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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2:46:06 作者:江sx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篇一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

学校是人群聚集的地方,一旦发生传染病,将会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后果,给家长、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校园板报、小广播、班会、队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使每一位师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有高度的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严防传染病特别是手足口病在学校发生和流行。同时加强领导,把管理落到实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长效机制。

组长:陈治军;副组长:杜才宝、陈宝平、王昌元;疫情报告信息员:杜才宝;成员:行政人员、年级组长和各班班主任。

二、规范程序,及时上报。

在学校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为此,必须明确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地把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xxx门。

三、开展活动,措施得力。

1、校园黑板报收集有关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内容。学校利用广播适时选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内容。班会课每周必讲卫生与常见疾病防治的小知识,同时上好卫生与健康课。通过多种宣传与教育形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净化、美化、亮化校园,要求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使之深入持久,常抓不懈。

2、班会课、卫生与健康课随着季节的变化,及时指导学生的起居饮食,对卫生、生活异常的学生及时帮助教育,用老师的关心和呵护,尽量减少学生患病率。

3、进一步完善学生出勤登记制度(晨检制度),班主任老师每天上午负责学生到校情况检查,班主任做好缺课学生的原因记录,对因患病缺课的学生都做详细病因记录。

4、建立和健全家校联系制度,保证每一个学生都有与家长随时可以联系的通讯方式,充分发挥无纸化办公平台和班级论坛的交流作用。教育学生有事要请假,来不及请假的要及时电告老师,因病请假的要把病因告诉老师,并做好记录。

5、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因病请假的学生进行跟踪了解。对疑似传染病,一旦发现马上报告,如超过报告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6、教育学生生病时及时让家人陪同就医,一般不鼓励学生带病上课,对疑似有传染病的学生先劝其先治好病再上学,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防止发生学生因带病上课而传染他人的.现象。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严防死守各种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如在校门口显目处拉横幅:“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给每个家长发一封《致家长的公开信》等。

8、对教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四、持证上岗,索证购物

加强对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我校食堂派有专人负责监管。食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落实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登记制度。食品加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出售凉菜、隔夜饭菜。餐具做到清洗消毒,各种防蝇、防鼠等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篇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全校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以校党委书记---为组长、副校长王继山、工会副主席郑国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全校干部师生共同努力,做到十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联防机制到位,人员摸排到位,居家隔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物资储备到位,教学保障到位,校园封闭到位,环境卫生到位。走好校园防控的每一步,做好校园防控的每件事,确保校园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的双胜利。

二、强化监管,每日上报

校德育处和年部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通过电子屏、展示板、悬挂条幅进行防控科普,通过微信公众号下发《致高三学生和家长一封信》和《致高三教师的一封信》,同时通过微信群及时转发上级要求和通知,积极主动与社区联络,准确掌握学生外出动向。认真执行“日报告”制度,要求各处室、各教研组、各班级每日报告健康状况和行踪轨迹,外出师生逐一登记造册,跟踪指导居家隔离。此外,学校利用视频会议、微信、钉钉工作群传达教育局和本校关于疫情期间违规补课的相关要求,做到令行禁止、不断强化教师的红线意识,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

三、制定方案,加强演练

学校利用好延期开学的“缓冲期”,认真贯彻落实省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和春季开学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学校疫情防控“二案十制”,并确保落实落地,抓实抓细。

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二案十制”,我校已完成大规模演练三次,包括错峰错时上学、放学、下课、如厕、用餐的演练,消毒人员、校医、保安等岗位演练和发生学生身体不适应时进行的隔离、上报、通知家长等内容的演练,做到遇事不慌,妥善处置。

四、筹备物资,保障复学

学校配备测温门一副(政府提供),一次性医用口罩21000只(省政府13000只,市政府1800只),额温仪100把(市政府10把),消毒液3000升(市政府500升),消毒喷洒器5个,小消毒喷壶200个、洗手液230瓶、隔离服20套,以及一次性手套、护目镜、消毒湿巾等共价值12万余元的防疫物资。学校还投资近2万元购置校门外学生排队测温用的导流柱、导流带,保证学生排队有序,前后左右保持合适距离。投资2万多元在室外新建两排、拥有60个洗手盆、120个水龙头的洗手池,并对楼内洗手间水管、水笼头进行换新改造,增加了100个洗手位,满足防疫洗手的需要。校园内设置隔离室3个,配备相关应急物资。

五、线上教学,保质保量

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篇三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政府提高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之一。下文是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的畜牧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第八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经检查、检测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上报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第十一条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十二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动物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动物饲养场应当将引进、出售和饲养的动物数量,免疫、兽药使用和病死动物处理等防疫情况做好记录,定期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乳用、种用动物饲养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第十三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记。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大中型动物饲养场应当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犬类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取得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动物疫情。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将疫情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同时通报毗邻地区。

对封锁的疫点、疫区和划定的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公安、卫生、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第二十条对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二十一条对封锁的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动物的运载工具、用具、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和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对易感染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

第二十四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对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由原决定封锁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为了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依法对出入省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验证查物,对运载工具实施消毒。

用于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车辆,应当使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动物检疫管理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任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三个工作日;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十五个工作日。

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屠宰场(厂、点)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屠宰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到屠宰场现场实施健康检查,查验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经查验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由官方兽医回收并保存一年备查。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生皮、原毛、绒、骨、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其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取得检疫证明。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省外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种用动物,货主应当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规定采样、留验、抽验;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格式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三十九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诊疗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单位和个人拒绝、不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畜禽标识制度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收购依法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从省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动物疫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或者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1997年7月3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都作出规定。动物防疫问题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对动物的运载工具、用具、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和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篇四

1、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组织施工。依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要求布局牧场栏舍位置和场内的管理、生产、排污三大功能区,设计了科学的猪群结构,在建设生产设施、附属用房、附属工程、仪器设备中着重突出了养殖标准化化、排泄物处理生态利用化、防疫规范化,使得整个建设符合项目计划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根据生产需要扩大了猪舍建筑面积、排污管道、水电建设、养殖设备和公母猪引种等建设内容,因实际需要将干粪堆放场改为固液分离机械、将田间贮液池改为塑管灌溉,以满足项目整体的有效运作。

2、严格按照科学工艺组织生产。本项目完全采用三元杂交良种配套的自繁自养技术和全进全出的养殖生产工艺,选用全价饲料饲喂仔猪、配合饲料喂养商品猪,大量使用青绿饲料以提高产品品质;主要养殖设备选用定位、产仔、保育、肥育设施规格配套;污物处理选择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净化与三沼综合利用、就地消纳的农牧结合利用型工艺;同时建设防疫消毒设施,按照规模化猪场免疫程序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常规免疫,接受政府免疫监测、检疫监督和投入品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高标准运行。

4、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在发改、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我们依托市畜牧兽医局的技术支持,能按照项目的要求,努力做到项目管理措施到位:一是本项目有市发改、农业局组织管理和市畜牧兽医局具体指导,二是本项目及时接受了市财政、环保及当地政府监督指导,三是按照公司经营模式建立了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专账制度,四是认真接受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检查指导,规范了项目管理、推动了项目的进度、提升了工程质量。

主要成绩

在政府重视、领导关心下,我们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虽然去年以来猪价大幅度下跌直接影响了生猪生产的经济效益,但正因为有了此项目,才改善了生产条件、改变了生产方式、减少了疫病发生机会,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1、经济效益良好。我们采取边建设、边生产的方式,提早引进种猪组织生产,本项目实施期间本场已经出栏商品猪头,销售收入已达多万元,目前场内尚存栏生猪头(其中能繁母猪头、公猪x头、仔猪、肉猪头),估计年内还可上市生猪头以上,生猪出栏超过项目预定的出栏指标,在项目实施年猪价下跌的情况下,尚可取得近xx万元的生产利润,经济效益显著。

2、社会效益明显。对解决畜牧业发展缓慢、解决农村剩余就业人口、缓解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矛盾等问题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设施先进的沼气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型生态养殖模式,对推动畜牧业适养区标准化、生态化生猪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猪肉供应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3、生态效益显著。围绕标准化养殖组织建设与生产,采取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模式,在有效解决畜牧业生产排泄物污染问题的同时,利用沼气处理设施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对发展农村生物能源、发展有机农业有着突显的生态效益,可助推本地水稻、蔬菜基地有机化生产发展。

江西省疫情防控措施 街道防疫工作报告篇五

防控物资准备。各设区市考办要健全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测温设备、消毒剂、口罩、手套、速干手消毒剂、n95 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准备(有条件的考场要在公共区域设立适量的水龙头,配备洗手液),配置医疗垃圾桶,加强化学消毒剂等物资的安全存储和使用管理,严防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

所有考试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场至少应配备 1 个一次性医用口罩。额温枪、喷雾器材、防护设备等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按要求配备。

考生参加考试应满足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检测低于 37.3 度的要求,且考试前 7 天未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考试前 10 天无境外旅居史。

对持有的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从高中风险等级地区以及境外旅居返赣考生在管控期间不能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于隐瞒行程、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异常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考生从进入考点到离开考点除根据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身份核验时摘除口罩外,应全程佩戴口罩。

入场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不得以防疫为由拒绝接受身份核验。监考、巡考和技术保障等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应佩戴专用工作吊牌,其他无关人员应禁止入内。

看到江西发布的要求后,我们从中可以明确地看到:考试前 7 天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是肯定无法进入考场的,这一点与初级会计考试类似,想必其他地区也是如此,如果你考前有出行计划,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在异地往返的过程中,行程卡等会不会显示 7 天内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努力了这么久,千万不能被绿码、行程卡给坑了!

也就是这属于总体要求,至于核酸是要求 72 小时、48 小时,还是 3 天 3 检、3 天 2 检,后续可能会发布更加详细的通知要求,或者由各考区根据自己区域内的疫情状况,区别制定。

参考 8 月份初级会计考试各地区的防疫要求,最严格的莫过于 3 天 3 检了,最宽松的是 72 小时检测报告,而大部分则集中在 48 小时检测报告。

所以说,预估下自己考区目前的疫情状态,咱们心里也有点数,提前踩好核酸检测点,对于核酸采样时间 / 采样显示时间 / 结果显示时间,都做到心中有数。

千万不要闷头往前走,等到考试了才发现找不到检测点了、检测点关了或者要排很长队了,来不及去考场了等等,这些意外情况咱们都要坚决避免 !

1、大家一定要提前打印好准考证,考试当天是不能打 印准考证的,因此一定 要提前打印。

2、打印准考证也会存在高峰时段,通常分布在前后5天,建议大家避开高峰时段,避免因为网络拥堵等原因打印失败。

3、根据往年考生反映,若是浏览器不兼容,也可能导致准考证打印失败,小编建议大家使用ie 浏览器进行打印,不妨耐心多尝试几次。

4、大家要牢记注册会计师网报系统的登录密 码,因为准考证打印也是需要从这一入口进行,若忘记了密码,大家要及时进行密码找回。若无法通过相关指 引方式进行密码找回, 请及时致电注协寻求解决办法。

5、大家在打印准考证时 要认真核对信息是否和 报名时所用的身份证或 军官证信息一致,如果 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联 系当地注协。

6、以防万一,建议大家 多打印几份准考证备 用,在打印好纸质版准 考证的同时,也保存好 电子版备用。

7、打印好的准考证上会 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 则》和考试相关的信 息,考生尤其是初次报 考人员一定要仔细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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