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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恐怖工作总结(模板5篇)

时间:2023-09-25 03:20:00 作者:雅蕊 2023年反恐怖工作总结(模板5篇)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反恐怖工作总结篇一

一、目的为切实落实《重庆欢乐水魔方防恐反恐工作方案》,有效避免、控制恐怖事件的发生,确保景区日常地安全运营,为旅客提供安全、可靠、快乐地旅游环境,结合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二、工作职责

(一)总经理工作职责

1、本公司总经理负责景区防恐反恐的全面指导、监督本公司反恐安全管理和部署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防恐反恐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明确落实防恐反恐的措施,设立负责反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审批发布反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定期组织防恐反恐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反恐应急预案。

5、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对各种反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反恐基础防范工作,部署反恐基础防范具体工作,组织检查防恐反恐防范责任的落实情况。

7、组织和监督景区各部门针对存在的不安全,不稳定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排查,扩大覆盖面,进行拉网式不间断的检查。

8、组织和监督景区各部门开展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加强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远程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

(二)营运总监工作职责

1、本公司的运营总监配合总经理全面负责景区的反恐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总经理指定负责的景区反恐安全管理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2、实施防恐反恐工作目标责任制。善于吸收先进的反恐安全管理经验,对各种重大防恐反恐问题能及时做出准确的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做出果断的决策。

3、负责制定反恐基础防范工作方案并落实相关方案和工作制度情况。

4、监督检查各部门防恐反恐工作情况,负责对各个防恐反恐应急预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考评。

5、全面掌握景区反恐安全管理运作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基本情况景区反恐安全管理运作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基本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实施景区的反恐安全管理方案。

6、全面抓好景区反恐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以及薄弱环节,组织制定防恐反恐整改措施,提高景区整体反恐安全管理水平。

(三)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反恐安全管理的政务和事物工作。承担执行各项规章、工作指令的任务。

2、负责防恐反恐例会的组织工作,整理防恐反恐会议纪要或办理下文事宜。对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

3、负责组织开展员工背景和身份审查及核对。

4、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恐反恐防范技能培训和反恐意识教育,要定期摸排公司内部不稳定因素,并对不稳定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制定防恐反恐预案并针对防恐反恐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检查相关人员是否熟悉防恐反恐应急措施,每日检查防恐反恐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运机制,对职工开展防恐反恐防范宣传教育。

7、负责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防恐反恐公告、标示等防恐反恐警示标志。

8、落实景区售票处、检票口、更衣室、冲浪池、仓库等危险源点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各部门及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9、配合相关部门处置劫持客,制止伤害人质人身安全,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调集各种交通工具,保证疏散人员,救援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10、人事部要负责对员工进行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并对员工宿舍区以及疏散通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确保景区和员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四)工程部工作职责

1、在运营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按规定配备防恐反恐防护装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2、负责安排专人负责防恐反恐防护装备的保管和使用。

3、在运营总监的领导下检查公司工作人员对防恐反恐防护装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负责保障景区内水、电、气的安全供给。

5、负责防止景区内人员纵火、投毒和爆炸事件的发生。

6、工程部、库房要对仓库存放的化学药品、宣传品、食品以及配送运输的物资强化检查,并设专人值守。

(五)出入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重要目标出入口、监控室等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的人员入园。

2、负责对出入人员、车辆、物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记录其详细情况。

3、对可疑人员、车辆采取有效的严禁入园措施。

(六)检票口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的人员进入园区。

2、发现可疑人员入园时应采取有效的制止入园措施。

(七)水上游乐中心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反恐安全管理制度及游客安全须知中的规定,确保本工作所负责的区域无安全隐患。

2、水上救护负责本人区域内反恐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无投毒、纵火和爆炸等安全隐患。

3、更衣室负责做好检查游客存放物品的安全,易燃、易爆和含毒物品不得存放,并立即做没收销毁处理或强制其带出园区。

4、严格按照公司安排,认真参加反恐应急演练,做好反恐应急反应等工作。

(八)外招商单位

1、配合景区检查人员进行所属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做好记录。

2、外招商单位负责做好所属区域内的防护工作,做好对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保证救援人员、疏散人员和物资器材的及时供给,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恐怖事件。

反恐怖工作总结篇二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的惩治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

做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教育一线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为保护国家秘密做努力,应该认真学习《反间谍法》;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反恐怖工作总结篇三

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恐怖威胁,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东地区的局势动荡。该地区宗教、民族冲突激烈;历史、现实矛盾突出;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成为动荡导火索。事实表明,这些因素都已为恐怖分子所利用。二是西方国家的插手干预。2003年伊拉克战争、2011年以来西方对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军事干预等,加剧了中东地区的混乱局面,为恐怖主义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

当前中东地区域内和域外国家组成不同的打击“伊斯兰国”阵营,但并未结成统一战线。各个阵营都声称要不断加大打击“伊斯兰国”的力度,可效果并不十分显著。究其深层原因,虽然各阵营打击的“共同目标”都是“伊斯兰国”,但背后的政治动机却各不相同。一些国家把“反恐”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仅是为实现本国的其他国家利益服务。

与此同时,反恐单纯依靠军事手段的固定思维仍旧主导着很多人的思考,伊拉克和叙利亚几乎成为新式武器的试验场。然而,局势的演进已经表明,军事打击只是反恐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寻求解决恐怖主义的根源。从现实来看,如果不能恢复地区与相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恐就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

长期以来,为维护霸权和私利,美国等西方国家强推“颜色革命”“和平演变”“民主改造”,最终结果却是四处制造麻烦,引发动荡,使恐怖主义有了可乘之机。当危机出现之后,西方国家对自身面临的恐怖威胁选择严打之,而对于其他国家面临的恐怖威胁则在很多时候选择利用之。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如何打、打不打、打多狠,都是从本国利益来考量。

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在国际上中国遭受恐怖袭击殃及和侵害的事件也有所增多。中国采取各种措施阻止中国籍人员出境参加国际恐怖活动,是国际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防范、打击境内恐怖活动是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根本利益出发,既是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大局,也是为国际反恐发挥自己的作用。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免遭恐怖袭击的危害,中国重视与所在国的安全合作,而不是“单边反恐”。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所奉行的阻碍国际反恐合作的“双重标准”有着本质不同。中国坚持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导,协调国际反恐合作,这与西方国家仅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功利型”反恐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坚持“综合治理”与“标本兼治”的反恐战略,这与一些国家仅重视“以暴制暴”的治标式反恐有着很大差异。

当世界从2015年走进20xx年时,与往年有所不同,很多国家,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取消了大型场所的跨年欢庆活动,有的国家甚至是在恐怖威胁警报声中迎来新的一年。中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表明,中国依法反恐的决心丝毫不会动摇。中国既要坚持打击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恐怖主义,同时也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斗争。中国将继续坚持正确的反恐理念,积极同众多国家加强合作,不断促进国际反恐斗争走上正确道路,为早日铲除恐怖主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反恐怖工作总结篇四

内容摘要:

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美国的世界贸易中心的两座大楼,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五角大楼、国务院和国会山也相继发生爆炸事件,整个美国处于极度的恐慌之中。随后,10月初美国即以“打恐”为由,展开了对阿富汗塔利班的军事行动。美国的“9.11” 事件让世人目睹了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最血腥的一幕,其践踏人道主义与国际公认的规范、准则,漠视无辜民众生命的残酷手段是向全人类发起的挑战,是对世界和平的破坏。所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争论

(一)各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

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1937年《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公约的第1条第2款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针对一个国家所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意在或者是用来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众当中制造恐怖。这是国际社会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所作的第一次尝试。

此后,针对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1949年的日内瓦4公约以及1977年针对公约的2个补充议定书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做出了规定。

在上述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两个基本标准用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作战手段因而与禁止恐怖主义有关。第一个标准与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的身份有关:一方武装力量的成员有权利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这项权利,如果他们仍然诉诸暴力,则违反了 法律,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恐怖主义。

另一个标准是由有关保护特定类型人员的规则和在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手段或方式的规则而来。为了合法,在武装行动中使用暴力必须尊重战争法所施加的限制。因此,即使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力量的成员,如果违反战争法,也可能成为恐怖分子。

有关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第4公约指出;任何受保护人员不应因其未曾从事的违法行为受到惩罚。集体惩罚以及所有类似的凌辱或恐怖主义措施都是被禁止的。该公约第33条还禁止对受保护人员及其财产的劫夺或报复。第34条增加了:“禁止劫持人质”。

作为对这些规定的改进和补充,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1977年第一议定书在第51条第2款中规定:群体的平民以及单独的平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行动或暴力威胁。

冷战期间,在两个超级大国核威慑平衡的恐怖阴影中,特殊性的作战手段,甚至包括恐怖主义对某些国家和准国家组织(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一个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工具。这类工具成本低,相对而言风险也比较小,而就对削弱对方,渗透甚至控制对方而言,这些方法却可能获得很高的回报。而且,相比常规战争而言,这种方式在防止事态恶化方面,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国家支持的国际恐怖主义对其背后的支持者而言,更具吸引力,因为这类活动可以秘密进行,如果被发觉了,有关的国家可以轻易的否认可能存在的任何联系。

但是,“恐怖主义”这一用语显然被滥用了,许多国家的政府将“恐怖主义”一词随便用于谴责不仅是真正的恐怖主义,同时也用于他们不喜欢的合法的民族解放运动。正如beres所言:“美国将任何针对亲苏政权的反政府武装定性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装在其反政府活动中采用了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针对亲美政权的反叛活动都被自动的定性为恐怖主义。而苏联领导人则认为美国在使用”恐怖主义“一词诬蔑苏联所认为的争取民族自决和人权的合法运动。”

因此,是将非洲人国民大会或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视为争取民族自决民族的合法代表还是视为恐怖组织,并不看重这些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而是完全出于 政治 考虑,而这些考虑中反映的是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和国家的私利。

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尤其是重大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如1972年发生的针对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选手的恐怖行为,使得国际社会切实感到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必要性。在这种背景下,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付恐怖主义的3034号决议,开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但是,自那时以来,由于各国在所处地位、政治立场和利害关系相差很大,出发点和目标不尽一致,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需的措施共同取得充分的一般意见。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1991年文本的第24条对恐怖主义作了如下规定:“代表一国或受其指使的个人从事或命令从事下列行为:进行、组织、协助、资助、鼓动或纵容反对其它国家的,以人员或财产和类似性质的事物为对象的活动,以在某些公共人物、某一类人、或公众中制造恐怖。”

上述该24条只适用于国家代表,或受国家指使的人员所从事的恐怖活动,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个人。第24条的假设前提是由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威胁更大,因此只有这种更为严重的形式应被定性为“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的犯罪。可以仰仗国家支持的恐怖组织在进行跨国恐怖活动的时候确实有着更大的能量。一个国家可以以非官方的方式给予恐怖分子假护照,并帮助其逃避有关国家的检查。另外,国家可能滥用外交地位、特权或豁免。给予有关人员以外交护照以支持位于国外的恐怖组织。

在对1991年文本的审议过程中,好几个国家的政府认为该24条的有关规定未能满足就实现国际刑法的目的所必需的确切性。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未能明确提及“暴力”,而这使得规定并不清晰,就规定此种理解,连进行威胁性的宣传也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俄罗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巴拉圭、瑞典和英国的政府又认为规定过于狭窄,因为定义只涉及国家,而私人所从事的恐怖主义活动同样可以威胁人类和平和安全。荷兰政府则认为就国际刑法的目的而言,规定过于模糊。

这种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不同看法,即使在国家的内部也可能存在。例如美国在反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实施部门主要涉及国务院,联邦调查局和国防部。而这三个部门各自都有着对恐怖主义或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联邦调查局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强迫或恐吓政府,民众或其组成机构或部分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而国际恐怖主义则是指与外国国家或政府有着一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这些组织或个人的活动跨越了国家边界)针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胁迫政府或民众,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

在美国法典第22部分第256条第f款d项中,美国国务院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怖主义指由准国家组织或秘密组织针对非战斗目标所犯下的有计划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活动,其通常是为了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或领域的恐怖主义。

美国国防部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强迫政府或社会,经常被用于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不管是条约法还是习惯法都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提供一个完整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考察目前人们所实际使用的众多“标准”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对学者或政策实施者而言,并不具有多少操作性。这一用语已变得如此的宽泛和模糊,以至把最具争议的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二)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

而韩国学者柳炳华则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使用恐怖主义的的手段,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具有恐怖主义的动机,即具有政治性的目的,要求修改特定政策或中止特定状态;(3)具有国际性,即直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者恐怖分子不具有罪行发生地国国籍。

robert ander认为判别某种情形是否属于国际恐怖主义有以下标准:恐怖性暴力,不管是国际性的还是跨国性的,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一项:(1)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发生;(2)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3)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人员;(4)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发生在国家的专属管辖之外;(5)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财产。如果有关的活动具备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这些要素,则将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犯罪。

美国在向国际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出的“防止及惩处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指出,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过、犯罪指向的目标国和受害人所属国等五个要素中,如果涉及不同的国家,即认为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

(三)现阶段对恐怖主义作出统一定义的难度

就概念而言,现阶段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含义是模糊的,首先,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联合国已有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性说明。其次,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学者们的讨论中,而这些看法中突出表现的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政治动机或目的,而对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含糊其辞。而作为法律概念,尤其是涉及国际刑法的概念,尤其需要清晰明确的表述。而对动机或目的的强调则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确定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罚性时,是否应考虑到有关行为的动机。

这种情况使得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有一明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把恐怖主义单单作为一种罪名加以规定罕见出现。而恐怖主义的行为动机更是超出了普通刑法对犯罪行为动机的理解。动机、目的对恐怖主义的划分归类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关系到如何确定某个行为的性质。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应作为要件。

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用来对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和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在法律制度领域,法律概念以一种简略的方式对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进行辨识。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又由于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而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更直接的针对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而言,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的一致。

运用法律概念对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和分类是法律实践的必经阶段。为此目的,法律的实施者必须在某一时期内有大致相同的意见。考察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上所发生的争议,人们难以发现这种一致。这也表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可以用来证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成形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当各国用一种国际法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时,会发现其把 现代 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弱点暴露无遗。

正如当前国际反恐怖主义实践的 发展 所显示的,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打击恐怖主义亟需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面前,所有国家都是脆弱的,然而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所涉及的政治性,许多国家不愿支持在国际法内针对恐怖主义就确立个人的刑事责任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除非首先确定“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只要没有完整的多边协定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则在国际层面这一问题将可能仍然无法得到解决。

事实上,一定要为国际恐怖主义确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国际立法技术上是困难的,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也没有多少直接的好处。而提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意义更多的是在增强推动有关国际立法、在打击相关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合作所需要的政治氛围和舆论导向上。

反恐怖工作总结篇五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11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12年和田的6.2***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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