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篇一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公司应该制定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1条目的
1.2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2条设备采购合同管理主体
2.2公司比价委员会主要由主管副总(任小组负责人)、设备使用部门、设备动力车间、技术部、质管部、财务部、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3条适用的法律法规。
3.1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2与国外公司签订的合同还必须符合国际有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定。
第4条适用情形。
4.1按照公司要求,超过2000元以上的设备采购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必须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第5条交流验证阶段。
5.3设备动力车间邀请配套设备供应商参加技术交流,减少主辅设备、软硬件间的不兼容。
第6条技术谈判阶段 设备动力车间选定供应商后,开始技术谈判。谈判涉及的有关条款是合同技术附件的主要内容。设备动力车间的技术人员应认真研究技术附件的范围及细项,以防止疏漏,并在技术谈判完成后草签技术附件。
第7条技术附件的主要内容 技术附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9点内容:
(2)需要双方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
(3)产品的技术保证指标值及试验方法;
(5)双方技术人员的派遣计划和我方人员的培训计划;
(6)供应商提供安装调试的技术服务内容;
(7)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转让范围;
(8)有关专利和技术的使用问题;
(9)设备图纸、设备维修大纲、维修保养手册、易损备件清单及备件可靠性等资料。
第8条主合同的谈判阶段
8.1设备动力车间应选择熟悉谈判业务的人员协助主管领导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
8.3技术附件中若有漏项和分工不明确的地方,应在主合同中予以弥补。
第9条设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9.1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功能、动力原料的详细说明;
9.2订货数量;
9.3交货日期、地点、运输方式及装运条件;
9.4单机价格(分项价格)、总价格、税款;
9.5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9.6供货范围
9.7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9.8设备保修期限及保修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期限及其内容;
9.10公司的买方责任
9.10.2我方负责工厂设计单位与卖方的协调工作;
9.10.3我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卖方支付有关款项;
9.10.6我方负责协调卖方与不属于卖方的设备安装队、土建施工单位的关系;
9.12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及处理方式;
9.13双方违约处理方法、赔偿的范围与金额等;
9.14争议的仲裁方式;
9.15合同附件。附件是对主合同的补充说明,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包括双方的技术文件、技术会议内容、工作日程、品质保证及品质考察程序、供应商提供的银行保证书等。
第10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流程 设备动力车间询价或比价委员会招标确定供货单位—设备采购人员起草、编写设备采购合同—各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评审—评审通过后加盖单位合同章、并报总经理签字—合同签订—转设备动力车间存档。
第11条起草、编写设备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人员在编写合同时应对合同进行编号,以便登记和查阅 ××(公司简写)—××(设备采购部门简写)—××××(合同签订年份)—×××(合同流水号)
第12条合同的编写要求。
12.1合同的编写必须以双方确认后的函电结果或会谈达成的协议作为依据;
12.3合同内必须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应获得的利益;
12.5在合同正文中未能进行详细说明的事项,可以以附件的形式作补充。附件应在合同正式文本中被提及,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同样需要经过双方签字,与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用。
第13条合同的评审与会签
13.2对合同编写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以确保文本的写作质量和适用程度;
13.3审核完毕,合同须经设备动力车间主任及主管副总签字,会签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第14条合同的签署要求。
14.1合同的每次修改都要经过仔细检查,直到确定无误后再进行签署;
15.3采购合同需向财务部交复印件一份。
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部各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部政府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商务部组织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活动。
商务部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要求,编制《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上报财政部批准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
商务部根据预算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商务部部门需要实施集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需要实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第八条分散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之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商务部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依法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个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直接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谈判并购买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对于达到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于未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部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本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采购单位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司是商务部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指导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会同相关单位拟订《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五)拟订商务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六)规范选择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七)管理、指导、监督本部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九)参与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促进商务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
第十九条商务部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由机关纪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环节,主要是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程序监督,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协助监督。
(二)规范商务部各相关单位的监督行为。
第二十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是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或建议,下同);
(二)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具体实施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四)具体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六)受托组织实施商务部归口业务的分散采购工作;
(八)根据授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代理合同;
(九)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十)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其他属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约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是受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属于《中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
社会采购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定,有资格接受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将《中央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机构代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是指依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部各直属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社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要求,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财务司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财务司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15日内,编制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送财务司。
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要求(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分别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财务司汇总编制部年度实施计划,提请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部预算管理规定,上报业务请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将相关事项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因未报、漏报和预算变动等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务司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务司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涉及集中采购事项的,将相应调整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第三十一条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或补报手续、或未列入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二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和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时,货物采购一般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其他方式货物采购三种方式;服务采购以定点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采购项目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他方式的货物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本部各直属单位的采购需求,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规程,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对于协议供货采购的货物,财政部规定采取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未达到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采取询价方式,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竞价,或参加电子竞价系统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分散采购的,应向财务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六条财务司根据商务部实际需要,拟订《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请财政部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本部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部业务归口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部业务归口单位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九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低于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二条本部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谈判或询价工作,但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五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所委托事项结束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本部各直属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20万元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五十一条在供应商履约后,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二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或支付资金。
第九章政府采购审批及备案
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方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文件形式将需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送财务司备案或审核。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将需要报送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五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应报送财务司备案事项及报送时限为:
(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管理文件。文件印发后7日内。
(二)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本部各直属单位收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
(三)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或补报。活动实施前。
(四)代理服务结束后应填报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项目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后5日内。
(五)采购方式变更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在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项目执行结束后10日内。
(六)代理合同和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审批事项应当依法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部各直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务司以下审批事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因采购合同变更而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其他采购组织形式的;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上述报批事项,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财务司,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财务司可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十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五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一)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部门规定;
(二)商务部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九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六十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对于法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
第十一章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指根据财政部规定要求和格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政府采购活动如实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季报和年报,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上报年报时,应将年报的纸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财务司。
第六十三条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健全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二章政府采购监督及检查
第六十四条国家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以及部机关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商务部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对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商务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在相关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七)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对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本部各直属单位或个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对外援助、驻外经商机构馆舍建设及部律师选聘等有另行规定和办法的,在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用相关专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条各特派员办事处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
驻外甲类经商机构在境内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十三条商务部管理的商会、协会、学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_年11月19日起施行,《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_]12号)同时废止。
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篇三
3.所有采购,必须事前获得批准.未经计划并报审核和批准,除急购外不得采购,急购需征求相关领导同意,方能采购。
第二条审购程序
(一)耗用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项目的采购应由所需部门每月固定时间定期报计划,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采购部门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零星低值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写明,限时购买。
(二)自购菜品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根据库存和使用情况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三)供货商送货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新进酒水、物料由总经理和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通知库管,不需填写申购单。
3、只有采购人员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按申购单上的要求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三条采购数量的确定原则
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资金占有,应根据勤进快销的原则,按单采购的原则来确定日常的采购数量。
(一)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此类原料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用上述原材料的部门每日营业结束前,根据存货、生意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提出次日的采购数量。
(二)库存物品(干杂、调料、燃料、粮油、烟、酒水、低质易耗品等)的采购数量。
1、此类物品的采购数量应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数,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而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上下限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四条:货物的验收原则
(一)验收的质量标准:
根据使用部门要求标准
(二)验收的数量标准:
根据采购人员收取的当日采购申请单上写明的数量据实进行验收,数量差异应控制在申购数量的上下10%左右。
(三)验收人员:
采购人员、库房人员、领用部门负责人、三人共同验收。
(五)验收程序:
1、由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或“物品直拨单”注明所收商品物资的数量。入库单、验收单填写完后,由采购人员、货物领用部门负责人、库管员签字生效。签字完毕后的入库单或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员或供货商、仓管员、财务部各一联)。
2、对不符合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和数量超过“申购单”的商品物资(菜品),使用部门有权拒绝收货。
第五条仓库管理
(一)、负责入库货物的验收,保管及发放工作。
(二)、货物入库
1、认真验收,查核货物的数量、质量、保存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方能入库。
2、开出入库验收单
3、及时登记帐卡,每天结出数量合计数,并录入电脑。
(三)、库存保管
1、合理利用仓库条件,分门别类保管好各类货品。
2、做到先进先出、防止积压变质。
3、设“慢流动表”,凡是库存超过100天,都要上“黑名单”,上报部门负责人。
(四)、发放管理
1、直入厨房:以收货验收后直接入厨房的鲜活食品、蔬菜等,凭经厨师长签字的“收货单”数量标准直拔。
2、仓库发放,厨房各班组必须填写领货单,经厨师长签字认可后出货,店面大堂经店长签字同意后出货。
第六条采购事项
1、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申购单”所列商品物资(菜品)的数量和采购物资质量标准以及有关定价原则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影响采购数量和质量的,要及时与所购商品物资的使用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购买。
2、在采购过程中,自购鲜活食品、蔬菜时,应逐笔填写所购菜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菜品要分别堆放装运,以便领货。鲜活及易碎菜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以免影响菜品质量。冷藏肉品注意保鲜。
3、对商品物资(菜品)的退货和积压商品的处理,采购部门有积极协助处理的义务。
4、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数量与收货数量差异过大),须单独列明并说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报账。
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篇四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合同内容要求
1、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合同的签订
1、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采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篇五
一、为了规范公司合同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价值材料,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合同档案由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单证、函电及与此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形成。
一、采购合同:指为生产产品采购原器件、外协部件、商品、礼品、固定资产等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二、销售合同:指销售公司产品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三、技术服务合同:指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维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签订的合同。
四、产品合作合同:指公司购买或转让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或产品、合作或委托生产产品、外协加工以及商务合作等签订的合同。
五、测试协议:指用公司产品、商品、部件等用于外部测试的协议。 六、联盟协议:指为拓展销售渠道而签订的分销商或代理商协议。 七、市场营销合同:指为市场运作、品牌推广等签订的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合同。
八、财务合同:指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还款、债券、保险等合同。 九、企发合同:指为企业发展与相关机构、部门、行业组织签订的合同。 十、综合合同:区别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一、合同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合同管理专员负责所有文件编号归档;非采购、非销售类合同的盖章和合同编号分配;合同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所负责文件合同档案的借阅、保存和销毁。
二、各部门设档案管理员予以协助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分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一、文件合同编号规则
合同号是合同档案唯一的保管单位。销售合同号14位,其余均为12位。
文件合同号由公司号、年度号、分类号、顺序号、部门代码组成。
基本模式:st - 20xx - xs - 0001 - ht
1. 年度号: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指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2. 分类号:分类号是档案号的主体, 分别依照合同类别拼音首字母给予识别代码。
3. 顺序号:顺序号4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0001、0002 …… 表示公司当年某一类合同的序号。
4. 部门代码: 部门代码仅限销售合同,为各部门的汉语拼音简称;
二、合同签订人在合同上签字后,由签订人或经办人办理合同评审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到档案管理员处编号并登记,到印鉴管理员处登记并盖章。合同在双方均盖章生效后须将原件一份送到档案管理员处存档。
三、合同签订人或经办人负责将合同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提交给档案管理员,并按月将合同的所有档案资料提交完整。
四、所有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后,每月月初部门档案管理员办理档案移交,填写《档案移交单》,双方签字认可,管理专员归档。
五、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有效合同(订单)原件一律要求在公司归档,各部门及平台只留复印件备查。档案管理员每月初将统计出各部门30天前签订的合同中尚未收回合同的清单,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给各部门,各部门须将合同按要求归档。
六、档案管理员每月5号前汇总本部门上月度的完整合同档案资料,制作《合同档案汇总表》提交经营管理部,并填制《档案归档单》归档。 七、公司各部门的投标标书文件,无论是否中标,都要求在投标后1个月内将文件的电子文档(或光盘)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一、正式形成的合同档案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档案保管期限。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保存10年;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保存15年; 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保存50年; 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永久保存。
三、档案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各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
3. 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4.凡是超过保管期限又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档案销毁清单》上登记,经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后,专人监销,由档案管理专员销毁,并由《档案销毁清单》立卷永久保存。
一、公司合同原件,一般不予借出。
二、特殊原因需要借阅公司档案的,若借阅本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填写借阅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借阅手续。若借阅非本部门签订的合同,则除本部门经理签字外,还要报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材料的复印手续同借阅。
三、借出档案借用期限为一周。
借阅人应到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必须再次办理借阅手续(续借)。对逾期1周仍不归还者,由档案管理员下发催还单,此后一周内仍不归还者。
四、借阅人应注意档案安全和保密,严禁涂改,转借、损坏、遗失。
一、公司各部门凡违反本制度,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备份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2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一般档案资料若出现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档案归档部门并办好补办手续,同时对借阅人进行绩效处罚100元;如因遗失档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后果者,扣除借阅人及部门负责人一个月绩效工资,并视情况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不按规定存放电脑档案,不按规定接收检查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对借阅公司档案用于非工作需要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本制度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及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该规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时或定期修订, 修订的版本获得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且自动替代以前的版本。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循最新版本的规定。
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 附件
附件1 《档案移交单》
附件2 《档案借阅单》
附件3 《档案销毁清单》
附件4 《合同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