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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工作责任书(汇总21篇)

时间:2023-12-21 14:50:29 作者:温柔雨

岗位职责的不断优化可以帮助组织适应环境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求。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岗位职责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提供一些灵感和指导。

反恐怖工作计划

xxx市第xxx中学反恐维稳防暴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积极预防、妥善应对、合理处置、确保稳定”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反恐维稳防暴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密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广泛普及安全法规和应急自救知识,及时掌握、彻底排查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特成立反恐维稳办公室,马永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的日常事务。

(一)组织排查,消除隐患。

进行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的分析研判,对可能成为恐怖源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车辆,逐一检查过滤,彻底排除嫌疑;加强对重点目标、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防护,做到万无一失。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配合,收集涉及学校的反恐情报信息;广泛发动教职工,形成群防群治态势,及时发现学校面临的涉恐威胁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加强校园网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涉恐信息,防止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二)落实措施,严密防范。

1.加强反恐维稳防暴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恐维稳防暴工作制度,修订现有的安全工作制度,强化防范力度,着重加强人车出入登记、安全检查、值班巡逻、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设备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1)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学校要安排在编在岗人员排班值班,领导干部要轮流值班;要保证通讯畅通,保证人员随时待命,保证随时出动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2)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出入人员应实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本单位、非公务人员的登记管理,要求会见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反馈,对可疑人员应予以盘查询问,对无正当理由者不允许进入。非公务外来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3)加强校园内部巡逻值班。对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实行定时巡查登记。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查明来源和危害,进行合理处置。放学后学校值班人员要对校园进行清场,不得让学生无故滞留学校。值班人员要定期在校园进行巡查和巡视。

(4)建立健全反恐维稳防暴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若出现反恐维稳防暴问题,要倒查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校园监控设施设备建设。校园、教学楼重点部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对设施和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2)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标识。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在学校周边设置“学校路段”的提醒标志。

(3)完善校园保安警用器材的配备。按照学校保安器材配备标准为保安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

3.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的防范。明确校园的重点防护目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口、接送学生车辆等),严格加强视频监控、内部防护、人员管理、隐患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规范校园水电、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1)加强学生上下学管理。完善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并严格执行;校门内外安装监控探头;上下学时要有专人在学校周边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置可疑情况;保安员(门卫)在上下学时间段,要在校门外维护秩序,保证学生安全;每天上下学时段,学校门前要有带班领导、保安、值周教师共同值班,严格出勤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营养餐定点采购、查验登记、出入库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邀请食品监管部门定期督查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学生不购食三无食品,切实消除危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隐患,严防校园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4.要及时掌握本地涉恐重点人员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管。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掌握本地涉恐重点人员情况,并对其在校园周边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防止校内大型活动期间和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暴力破坏、群体性、事件等影响重大或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发生。

(三)加强教育,提升能力。

要开展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师生员工的反恐维稳防暴意识和反恐维稳防暴能力。

1.加强反恐维稳防暴防范教育。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反恐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学校反恐维稳防暴工作人员参加反恐维稳防暴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反恐维稳防暴意识和能力。

2.开展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学校通过集会、主体班会、“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及黑板报、校园网站等形式或载体对师生进行反恐维稳防暴宣传教育。

3.要做好反恐维稳防暴应急处置各项准备。研究制定并及时完善处置各类恐怖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反恐装备、物资和通讯保障,加强值班备勤。定期(每学期一次)开展以疏散逃生为主的反恐应急演练。

(四)规范管理,妥善处置。

发生突发性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如果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学校应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对事发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实施现场控制、封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和救援,全力维护校园的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等。

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将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督导,抓好落实。学校反恐维稳防暴领导小组要按工作职责亲自组织、参加学校的反恐维稳防暴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建立机制,注重长效。要积极开展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校园反恐维稳防暴防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反恐维稳防暴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工作责任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我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任务分解表》和《重点整治任务表》中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1、爱卫组织机构完善,经费落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位:在本单位有效开展健康教育、病媒控制、控烟及单位卫生等爱国卫生活动。

2、加强创卫工作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要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创卫氛围营造好,信息上报及时。

3、按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创卫工作台帐资料。

4、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全镇创卫工作,自觉遵守各项卫生行为规范。

1、完成镇党委、政府与创卫领导小组交办安排的各项工作。

2、健全各级爱卫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3、健全健康教育组织网络、镇区主要街道、各村(社区)、各单位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新教育内容。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技能掌握率达80%以上。

4、辖区内街道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背街小巷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90%以上,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镇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基本无蝇;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规饲养畜禽等现象;镇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路灯亮化率达95%以上。

5、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80%,无露天粪坑。

6、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镇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

7、开展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确保“除四害”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8、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各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个体熟食店做到亮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制作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率98%以上。

9、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积极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100%,预防接种安全规范,安全接种率100%。

10、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11、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孽生的污水坑、粪坑。

1、各村(社区)、各单位负责人为目标任务第一责任人。创卫工作督办组负责对各村(社区)、各单位目标任务进行跟踪考核,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镇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跟踪督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2、国家卫生镇创建工作的评比结果计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成绩,并纳入年终奖金发放指标。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盖章)(盖章)。

签字:xxx签字:xxx。

20xx年x月x日。

工作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公司20__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责任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部门内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全年部门内劳资纠纷为零,经济纠纷为零,内外账务纠纷为零。

3、现金安全保管,财务账册安全保管,公司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安全保管,不发生任何盗窃、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4、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5、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部门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部门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部门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安全管理会议时,首先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记录。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各项禁令,保证本部门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干礼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接受公司总经理指派人员对安全管理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和爆炸、火灾、重大设备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罚部门主管500元。

4、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部门主管300元。

5、发生一起轻伤事故,除按照考核规定处罚外,同时部门主管200元。

6、发生一起轻伤或恶性未遂事故,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的每次罚部门主管100元。

7、公司、政府组织安全检查中每发现一起违章现象,罚部门主管100元。对查出的问题一次未按要求整改的罚金同上,并通报批评。

8、安全管理目标全部达标,奖励500元。

四、本责任状一式二份。

五、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__年12月31日止。

______有限公司。

总经理:财务部目标责任人:

日期:日期: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学校反恐怖工作责任书为进一步明确反恐怖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反恐怖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规定》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责任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二、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反恐怖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将反恐怖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规划部署并抓好反恐怖工作在本单位的落实。

2、根据本单位反恐怖工作职责,逐级落实责任制,将反恐防范工作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组织开展反恐怖宣传教育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队伍防恐怖工作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本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关心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积极搜集在校维族学生群体手机、网络通讯账号,密切掌握维族学生群体异常通联、网络及宗教活动情况;开展对在校维族学生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宗教极端思想苗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向学校渗透。

5、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恐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配齐配强“人防、物防、技防”并高效运行。

6、建立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福建省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分级督导检查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7、完成校安办交办的其他反恐怖工作。

三、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条款,我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因为反恐怖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恐怖袭击事件发生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报主管局予以责任追究。

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心小学。

责任人(签名):

20xx年xx月x日。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20xx年发生的7.5事件再一次证明了反恐维稳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厉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对教育系统的影响和渗透。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文体局的反恐维稳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消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与全体教师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学校教师高度重视反恐维稳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校一切平安的政治责任。在学生中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要充分认识反恐维稳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学校反恐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县教育局反恐维稳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学校维稳安保工作。

二、教师要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强化他们的思想认识,做到立场坚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任何组织、任何形式、任何人组织的任何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起到维稳安保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校学生参加非法活动,班主任将承担全部责任。

三、教师全力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小学上学、放学作息时间。学生上、放学期间,学校门卫实行“双岗”制,各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疏散及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的检查工作,值班要有一名带班领导在校门口进行疏导,做到疏散有序,责任到人。如出现安全事故,带班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四、值班教师严格落实学校维稳安保和日常值班制度。坚持校领导带班、教职工值班,明确维稳安保和值班人员的职责,严格学校大门不准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对来访人员要认真查明身份,做好登记,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五、实验员要进一步做好危化物品和仪器设备的保管工作。对不用的危化物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或销毁;对各种仪器设备要严格加强保管不得随意处置或遗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六、各班主任要加强学生对学校校园、交通、用电、用水、食品卫生、消防等安全的检查工作,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

七、教师、学生要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对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情况以及重点防范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每日晨检与午检工作,防治疫情等传染疾病的发生,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八、认真做好20xx安保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维稳反恐工作,为小渠子中学保驾护航。

九、本人向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完成上述目标,如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失职、给全校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本人自动辞职,接受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单位:

乌鲁木齐县小渠子中学教师(签字):

学校领导(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一月。

工作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xx运管处关于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精神,避免和减少运输装卸过程引发的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现由xx市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各种挂靠车辆车主签订如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所有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危险品货物运输,否则不得从事危险品货物营运。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级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要达到一级,罐体、耐压和导静电性能合格,gps安装使用有效。

三、按照进行《营运证》年度检验,必须按照足额为限品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维修必须具有危险动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自个的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保养。

四、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业务管理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有《道路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做到危运标志齐全。

六、在装运危险品时,必须由符合危险品货物的包装要求,危险品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司乘人员严禁吸烟,车辆必须远离明火和高温场所。

七、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品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注明,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品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品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品货物鉴定表》。

八、不得运输批准范围以外的危险品,禁止使用活动罐体,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同事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品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车主签字:xx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日期:xx年xx月xx日

工作责任书

20xx年,市教体局信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关心群众、促进稳定、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控制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为重点,超前工作,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为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总的工作目标是: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严格控制去青个体访和越级信。把矛盾和问题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签订本责任书。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意识。稳定的环境是确保各单位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学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发生重大的信访问题,必须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亲自协调处理,确保稳定大局。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在“治本”上下功夫。各级教育干部要严格按教育规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好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精细化管理,关心师生生活,维护师生利益,切实践行“做学生喜爱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理念。对群众关心的晋级评优、学校收费、校园安全、岗位竞聘等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信访的源头。

三、坚持关口前移,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学校负责人要总揽全局,对倾向性、苗头性、全局性的信访信息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提早了解,提前介入,尽快化解。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和重点人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分析,逐一制定工作措施,逐一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及时排查,及时调处,按期结案,结服率达90%以上。杜绝进京到省去青集体访和重复个体访。

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校园稳定。一是坚持信息报送制度,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报市教体局审检室,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二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在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由学校领导包案,并安排专人进行稳控。三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制度。重大活动期间,各单位稳控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对重点稳控人员严看死守,确保不出问题。四是坚持重大活动期间信息零报告制度。对各单位稳控的人员情况,要每天报告信息,没有异常情况报平安。

本责任书所规定的目标列入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作为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依据。因工作原因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信访案件,将按照《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对单位考核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中心校与学校各执一份。

××镇××小学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xx年2月。

校长(签章):

20xx年2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

9、(单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组织实施。

a.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单选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

正确答案:a。

b.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c.进行公开拍卖d.合理补偿正确答案:b。

正确答案:d。

22、(多选题)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

正确答案:bcd。

b.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c.曾发生过重大的人身伤亡d.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正确答案:bd。

正确答案:bcd。

正确答案:abd。

正确答案:abcd。

d.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正确答案:abcd。

正确答案:ac。

34、(多选题)对于哪些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b.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c.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d.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答案:abcd。

36、(多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安机关有权做出的有()。

b.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37、(多选题)《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

b.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反恐怖工作责任书

稳定是发展的基础,校园平安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保障,为保证我校平安校园创建工程落到实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有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秩序。根据县教育局党委维稳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切实履行本校安全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利用班会、少队、团队等活动,或大型的集会活动,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确保在校学生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受教育率达100%.

3、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师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学校交通死亡责任事故发生。

5、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校舍坍塌责任事故和学生踩踏责任事故的发生。

6、整治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7、完成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二、奖惩办法。

年底由中心学校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工作奖惩依据。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教师,由中心学校按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加分。如未切实履行好安全工作职责而造成事故的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三、其它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者即为相应责任人。此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名:王守林。

教师签名:

李岭小学。

20xx年9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预案

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提高和预防应对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投毒、爆炸、破坏、劫持人质、危害公共安全等恐怖暴力事件,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大冶镇金华矿业所属各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特别是矿区内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等目的,利用投毒、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广大职工和企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重大危害,需要由矿反恐防范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

二、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制止、宣传、保护、求援、疏散等方法,围绕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反恐防范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进入应战状态,迅速启动预案。

1、领导指挥部。

总指挥:xxx成员:xxx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调度,负责日常事务,xxx任主任,xxx、xxx为副主任,电话:xxx。

2、指挥部职责。

(1)、指挥部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策;根据发生的恐怖案件情况,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决定;协调调动救援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

(2)、负责反恐防范的宣传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工作。我标段项目部、各个施工营地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爆炸、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3)、我标段项目部、各个施工营地及施工现场等场所遭受爆炸、纵火、投毒、武力挟持等恐怖袭击事件。(4)、我标段的临时配电室及输变电线路等电力设施遭受的恐怖袭击事件。

四、应急抢险。

(一)应急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设在事发地段附件,由矿长任总指挥,其他副矿长任副总指挥,相关科队为成员。成立应急救援队,配置---xxxxx为应急救援指挥车辆。

主要职责:

1、先期到达恐怖事件现场,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现场,疏散群众。

2、迅速确认事件、信息来源,并对信息来源分析判断,为公安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组织人员进行就近排查,发现可疑人员、物品迅速上报集团公司或附近公安部门。

(二)抢险救援组。

成立抢险队,抢险队设在通风队,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通风队全体人员。

主要职责:接到反恐防范领导小组通知后,按照指定地点迅速赶赴恐怖事件现场,立即投入抢险,实施救援,紧急调运抢险物资、设备、人员、车辆,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时处理和转移,恢复供应,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三)安全保卫组组。

长:xxx副组长:xxx。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

责: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职工,对现场周边进行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指挥部报告,防止破坏分子趁机再次破坏。

(四)后勤物资供应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及机电队全体成员。

责:负责组织救援所需的各种物资装备、器材的调集、筹备、登记、发放。保障有关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五)水、电、通讯联络组。

长:xxx副组长:xxx、xxx。

成员:供电通讯队、供暖供水队全体人员。

长:xxx副组长:xxx成员:生技科全体成员。

责: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记录,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保存救援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及现场救援遇到的障碍进行现场指导、地点勘察提供准确数字资料,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命令。

五、力量调动和先期处置。

(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力量。

1、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

2、应急队伍;

3、抢险队伍。

(二)先期处置。

1、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出动:

2、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赶赴现场: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在最快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地,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救援协助工件。

3、抢险队伍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相关单位抢险分队赶赴现场,展开抢修,实施救援。

4、严格保护事件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服从政府及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六、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

一旦发生暴力袭击事件,立即报警,并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在救援人员未赶到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要稳定群众情绪,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必要时动员群众帮助,避免产生恐慌,造成拥挤、踩踏等不必要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要把营救群众的生命作为首要任务,并注意自身的保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暴力。

1、如没有伤及人员的情况下,应以宣传教育为主,不要用话语刺激对方,尽可能以平稳的心态缓和气氛,劝说其放弃伤害他人及破坏正常秩序的行为。

2、如已伤及他人,应予立即制止,以抢救伤员为主,如情况继续恶化应以武力制止。

3、注意观察暴力组织者的行为、特征。条件许可的话,当。

即擒获;不具备条件,也要想办法接近、控制,等待公安、武警或其他队员感到时再擒获。

4、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证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

1、如发现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枪械,立即向反恐应急指挥部汇报,同时采取隔离措施,仔细观察盘问,疏散人员集中至安全地带并保护好相关人员。

2、严禁人员进出,加强事故地点保卫、巡逻工作。

3、等待公安部门派人排爆并协助其工作。

4、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枪械一律进行严格登记,对收缴的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三)、投毒。

1、如发现是邮寄毒品,应立即报告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同时,集中所有可能接触到毒品的人在某特定区域,加以保护,等待公安等有关部门前来检查、检验,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如发现是放置的毒品,应立即保护好现场,严禁他人进出,同时报告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请求公安等相关部门前来解决。

3、如毒源蔓延,立即疏散人员至安全地点集中。并切断毒源,严禁他人进入,如:水、煤气及时关闭阀门,保持新鲜空气流通。

4、如食物中毒同时应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管控,对厨房及餐厅进行隔离管理,等待有关部门取样化验。

(四)、纵火。

1、立即进行扑救灭火,及时启动防火、消防应急预案,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或就近求助,2、保护好现场,引导消防车进入着火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3、如恐怖分子在现场或虽在逃但在可视范围内,立即组织围捕。

4、灭火后,保护好现场,统计损失。

(五)、绑架、挟持人质。

1、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应在第一时间向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汇报,有条件的同时采取围捕方式包围。

2、正面宣传教育对话,以情感化其放下凶器或释放人质。

3、保护好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4、如恐怖分子已离开现场,应保护好现场痕迹等证物、证人,等待公安部门前来侦破。

5、如恐怖分子已逃离现场但在可视范围内,应立即追捕,同时首要考虑人质的安全,等待公安部门前来解决。

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件的消极影响,加强全矿的巡查;

(二)协助公安对事件进行侦破,查清事件的内幕;

(三)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八、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全矿干部职工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执行内保管理制度,严格不明真相的外来人员进入矿区域。

(三)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可疑人员要逐一排查登记,耐心说服,尽力做好思想工作。

(四)严格食堂用品采购、食品操作人员管理等制度,严防有毒、有害食品进入食堂。

(五)严格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日常排查,防止发生危害。

严密保护全矿供水水源,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六)严格执行值班和查宿舍制度,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七)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八)有组织的针对恐怖袭击手段进行反恐怖演练,教给广大职工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九)使用好人防、物防、技防,并及时、准确地进行紧急报警。

九、具体要求。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对突发应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各自实际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按照要求组建应急分队和抢险分队,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工作处置预案。

(二)、顾全大局,严明纪律。各单位在处置突发性应急工作中,要无条件服从反恐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坚决服从命令,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强联络,掌握动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准确掌握活动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杜绝因信息上报不及时导致突发事件发生。

(四)、加强值班,确保稳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明确值班领导,坚持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坚持24小时在位。

(五)加强应急专门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理专项培训,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反恐怖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上级反恐防范工作要求,我们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严格落实维护学校稳定工作责任,对照《洛阳市部分单位行业反恐怖安全防范规范》,深入排查学校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隐患,创建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一、高度重视,加强反恐领导。

学校成立有校长为组长的反恐怖防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

二、广泛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学校利用会议、广播、宣传橱窗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发动各班广泛开展班队活动、知识讲座活动,全员参与。学校制定《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西街小学反恐防范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认真落实,维护校园稳定。

1.认真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要求学校保安人员、行政值班人员做好巡逻与监控值守,学校严格值勤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建;做好校园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的安全监控维护。

2.上好安全教育课。为了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学校坚持安全教育进课堂。

3.学校领导深入基层,广泛听取社会、家长、老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4.加强校领导值班制度。

5.加强上学放学阶段安全防护工作。

学校反恐防范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因此,我校将继续按上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反恐防范工作,保障我校校园安全稳定。

西街小学。

银行反恐怖主义工作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及患者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职工干部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我院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职工干部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医院。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1.我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我院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我院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我院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

2.我院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医院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职工干部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干部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职工干部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

3各科室、部门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科室、部门职工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行政办公室、医务科)。

1.在医院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栏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

2.在我院急、门诊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反恐主义”标语3.利用单位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做好学习笔记。

4.在对口帮扶村开展《反恐主义法》的宣传。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我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1、我院成立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单位职工干部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做好相关学习笔记,督导检查组不定期下科室检查笔记情况。

乌什县人民医院年3月28日。

医院反恐怖工作总结

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为组长,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活动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一)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广播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组织各班以“反恐怖防范”为主题的手抄报并进行评比,利用课堂教学、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三)构建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学校领导上班期间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小街乡中心小学。

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工作汇报

a.十章97条b.九章96条c.八章98条d.十章9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届哪一次会议通过(a)。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c.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b)、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隐瞒b.协助c.抵抗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设立(c),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b),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b.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c.反恐怖主义讯息中心。

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a),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b.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c.监督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b),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a.安全检查制度b.安全查验制度c.安全监督制度。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b),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权力b.义务c.责任。

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b)。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务。

a.检查b.查验c.核实。

1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b),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a.国家总体应急预案b.国家应对处置预案c.国家应急处置预案。

23.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c)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a.尊重b.保障c.尊重和保障。

2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c)。

a.积极配合b.如实报告c.如实提供。

3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c)拘留。

a.五日以下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c.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4.《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b)的恐怖活动。

a.较大社会危害b.重大社会危害c.特大社会危害。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a),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a.城乡规划b.经济规划c.环境规划。

38.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c)。

a.安全检查b.保卫工作c.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39.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b)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罚款。

a.五万一万b.十万一万c.二十万一万。

43.《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通过(abc)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a.暴力b.破坏c.恐吓。

44.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abc)的原则。

a.防范为主b.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c.保持主动。

4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abc)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扰乱公共秩序b.侵犯人身财产c.妨害社会管理。

46.下列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a.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c.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47.参与下列活动(abc)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8.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abc)保护措施:

50.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abc)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c.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银行反恐怖主义工作汇报

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师生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生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

1.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学校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学校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中旬;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12.学校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师生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

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师生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和各党总支(支部)、学生工作处】。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党委办公室)。

1.在校园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橱窗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时间安排:2016年3月-12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2.在学校广播站开辟“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专栏,每天用5分钟时间广播《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3月-5月;负责部门:团委)。

3.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报道学习活动(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2、负责防恐反恐例会的组织工作,整理防恐反恐会议纪要或办理下文事宜。对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

3、负责组织开展员工背景和身份审查及核对。

4、在组长领导下对全体员工进行防恐反恐防范技能培训和反恐意识教育,要定期摸排医院内部不稳定因素,并对不稳定因素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制定防恐反恐预案并针对防恐反恐预案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6、负责检查相关人员是否熟悉防恐反恐应急措施,每日检查防恐反恐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报警联运机制,对职工开展防恐反恐防范宣传教育。

7、负责在医院明显位置设立防恐反恐公告、标示等防恐反恐警示标志。

8、配合各部门及时处置恐怖袭击事件。

9、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调集各种交通工具,保证疏散人员,救援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10、人事部要负责对员工进行分析排查,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并对员工宿舍区以及疏散通道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确保患者和员工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精选资料。

医院反恐怖工作总结

根据钦办发[20xx]119号《钦州市重要目标分等级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应急预案,我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了全体师生参与反恐防范的意识。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成立了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梁燕清校长为组长,王增祥副校长、刘飞副校长、梁华江副校长、韦忠华校长助理、李加旺校长助理为副组长,保卫科、后勤科、汽车学部、机电学部、经济学部、艺术学部等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校园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做了分工部署,明确了分工和责任。

(一)加强安全教育,注重师生意识领域的防范。

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升旗仪式做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充分利用校园内的宣传栏、广播对全校师生进行宣传。组织四大学部各班出版以“反恐怖防范”为主题的学习园地以及黑板报并进行评比,利用课堂。

教学。

主题班会标语等多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了自我防范能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反恐怖防范的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

生的生命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反恐怖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人员对学校的教学楼、宿舍、围墙、运动场及学校周边地区可能引起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三)构建信息网络,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学校重点部位共设129个监控摄像头,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监控室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日常监控值班记录。能做到及时发现和掌握相关信息,面对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

今后努力的方向。

反恐怖防范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努力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狠抓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保卫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继续把师生的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长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总结汇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高管局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高速公路的反恐防范工作,打造“平安交通”、“平安奥运”,我们根据省厅、省局反恐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高速公路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反恐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长治高速公路公司反恐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反恐工作领导。

为贯彻落实省厅、省局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反恐防范工作,长治公司及时成立了反恐工作领导组,并制定了反恐工作方案,对反恐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一方面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充分认识当前反恐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视恐怖主义的危险性,增强忧患意识,迅速进入实战状态,把反恐防范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另一方面要求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专项整治,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统一思想,增强反恐意识。

现“平安交通”、“平安奥运”的行动上来,各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反恐形势教育和知识培训,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最大的努力,做到上下齐动、人人参与、层层设防、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部门联动、确保安全。

三、落实责任,强化反恐措施。

为强化责任,有效落实反恐工作措施,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长治公司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反恐工作重点,并对重点路段、重点部位进行了责任划分,将责任细化到具体人头。同时,各单位也制定了反恐防范工作方案,把工作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岗位、部位和人员,及时掌握反恐工作动态,分析反恐安全形势,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1.各单位成立了专项检查组,开展了拉网式的专项整治、专项整改,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重点部位(包括施工期间及结束后的各种场所)、重要设施进行了反复检查,重点监控。做到了日查与夜查相结合,重点查和普遍查相结合,反恐专项检查与安全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积极整改,并组织跟踪复查,确保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成效显著。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安全事件。

行了梳理,特别是对有法轮功倾向及非正常赴京、赴省上访和群访倾向的重点人和群体进行了排查。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上访事件,无参与法轮功人员。

3.各单位均设立了安全反恐工作办公室,指定专职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应急任务的日常处置工作。完善了监控、报警等安保设施装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每月定时通报反恐防范工作信息,及时通报有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实行24小时领导带岗值班值守制度,执行恐怖事件零报告制度。截止目前,长治公司未发生任何恐怖事件,确保了设施设备、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4.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全面检查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安全工作落实,找出安全工作疏漏和盲点,全面改进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加强各岗位尤其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

四、制定预案,强化反恐应对。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敏高效的反恐应急机制,长治公司制定了处置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反恐预案,建立了渠道畅通、组织指挥有力的领导机构,建立了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时响应、工作环节衔接紧密、联运协调有力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了救援人员、疏散人员和物资器材的及时运输,为快速高效处置突发性恐怖事件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当前,做好奥运期间反恐防范工作,确保“平安交通”、”平安奥运”是上级交给我们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扎实的工作、严谨的措施真正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有效防控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构建和谐交通、和谐高速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反恐怖防范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综治办、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以及漳教安2015(7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积极预防、妥善应对、合理处置、确保稳定”为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长:李永亮副组长:吕水旺。

员:陈友杭陈国城李晓月李阿田吕国栋。

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研究部署反恐怖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

2.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水旺任反恐办主任。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加强预警,检查班级反恐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和工作方法,做好宣传推广。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调度、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使恐怖事件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将反恐怖防范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生有选择反恐教育资料供各班选择教育,指导各班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对恐怖事件的预警意识,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与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反恐怖防范工作动员部署三个会议:领导小组会、全体教师会、家长会。宣传发动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项活动之中。

2.第二阶段全面推进。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负责人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

李永亮指挥反恐怖协调防范工作,督查措施的落实,制止恐怖事件等。

吕水旺督查措施的落实,协调。联系安全部门、区反恐怖协调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指挥反恐怖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友杭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与公安、医院联系,指挥人员疏散,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阿田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国城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检查安防设施,加强反恐装备,督促门卫、食堂等重点部门工作,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晓月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安排救护伤员,制止恐怖事件等。

年级组长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应急演练工作等。吕国栋对反恐工作全程检查监督。

(2)加强技防措施,加装监控设备,配备反恐器械。与派出所加强联系,畅通应急报警渠道。

(3)学校实行上课时间全封闭管理,加强门卫登记检查,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登记,禁止其车辆进入学校。要求校内教师亲自确认来访人员身份后方可接待,防止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

(4)校园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守卫,对重点要害部位日检查,日记录,对校园周边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提高警惕。(5)开展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各班级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师生员工的反恐意识。反恐教育要与日常课堂教学相结合、与校园宣传阵地相结合、与日常德育活动相结合,与教师师德培训相结合,尽力扩大教育面,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6)组织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演练。制定反恐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反恐演练,提高师生反恐防范的应急处置和规避危险的能力。

(7)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反恐怖工作台帐,以备检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反恐领导小组。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督导,抓好落实。学校反恐领导小组要按工作职责亲自组织、参加学校的反恐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建立机制,注重长效。要积极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落实各项工作规划,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反恐怖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反恐怖主义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内容摘要:

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美国的世界贸易中心的两座大楼,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五角大楼、国务院和国会山也相继发生爆炸事件,整个美国处于极度的恐慌之中。随后,10月初美国即以“打恐”为由,展开了对阿富汗塔利班的军事行动。美国的“9.11”事件让世人目睹了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最血腥的一幕,其践踏人道主义与国际公认的规范、准则,漠视无辜民众生命的残酷手段是向全人类发起的挑战,是对世界和平的破坏。所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各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

由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1937年《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所制订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公约的第1条第2款将恐怖主义定义为:针对一个国家所进行的犯罪行为;该行为意在或者是用来在某些特定人、某一部分人或公众当中制造恐怖。这是国际社会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所作的第一次尝试。

此后,针对武装冲突中所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1949年的日内瓦4公约以及1977年针对公约的2个补充议定书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做出了规定。

在上述日内瓦公约和议定书中,有两个基本标准用于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作战手段因而与禁止恐怖主义有关。第一个标准与从事暴力行为的人员的身份有关:一方武装力量的成员有权利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其他任何人都不具有这项权利,如果他们仍然诉诸暴力,则违反了法律,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恐怖主义。

另一个标准是由有关保护特定类型人员的规则和在武装冲突中的作战手段或方式的规则而来。为了合法,在武装行动中使用暴力必须尊重战争法所施加的限制。因此,即使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力量的成员,如果违反战争法,也可能成为恐怖分子。

有关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第4公约指出;任何受保护人员不应因其未曾从事的违法行为受到惩罚。集体惩罚以及所有类似的凌辱或恐怖主义措施都是被禁止的。该公约第33条还禁止对受保护人员及其财产的劫夺或报复。第34条增加了:“禁止劫持人质”。

作为对这些规定的改进和补充,有关国际武装冲突的1977年第一议定书在第51条第2款中规定:群体的平民以及单独的平民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行动或暴力威胁。

冷战期间,在两个超级大国核威慑平衡的恐怖阴影中,特殊性的作战手段,甚至包括恐怖主义对某些国家和准国家组织(如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一个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工具。这类工具成本低,相对而言风险也比较小,而就对削弱对方,渗透甚至控制对方而言,这些方法却可能获得很高的回报。而且,相比常规战争而言,这种方式在防止事态恶化方面,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国家支持的国际恐怖主义对其背后的支持者而言,更具吸引力,因为这类活动可以秘密进行,如果被发觉了,有关的国家可以轻易的否认可能存在的任何联系。

但是,“恐怖主义”这一用语显然被滥用了,许多国家的政府将“恐怖主义”一词随便用于谴责不仅是真正的恐怖主义,同时也用于他们不喜欢的合法的民族解放运动。正如beres所言:“美国将任何针对亲苏政权的反政府武装定性为合法的,不管反政府武装在其反政府活动中采用了什么手段。相反,任何针对亲美政权的反叛活动都被自动的定性为恐怖主义。而苏联领导人则认为美国在使用”恐怖主义“一词诬蔑苏联所认为的争取民族自决和人权的合法运动。”

因此,是将非洲人国民大会或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视为争取民族自决民族的合法代表还是视为恐怖组织,并不看重这些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而是完全出于政治考虑,而这些考虑中反映的是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和国家的私利。

另一方面,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频繁发生,尤其是重大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如1972年发生的针对参加奥运会的以色列选手的恐怖行为,使得国际社会切实感到对付国际恐怖主义的必要性。在这种背景下,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对付恐怖主义的3034号决议,开始介入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但是,自那时以来,由于各国在所处地位、政治立场和利害关系相差很大,出发点和目标不尽一致,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国际恐怖主义”一词的含义达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预防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有害表现所必需的措施共同取得充分的一般意见。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1991年文本的第24条对恐怖主义作了如下规定:“代表一国或受其指使的个人从事或命令从事下列行为:进行、组织、协助、资助、鼓动或纵容反对其它国家的,以人员或财产和类似性质的事物为对象的活动,以在某些公共人物、某一类人、或公众中制造恐怖。”

上述该24条只适用于国家代表,或受国家指使的人员所从事的恐怖活动,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个人。第24条的假设前提是由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威胁更大,因此只有这种更为严重的形式应被定性为“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的犯罪。可以仰仗国家支持的恐怖组织在进行跨国恐怖活动的时候确实有着更大的能量。一个国家可以以非官方的方式给予恐怖分子假护照,并帮助其逃避有关国家的检查。另外,国家可能滥用外交地位、特权或豁免。给予有关人员以外交护照以支持位于国外的恐怖组织。

在对1991年文本的审议过程中,好几个国家的政府认为该24条的有关规定未能满足就实现国际刑法的目的所必需的确切性。

澳大利亚政府认为,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未能明确提及“暴力”,而这使得规定并不清晰,就规定此种理解,连进行威胁性的宣传也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而俄罗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巴拉圭、瑞典和英国的政府又认为规定过于狭窄,因为定义只涉及国家,而私人所从事的恐怖主义活动同样可以威胁人类和平和安全。荷兰政府则认为就国际刑法的目的而言,规定过于模糊。

这种对恐怖主义定义的不同看法,即使在国家的内部也可能存在。例如美国在反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实施部门主要涉及国务院,联邦调查局和国防部。而这三个部门各自都有着对恐怖主义或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联邦调查局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强迫或恐吓政府,民众或其组成机构或部分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而国际恐怖主义则是指与外国国家或政府有着一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这些组织或个人的活动跨越了国家边界)针对人员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胁迫政府或民众,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

在美国法典第22部分第256条第f款d项中,美国国务院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怖主义指由准国家组织或秘密组织针对非战斗目标所犯下的有计划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活动,其通常是为了对周围的人施加影响。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或领域的恐怖主义。

美国国防部是这样定义恐怖主义的: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或强迫政府或社会,经常被用于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不管是条约法还是习惯法都未就“恐怖主义”的定义提供一个完整的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考察目前人们所实际使用的众多“标准”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对学者或政策实施者而言,并不具有多少操作性。这一用语已变得如此的宽泛和模糊,以至把最具争议的一些情形也包括在内。

(二)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

而韩国学者柳炳华则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使用恐怖主义的的手段,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2)具有恐怖主义的动机,即具有政治性的目的,要求修改特定政策或中止特定状态;(3)具有国际性,即直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或者恐怖分子不具有罪行发生地国国籍。

robertander认为判别某种情形是否属于国际恐怖主义有以下标准:恐怖性暴力,不管是国际性的还是跨国性的,必须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一项:(1)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发生;(2)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涉及一个以上国家的公民;(3)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的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人员;(4)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发生在国家的专属管辖之外;(5)有关的活动或一系列活动必须针对受国际保护的财产。如果有关的活动具备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这些要素,则将不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是涉及国际公共秩序的国际犯罪。

美国在向国际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出的“防止及惩处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性指出,在罪犯的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犯罪结果发生地过、犯罪指向的目标国和受害人所属国等五个要素中,如果涉及不同的国家,即认为是属于国际恐怖主义。

就概念而言,现阶段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含义是模糊的,首先,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联合国已有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有关恐怖主义的定义性说明。其次,有关国际恐怖主义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学者们的讨论中,而这些看法中突出表现的是恐怖主义所具有的政治动机或目的,而对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含糊其辞。而作为法律概念,尤其是涉及国际刑法的概念,尤其需要清晰明确的表述。而对动机或目的的强调则涉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确定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可罚性时,是否应考虑到有关行为的动机。

这种情况使得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要对国际恐怖主义有一明确的定义变得十分困难。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把恐怖主义单单作为一种罪名加以规定罕见出现。而恐怖主义的行为动机更是超出了普通刑法对犯罪行为动机的理解。动机、目的对恐怖主义的划分归类方面具有显著意义,关系到如何确定某个行为的性质。但是在定罪方面却不应作为要件。

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中用来对社会生活中多种现象和事件进行分类的专门观念。在法律制度领域,法律概念以一种简略的方式对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进行辨识。由于法律的首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人的行为置于某些规范标准的支配之下。又由于不对某一特定标准所旨在适用于的行为种类加以划分就无法确立规范标准。而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更直接的针对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而言,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能否成功,取决于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共同定义上的一致。

运用法律概念对具体情形进行解释和分类是法律实践的必经阶段。为此目的,法律的实施者必须在某一时期内有大致相同的意见。考察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上所发生的争议,人们难以发现这种一致。这也表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可以用来证明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方面尚未形成一个成形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当各国用一种国际法的眼光来看待当前的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时,会发现其把现代的国际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弱点暴露无遗。

正如当前国际反恐怖主义实践的发展所显示的,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打击恐怖主义亟需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面前,所有国家都是脆弱的,然而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所涉及的政治性,许多国家不愿支持在国际法内针对恐怖主义就确立个人的刑事责任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除非首先确定“恐怖主义”的法律定义.只要没有完整的多边协定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则在国际层面这一问题将可能仍然无法得到解决。

事实上,一定要为国际恐怖主义确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国际立法技术上是困难的,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也没有多少直接的好处。而提及国际恐怖主义的意义更多的是在增强推动有关国际立法、在打击相关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合作所需要的政治氛围和舆论导向上。

反恐怖防范工作自查报告

反恐怖防范工作自查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切实做好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各种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提高认识针对反恐怖防范工作,首先学校组织召开了全体教师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了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且结合我校的实际讲了我们学校当前安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和提出了严格安全工作要求,分析了当前学校的教育形势和社会形势,充分认识“孩子的生命比一切更重要”的思想,要求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到岗尽责,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我们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制订了《反暴反恐应急预案》和《保安人员职责》,以便按步就班、有章可循。第二,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管理期间,校外人员无故一律不得进入学校。来校访问人员进校必须出示证件,登记信息,并经校内接访者核实后方能进入学校。第三,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使每一级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分别与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状。由于组织健全、网络畅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

广泛宣传,加强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广大教职员工和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是我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我校利用全体教师会、全体学生集会进行安全活动总动员,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课堂和班会主渠道的作用,进行安全意识的渗透。每周班会课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如广播、宣传栏、悬挂横幅、散发安全小常识材料、告家长书等形式,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这些渗透潜移默化,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四、及时排查,防患未然学校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班主任为组员。全体安全工作小组成员一起对学校教室、办公室,图书室、仪器室、体育器材室以及校门等周边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对学校所有用电设施进行监测,检查安全隐患,有问题立即解决。

当然,通过安全自查,也发现了我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将按照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一)存在问题:

1、由于学生年龄小,尤其是低年级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2、由于学校不远处就是公路,学生又多,上学、放学时段存在很多安全隐患;3、学生下课在活动时监管力度不够;(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全力做好当前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确保今后学校安全稳定。

2、针对上学、放学时段校门口存在交通安全现象,学校继续强化教师大门值班工作,在各要害部位设岗巡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针对学生下课在活动时监管力度不够,要求各年级立即制订值班制度,每天下课各值周学生干部,值班教师分别监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人人树立安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

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工作汇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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