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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宅基地建房承诺书(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5 14:41:49 作者:灵魂曲 热门宅基地建房承诺书(汇总14篇)

决议的执行不仅需要决策者的坚定决心,还需要全体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决议的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想要更好地理解决议的实施要点?下面的案例会给你答案。

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

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婚否是否农业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请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间数拟选地点。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东西长米耕地平方米。

折合平方米其中:

南北宽米非耕地平方米。

四至。

签字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平面图比例尺:1:500村民代表意见年月日。

村委会意见(盖章)年月日乡镇政府意见(盖章)年月日。

国土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局长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人:年月日。

主管局长:年月日。

县政府。

批示(盖章)年月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号。

说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3.

6.农村旧房重建申请报告。

8.农村房屋修建申请报告。

10.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可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或租用农民宅基地是违法的,一旦发生产权纠纷,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

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你们好!

我是xx省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世安桥村七组村民金小和,因我现有房屋破漏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每逢台风季节和下大雨时心里非常害怕,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房屋急需拆建,消除安全隐患,现向上级领导提出老屋的翻建申请,希望上级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个人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广东省信宜市思贺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子,还是1985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20年,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子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三、我现居住的房子一共80多平方米,要住9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周六日和节日放假的时候,家人回家之后,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这么多人口的需要,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

四、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五、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子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宅基地联合建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房屋及地皮一块,坐落位置为崇州市道明镇政府斜对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联合建房协议:

一、由甲方出地皮交由乙方进行建设,土地面积以土地证为准。

二、房屋由乙方负责设计建造,建房所需资金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施工前,甲方须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相关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改建房屋,所需规划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出路由甲方负责协调。

四、房屋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图为准。

五、如果甲方需要超出设计面积,由甲方和施工方单独核算。

六、房屋建成后办理房产证划割,所产生的经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划割之前土地证由乙方保管。

七、此协议属双方自愿达成,虽未经公证但由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同样受法律保护。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如有违约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乙方:

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20年,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在住的房屋,位于半山腰上,每次暴雨的时候,屋傍边的的山坡都存在山体滑坡的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滑坡,后果不堪设想,将会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其次,现在住的房屋后面,有一条长达20米长的水沟,每次雨季来临,雨水都会淹没屋子的基部,造成雨水渗如屋内,给居住和日常生活造成极为不便,所以,另建新居很有必要。

三、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80多平方米,要住9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周六日和节日放假的时候,家人回家之后,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这么多人口的需要,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

四、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五、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申请人:

时间:

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镇领导:

您们好!

我是白家村的村民王坤能,现家中有x口人,房屋为老式的木质结构,是上一辈父母亲遗留下的遗产,至今已有xx余年。由于建造时期资金短缺,木料质量欠佳,导致房屋倾斜,现已经成为危房。这些年挣的钱只能解决家人的温饱和供学生读书。而且还欠亲戚朋友很多债务,因此房子长时间没有剩余资金进行维护和维修,房屋损坏日益严重。经过几十年风吹雨淋,土筑的墙壁已经全部被雨水冲毁,剩余的墙体自身经历许多个春秋,现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不再适合居住人。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经济条件来改善我家的住房条件,让家人住的安心,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度日的危房户远离危险!所以我想请求补助,恳请镇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以便及时给予危房的经济救助为盼。无论怎样,我们深信上级领导会正视我家的危房改造问题,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在此向人民政府申请,希望将我家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目前,我家已经自备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将于今年三月份动工修建新房,望上级给予尽快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年元月xx日

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定

最近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案件很多,主要原因是房产房屋升值较大,房屋拆迁涉及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政府强制拆除后损失的补偿等,诉讼中,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争论较大,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转让效力问题作些探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是仅指土地所有权,抑或两种权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所有权主体,而是规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限制,否则违宪。

因此,此款规定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

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

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

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

结论。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的皆可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买卖在其上所建商品房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的政策性规定及行政规章规定,依法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之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b]。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全文。

纠纷案例:

陈某诉王某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b]。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百羽,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魁盛,男,(略)。

委托代理人:王福盛,男,(略)。

上诉人陈百羽与被上诉人王魁盛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合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黄进,代理审判员才玉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文。

刁国升与刘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b]。

诉人(原审原告)刁国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朝生,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炳昱,男,赣县政协干部。

»

全文。

蒋兴惠等与张俊英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b]。

原告:冉崇伦,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农业局干部,住重庆市武隆县农业局职工宿舍楼。

原告:蒋兴惠,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武隆县公路局退休干部,住重庆市武隆县农业局职工宿舍楼。

»

全文。

论述: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有关问题探析[/b]。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论。

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也仅有四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

本文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一)、用益物权属性。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为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作了将宅基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进一步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所有权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权利属性符合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的特征,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固有制度。

(二)、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性。

基于农村土地有限性,虽然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任意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宅基地数量不可能是无限的,因此,宅基地成为了有限的、稀缺的资源。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其他人或组织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享有这种福利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权利行使受限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民出卖、出租、抵押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都受到限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也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采取审批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步骤,即使用权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行政审批。

《民法物权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宅基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有别于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转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民作为重要的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有的农民在城市选择长期居住后,便要卖掉农村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也要随之转让。

就会产生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大多体现为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一并转让,单独就房屋宅基地的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

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宅基地。

理由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和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村村民之间就宅基地的转让应是有限制条件的转让。

转让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受限制转让的理由是:(1)目前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没有空地可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村民,“分配宅基地”多数是指批准村民在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宅基地来建房,因此村镇建设规划难以执行,土地浪费较大。

(2)用地指标少,村民需求量大。

因婚嫁、生育等原因,有的家庭宅基地不够,因此千方百计扩大宅基地,出现了借离婚扩大宅基地的现象,甚至不惜受罚也要多占宅基地。

(3)因为继承、流转、分家等原因,已经出现了一户村民几处宅基地的情形,导致宅基地的拥有量十分不均衡。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现有国情,第一种观点虽然鼓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却没有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总量不足的实际,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没有限制,会出现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的问题。

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但是第二种观点限制条件过分严格,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若有成员要转让其使用的宅基地,按照第二种观点所限制的条件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即使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者也难以形成竞买局面,会成为单一的买方市场,不利于充分保护出让人的财产权。

因此笔者建议适当放宽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受让者的条件,即将第三项限制条件“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放宽为受让人现有住房和宅基地不超过二处,突破现有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肯定现有农村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同时,促进有限的宅基地资源合理的配置,鼓励农村先富起来的人适当的利用和开发土地资源,保护出让人的有限的财产权。

另外,第一项的限制条件即“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也应考虑现已在城镇或其他地方有稳定的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出让人,无须再限制必须拥有两处农村住房的条件。

尽量扩大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和受让主体,用市场这支无形的手来予以调整。

现我国近9亿农民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阶段性地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无奈之举。

(二)、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问题。

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问题,通常在买卖主体之间表现以下二种形式:一是买卖主体均是农民,但不是同一集体组织或同村村民之间进行房屋及宅基地买卖、转让。

二是买方为城镇居民的房屋买卖。

关于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可见,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在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的转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虽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它是上述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有参照价值。

据此,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出卖方因出卖法律禁止出卖的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可认定其单方违约,由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禁止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不符合法律的平等原则。

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另外,城镇居民可自由转让其房屋,而农民处分其房屋及宅基地却受到限制,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没有享受一致的国民待遇。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理由是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该类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虽然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但是《通知》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因房屋转让而出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的情形从转让人和面积等方面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此种规定并未禁止农民不可以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故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应是法律允许的。

另外,《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条文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针对上述的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第二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福利性、受限制性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转让内容应不包含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

若按照第二种观点允许城镇居民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民宅基地,必然与现有的土地制度、政策相冲突,依据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的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内容,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一般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应理解为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化。

因此,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上述的《通知》、《决定》,即同时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非同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买卖合同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

依照物权的理论,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时候,受到严格限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和抵押,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始终争议很大。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否则,宅基地使用权将成为农民的“死产”,不利于真正保护农民利益。

(2)农民发展生产缺少资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能够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4)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当通过国家信贷扶持政策来解决。

目前农村没有形成房地产市场,即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者抵押,也是流于形式,银行不愿意接受宅基地使用权这类的抵押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随着房屋的转让、抵押而有条件的转让、抵押,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重要的生活资料,从目前农村实际,现行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的禁止性的规定看,《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禁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已经限制了农民的融资渠道。

因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为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制度设计初衷是保护农民,但最后效果却是导致农民权利的贫困,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加大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农民的融资成本价加大,渠道狭窄,这种状况已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另外,现有土地制度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若扩大抵押权主体范围,最终抵押权也不能实现,故没有研究意义.现实是农村房屋流转从统一的市场中已割裂出来,如何在限制的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条件下,使宅基地这一农民拥有的资源得到最佳配置,遵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农民的融资手段。

使农村宅基地实现其应有的实际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最佳途径是从如何实现抵押权这个方面加以论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认为,宅基地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并不适合自由转让,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现抵押权是可能的。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把握“地随房走”的原则。

实现宅基地抵押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相对应的是宅基地的房屋抵押时,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也应随之转让。

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的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

对于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可以存在这种结果,或者在实践中由特殊建筑材料建筑的房屋存在可能,如可移动、可拆除特殊建筑材料建筑的房屋,但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操作性不强。

这种观点违背了房屋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故在房屋抵押时应坚持“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原则。

二是抵押权主体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因转让人和受让人应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故行使抵押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在实现抵押权时,会因出让主体或受让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抵押权的落空。

三是宅基地抵押期限的限制。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没有限制,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年的规定,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

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四是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别不但体现在人均收入上,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上也存在着差异,其重要特点是农村的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因此若要改变这种现状,应加快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宅基地不再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与城市的不动产制度形成统一。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现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原籍:______________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同时本协议条款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标的位置:

二、合作内容:甲方提供本人唯一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乙方全额出资修建房屋。

全部资金。修建好后按照甲方拥有2、3、6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每层一套一室一厅带厨房、厕所,一套两室一厅带厨厕),乙方拥有1、4、5全层使用权和所有权(按自己意愿修建)。土地和公共设施使用权双方各50%的原则进行分配,以达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区房屋前后墙面、屋面统一规划原则,符合整体要求。

a、结构与小区其他住户建设基本一致;

b、楼层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板,梯步预制件;

c、窗户为铝合金或塑钢,5毫米单玻璃带一层纱窗;

e、楼梯间墙面仿瓷面层,梯步贴梯步砖,不锈钢扶手;

f、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厕所、厨房铝合金半玻门,其他为普通木门;

g、燃气属于专业安装、管理按规定执行。施工质量符合该小区建设要求,达到村镇建设相关标准,但不低于该小区建设中等以上质量水平。

五、其他约定:

1、该房屋由乙方出资,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对进场材料和人员安全负全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符合正规合格产品,若出现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清退出场,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关资料由乙方自行提供。开工需要由户主提供相关手续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负责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协调左邻右舍及社区关系,保证运输畅通。

2、建房期间双方互相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材料现场管理,由乙方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等相关事宜,承建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乙方在于甲方签订协议后,向甲方交50000元(伍万元)保证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层时退还给乙方。

3、共用走道、楼梯间和共用设施,双方共同拥有,不准哪一方占用和影响对方通行和使用的权利,如必须占用,需经对方书面同意均可,双方约定楼顶为双方共有面积双方各占50%权益不能违反,否则视为违约。

4、房屋建成后由村社统一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实行土地使用证共有,甲方负责配合给乙方办理属于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如遇国家征用或占用和其它拆迁,按相同政策权利各占50%利益,其办证相关费用由双方各50%原则分担。

5、房屋使用过程中,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入户安装费用按各50%承担,其他楼层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原则办理。7、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1个月20xx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须开工,开工后9个月到20xx年9月前必须完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延期违约金,约定10000元,大写壹万元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果工期超过3个月以上,乙方仍不难竣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说明:如遇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交工期可协解决以书面为准。

六、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积极配合村社办理好甲、乙双方各自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件,并及时分发给双方当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恶意不配合办理,乙方有权根据该协议条款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给予办理或是就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作出书面声明。如甲方故意不予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或不予书面声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关系的,按照该协议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有关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分配原则和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政策性拆迁或占用,甲、乙双方均有权享受按照拆迁部门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计算所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的5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占,否则将按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可以自由变卖、转让、出让或抵押属于自己权益范围内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在相同条件下,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转让、变卖、出让等相关法律手续,其所拥有的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随之转移。

3、本协议是该地块上房屋从建设到建成房屋后投入使用以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依据,该协议与该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均属同等有效法律文书。若甲、乙双方当事过世后,双方直系亲属或本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对其所有产权享有继承权,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务。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问题影响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协议签订后,应到当地乡镇司法所见证;并到村社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双倍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约定违约金金额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协议签订实施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协议。房屋建设中和建成后哪一方要求对方出让和买受房屋必须按当时市场价值或高于市场价值进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由见证机构和社区各保留一份(甲、乙双方可在此协议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签字纳印认可)。

附件: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甲方宅基地归属证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建房合同

发包方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宅基地内建房工程交由乙方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沟通后,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条款:

在甲方宅基地内修建一院二层楼房,全部为现浇。

楼房主体全包(不含粉刷、装修)。

工期天,如遇阴雨、秋收,可适当顺延,但总工期不超过天。

按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南北按外皮计,东西按墙中计起),按照元/平方米计算总造价。

1、签订合同之日,预付元定金;。

2、施工人员进场,付款元整,作为启动资金;。

3、所有建筑物主体完工,付款至总造价的;。

4、所有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所有剩余款项。

(一)甲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负责工地所需灶房、工人住宿、堆放材料场地的一切外来干扰。

(二)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负责进工地,拆除所有建筑物,清运所有建筑垃圾;。

2、乙方一切按照图纸施工,工地所用料由监理指挥施工。

3、所有建筑物全部为现浇。

4、所需的一切用材按图纸施工。

1、乙方做好工地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工地的施工安全。

2、工地内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宅基地建房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

甲方、乙方,双方经多次洽谈,将该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在原双方签定购地价格基础上再次增加人民币元给甲方后,乙方享有自行使用权。

二、该宅基地地理位置位于宿州市面积为平方米。东邻南邻,北邻。

三、另加付村委地款计人民币,一次性付清。

四、该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变更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必须负责出据相关手续。

五、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付清,不拖欠。否则,甲方有权阻止乙方使用权。

六、所有款项付清甲方后,乙方有权使用,但甲方和村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乙方自行使用权。否则,应承担乙方的现行价值的双倍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本次交易纯属甲、乙、村委三方自愿,宅基地款交付两清,甲、乙、村委三方签字按印、盖章后即可生效,永不反悔。三方所签订的每一条款内容,如有一方反悔、更改,均全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按现行价值额双倍经济损失。

八、为了维护三方的责任及利益,特需要相关的政府机关部门证明及居民邻居作以证明。

九、该协议书长久有效,并具有法律效益。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村委三方各执一份。

十一、解决合同方式:

1、甲、乙、村委三方协商解决。

2、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建房合同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村集体规划小区,四字分明为界,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佰元整(000.00元)。

三、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叁拾万零陆佰元整(000.00元)。

四、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七、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的协商,甲方原有宅基地座落于廉江市罗湖路东三街60号、国土证出让证号廉府国用(20____)第361号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实建面积88平方米,(注)四至距离座向,路巷要按准建证为准。

1、住宅基地转让总价钱为壹佰零陆万玖仟元正转让给乙方作住宅集资建房使用。

2、甲方保证该住宅基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任何地界和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

3、甲方将住宅基地交给乙方的`时间为永久性。

4、为了真正诚意成交乙方先付给伍万元作甲方住宅基地定金。

5、甲乙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给乙方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住宅基地转让金。

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证人各执一份,双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双倍付给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没收乙方定金。此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证人: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宅基地建房合同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模板格式规范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时间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三天快速去痘印小妙招___、北邻:_______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登记,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时间窗登记手续,有关登装修记甲、乙双方要付费用三天清肠减肥法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时间规划局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装修房子的步骤流程担。

四、转让价格产权律师为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产权律师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装修设计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订日期: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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