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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18 16:19:59 作者:GZ才子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大全5篇)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篇一

1、网络安全软件包括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软件,用于学校局域网安全防护。方案一是采用单机版方案,因其成本低廉;方案二是采用网络版,因其功能强大。

2、计量管理软件

我校每日进出的原、燃材料和产品高达数万吨,为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拟在尚未使用计量管理系统的分学校新安装四套大宗物料管理系统。

3、无人值守一卡通系统

4、为满足我校随着生产经营活动日益扩大的需要,使供、销进出厂环实现自动化、网络化、低成本,以便实施更加经济、规范、科学的管理,学校决定首先在桦南分校和东风分校试实施无人值守一卡通系统,成功后准备在全校园推广。

5、oa(办公室自动化)及预算管理系统

该系统是我校目前应用的用友erp—u8.72中集成部分,即用友致远oa和用友预算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学校的erp系统,使其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二、软件正版化保障措施

1、我校所采购的软件系统均按照校园软件采购规程,按照前期论证,可行性分析,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核等一系列流程进行。

2、所选择的软件均需符合国家信息产业及相关标准。

3、在需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软件进行认证,此项主要适用于自主或定项开发软件。

4、签订标准的软件采购合同。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篇二

1.遵守并执行财务部现金管理制度,正确合理安排,使用备用金并及时报销。

3.操作sap系统,进行收货、验货、出库等操作。

4.有效的对营运收银\售卡过程进行巡视,确保各环节无漏洞

5.负责餐厅销售金额的核对工作

6.负责正确制作生成各类营业报表

7.负责处理收银设备的报修,结算工作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 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进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6月23颁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篇四

上学期,院学生纪检部在老师的正确的指导下,分院纪检部、班长、纪检委员的积极配合、支持下圆满的完成上学期的工作:

1、部门内部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我们以学院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为基础,制定了适合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为维护学生会形象及部门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从此改变了部门管理的模式,由以往的人管人转变为制度管人的新模式,使部门的管理更公平、合理。同时增强了部门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使部门更团结,更有凝聚力。

2、纪检大队的组建与完善。

在上学期开学时,在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支持,以及学生会主席和其它部门的帮助下,使我们部顺利地完成了纪检大队的组建,并加以完善。成为纪检工作的中坚力量。

3、完成了对全院各专业出勤的全面检查。

在上学期工作中,查勤结果有了稳步的提高。纪检大队的成立,大大增强了查勤的力度和效果,同时也降低了工作压力,使查勤工作更加正规化,合理化,人性化。使全院出勤率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足,经过半年的摸索,通过积极改变查勤方式,采取与各分院分工合作的查勤模式,来解决原有查勤的不足。使上学期全院平均出勤率达到95%以上。

高校工作计划最新

幼儿园学籍工作计划篇五

本学期,学院团委将继续坚持在学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学校共青团工作重心和学院工作中心,立足院系实际,紧抓发展机遇,坚持“青年为本、育人为先”的工作态度和“务实与创新”的工作方法,秉承“服务为重、发展为主、建设为基”的工作理念,在学院共青团工作中以加强和改进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导,以素质拓展为统揽,以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基层团组织为依托,大力推进基层团组织建设,加强共青团宣传工作和品牌建设工作,竭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团结并带领学院青年团员一起为实现学院可持续发展会聚智慧、凝聚力量。

深入开展好主题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做好青年团员思想政治宣传与动员。一是以党的十八大召开、五四青年节等重大时政节日为契机,通过主题宣讲、专题报告、演讲辩论、征文摄影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增强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题性;二是以班、团为对象,以学生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先进力量为依托,利用现有媒体平台开展基层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和动员工作,努力促进青年团员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增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广泛性。

闻乐见的媒介载体和熟悉的语言习惯,分层分类、有重点的开展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利用腾讯qq、人人、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加强与青年团员的思想沟通,高效率的开展青年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树立和宣传青年团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带动作用。一是重视并加强优秀学生典型的挖掘、培养、表彰和宣传工作,宣传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的优秀青年团员典型,充分发挥榜样教育作用;二是建立、健全先进典型的选树标准和工作机制,充分挖掘身边的榜样人、典型事,并做好宣传表彰工作,借助身边人、平凡事来教育影响青年学生。

大力实施“启航”人才教育培养工程。一是着力构建班团、系部(校区)、学院三级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努力拓宽教育培训形式,健全教育培训机制,科学设计教育培训内容,在强调青年团员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基础之上不断提高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专业性;二是加大对团员干部、团员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等各类优秀团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坚定其理想信念,提高其理论与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切实发挥好优秀团体的带动和榜样作用。

深化基层党建带团建,优化“一体两翼”枢纽型团组织建设。一是坚持基层党建带团建,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深入提炼党建带团建指导思想的精髓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基层团组织建设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一体两翼”团学组织,完善“枢纽型”团组织的建设发展,强化学生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支持、鼓励学生组织发展团体标识,树立工作理念,丰富工作内涵,扩大对外交流,完善运行机制,谋求在科学指导下寻求健康持久的发展。

学习、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团组织作用,着力在基层组织形式、组织体系、组织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及时总结基层工作创新经验;三是“个性标注”创新团员管理方式方法,深入调研团员思想动态和发展动态,遵照团员个人意愿,按照团员个性特点和发展趋向进行分层分类,对所划分的不同层类进行个性标注,为共青团组织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做好基层团组织分类指导工作,推进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一是完善班团、系部(校区)、学院共青团组织的三级结构建设,按照“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激发活力、突出特色”的指导原则,加强对各基层团组织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二是指导、选派思想坚定、学习优秀、品行良好、工作经验丰富、奉献意识强烈的优秀团员干部参与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开展“双管双责”活动,增强工作活力及在青年团员中的影响力;三是健全学院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工作机制,完善创先争优规章制度,规范创先争优工作程序,做好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评选和表彰工作。

加强团员干部的队伍建设,做好团员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团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高度重视团员干部的选拔、任命与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团员干部选拔、任命和考核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程序,建立团员干部档案,发挥好团员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二是以学院团校为依托,制定详细培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地开展好团员骨干的的培训工作,提高学生骨干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结意识,增强团员骨干的业务素质、综合素质、专业素质等,发挥好团员骨干的核心带动作用。

深入开展“学风创建”活动,做好学风宣讲、强化工作。一是制定学院《学风遵守公约》,以班、团为基础单位,鼓励学院青年团员了解公约内容,践行公约内容;二是鼓励各班、团根据各自发展需要,按照学院统一要求,自主开展“特色鲜明、效果显著”的学风建设、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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