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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多元调解工作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8-31 13:38:27 作者:灵魂曲 最新多元调解工作报告(优质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多元调解工作报告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x县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和推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主导作用,通过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固本强基,探索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x年以来,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x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x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x年,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印发了《x县三调联动工作方案》,明确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全县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截止目前全县x个镇、x个村(社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或设立了调解室。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牵头相继成立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x个为专业化调解组织,全县县、镇、村(社区)共选聘或任命专兼职人民调解员x人,真正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员”。

(二)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促进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我局认真学习并借鉴“枫桥经验”,先后印发了《人民调解员暨基层三线人员培训考核实施方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我局与县委党校、县委组织部配合,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基层干部培训计划,每年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分期分批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集中培训和案件评查和交流观摩,提升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按照司法部“五有六落实、六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x年以来全县累计创建规范化调解组织x个,对创建合格的调解组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为配发了调解桌椅、文档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抓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联合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自x年起县财政每年将“一案一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x年全县兑现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资金x万元。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将所辖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经费列入综治维稳经费予以保障,从而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四)抓“三调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创新。一是x年县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精神,我局加强了对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县人社局联合在月河工业园区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暨企业联合调解组织,与县法院、信访等部门配合,在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信访接待大厅(接待室)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或调解室,人民法院对诉讼至法院的纠纷进行分析、研判,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外,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通过诉前引导当事人或委托同级调解组织(驻院调解室)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及时进行确认,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二是整合现有调解资源,搭建县、镇、村三级调解工作平台,县镇分别依托同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或信访接待大厅,整合工作力量,公号:办公室秘书材料范文搭建工作平台,实行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综合研判、归口办理、联合化解;各镇依托综治中心设立了矛盾纠纷联合化解中心,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分析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联排、联防、联调衔接配合制度、矛盾纠纷分级分流调处制度等工作制度,在镇党委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化解等工作,村(社区)依托村级组织阵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利用“x”基层治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整合村(社区)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工作站等力量,设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站,方便群众就近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二)村(社区)调解队伍业务水平和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由于近年来镇村综合改革,镇村中心工作任务较重,镇司法所在镇村综合改革后力量削弱,不能专职专用,专业化水平不高,司法所对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不到位,基层调解员大多由村干部兼任,年龄普遍偏大,加上中心工作压力大,在调解纠纷方面时间精力得不到应有保障,镇村调解场所大部分被占用,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不明显,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只有部分镇村实施,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不高。

(三)县三调联动办(调解中心)力量薄弱,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县成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长兼任,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的创新工作,三调联动办应该负责全县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委派、检查督导、信息上报、分析研判等职责。长期以来也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司法局领导兼任三调联动办主任,无暇顾及日常工作,更没有时间精力去参与纠纷调处。目前我局仅聘任了x名专职调解员,既要负责调处纠纷、又要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力量明显不足。

三、下一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大考核力度。将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法治建设或综治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县三调联动办(调解中心)职责。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三调联动办配备x至x名专职工作人员和x名专职调解员,确保三调联动办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专职化。按照省市要求,在现行标准上,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提高标准。切实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和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补助标准,努力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上水平下功夫,吸引更多优秀的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x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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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工作报告篇二

充分发挥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全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工作。

根据全县民调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首先明确三个基本,一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县为目标,以人为本、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向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员、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员的转变。以此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二是群众有事找民调、人民矛盾人民调的基本工作导向。三是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双方满意为根本目的的基本工作原则,为实现“三个基本”,必须建立综合部门,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即充分发挥作用,又互相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即:选人、育人、用人。把好选人关,真正把那些爱民调、办事公道、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选拔到调委会来,年龄成梯次结构,实现老、中、青结合(此项工作由各单位、村支部负责),把好育人关,加强培训,盘活已有调解员的素质,组织学习,提高新任调解员的能力,以次适应人民内部矛盾覆盖面的拓展及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需要(此项工作由司法局、公安局、法院负责),把好用人关,落实待遇,激发调解员工作的热情明确责任任务,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形势下的社区,特别是那些分散居民给社区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根据全县几个社区存在干部少、防范不到位、经费少、人员不到位、素质低、调解不到位这些情况。建立社区民调会,每个社区有治安室,做好民调工作必须提高社区民调干部的素质,增加社区干部的比例,加大社区经费的调配。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新特点。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正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调解职能,建设覆盖城乡的调解工作网络。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切实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发现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做好调解工作的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调解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促进我县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多元调解工作报告篇三

遇到劳动人事争议,大家首先就会想到调解仲裁,但也有部分网友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了解,请您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这项工作。

冯怡:

首先,非常高兴在这里和网友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沟通交流,也感谢大家对《意见》出台的关注和支持。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必然要求。我国从建国初期就提出将仲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1986年重新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1997年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有关部门对劳动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进行了整合。

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已经形成了包括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在内的一套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了专兼职调解员、仲裁员组成的一支工作队伍和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主体的争议处理机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打造了一种依法创新务实的调解仲裁职业文化。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时期,全国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756.6万件,年均151.3万件;2015年、2016年,分别处理争议案件172.1万件、177.1万件,同比分别增加10.4%、2.9%。

冯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高度,对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2015年12月6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实践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面临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事业单位等改革不断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进入了多发期,争议数量增多与处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将持续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任务艰巨繁重。同时,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解仲裁工作与争议处理的需要仍然不相适应,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仲裁办案制度不够健全,调解仲裁队伍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为切实落实中央要求,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意见》,主要是聚焦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的争议多元处理格局,依法有效地处理争议案件,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冯怡:

“十三五”时期是调解仲裁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调解仲裁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以提高调解仲裁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为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增强调解仲裁公信力,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总体思路。在这一框架下,《意见》确定了“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这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总结了实践做法,也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遵循:一是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二是要更加突出抓早抓小,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要进一步强调合法、公正的争议处理原则,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和仲裁准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更好落实加强公共服务供给要求,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为目标,把服务理念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五是要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意见》提出,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有网友问,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希望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但是对于协商机制不是很了解,怎样协商?这次印发的《意见》对协商工作有哪些要求?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冯怡: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双方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协商工作,《意见》明确提出,当用人单位内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根据对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半数的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愿意将协商作为权益救济的首选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等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普遍偏低,大量本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的争议不得不寻求外部解决方式,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为此,《意见》重点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三是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商,加大工会的参与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帮助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调解的作用,以及目前我国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

冯怡:

调解的确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方式,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把纷争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利于修复双方的对抗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我们一贯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到96.6万家,全国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组建率已超过90%。201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78.1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8.5%;今年一季度,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争议15.96万件,占案件总量的46.33%。但是,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调解组织建设力度不够、调解基础性作用发挥不够、调解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一是分类推进调解组织建设,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不断规范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这也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同时,在基础保障部分,《意见》对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措施。

冯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31日,全国共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3005个,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共审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2.9万件,2016年共审结59.1万件。应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仲裁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案件的仲裁终局裁决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准司法制度的优势,《意见》提出了创新仲裁机制的措施:一是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以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为统领,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同时创新仲裁调解制度,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二是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规范简易仲裁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等;三是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加强案例指导,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等。

冯怡:

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是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节约诉讼资源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实现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各地在实践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在加强诉调对接、裁审衔接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省级人社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在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强调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二是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三是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强调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

冯怡:

非常感谢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保障建设。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保障的重点集中在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和服务条件等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各地情况并不平衡,主要表现出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相对缺乏、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服务条件有待改善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不断拓展调解员、专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特别是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二是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在线服务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三是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四是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和仲裁机构标准化建设;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等。

冯怡:

前面已经谈到,根据调解仲裁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四个渠道,也可以说是四个环节,各有特点和功能,在实践中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都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当劳动人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考虑选择协商、调解柔性化解,这样处理成本最小、效果最好;其次是选择仲裁,由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居中作出裁决;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有异议的,则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希望选择司法程序维护劳动人事权益,也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冯怡:

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裁决事项得到有效落实,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来维护权益。特别强调的是,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从而使协议内容同样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冯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调解仲裁工作的使命和担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网友对公平、公正的关注,我们非常理解。近年来,调解仲裁系统按照党中央“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争议处理公平、公正、公开。一是将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仲裁法将“合法、公正”确立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意见》也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处理、维护公平;二是强化制度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了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质证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司法纠错制度等,并通过加强办案指导,统一办案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制定了调解员、仲裁员行为规范,明晰各项权利,形成约束机制,提出廉政要求,制定了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加强内部考核管理。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调解员、仲裁员树立“四个意识”;四是推进调解仲裁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各地都把为民服务宗旨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引导和约束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此外,对于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个案,我们也会高度关注,加强监督。

谢谢您的详细讲解,使我们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冯怡:

谢谢您,也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一贯支持。

多元调解工作报告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省**县坚持把加强基层党建作为推进乡村治理的核心引擎,以“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方向,初步形成了“民事民管、企事企办、联调联动、全民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呈现出刑事案件、诉讼案件、民事纠纷、信访案件稳步下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不断上升的“四降两升”良好局面,先后被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县、全国移风易俗机制创新试点县。

一、抓源头,激活主体,群众问题群众解决

**县从强化村民自治能力入手,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依靠群众解决群众问题。

一是成立民事管理委员会。抓住全县**%的矛盾来自农村的实际,从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入手,将农村民调、红白理事、建房规划等与农民密切相关的五个专门委员会整合,成立农村民事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矛盾排查调处、宅基地管理、红白事服务等各类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有效提高群众自我化解、自我疏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推行网格化管理。为方便管理、实现精细化服务,进一步划小农村(社区)社会治理单位,将全县***个行政村、*个社区划分为***个网格,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具体负责本网格内的治安巡逻、矛盾排查、信息预警、民事代办等事项,保证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三是组建专职民调队伍。在县里选聘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退休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在乡镇选聘有一定社会威望的群众担任专职调解员,在农村由民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和网格长随时受理处置各类民事纠纷,使矛盾纠纷在茶余饭后、田间地头得到有效解决,做到发现于早、调处于小、化解于了。

二、抓合力,多元调解,基层矛盾基层化解

**县坚持畅通诉求渠道与多元调解矛盾相结合、依法调解与情理法并重相结合,使一大批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当地。

一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成立县综治中心,实行全天候值班,定期对全县矛盾隐患进行综合预判,作出信息预警。在各乡镇设立便民服务大厅、矛盾纠纷调处室、法律服务室等场所,方便群众随时反映诉求。同时,建立县四套班子领导信访接待日、党员干部深入镇村带案下访约访、信访代理制度和部门陪访等制度,从多角度、多层面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二是构建无缝隙调解格局。针对群众自身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村企矛盾等*类矛盾多发领域成立行业调解组织;
在公安、法院系统建立公调、诉调对接办公室,形成司法、行政、行业、民间“四位一体”的无缝隙矛盾联调格局。从****年至今,全县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件,调处案件*****件,调解率**%。

三是坚持依法依理依情调解。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或群体事件,一方面依法依理调解,实施挂牌督办;
另一方面,根据当事方实际情况,实施人性化处置,近年来多起群体事件得到有效处置。

三、抓保障,强力支撑,乡村治理机制先行

**县重点建立健全财力保障、信息支撑、考核评价三个支撑机制,保障社会治理效果常态化。

一是财力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拿出***多万元,为每个乡镇划拨*万元专项治理经费,为县、乡、村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发放***-*****元补贴。同时,投入****多万元,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治理场所建设,确保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设备管好事,形成“政府购买、群众自治”的长效机制。

二是信息化支撑机制。为各村网格长配备*g手机,建立全县社会治理信息数据库。投资****万元,全面实施“雪亮工程”,在县城各个社区、街道、单位全部安装摄像头和监控系统,实现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虚拟社会防控网“六网”全覆盖,筑牢治安防控“最后一公里”。

三是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社会治理“六个三”考核办法,县里每个季度分别评选出最优和最差的*名乡镇调解员,乡镇每季度分别评选出最优和最差的*名村调解委员会和网格长,评议结果与补贴待遇、是否继续聘用挂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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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调解工作报告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x县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和推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主导作用,通过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固本强基,探索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x年以来,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x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x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x年,县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印发了《x县三调联动工作方案》,明确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全县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截止目前全县x个镇、x个村(社区)均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或设立了调解室。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牵头相继成立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了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x个为专业化调解组织,全县县、镇、村(社区)共选聘或任命专兼职人民调解员x人,真正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员”。

(二)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促进规范化建设。近年来,我局认真学习并借鉴“枫桥经验”,先后印发了《人民调解员暨基层三线人员培训考核实施方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办法》,我局与县委党校、县委组织部配合,将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基层干部培训计划,每年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分期分批对基层人民调解员开展集中培训和案件评查和交流观摩,提升了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按照司法部“五有六落实、六统一“的规范化标准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x年以来全县累计创建规范化调解组织x个,对创建合格的调解组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为配发了调解桌椅、文档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抓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联合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制定出台了《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补”实施办法》,自x年起县财政每年将“一案一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x年全县兑现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资金x万元。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将所辖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经费列入综治维稳经费予以保障,从而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四)抓“三调联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创新。一是x年县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按照《意见》精神,我局加强了对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县人社局联合在月河工业园区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暨企业联合调解组织,与县法院、信访等部门配合,在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信访接待大厅(接待室)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或调解室,人民法院对诉讼至法院的纠纷进行分析、研判,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外,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通过诉前引导当事人或委托同级调解组织(驻院调解室)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及时进行确认,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二是整合现有调解资源,搭建县、镇、村三级调解工作平台,县镇分别依托同级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或信访接待大厅,整合工作力量,公号:办公室秘书材料范文搭建工作平台,实行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综合研判、归口办理、联合化解;各镇依托综治中心设立了矛盾纠纷联合化解中心,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分析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疑难纠纷联排、联防、联调衔接配合制度、矛盾纠纷分级分流调处制度等工作制度,在镇党委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化解等工作,村(社区)依托村级组织阵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积极利用“x”基层治理体系和工作模式,整合村(社区)调委会、治保会、综治工作站等力量,设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站,方便群众就近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二)村(社区)调解队伍业务水平和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由于近年来镇村综合改革,镇村中心工作任务较重,镇司法所在镇村综合改革后力量削弱,不能专职专用,专业化水平不高,司法所对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不到位,基层调解员大多由村干部兼任,年龄普遍偏大,加上中心工作压力大,在调解纠纷方面时间精力得不到应有保障,镇村调解场所大部分被占用,调解规范化建设推进不明显,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只有部分镇村实施,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不高。

(三)县三调联动办(调解中心)力量薄弱,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我县成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长兼任,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的创新工作,三调联动办应该负责全县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委派、检查督导、信息上报、分析研判等职责。长期以来也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司法局领导兼任三调联动办主任,无暇顾及日常工作,更没有时间精力去参与纠纷调处。目前我局仅聘任了x名专职调解员,既要负责调处纠纷、又要负责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力量明显不足。

三、下一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打算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为契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工作。

(一)加大考核力度。将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行业主管部门法治建设或综治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县三调联动办(调解中心)职责。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三调联动办配备x至x名专职工作人员和x名专职调解员,确保三调联动办统一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导检查等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

(三)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专职化。按照省市要求,在现行标准上,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提高标准。切实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和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补助标准,努力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上水平下功夫,吸引更多优秀的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x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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