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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塑料瓶片销售合同(实用7篇)

时间:2023-09-09 14:07:22 作者:笔尘 2023年塑料瓶片销售合同(实用7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一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组织领导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卫生事故。

2、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用人单位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不同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对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应该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1、企业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职业卫生管理、宣传、治理等工作没有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将职业卫生工作作为临时性任务指派给部门去完成。这样就造成工作不够系统,没有连续性、没有针对性,达不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的。

2、规定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规定不够全面,没有层层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业答为只在给职工做了健康体检就是职业卫生了,只要求某个部门联系、组织体检工作,没有将体检后续的如职业病统计、职业禁忌症的调离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实下去,使得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没有全面展开。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二

乙方(购货方):

一、甲乙双方必须是国家合法的药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应相互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相关资料复印机并加盖企业原印章,如因乙方药品证照、资料不全、失效等因素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对方负全部责任。同时甲方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签字或盖章的药品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原件(需要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授权销售品种、地域、期限)身份证复印机,乙方如因非本公司授权的销售人员发生业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药品是资质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标准的药品、同时每批药品随货提供同批号的厂方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国产药品)。乙方从甲方购入进口药品时,甲方应提供该药品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机并加盖企业鲜章。

三、甲方所提供的药品包装应符合药品质量要求,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甲方应严格按照包装标识运输药品,达乙方时,应符合国家对药品运输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乙方收到货物应根据有关标准立即验收,发现短少、破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乙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入库后,因存储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验收时,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负责退换。

五、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乙方开具发票,发票上不能全部列明的,应付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甲方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xxx号码。

六、若消费者因药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甲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药品质量问题的裁定要有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因甲方供货的药品质量问题(有省级鉴定证明)所造成经济法律责任;甲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药品破损或保管不当而引起药品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在经营甲方提供的药品时若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提供详细的符合质量标准的信息,双方如有分歧,以当地省级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八、国家要件管理部门有关药品政策调整时,涉及到甲方所供药品的甲方应负责对药品进行换(退)货。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sp)中的规定为准。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三

1、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一)姓名、(二)标的、(三)数量三个条款。只要这三个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3、(四)(五)(六)(七)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可以事后协商解决的,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四

乙方(购货单位):

质量要求标准:

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封样标准等执行。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并结合封样品的质量状态确定。所有产品保证不良率低于万分之三。

质量保证基本措施:

甲方承诺按照相应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合格后,由双方立封样交甲方保存。如合同中无相应标准,以乙方同类产品标准为准。

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产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甲方承诺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及质量责任相应的考核办法等,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甲方承诺向社会和消费者推荐优质满意的产品。

甲方承诺每批产品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产品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附相关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后,甲方保证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受理,并以热情、积极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电话及一年(从发货之日起开始算)的产品免费保修服务,人为损坏除外。超过质保期或人为损坏的,甲方会收取相应的材料及维修服务费用。

质量异常处理办法

免费保修范围

保修期内按照操作规范正常使用而出现产品质量异常的。

收费维修范围

产品与采购订单记录不符的;

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外观损伤的和仿制产品;

其他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

3、收费方式

甲方修复好后会通知乙方付款,待货款到帐后再发货。

换货条件

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产品无质量问题的,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借口要求换货、退货。

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没有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可以确定,乙方认可甲方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甲方发货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反馈质量问题的,经甲方确认后,可进行换货。

索赔条件

产品的不良率超过千分之三,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维修费用可要求甲方索赔。

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五

1. 生产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装配车间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 生产部每周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1. 严格按照6s管理要求执行。

现场整理

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对于生产现场不需要的杂物、脏物坚决从生产现场清除掉。

现场整顿

b、工件定置:根据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分类摆放整齐,零部件绝对不能掉在地上,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c、 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d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现场清扫与清洁

车间场地必须保持清洁整齐,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场地,打扫卫生;装配工作台面及货架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附近不得有杂物及灰尘。

素养

a、必须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量具、工具用后要归位,不得随意摆放。

b、每个装配工持证上岗,仪容整洁大方。每个装配工工作有序,保持肃静,不得在工作时谈天说笑,大声喧哗。

a、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b、工作期间,不得在生产区域内有明火或吸烟,不准穿拖鞋,不准打赤膊、赤脚。违者罚款50元/次。

2. 严格按照生产部所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合理安排各项生产任务事宜。装配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主管的生产安排和生产调动。

装配工上岗前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装配作业的技能、技巧;熟悉各零部件良与不良的正确区分。

装配工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装配作业。装配时发现零部件不良,要及时向生产部和质检员反映,否则出现批量质量事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各项产品装配过程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装设备、监控测量装置等,必须妥善安排,以避免停工待料。

装配过程中,各工序产量、存量、进度、物料、人力等均应予以适当控制。

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1.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场地。

2.下班时必须做到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3.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六

法人(签章):

(供方)公司名称:

法人(签章):

供需双方根据《xxx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不合格产品、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一条乙方对甲方产品不合格的统计范围,包括乙方入库检验、客户出售过程中、用户质保期内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第二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不合格,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不合格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不合格产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若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可向甲方提出换货或退货,但要确保产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方可退换货物,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在验收产品中发现甲方产品中的磨损产品且影响乙方销售,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磨损产品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磨损产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验收产品中发现甲方产品中的包装破损和包装缺少等情况,有权要求补给相应产品包装,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给出答复或发出相应产品包装,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3个月内如遇滞销产品时,甲方应即时更换或者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为乙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乙方需要保证滞销品的包装完好,不影响甲方的再次销售。

第七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八条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九条对于第至第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

二、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缴纳倍本批次产品货款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以确保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由于质量、供货等原因,双方欲终止合同,乙方有权扣除甲方%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作为支付乙方出售产品因甲方产品不合格造成的部分损害和质量处罚,限期5年,余额返回甲方。

三、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甲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乙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该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工序检验和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奖惩制度等等。

第十三条甲方应不断改进其品质,愿意配合乙方不断提高各自的品质管理体系,达到品质目标。

四、质量责任约定

第十四条乙方在组织入库验收时发现,产品磨损率超过%,乙方有权全数退货,并要求甲方做出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乙方在组织入库验收时返现,甲方提供的产品为返修品,乙方有权全数退货,并要求甲方做出全额赔偿。

第十六条如果产品质量问题率达到或超过%,乙方要求甲方派工作人员到乙方现场检验,甲方应在接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如甲方未能在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乙方超出部分按50元/小时扣除罚款。

第十八条为了防止退回甲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如乙方发现甲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他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并作出5倍货款额度赔偿。

第十九条甲方产品在乙方发生质量或管理问题时,乙方将发出《扣款通知书》。甲方接到《扣款通知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给乙方;甲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48小时内书面想乙方提出,乙方将进行调解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甲方无异议则乙方在到达通知处理期限后直接进行扣款。

第二十条若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或异议回复后不予理会,而在期限到达并实施扣款后再提出异议的:若异议提出时间在扣款日起超过30天内,乙方同意复查的,甲方必须向乙方缴纳500元管理费用;若异议提出时间在扣款日起超过30天,乙方可不予理会。

五、保修条款

第二十一条对于乙方售出的甲方产品,甲方按国家规定负责办理保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甲方提供乙方售后方面的特殊政策,产品的延长质保。

六、附件

第二十三条处理意见,协商不成时,可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供需双方签字盖章视为认可,即日起执行,双方各执一份,传真有效。

塑料瓶片销售合同精选篇七

本文目录
  1. 质量合同范本
  2. 不同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异议的认识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4.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本条是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以货物样品来确定标的物。订货交易多采用凭样品买卖方式。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所以,按照商店中摆列商品购物不属于货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通常采取封存货样的办法,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从而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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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你们好!

受上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线缆公司)之委托,江苏无锡菱方圆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参与其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活动。接受委托以来,本人审查了线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了法庭组织的庭前准备,进行了庭审质证。现就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

xx年至xx年期间,开发公司为开发大酒店工程,与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卖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489565.75元。履行中根据工程项目部的要求临时增补了部分电线电缆,实际交付货额3797489.25元。该部分开发公司已支付货款3315440.07元,尚欠货款计482049.18元。xx年6月至同年11月,开发公司为开发商城与线缆公司就电线电缆买卖签订了九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8732437.21元,由于施工期间临时增补,实际交付货额21485244.59元。该部分开发公司已支付货款12065627.89元,尚欠9419616.7元。两项合计总欠货款为:9901665.88元。该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除部分5%的余款在起诉时尚未到期(注:xx年1月份已全部到期),其余大部分早已到期,应予支付。但开发公司一改合作当初相互协作的态度,拒不支付应付货款,致使线缆公司资金周转脱节,经营受到严重损害。经与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而酿成本诉。线缆公司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及合同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并赔偿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基本事实概括:

5、本案法院于xx年6月13日受理,同年7月13日第一次庭前准备,同年8月31日开发公司提起反诉,同时举证期限结束。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在很久以前就已建立,相互之间的合作一直以来基本正常,交易习惯延习至今。双方在大酒店及商城项目中的电线电缆买卖活动并没有与以往有任何不同之处。合同仅就预计使用的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作出基本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的需要另行增补,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故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述数量为合同暂估数,实际供货有出入的,供需双方按工地需要自动调整,不再另立条款补充。”工程项目部在开发公司的委托下签收货物的行为是受托代理行为,由于开发公司的授权范围、权限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全权委托。因此,经施工项目部签收的合同以外的电线电缆应属开发公司购买。同理,该部分电线电缆的价格也应以签收的送货单上确认的价格认定。开发公司不认可数量及价格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应采信。

至于所谓5%的保质金的支付期限,双方的交易习惯均以一年为限,双方合同的有效期也仅一年,从电线电缆的保管期限来看gb50168-92的规定要求也是一年以内。另外,合同就该部分货款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于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以一年为限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本案双方买卖的电线电缆涉及多个生产企业,规格较多,系低烟无卤阻燃、耐火型产品。就质量而言,该型号产品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电线电缆的导电属性,阻燃、耐火的防火属性,低烟无卤的环保属性。开发公司主张线缆公司交付的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并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也仅仅是孤立的间接证据,报告载明“本报告仅对来样负责”,检测结果仅表明使用后的旧的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不能直接证明线缆公司交付当时新的电线电缆的质量。因为,开发公司提供给检验机构鉴定的检材全部是从已经使用的旧产品中提取,距交货时间最长的xx年6月达两年之久,最近的xx年1月也有八个多月。众所周知,产品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使用性能上,任何产品都有使用寿命,产品经一段时间的使用其质量都会老化,最终丧失使用价值。这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认的客观规律,无需以证据证明。且产品持有人在使用产品时也存在产品被损坏或污染的情形。作为商品交换中的标的物,特指有形物(本案中指电线电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买受人的保管、使用及使用现场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都将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与交付时标的物所具有的质量不再一致。正因为如此,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1.0.5规定“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内。当需要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第2.0.5规定“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规范同时对保管的场所、贮存条件等都有规定。说明产品交付后其质量性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使用、保管的失当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安装使用了一年以上的旧产品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是失真的。另一鉴定单位天津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从专业角度映证了这一常识性道理。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是新产品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以新产品所应具备的质量标准来评判经过较长时间使用之后的旧产品,显然有悖常理,何况法理?开发公司认为即使使用后会发生变化,但几何尺寸不会发生变化。这种说法科学地讲也是不准确的,电线电缆产品有关质量方面的几何尺寸是以毫米或微米为计量单位的,外护绝缘的厚薄经老化后分子结构间隙也会因收缩而变薄,当然各项指标参数的变化有大有小,并不统一,也不成比例。而《检验报告》所反映的是“透光率”、“电导率”、“ph值”等不符合gb/t17650.2-1998的标准,与结构尺寸无关,是理化指数。这三项指标综合反映了低烟无卤的环保性能,同时也反映产品的部分阻燃性能,其他阻燃、耐火指标有的至今仍然达标。所谓透光率是指物质在燃烧状态下散发的烟尘颗粒在空气中密度的倒数;ph值是物质酸碱度的衡量标准;电导率是物质传送电流的能力,是电阻率的倒数。这三项指标不是具体的物质,而是低烟无卤阻燃产品的属性。物质不会发生本质改变,但其性能属性会因老化等而发生变化。尤其在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低烟无卤产品的性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为通过燃烧所测得的物质属性,如果燃烧物中夹杂或渗透了其他物质,其属性必然发生很大变化。所以说依据变化了的质量参数来证明原产品质量是不科学的,因此是毫无道理的。正因为如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时检验”就是为了防止时间过长、保管不当而无法认定交付时产品的质量状况。开发公司认为即使有变化,也不可能有大的变化。变化量的大小、多少,视保管及使用环境等因素而定,是新的主张。产品自交付时起便由开发公司保管、安装及在特定环境下工作。保管是否妥当,安装有无损伤,使用有无污染及损坏等情形线缆公司作为局外人已不得而知。开发公司主张变化只能在多大的范围内,就应举证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就不能成立。

至于《检验报告》的代表性问题,大家知道,产品批次不同,质量不可能相同,生产企业不同,质量也不可能相同。检验的产品属于哪个批次和企业,由于开发公司没有及时检验现在已无法考证。以某一企业一件产品的质量推论其它批次和企业的产品质量明显是不严肃的。开发公司认为检样是随机抽取的,具有代表性。但随机抽样的根本特点是随机性,前提条件是被抽产品所代表的批处在未启封状态,任何一方对该批产品的好坏都是未知的,不应有可选择性。在已经开封使用过的产品中提取检材的行为是有选择的,不具有随机性。如同我们抽签,如果把签文全部打开再去抽签,那还能叫抽签吗?我相信只要有一点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叫选签---选定取签。所以说,法院委托检验的电线电缆代表不了其他产品,只能代表其自身,而且是变化了的自身。

综合上述理由,线缆公司认为其所交付的电线电缆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说开发公司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电线电缆存在质量问题。事实上,线缆公司在交付产品之后,仍向负责安装的施工方及工程质量监理进行质量回访,得到的反馈信息表明,电线电缆已全部安装且运行正常。说明开发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xx年10月12日晚上9时,拍摄於长宁路1018号的一组商城夜间营业照片充分映证了这一点。

线缆公司与开发公司共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十三份。合同是由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内容基本相同,双方就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应期限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其中第十条专设条款特别约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最长的30天,最短的10天不等。异议期限属除斥期限,届期有关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如不及时行使即行丧失。本案线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分批将电线电缆送往安装工地,开发公司的委托收货人---工程项目部均已收货,且已将所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原物已不存在。最后一批的交货期是xx年1月13日。截止xx年6月起诉时,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交付的电线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通知,也没有收到电线电缆发生故障的通知。在线缆公司向开发公司追索巨额欠款的诉讼期间,开发公司才提出电线电缆不合格的抗辩。对此,我们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就标的物质量异议期限已有专门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公司理应在每批收货时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对所签收的标的物进行认真检验,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标的物时,应一方面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一方面及时书面通知线缆公司进行确认,办理更换、退货手续,这样才能把问题解决在开初阶段。唯如此,对于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确保购买的产品完全符合要求,对于线缆公司来说也可以及时向生产企业主张权利,从而确保动态交易安全,不致损失无限扩大。然而开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向线缆公司发出任何通知,而是将所有电线电缆安装使用了,表明其已认可了该标的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视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使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从法律上也无法归责于出卖人线缆公司。因为合同关系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就是违约,法律已视线缆公司的交货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即不构成违约,那么,线缆公司就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

关于合同第十条“但”书部分的约定,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承认没有进行抽样验收,是逐个验收的,只是未进行内在质量检验。因此就不适用使用后再提出的主张。况且这里的使用只能是安装使用,不可能是安装后的运行工作使用。因为《建筑法》(第二、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第二十九条)和《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未经检验而使用建筑材料及阻燃耐火材料。线缆公司不可能与之达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否则,即因其违法而导致该但书部分无效。

那么,开发公司作为买卖活动的当事人,又是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对电线电缆产品的内在质量(即导电性能、防火性能、环保性能)有没有义务和能力及时检验,判明质量,及时异议呢。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是必须的。

其三、gb50303-xx《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国家强制性规范,其中第3.2.1规定“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确认符合本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第3.2.2规定“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技术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在该规范条文说明部分第3.2.11要求“…阻燃性能试验,现场不能满足规定条件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条文说明第3.2.12提到:“通常在进场验收时,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电线的线芯直径比较关注,数据与国际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仅从电线、电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绝缘性能一定能满足要求。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份有关,在进场验收时无法判定的,要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这些强制性规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从建筑专业角度要求建筑企业对进场材料合格与否在使用前作出确认。

其六、《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所称的“检验”与专业机构的“检验”,其措词完全相同。买卖合同专章就产品质量并没有内外之分。只要是验明产品质量的一切方法都包含在本法所称的检验概念之中。检验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应根据不同购买人的特点(所从事的专业、经济能力、法规对其的要求及购买目的以及产品性能对购买人的意义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发公司未就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是其检验不当。在合同关系下,检验虽不是其义务,但是,没有及时检验并异议就必将导致其丧失质量索赔的权利,不能将其行为不当的风险转嫁到合同另一方。即使是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内在质量的异议期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只有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的时间里,开发公司通过竣工验收、试运行等也足以判明产品质量的优劣。

上述六点充分说明开发公司有能力,也应当在收货后、安装使用前及时验明电线电缆各方面的质量,恰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此时再提质量索赔已属权利的滥用。

至于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属售后服务条款,只有在发生产品质量故障的情况下(这里必须强调是“发生”而非“发现”),线缆公司在约定的期间内才负有免费维修的责任。从文表述到合同前后各条的相互关系来看,该条不属于异议条款。否则合同无需订立专门的异议条款。将该条理解为异议条款是对合同的歪曲,违背了合同的真实原意,加重了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其目的是想转嫁合同风险。截止今日,开发公司所使用的电线电缆从未发生质量故障,或者说线缆公司从未收到开发公司关于质量故障的通知。同样也不存在承担拒绝维修的责任。

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电线电缆,由于系争产品国家尚无定型的规格、型号,因此没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其中涉及的单项指标引用了国家标准gb/t12706.1-xx 、gb/t17650.2-1998和gb/t17651.2-1998等。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国家标准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技术指导性规范文件,分别以gb、gb/t和gb/z作为不同标准性质的代号。本案中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至多是国家推荐性标准。而开发公司收货检验,安装施工等所应遵循的标准却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不是某个部门或个人的一家之词。

开发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线缆公司应无偿退换电线电缆,承担其违约金,并要求线缆公司承担其安装拆卸的相关损失。首先,线缆公司认为退换合同标的物、承担违约金必须建立在违约前提之上,线缆公司的行为从事实上、法律上均不构成违约,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退一步讲,假说线缆公司的交货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构成违约,安装拆卸费用损失是扩大了的损失,应有开发公司自行承担。因为电线电缆系建筑用消耗性原材料,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消防法》的规定,开发公司在安装使用建筑材料时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刚性的禁止性规定,开发公司违反上述刚性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而致重新拆卸、安装的损失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扩大了的损失,理应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线缆公司即使违约也不可能预见到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条件下的损失情况。如果开发公司依法行事,及时检验,及时异议,那么重新安装、拆卸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补充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说开发公司享有索赔权的话,也仅能在收货一年以内的部分,主张其权利,超过一年的已无权主张。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三、第六条对上述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同时市高院在《关于民商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中强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不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主动加以干预、调整。说明本案的审理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原则,紧扣合同,审查事实,从而准确把握各方的责任。

综上,线缆公司认为: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延迟履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开发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支持线缆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xx年九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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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渝一中民终第3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88号附3号。

法定代理人周荣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戈,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昌刚,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仲曼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沙民初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讼争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承认逾期交房,且不能证明其在房屋竣工验收后通知原告接房。因此确定一审宣判之日为违约期限的截止日,对双方比较公平。本案合同签订于xx年10月,重庆受“非典‘’影响是在xx年4月至6月,因此 ”非典“影响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事由。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以不超过同地段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为衡量标准,经比较,原告要求按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确实过高,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可予支持。关于水、电、电话配套费,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比较明确,即被告承诺安装独立水、电、气表,电话线安至入户门处,故有关水、电、电话基础设施的安装费用属于被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宜向原告再行收取相关额外费用。综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成立,原审判决: 1、由被告银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仲曼佳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讼争房屋评估月租金528元的130%为计算标准,从xx年 8月31日起至xx年6月17日按日计付,共计6254.68元。2、讼争房屋的水、电、电话配套费包含于房款内,原告无需向被告另行支付此项费用。宣判后,银昌公司不服,上诉称:案涉房屋已于xx年9月2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被上诉人起诉时必然知晓该情况,且上诉人已于xx年12月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接房,故一审确认的违约期限有误;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水、电、电话配套费不合理。为此,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 xx年10月10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其开发的沙坪坝区双碑街66-1号a栋4-2号房屋预售给被上诉人,房屋套内面积66.3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04元,总价款119713元。出卖人(上诉人)应当在xx年8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被上诉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第(3)项约定:“每户设独立水、电、气表。”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第十四条:“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于xx年8月31日前通水、通电;于xx年8月31日前天然气管道安装到户、电话线路安装到入户门处、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到入户门处。” 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上诉人曾通知被上诉人于xx年8月31日接房,但被上诉人认为房屋尚未竣工验收,予以拒绝。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出示房屋竣工验收意见书,证明其开发的鼎盛时代大厦于xx年9月2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被上诉人则认为所谓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系单方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并出示沙坪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xx年11月25日公示一份,文内容为:“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即将竣工验收,为了减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业主对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的一些反映,我们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前公示7日……在公示时间内,如有工程质量或相关问题,请各位业主及时反映,便于协调处理。”被上诉人据此认为该工程至少在2oxx年11月25日前尚未通过竣工验收。

另,在举证期限内,上诉人申请对讼争房屋的月租金进行评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租金评估为540元/月。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收据、抵押贷款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接房通知书、评估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无开发商必须进行了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后才能交付房屋的规定,故应当确认讼争房屋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审针对上诉人的不同交房时间,其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房屋的,违约期限计算至竣工验收时为止;在竣工验收之后交付房屋的,违约期限计算至实际交接房屋为止;对已经实际交房但无法查明交房时间的,违约期限计算至一审起诉时为止;尚未交房的,违约期限计算至一审宣判为止,既符合合同的约定,又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合同签订于2oo3年10月,重庆受“非典”影响是在20o3年4月至6月,因此“非典”影响不能成为上诉人免责的事由。

关于水、电、电话配套费,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交付的房屋应当具备水、电、电话基础设施,故该笔安装费用已包含在购房价款里,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再行收取额外的费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170元,合计445元由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樊仕琼

代理审判员申威

xx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吕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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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纠纷。对于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究竟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这是经常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包括很多司法人员都无法清楚地进行说明。

先从一个例子讲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并将其用于生产线上。但是该套设备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导致整条生产线都无法运行。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该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原告就应当承担证明该设备不能顺利使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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