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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一
一年一度的夏收即将来临,农民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变为丰收的果实;
各位学生,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吧,让我们带着秸秆禁烧这一光荣实名,担当起宣传员、示范员、监督员角色,为三塔的蓝天碧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xxx县三塔镇中心校
20xx年xx月xx日
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二
危害一:焚烧产生的滚滚浓烟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不仅污染空气环境,还会危害人体健康。
危害二:容易形成新的火灾隐患,近年来秸秆焚烧导致火灾频频发生,对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危害三: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危害四:焚烧产生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极大地破坏了城乡环境形象。
露天焚烧秸秆更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秸秆焚烧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1、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严禁将秸秆抛置河道、沟渠及水库等水体中。
2、广大农民朋友要主动劝导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党员干部要带头拒绝焚烧、妥善处理自家秸秆,带头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
3、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做到资源不浪费,变废为宝我带头。
4、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凡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积极进行劝阻。
村民朋友们,为了让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活更美好,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抵制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为维护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三
一、实行全面禁烧。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武义县农业局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武义县公安局
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四
一、带头宣传禁烧政策。要积极当好政策宣传员,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传播禁烧正能量。要进村入户,与群众面对面宣传,努力营造禁烧氛围,全力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带头推广秸秆还田。要先学先懂,发挥我们有知识的优势,率先掌握秸秆还田、综合利用的经验与方法,率先示范科学利用秸秆资源,为广大群众示范引路,真正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三、带头做好禁烧巡查。要坚持坚守,当好禁烧巡查员,吃住在村,随时待命,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确保把火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随时跟踪督查,做到全面禁烧,确保所在村不点一处火,不冒一处烟。
四、带领党员做好承诺。组织好全村党员做好秸秆禁烧专项承诺,确保应诺全诺,积极践诺。要采取树典型做示范等方式发动党员带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让每一个党员都竖起一面红旗。
五、带头帮扶困难群众。要充分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带头帮扶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等劳动力相对缺乏的家庭及时收割作物、搬运秸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为周围群众做好示范,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得到更广泛的支持。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但只要我们携起手来,让一个人带动一个村,一个村带动一个乡,共同承担起保护环境,美化家园的重任,天会更蓝,水会更清,地会更绿,人会更美!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五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焚烧秸秆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田间、野外、油田企业生产作业区及周边焚烧秸秆、垃圾、林下附植物、树木枯枝、枯叶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制定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乡镇、村委会要明确具体每个地块的防火责任人,属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秸秆及林下附植物禁烧行为。
五、特别提醒广大村民,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及林下附植物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公安局
年10月31日
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处置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要借鉴有关地区好的经验做法,设立秸秆禁烧奖补资金,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将禁烧情况与建设项目审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以及收割机械补助等密切挂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禁烧秸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禁烧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主流媒体,及时通报秸秆焚烧火点情况,切实形成舆论压力。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五、各新闻媒体要对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并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凡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焚烧现象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