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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优质8篇)

时间:2023-10-13 09:23:11 作者:笔尘 最新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乡村清洁条例学习总结(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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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一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 xx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西的好山好水和优美风光是大自然的恩赐,广西深厚绵延的历史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是老祖宗的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小心呵护。让我们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对建设美丽广西的崇高责任和对家乡的深情挚爱,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7月1日起施行。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三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并于昨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广西首次为乡村清洁工作立法,标志着广西的乡村建设被纳入法制化轨道。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

广西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特别是从以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党中央“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决策。制定乡村清洁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和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自治区党委绿色发展战略实施、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广西官方介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广西乡村面貌明显改观、人居环境大幅改善。但从总体上看,广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薄弱、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乡村人居环境问题仍然是制约广西“两个建成”目标实现的短板。

为了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形成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的长效机制,广西通过制定条例,用法的形式将自治区党委关于乡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体现出来,将近几年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良好村规民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为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已于今年1月29日经广西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乡村清洁设施建设、清洁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是引领和推动全区乡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上述条例管的范围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管的对象主要是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驻乡村的中直、区直单位,虽然其与当地不存在隶属关系,但也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广西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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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四

会议要求,一是县镇包村工作队员及包片村干要明确责任,按照上级和上林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扶贫政策要求,立足本村产业扶贫特点及帮扶对象实际情况,活用政策,精准发力,确保扶贫工作精准到位。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贫规划和措施,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被扶贫对象切实得到实惠,帮助他们尽早摘掉贫困帽子。

上林县政法委包村工作队长就溯浪村扶贫推进和清洁乡村迎检工作提出要求,村委的包片村干及县镇挂点溯浪村的各单位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扶贫推进和清洁乡村工作要双管齐下,两促进,两提高。在之前清洁乡村本村开展村容“脏、乱、差”整治所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要加大督促和检查的力度,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加强《清洁乡村条例》的宣传引导工作,增强群众自觉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维护的意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清洁乡村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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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六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镇党委、政府在大力发展工业经济的同时,认真按照上级关于开展“美丽北流·清洁乡村”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市“美丽办”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清洁乡村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将我镇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到“五个到位”,全面深入开展清洁乡村工作。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洁乡村工作,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单位、村委一把手为成员的“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亦组建相应工作班子。从而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专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了情况掌握全面、问题解决及时,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队伍建设到位。按各村规模,配齐配足环卫队伍。目前,镇圩安排保洁员6人,每个自然村确保至少有两名以上保洁员,基本满足清洁工作需要。另外,各村还落实了环境卫生监督员,由各村委干部或群众担任卫生监督员,加强对保洁员卫生保洁工作的监督。

三是硬件设施投入到位。加大一次性建设投入。今年以来,我镇在清洁乡村工作中共投入经费5、2余万元,11个村联合学校、挂点村的镇直单位、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定期开展“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活动,对村委会、道路以及学校周边等场地进行清洁卫生,并努力筹措资金购买清洁工具和修建垃圾池,通过半年时间的环境卫生整治,大坡外镇的整体环境得到了改善,呈良性发展。

四是宣传引导到位。我们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清洁乡村”活动的开展,通过标语横幅的氛围营造、清洁卫生亮点村的典型示范、广大党员干部的表率带动以及评比奖励机制的有力促动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自觉参与到清洁卫生工作中来。全镇使用石灰水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35条,设置宣传专栏30多个,悬挂横幅40多条,张贴宣传小标语1000多条。镇每季度出版宣传专栏一期,各村和中小学校也出版了宣传专栏;镇派出了一辆宣传车到各村进行了巡回宣传通报;印刷了10000多份《“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通过中小学校发放到了千家万户。总之,全镇清洁乡村工作氛围浓厚,除了日常保洁,全镇定周一和周五进行全镇性清洁大扫除工作。

五是制度落实督查到位。=我镇制定了《“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想工作要求,考核标准,并落实了奖惩政策。落实考核措施。镇清洁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周不定期对单位、各村清洁乡村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查结果及时通报到各单位、各村,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各村坚持每日对保洁员有考勤登记,每月对保洁员保洁工作有考核,规范保洁员工作行为。强化检查督促。确定每周星期五日为全镇“清洁日”,镇办公室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整治卫生死角,提高卫生水平。

二、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全镇人口分布范围广,群众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难度大,很难完整系统的规划在全镇推开。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垃圾车、垃圾池建设、垃圾清扫人员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没有真正做到美化、亮化、绿化、净化。

三是农民环境卫生意识薄弱,思想顽固,加上居住分散,垃圾乱扔乱丢现象一时难以解决。

四是河道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垃圾的主要倾倒地方,清理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婴儿尿不湿、各种玻璃制品等,目前仍找不到很好的处理办法。

“美丽大坡外·清洁乡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工作难度大,动态性、反复性强,但是在我镇镇村两级组织的高度重视下,在环卫工人、保洁员的辛勤劳动,在广大群众的配合下,清洁乡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乡镇中许多好的做法,再接再厉,取长补短、创新举措,力争使我镇的清洁乡村工作再一个新台阶。

下半年工作计划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了切实做好“美丽北流清洁乡村”工作,保障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下半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落实“四项举措”,不断深化清洁乡村工作。

上半年通过镇、村两级的共同努力,我镇的清洁乡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村民卫生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二是环境卫生明显改观,三是硬件设施得到改善,四是保洁队伍进一步健全;五是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下半年,我镇将在此基础上,通过落实“四项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工作新突破。

一抓宣传教育。继续利用广播、宣传画板、横幅、标语、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村民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村妇女组织、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庭院清洁户”、“庭院整治示范户”、“绿色家庭”等创评活动,激发村民群众自觉维护庭院整治成果的内在动力,从而使每个人都自觉参与活动、参与创建,形成全镇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抓队伍建设。落实每季度一次的全镇保洁员工作会议,切实增强保洁员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保洁员的关心,适当提高保洁员的工资待遇,保持保洁员队伍的稳定性。

三抓制度落实。按照长效保洁机制的要求,继续完善考核制度,使镇每月的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合理。加大巡查监督力度,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建立清洁乡村工作长效机制。

四抓资金投入。继续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更新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并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清洁乡村经费落实,不断提高清洁乡村工作水平。

二、做好“五项工作”,不断巩固清洁乡村工作成果。

1、搞好一配套。因地制宜建造垃圾池、垃圾处理场,定时开展卫生评比活动。各农户实行“门前四包”,即负责自己门前的垃圾清扫、林木管护、公共秩序和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场所采取“村民凑一点”的办法,聘请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垃圾清运、填埋。

2、抓好“两清”。即清路障、清垃圾。重点打通出路口,清除影响居民出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前屋后、室内干净整洁,农具、柴草专间堆放整齐,墙壁、门窗无蜘蛛网,无乱涂乱画、乱粘乱贴、乱堆乱倒现象,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和自主填埋。村庄内与农户房屋前后沟渠、下水道排水通畅,无污泥杂物、无违章设施、无人畜粪便、无泼水直接排入现象,沟渠两旁无乱堆乱放现象。

3、做到“三归”。即垃圾归池、柴垛归点、畜禽归圈。以整治村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所、公用水塘、制高点等环境面貌为突破口,狠抓房前屋后、河沟池塘、猪圈牛栏、柴垛草堆、厕所粪坑等地方的环境卫生治理。

4、狠抓“四改”。即改路、改水、改厕、改圈。结合交通部门“村村通”工程和“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完善村庄内部道路硬化入户路。结合我镇正在建设的“饮水工程”工程,解决好引用水的安全、方便问题。结合建沼气池抓好改厕、改灶。结合农村改厕项全面推广三格式无害化厕所。

5、达到“五有”。即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有村民理事会、有经常性开展教育活动、具体项目有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结帐方案。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消除农村房屋乱建、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柴草乱堆等现象,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初步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精神面貌明显改观。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七

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xx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西的好山好水和优美风光是大自然的恩赐,广西深厚绵延的历史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是老祖宗的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小心呵护。让我们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对建设美丽广西的崇高责任和对家乡的深情挚爱,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篇八

清洁乡村工作计划

为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针对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农业面问题突出,乡级资源浪费严重等现象。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美丽**、清洁乡村”活动,县委、政府结合县实际,开展“美丽乐业、清洁乡村”活动。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美丽乐业、清洁乡村”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所挂村-同乐镇达存村和清洁片区的乡村清洁工作。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达存村的农村环境卫生有了明显改善,现将我局一年来开展的“清洁乡村”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为了使“清洁乡村有序开展,局班子召开”清洁乡村“专题工作研究会,由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抓”清洁乡村“工作,针对联系村的`环境状况及保洁工作的实际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为达存村的清洁工作虽然有效好的管理基础,但存在诸多不利因素,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村级经济基础薄弱带来的重点整治经费不足,保洁员队伍不稳定、()农村污水处理难度等问题,对此,我们研究制定了《达存村”清洁乡村“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把”清洁乡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完善长效机制,落实管理办法,针对达存村群众居住分散,清洁范围广,工作量大的特点,要抓好村域环境工作光靠村级保洁员是不够的,因此,我局与同乐镇党委政府着重抓好村两委对保洁工作的管理,镇政府与村签订”清洁乡村“工作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农民门前三包,抓好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环保家庭“”清洁家庭“评比活动,营造良好的保洁氛围,我局投入多元解决垃圾清运,道路硬化,清洁水渠等问题,每月组织局干部职工到村开展保洁活动,工作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不论在所负责的清洁片区还是在联系点的达存村,我们都紧紧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营造家喻户晓、人人有责的清洁乡村工作氛围,我局负责的第十片区,我们还聘请了一名保洁员,确保所负责的片区清洁工作有序。一年来我局开展专题研究”清洁乡村“会议3次,张贴标语10幅,发放宣传资料200份。组织群众参与人次达千余人次,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清洁乡村“工作深入人心。

四、”清洁乡村“工作计划

1.较好配套、建立保洁长效机制;

2.抓好”两清“即清水渠、清垃圾;

3.做到”三归“即垃圾归池、柴垛点、畜禽归圈;

4.狠抓”四改“即改路、改水、改灶、改厕;

5.达到”五有"即有领导专抓、有村民理解、有经常性开展教育性活动、有项目实施方案、有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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