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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书(通用17篇)

时间:2023-12-25 02:01:11 作者: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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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 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

第六条 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 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第九条 法院、检察、公安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结论有争议,由办案单位按各自案件管辖权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补充鉴定或逐级鉴定。

第十条 法院、检察、公安之间对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有争议,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出具。

第十一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浙江省精神病医院—全省

杭州市精神病医院、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杭州市

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公安安康医院—宁波市

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温州市

湖州市精神病医院—湖州市

嘉兴市乌镇精神病医院—嘉兴市

绍兴市精神病医院—绍兴市

金华市精神病医院—金华市

衢州市精神病医院—衢州市

台州市精神病医院—台州市

舟山市精神病医院—舟山市

丽水地区精神病医院—丽水地区

第十一条 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办案单位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的专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省精神病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十三条 各指定医院成立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和主要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下设若干专业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参加鉴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医学鉴定应有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单位书面委托,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学鉴定委托书;

2. 被鉴定人的有关伤、病资料;

3. 有争议的各种不同鉴定结论;

4. 指定医院认为需要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指定医院受理医学鉴定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出具给委托单位。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提前与委托单位联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指定医院结人身伤害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指派三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重大、疑难复杂的鉴定和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写出自己的意见,并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需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委员和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如是本案的原鉴定人,不得参加委员会对该案的鉴定。

第十九条 指定医院制作《医学鉴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理由、受理日期、被鉴定人一般情况、主要伤病史、检查情况、分析论证及鉴定结论等,并注明文号、日期。

第二十条 《医学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付委托单位,一份由鉴定医院存档。鉴定医院应将各种鉴定材料一并交还委托单位,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预鉴定工作,鉴定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再从事鉴定工作。鉴定人的回避和出庭作证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鉴定费用由指定医院向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指定医院区域划分的调整,由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浙江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学鉴定,办案单位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姜xx,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74867xxxx,系陆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x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盗窃案被告人陆xxx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陆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钟山区人民法院对陆国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xx在盗窃过程中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贵州省贵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陆xx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陆xx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有些时候该当事人陆某会经常有一些莫名奇妙的语言,让家里人感觉到很惊讶,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理解。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陆xx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陆国军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最近,国内一些媒体相继报道了黑龙江省农妇黄淑荣被有关机构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消息。一个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的农妇,仅仅因为上访反映当地的干部问题,就被地方信访部门莫名其妙地鉴定为精神病人,并多次强制送进精神病院。这样的消息让人心寒。

事实上,黄淑荣早就不是第一个有此悲惨遭遇的人了。记者留心过,近些年来,不时有因为虚假或者违法的精神病鉴定事件被媒体披露。而在这些事件中,很多被鉴定人是因为越级上访反映问题,而惹恼了地方政府的官员,被政府认为是“影响稳定”的因素,从而被莫名其妙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

姑且不去探究这类事件的深层次社会和政治原因,仅就精神病鉴定本身来说,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呢?这是因为涉及到对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刑法》则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民事和刑事的很多重大问题。

此外,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还和此人的名誉有很大关系。显然,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他将面对社会和旁人的异样眼光,个人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果将一个本属正常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判断错误,还会直接侵害本人的名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除了有关司法解释对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病鉴定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外,我国尚没有一部规范精神病鉴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这就导致精神病鉴定存在法律上的很多盲点,而有关机构恰恰利用了这些盲点。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出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和委托?

在民事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谁有权提出认定精神病人的问题。显然,除了“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人无权主张某人有精神玻从这条可以看出,如果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擅自委托鉴定精神病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原则,这种擅自委托或者指定鉴定,就可能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严格地讲,只要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指定了某一机构对公民进行精神病鉴定,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就应当认定侵权,因为鉴定本身就足以引起他人对被鉴定人“患有精神脖的猜疑。

为了及时鉴定精神病人,国家在立法的时候应当适当地赋予政府一些权利,因为有的精神病人家属基于经济的或者是心理的原因,往往不愿意送自己的亲属去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具备一定的主动性。

当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确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很多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司法、侦查机关有权依法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精神病鉴定。但这种委托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不及于民事领域。

第二个问题是:谁是鉴定的主体,或者说哪些机构的精神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以往的一些规定,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或者鉴定机构进行。但这一规定也仅对刑事诉讼有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按照司法统一的原则,同时从技术性方面考虑,应当由省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精神病鉴定机构,他们的鉴定对人有效,而不管这个人是涉及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在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中,往往有这种情况:病人认为自己根本没病,强烈要求出院,而院方却不敢相信,甚至连基本的人身自由也不能给予。虽然这里不排除精神病人的“无病幻想”,但也不乏确实没病之人被强制治疗或者病愈者受到不必要的继续治疗。

有人提出,只有将鉴定机构和治疗结构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对病人的状况进行及时监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治疗”,但这样做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治疗机构的经济意识容易造成鉴定机构的“误诊”。

实际上,相关的问题还很多。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被立法解决,公民在这个问题上很容易遭受侵权。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对此进行立法。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市xxx公安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年月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负责,根据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任敦海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局东山***将(2010)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见证据第3页住院情况、第4页住院病历现病史),“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徐文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民事精神病鉴定机构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

请求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市北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有狂躁症的病史,暴躁易怒,时常有冲动行为。为了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负责,根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市北区公安局。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 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 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 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 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 对疑难案件,在盛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 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 定的要求。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 鉴定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 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 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 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 责任。

第五章 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74522,电话:.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84150,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乌拉特后旗检察院。

金梅。

申请人:王。

二0一三年五。

如何鉴定精神病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鉴定材料《法医精神病鉴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内容。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如何鉴定精神病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定材料《精神病鉴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鉴定标准。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3.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4.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鉴定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_______,男,49岁,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系被告人范_______之父。

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被告人范_______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被告人范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省_____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一向遵纪守法的被告人范_______,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他的人都为之震惊。他之所以作出这种事,是他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范_______家庭有精神病史。他舅舅是个疯子,生活不能自理,靠沿街乞讨生活。他的姑姑是个精神病患者,居住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确认为精神分裂症者,并发给了证明(其复印件附后)。而被告人范________,在生活中,也有精神反常现象。如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会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更有甚者,他常常见周围无人时,就大声自言自语,所说内容,自己也不知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范_______的精神是反常的,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对被告人范______负责,为了防止人民法院办错案,根据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范______的精神状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范_______姑姑范_____精神分裂症证明复印件1份;

2、被告人范_______精神状况反常的证实2份。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____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被告人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____。

我作为____案被告人____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____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提请____人民法院对____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二:被告人的父亲称____曾因为头痛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医院认为这种情况无法控制,时隔多年,辩护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所述,____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____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敬礼!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ly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等案件,经查阅卷宗材料,并经ly父母坚决要求,特向你院提出如下意见。

ly的精神问题,其母在侦查阶段已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ly的精神病状况进行鉴定,目的是为了让ly得到有效的治疗。公安部门委托了上海市市精神卫生鉴定机构对ly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做出了结论:ly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结论ly亲属有如下意见:1,为什么不在山东省境内选择鉴定机构,而跑到上海去委托。难道因为在ly发案前在山东某精神医疗机构曾住院治疗,从而影响公正性吗?那也可以在省内选择其他合法鉴定机构,而没必要跑那么远。更重要的是,该机构是怎么选出来的呢?2,上海某机构对ly的鉴定方法有问题。按鉴定书上陈述的鉴定方法可知,其所谓鉴定方法包括:(1)看卷,办案人员提供了一百多页的卷宗材料;(2)谈话,在看守所内,与ly进行了二十多分钟的谈话,谈话人为三个鉴定人员,在场人为侦查人员,家属没有在场。ly亲属的上述怀疑是有道理的。侦查机关选定鉴定机构的规则是什么,在全国多如牛毛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侦查机关是如何将上海某机构选定出来的。鉴定人员未对ly进行身体检查,未借助任何仪器,仅通过谈话和看卷的方式就得出ly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该结论是否草率?鉴定过程在看守所内,ly亲属作为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到场,是否合适?其实,ly发案前即有精神治疗史,并有强烈的被害恐惧感,以为很多人都想害他。经查阅有关精神病资料,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精神病患者不见得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异常,他们有可能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ly的情况就是这样。他其他方面也许看上去正常,但他总以为别人害他,这显然是病态的。

ly的三个叔叔和一个姑姑都有精神病史,据ly父母称,ly从很小的时候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行为方式有异于常人。如病情发作时,夜里兴奋不睡觉,在屋内走来走去。服用精神类药物后,才能稳定下来。据其母亲介绍,ly在发案前后曾有如下情况:1,经常怀疑有人来伤害他,常牵狼狗躲于屋后,其母亲证实当时根本无人;2,病情发作后,ly极其狂躁,为避免其出意外,ly父母用铁链将其日夜锁于家中屋内,后来,ly趁家中无人之机,砸毁锁链逃脱。3,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史;3,被羁押后,怀疑别人害自己,且狂躁不安,在看守所内有明显发病迹象,经看守所同意后,ly亲属定期为ly送精神病处方药,ly服用后,尚得安宁。4,公安机关指称ly不服监管的若干表现,足见其狂躁状况。5,如无精神病之明显症状,看守所内医生是不会同意ly服用精神类药物的。

二,ly有无受审能力。

ly亲属提出的是精神病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仅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做出结论,这是有一定问题的。

先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ly被控的作案时间,从2002年2009年,共七年的时间,时间跨度是非常大的,鉴定结论认为ly在七年的时间内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每次犯罪的认知能力都是肯定的。故认定ly具有完全刑责。

上述结论的正确与否,属精神医学专业问题,我不便妄断,有待下一步在科学和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认定。

但,我们不能无视ly目前的精神状况,因为,ly如果目前有精神病,他就不具备参与刑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说,他没有受审的能力。检察官不能将一个精神病患者送上法庭,法庭也不能对一个精神病患者进行审判。

因此,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

三,精神病患者既无受审能力,更无受刑能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预防,通过追究行为人刑责以达到矫正其人格、降低或消除其人身危险,并警示社会,以阻止具有同种倾向的人收敛其恶行,而精神病患者的危险性在于其精神失去对行为的控制,只有医学治疗方能使其人性回归,法律无法达到矫正效果,审判和处罚也不能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目的。故此,本案除应对ly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外,还应该对ly目前的精神健康与否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将被扭曲。

鉴于上述原因,作为辩护人,我向司法部门提出了对ly重新进行精神问题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请予以审核。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系ly的母亲。

申请人:赵永林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ly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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