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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抗诉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汇总7篇)

时间:2023-09-25 09:46:52 作者:灵魂曲 2023年申请抗诉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汇总7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申请抗诉书篇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__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__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此致

申请抗诉书篇二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母亲。

申请人:陈,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妻子。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儿子。

申请人: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号,系本案被害人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 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 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 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 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黎认罪态度不好,以喝醉酒为幌子,强调自己杀人当时无意识,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 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递交的33600元人民币,是惺惺作态,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50万余元,被害人向法院缴纳的33600元钱, 只是杯水车薪,完全不应当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黎死刑立即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抗诉书篇三

申请人:阿连,女,20xx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华子,男,20xx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该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阿连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顾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起码单位拿的15000元是阿连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该归其父亲所有,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20xx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20xx年申请人[阿连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认真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显然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所有。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所有来进行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顾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权归小彤所有。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直接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阿连所有,由阿连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背了婚姻法中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如果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阿连

申请抗诉书篇四

申请人: 男 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号(以下简称上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x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人民法院(20xx)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对该院对被告人x处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应按刑法的处刑的顺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对被告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了从轻处罚,故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判处20xx年有期徒刑。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抗诉书篇五

申请人:卢明华,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金菱村5组。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抗诉书篇六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实施主体唯一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施情况特殊性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归属于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临时性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对象特定性

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申请抗诉书篇七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

被告人某某对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一直未送达申请人,是申请人于

****年**月**日到法院查询,才得知该案某某法院已于

****年**月**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某某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人民法院无告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将文书送达受害人的义务。因此,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公正审判,其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v^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

错误。

被告人某某认为其申请人影响她的家庭关系便蓄意纠结多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伤害,并将申请人面部打伤至残,给予申请人毁容性打击。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及正义,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免予刑事处罚显然违背了《^v^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自愿主动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

申请人受伤后至今,是申请人自己花钱治疗,被告人不但没有主动给申请人治疗,且一直对申请人不管不问,这能算什么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见被告人从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人所受之伤仅医疗费就花去6000多元,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达8万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审时假意支付医药费4000元对于申请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对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而这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简直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请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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