体系不健全,不同程度地存在“网破、线断、人散”的现象,推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运行机制不灵活,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若政府部门的某一环节出了问题,那么科技成果就有可能被束之高阁,不能充分调动推广人员与林农的积级性;科研部门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少,推广部门与行政以及相关单位之间不协调,推广人员与林农之间未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容易造成科技人员与生产脱节,与林农需求脱节,成果转化渠道不畅;因而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要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慢,产业化程度低的现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五

5月25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选聘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

据悉,修订后《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借鉴吸收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明确了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为促进甘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确定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规定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六

要加大对林业基础科学的研究,结合国家的战略需求,同时要创新林业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推动林业新兴产业的发展,比如可以创制生物节能保温材料等新产品,运用森林资源的数据遥感技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和集成应用等,推动林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对于其中的关键技术要重点攻关,为其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可以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的综合评价和技术体系,突破经济林高产良种的栽培技术,提高其年增产,并创建大尺度的荒漠化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荒漠化监测的有效管理,并全面推广林业发展中病虫害的预防技术,进行松香的深加工,提升松脂产业的深加工水平。最后要加强科技创新的条件建设,打造创新平台。国家的林业科学数据和林木种质资源平台已经进行了认定,并开展了绩效考核,步入了稳定运行的阶段。

2.2推动产学研结合

在林业发展和成果转化中,要组建产业技术的创新联盟,结合产业技术的发展需求,推动当地科研院校和大型企业间的创新联盟建立,当地政府也要为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为其创新发展渠道,在产学研的机制和模式上进行鼓励引导。其次要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对于沙地、石漠化等地的植被恢复技术和沙产业的开发、生态防护和综合治理等技术可以进行广泛应用,加大对木竹材的加工利用和农林剩余物高效转化新技术的应用发展,实现林业的科技化发展,并带动当地的区域经济发展。同时要加强院省合作,推动地方经济间的发展合作。各地政府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一起开展林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强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运用多种合作形式,注重当地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政府可以派出一定的科技特派员进行研究发展的指导,带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2.3发挥资源优势

在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地方政府要利用当地的`科技资源优势,成立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就林业发展中的气候变化、防灾减灾等有关影响因素设置专题进行科技咨询,并为当地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地方政策的实施提供依据。对于油茶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油茶科学研究中心,并构建其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其次,科技推广工作的建设载体是林业重点工程,其面向基层单位、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政府要大力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推动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了具有国家和行业标准为骨架的林业发展模式,建立林业标准体系框架。

2.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并依托科研项目进行团队的建设创新,形成创新的发展团队,资深的科学家和专家领头,并要跨多学科、地域和部门进行协作。其次,地方政府要激励人才培养,为他们提供国际学习合作的机会,外出考察、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带动当地重点林业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还应注重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杰出青年的奖励评选和高层次人才交流等,通过设立院级的科技进步奖等机制,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积极性,完善人才培育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知仪.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与实践[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7-9.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七

【摘要】企业的科技成果转换为技术标准能够推动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和企业生产模式的改进。但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过程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梳理和分析。一旦企业的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便能够帮助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这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成为带动该领域日常生产模式改进与发展的领跑者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企业;

科技成果;

技术标准;

模式;

转化

1引言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阶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速率也在不断地加快。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能够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标准,那么其在日常的市场竞争中就能够更具优势。就现阶段而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模式研成为相应研究者的重点观察对象。但有关研究毕竟尚未成体系,倘若能够对相关转化模式进一步深入了解与分析,或许能够在未来使得相应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与效率获得进一步的提升。

2科技成果概述

想要使得企业科技成果能够较为顺利地转化为技术标准,首先要对科技成果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所谓的科技成果含义较为广泛,由于不同的科技成果能够起到的社会功用有较大的不同,因此,从社会功用的层面来对科技成果进行划分,企业的科技成果可以被划分为基础公益类的、共性技术类的和专有技术类的科技成果。所谓基础公益类的科技成果,是服务于基础大众,符合大部分群众利益的科技成果。这一类科技成果并不具备较强烈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对大部分人民群众都能够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而共性技术,指的是在某个行业内进行多项技术联合的技术联盟,该类科技成果虽然有行业限定,但不单单属于某一个企业,它能够为所有与相关技术所关联的联盟企业提供必要的竞争优势。而专有技术类的科技成果,指的是某一个企业或个人自身所掌握的科技成果,这一类科技成果倘若需要进行技术标准转换,并不需要与其他科技成果进行合作。

3技术标准概述

在对科技成果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之后,相应研究者还应当对技术标准的概念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对应科技成果的三个分类,技术标准也可以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共技术标准,它所对应的是基础公益类的科技成果。这一类技术标准虽然具有排他性,但是能够被大部分人免费使用,它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这一类技术标准通常由公共权力机构来进行确定,较为常见的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第二类是联盟标准,其所对应的是共性技术科技成果,这一类科学技术的确定为的是方便联盟内部的有关企业,相比较公共技术标准而言,这一类技术标准更具排他性和竞争性。第三类是私人标准,指的是企业内部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标准,相比较联盟标准而言,这一类技术标准更具排他性和私人性。这类标准也是本文所需要进行重点研究的企业标准。

4模式研究和措施分析

第二种模式是使用企业自身的实力来帮助进行相应成果的转换;

第三种模式是通过技术引进和后续开发来进行相应科技成果的转换。第一种模式适用于有关高新技术的拥有者想将他所拥有的科技成果转换成技术标准,从而帮助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这种成果转换模式通常会在科研机构和专业高校中应用。相比较企业而言,科研机构和专业高校并不具备承担科技成果转换高风险的能力。因此,其通常会通过市场融资和风险投资的方式来进行相关风险的转嫁。换言之,这一种模式在现阶段的科研机构和专业高校中经常出现。第二种模式适用于自身经济实力较为强大的企业,这种企业通常已经具备了独自进行核心技术开发的能力,因此,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来帮助进行相应科技成果的转换。而应用第三种模式的企业,自身并不具备较强力的科研开发能力,因此,在探知某项技术较具开发潜力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购买专利或联合开发的方式来进行自主的后续研发。想要在自行转换模式下,选择一种合适的模式来进行科研成果的技术标准转化,相关研究者必须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相应的市场竞争环境来选择合适的转换模式。倘若相关研究者本身属于并没有较高风险承担能力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就并不适宜选择第二或第三种自行转换模式来进行相应科研成果的转换。倘若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较为强大,却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转换模式来进行科研成果的转换,就无法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有关模式的选择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如此才能够选择出较为适当的转换模式,推动相应科研成果的转换。4.2产学研合作转换模式。除了自行转换模式之外,产学研合作转换模式也是一种在企业科研成果转换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出现:第一,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缺乏相应的科研能力,需要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和专业高效来帮助进行科研成果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企业仅仅是委托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帮助进行科研成果的转换,因此,在科研成果转换完成后,其标准化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均由中小型企业自行承担。第二,相关研究机构与高校以专业技术入股的方式来参与相关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校或科研机构已经以技术的方式进行了入股,那么在标准化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便需要由中小型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中小型企业本身缺乏相应的科研能力,只能通过寻找合作方,即具备相应科研能力的机构来帮助进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转换。但在这一种模式中究竟选用何种方式来达成相应的技术标准转换效果,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企业方而言,倘若相应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风险性较小,那么便可以使用第一种转换类型来进行转换过程的委托,后期的风险和利益都与科研机构以及专业高校无关。这种方式的选用可以使得中小企业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而言,在进行相应转换类型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的难度和风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对应的转换方式。4.3高新产业园区转换模式。所谓高新产业园区转换模式指的是科研机构和企业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共同进行相关科学技术的研发以及经济利益的获取。这种模式的存在,能够加快科研成果向技术标准转换的速率。就目前而言,这种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由政府组建的高新产业园区。这一类产业园区的形成,为的是帮助地方经济实现稳定健康发展,使得地方科研成果转换能够取得更大的突破与改善。第二类是由于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之间并不存在过深的交集,因此,需要通过产业园区的搭建,使得企业与科研机构和专业高校之间有更加方便的往来方式,使得相应的科研成果能够迅速地被转化为技术标准。这两种类型各有千秋,在第一种类型中,由于相关产业园区是由政府牵引搭建的,因此,其具备各类优惠政策和服务来吸引相应高校和企业入驻。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高校而言,这一类型的产业园区都更具稳定性和安全性。在第二种类型中,产业园区本身起到了沟通桥梁的作用,相关产业园区存在的意义是为相应中小型企业提供创新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支持。因此,对于相应高校和科研机构而言,这一类产业园区能够为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带来较为丰厚的经济报酬。无论选择哪一种类型的转换模式,都具有其特有的优缺点。相关中小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必须按照自身的情况来进行适当选择。

5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科研成果向技术标准的转换,是使得有关企业实施产业升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因此,相关企业必须寻求最为合适的模式来进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转换,这也能够为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以及经济的全面进步带来正面影响。

【参考文献】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转化调研报告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通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汇报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篇八

1)摸准市场需求和市场容量。林业科技成果推广的前题是做好市场调研,面向生产实际。要求成果具有成熟性、适应性、效益性和组合性。如,推广林木良种,尽量将种子、植保、土肥、栽培等各专业的科技成果有机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实现科技成果系列化开发。2)认识林业科技成果的地域适应性。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条件。必须因地制宜,防止盲目引进。如,20世纪80年代我市大面积发展山碴、红富士苹果,90年代用银杏作通道绿化,不是气候不适宜,就是措施不到位。因此,尊重科学、讲究科学,科学规划,筛选本区域适用面广、见效快、效益好的科技成果是保证尽快形成生产力的关键。3)对产业化成果,要了解市场信息和走势。实践证明,产业化成果的转化,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产品为龙头确立主攻方向,逐步形成系列化技术。如,保德县红枣综合丰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就是按照市场的需求,取得初步成果后再到生产中检验、应用。并根据反馈,由推广应用单项丰产技术措施发展到推广应用4项综合丰产技术;由推广生产优质产品技术发展到产品采收后的坑枣技术。这种逐步拓展的系列技术,为枣区人民打开致富之门,仅红枣年收入近500元/人,占人均总收入的30%以上,2/3的贫困人口因发展红枣产业解决了温饱问题。事例说明,只有形成产业,才能扩大成果转化率,产生规模效益,达到最佳的推广效果。

2健全推广体系

1)抓好科技推广体系建设。要建设以省(市)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为“龙头”,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为骨干,乡(镇)林业推广站为基础,村级推广组织为网络,科技示范户为榜样的林业技术推广网络。2)从政策上倾斜,从经济上扶持,增强推广机构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推广成果的实力。按照中央六部委下发的《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和《农业推广法》,认真做好稳定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及推广队伍工作,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他们在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发挥媒介作用。通过示范、讲授、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为生产力部门培养技术骨干力量,使新技术及时为广大林业生产者所掌握。同时,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提高新技术、新成果的传播速度和效益,使它在提高广大林农的科技意识和致富本领上产生积极的作用。

3坚持样板示范

林业生产周期长、直接经济效益慢,而较高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又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因此,选择代表性强、基础较好、规模适当、条件具备的地区,建立不同类型的林业科技试验室及实用技术组装配套的技术开发示范基地,探索科技与生产相结合的途径。走边试验、边示范,以试验带动示范,以示范促进推广的新路子,为大面积、大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及建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机制提供经验。

4建立“四位一体”的转化机制

通过计划的导向作用,财务的资金保障作用,生产依靠科技、科技面向生产的协调机制,来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计划部门要把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作为立项依据;财务部门多层次开辟资金渠道,起到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作用;生产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对科技的需求,积极主动采用科技成果;科技部门面向生产及时为生产建设提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解决生产中突出的技术问题。在成果鉴定时要有计划、财务、生产、推广部门参加,既鉴定成果,又研究推广应用,保证林业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加大推广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大力推广以集水造林为中心的汇集径流系列抗旱造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封山育林技术,枣树四项丰产技术、核桃去雄技术、青杨与沙棘乔灌混交的营林技术,abt生根粉、吸水剂、植物抗寒剂、防啃剂等林业新材料及新产品应用技术。特别是要抓好重点林业工程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优势集成,提高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规模效益。

6形成多元化的推广投入体系

解决林业科技投入不足的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投资机制。首先要争取国家对林业科技投入,同时增加对科技推广的投入,建立林业科技推广发展基金。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保证每年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费和掌握的育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基金,专门用于林业科技推广和关键技术攻关。其次,各地要营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鼓励、吸收各种投资主体参与成果转化,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创造良好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机制。到,使全市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从现在的不足20%,提高到30%以上,为推动忻州市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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