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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调查报告总结大全(16篇)

时间:2023-10-22 23:01:32 作者:JQ文豪 2023年劳动调查报告总结大全(16篇)

辞职报告是一份重要的离职准备文件,可以记录下自己在公司的贡献和成果。实践报告的例子和范文是我们学习和提高写作能力的重要资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实践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调查报告总结

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城市外来务工青年都有比较明确的教育价值观。有75%的人认为学习是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有25%的人认为是为了提高经济收入,还有其他没有考虑的有16%。调查好表面,有很多外来务工青年对教育价值观带有显著的社会经济特征,他们都认为,受教育程度与经济收入成正比。也就是说。学历越高收入就越高。

他们对学习态度也有明显的不同。有67%的人对学习的热情较高,24%的对学习热情是中等。9%的青年害怕学习,他们也占了相对的比列。还有就是有90%的人都有自己比较感兴趣的课程。还有部分人是因为上班没有时间学习。

在我的调查中有55%的青年认为学校老师能给自己传授知识和能让自己学到更多更深的知识,而有45%的人认为学校来时能力有限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能学到比较使用的知识,在调查结果中显示,被试目前最关心的问题是:收入,其次为:住房。在调查对象中最为关切的是收入、住房、农村医疗保障、子女升学问题、农民权益保障,其次为农副产品价格、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民养老问题。调查显示,农村青年比较关注民生问题,参与社会建设的意愿比较强烈。

影响农村青年学习需求的问题。

3、青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农村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普遍较弱,大多从事低收入的体力型职业。普遍缺少职业技能法律意思淡薄从而导致青年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缺失和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

思考与建议。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的历练,市场经济的洗礼,农村青年的心态已日臻成熟,能够较为理性地看待、分析问题,对于社会的主流文化有着很高的认可度,正确的社会观和政治观已基本成形,对于新北区的未来和发展,绝大部分人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农村青年中还存在和潜在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农村青年收入不高,生活质量并不高;我县农村青年非常关注的工作环境还不够完善,他们非常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创业,能有参加各种培训机会以提升自身素质。调动农村青年的积极性对于全区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青年的需求应当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同时,对这一部分青年需求的处理和把握,也对其他青年群体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劳动周调查报告

阳光工程在我县的开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也逐步成为农民转移就业的平台。从近二年的培训转移就业农民学员来看,所开展的专业培训有:汽车驾驶、建筑、电工、焊工、计算机应用、餐饮等。xx是全省的农机大县,也是全国有名的“小农机之乡”,农机生产企业达到三百多家,每年所需的从业人员要三万多名,我们可以全力打造“农机加工”树本地特色品牌,扩大本地就业。家政服务行业社会需求层次很多,我县涉及这方面的人数偏少,还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但在低层次上我县劳动力没有竞争优势,那么我们就可以考虑在高层次的需求领域同别人开展竞争,打造xx品牌。还可以利用已输送至国外从事建筑业的有利条件,重点培育和打造“建筑湘军”,树境外劳务输出品牌。

劳动调查报告

为深入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配合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维护好职工权益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新蒲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与所辖新蒲、新舟两镇工会组织人员,于3月中旬通过召开镇劳保所、企管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辖区企业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走访部分企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两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仲裁监察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抓宣教,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今年以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狠抓宣传和教育培训工。

作,广泛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知识,1。

(二)抓基础,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两镇政府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坚持作好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印发文件纠正了少数企业突击解除劳动合同和滥用劳务派遣等错误行为,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得到初步规范。

范。同时,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认真把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一律要求在劳动合同文本上体现出来,对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则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新蒲镇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意见》,为在全省实施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做好准备。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意识相对滞后。

工待遇、建立好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二是观望等待。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以人为本的意识不强,甚至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约束企业的多,约束职工的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影响了企业发展。部分中小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对《劳动合同法》持观望、等待态度,并寄望全国人大能在短期内修改《劳动合同法》。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员工参保率低等特点。三是消极维持。部分管理基础薄弱、劳动生产条件较差、用工制度不规范、工资计酬不明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诸不理,仍维持原有的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新生务工人员,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存在短视行为。有的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如给自己现金实惠;有的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还不够到位。

为应付检查,只与部分职工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条款内容简单空洞,缺少必备条款;有的企业只与少数中层和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方面,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兑现相关福利待遇;有的没有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随意扣压和拖欠工资等。另外,也有少数企业职工不认真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违约、毁约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监察执法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区两镇目前用人单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法刚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长期拖欠保费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处罚和制约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上级政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场咨询、发放普法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要引导企业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的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执法力度,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的下移,发挥社区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必要的投入,合理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实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为富强和谐大高密建设贡献力量。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劳动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为了更好地把握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加强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学习,作出此次调查。《劳动合同法》自08年正式实施以来,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这一法律在社会的实施情况是本次调查的一个内容之一,为了深入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现状,走访各种人员,以期待能作出严谨而详实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

1、姓名:黄小雄;性别:男;年龄:32岁;工作单位性质:国。

有上市公司;调查对象已和公司签订相关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年;公司购买的保险种类:五险,具体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住房公积金。

2、姓名:吴丹;性别:女;年龄:23岁;工作单位性质:私营。

企业;调查对象已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1年;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任何保险。

三、个人感受。

学生利用空余时间走访和电话调查了多位正在工作的人员,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调查资料。在这次调查中,学生发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虽然还有个别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仅仅是个别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年多时间里,这一法律在社会的执行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效果。但是,这次调查学生也发现了几个现象。

a)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较《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多了非常多。根据调查发现,有些员工是在08年之前已经聘用,但是也是在08年之后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同员工大部分都有保险,具体的保险种类囊括三险,具体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b)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这一性质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很好的。企业和大部分劳动者都签订有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年限也大多在2-3年之间。保险情况在这一性质的企业里有一个比较特有的现象。底层员工大部分都有劳动合同但是无保险;中层员工都有劳动合同,保险种类包括五险,没有公积金;高层员工大部分都是公司编制内的人员,编制内人员大部分人的合同年限是五年,保险种类包括五险一金。

c)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也普遍,只有少数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私营企业里,享受公司提供保险的,大部分是中高领导干部,保险种类一部分是三险一金,一部分是五险一金,这一类视情况而定。

集合老师给我们上课的内容,学生发现,领多少工资不是最重。

要的,除去工资之外的各种福利待遇是待遇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无疑对我们以后的择业与就业提了一个警醒,为以后的寻找工作做好了铺垫。

姓名:严志威。

学号:110563010123。

班级:10法一班。

2012年4月23日。

调查报告总结

为了丰富历史知识,也加强对历史的实践调查能力,本学期本班进行了多次历史考察。通过笔述、口述、访问等多种形式,并且结合拍摄、制作电子书等形式对几个具有赣南客家文化的围屋、古村等进行了实地考察,搜集并获得了了相关资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后的资料整理。现将本学期的历史调查进行总结,也谈谈本人对此调查后的体会、感想。现总结如下:

赣州是全国最大设区市,下辖18个县(市、区),总人口达830万。在赣南与粤闽边界线上有数百条大大小小的道路彼此相通,延伸着客家人迁徙的脚步。

在汉先民南迁、辗转、定居、生存、发展的过程中,赣州客家与当地土著相融合,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特质。于今天看来,这种融合无疑构筑了博大深厚的赣州客家文化资源,其中尤以客家古村(镇)为最大文化资源。赣南的客家古村(镇)甚多,有以牛岗行著称的信丰大阿圩,以香菇著称的龙南杨村镇,以产金著称的南康赤土圩,以牛马岗会著称的石城高田圩,以茶篮灯著称的于都宽田圩,以酱酒著称的于都梓山,以瓷器著称的赣州七里镇„„还有具标志意义的一些古村,如夏府、白鹭、田村、密溪、东龙、三僚、唐江、营前、筠门岭、羊角堡等等。赣州客家古村(镇)的历史成因诸多,大多数古村(镇)因道路处于关隘或要汇之处而形成,部分因为军事、商业、围屋因素形成。现就以本学期实地考察过的地方为主要叙述对象:

一、因道路成就的古村(镇)——白鹭古村。

白鹭古村位于江西省赣县的最南端,毗邻兴国和万安,因此又有一脚踏三县之称。古。

代白鹭村的地理位置、水路交通条件给明清时期白鹭村的发迹带来很大的优势。仗着缩短60公里流程和丰富的木竹资源打开了发家致富门路,这却也反映出自古“要致富,先有路”的道理。富了,就发展教育。教育,又反作用于经济,成为良性发展的规律。白鹭村的几百年兴衰史正是这一规律的体现。这里至今保留着大量完整的明清古建筑,以及浓厚的客家文化。到目前为止,白鹭是江南保存最完好集中的客家古村落,虽历经860多年的风吹雨打,依然保存有大小不等一定规模的堂屋,祠宇共69座。只是在村里参观的时候,发现不少年久失修而倒塌的民居,几乎大部分现存的民居都缺乏有效的维护,听说现在村里正在申报历史文化名村,希望白鹭能借以得到妥善的保护。

白鹭古民居是沿着鹭溪呈月牙形分部,而且村里的四条主要街道,极似一大大的“丰”字。白鹭人很早就品评了村里含数字的主要景点,并归纳为“白鹭十景”:天一池、二义仓、三元官、四逸堂、五福第、六角亭、七姑庙、八角井、九成堂、十字街。虽然到现在,这十处街坊景观许多都不复存在了,但在白鹭老人的心里,一定保留着这些美好的记忆片段。白鹭民居以祠堂为主,分“专祀型”和“居祀型”两种,从建筑结构上看,大部分都是精美的雕花门楼和建筑实体围绕中突的天井构成的“四水归堂”式。祠堂外围的墙高大挺直,外墙的每块砖都要有一道研磨的工序,在没有水泥的时代,人们便用糯米和水来代替,虽经近千年的风霜,依然坚牢如初。

二、因围屋成就的古村(镇)——杨村镇的燕翼围、关西镇的新屋围。

主要有龙南县杨村镇的乌石围、燕冀围,关西镇的新屋围,安远县镇岗镇的镇岗围。这些古村(镇)共同的特点是族人都绕着巨围繁衍。

1.燕翼围。因高守如磬,而有高守围之称。要了解客家围屋的人,没有不到龙南杨村燕翼围来的。因为燕翼围是赣南围屋的代表物,它高大,雄奇,绝无仅有。

明末清初,粤赣边境的杨村时有战火烽烟滚滚,家道殷厚的赖福之和弟弟上赠、上球,奉祖敬溪公和父郁华外出避难,原想到黄塘高围亲戚家一躲,岂料对方无义,杀了探问的孝古子,于是改奔黄牛石避乱。待事息返回,只见“庐舍已为灰烬,闾井萧索,鸡犬不闻”。赖福之饮恨思痛,念及朱元璋“高筑墙,广积粮”古训,逐萌生了建造高守围的构想。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由丰城师傅领衔筑建新围的工程正式开始。据说,起基便用去银元一大谷斗,整个工程因过于浩繁,竟费了27年时间,历经三代,待其长孙济斯3岁时,庞大的围屋才矗立起来。峻工后的围屋呈方形,四层高15米,长42米,宽32米,面积1368米,房间136间,一层为膳食处,二、三层为居住,四层为战楼,有58个枪眼;围门有三层,门口有一生活用井,围内有二口暗井,一为水井,一为粮库井,平时以土埋之。因高大易守,可闭关自守一年不出围,而有“高守围”俗称。

直到道光29年,高守围始有了今天的“燕翼围”之名。这个雅名乃清朝道光二十九年赣州府台周玉衡所题。当时围屋的主人盛邀周玉衡来杨村高守围作客,并敬请府台大人题名,周为围屋主人相敬如宾的仪态,热情待客的真诚所感,联想到古语,便题了“燕翼围”名,取“夫妇举案齐眉、燕侣比翼”之意。民国时期,蒋经国先生也在此围小住过三天。

保护单位,2001年7月与燕翼围一起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3年被江西省政府公布为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关西新围,呈正方形,长宽均为88米,占地面积约一万平方米,围墙高约9米,墙厚2米,围屋四角各建有一座15米高的炮楼。关西围整体结构如巨大的“回”字,围屋的核心建筑就在中间的“口”字部位,其构造如同乌石围,是在客家民居“三进三开”特征基础上扩大为“三进六开”,从而形成“九栋十八厅”大型客家民居的典型建筑,共有主房124间。

关西新围开基祖徐老四,名名均,字韵彬,号渠园,因在八兄弟中排行第四,人称“徐老四”。徐老四经商致富乃至后来做关西围,与燕翼围不无关系。其时,他姐姐嫁在燕翼围,青少年时的老四常到姐姐家作客,时常为燕翼围的雄伟高守所神迷,内心暗藏竞争意识。姐夫赖世樟资助精明肯干的老四做木头生意,没想,他天生聪慧,生意竟渐渐做大。后来,有一回,他从赣州发排往南昌时,顺路搭了省府税官之公子返省,公子的父亲有感于徐老四慷慨助人,遂给了徐老四一块免税牌,从此,老四生意如鱼得水,呼风有风,唤雨有雨,一时间,许多排贩纷纷依附老四,也求徐老四给打上其“西昌”火印商号,徐老四则收商号费,从而盈利滚滚,搭靠着做生意,老四乐得收些小费,遂发财而富。

三、因商业成就的古村(镇)——田村镇的宝华寺。

主要有赣县的田村镇、南康市的唐江镇、会昌县的筠门岭镇。这类古村的特点是地处交通要汇、附近或本身是宗教文化中心。因此,商业成就的古村(镇)有一部分与道路成就的古村(镇)历史渊源上有一定交叉,如夏府因为十八滩而形成,历史也是繁荣一时的商业村。

1.宝华寺。田村被誉为“千年古镇”。它的成因有两方面因素。其一,历史上它是承接从鹭溪河至白鹭过来的中原先民之中间站,从路途上计算,正好是万安溯鹭溪河过来的客商夜宿之地,历代南迁客家先民在这里少做停息,带动了这里的商业繁荣;其二,它的境地内有两座古寺,即汉代契真寺和唐代宝华寺,古老的宗教文化活动影响并带动了这一古镇的商业繁荣。

宝华寺在田村镇的北面15公里,又名龚公山,为隐士龚毫所栖(龚毫系唐玄宗开元年间虔州知府)。宝华古刹,风水宝地,殿宇朴素,一派肃穆,清雅古韵,百代流芳。它是马祖道一名僧从赣州马祖岩避山鬼迁居至此的,始建于唐朝天宝年间,距今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宝华寺以玉石塔、千人锅、千人床、千年柏、白果树、龙泉井、出木井、四方竹、古鼎钟、倒栽葱等合称为宝华“十宝”。玉石塔,原来是智藏大师圆寂后,唐宪宗谥智藏大师为大觉祥师,故而建塔,塔由玉石雕凿而成,故称玉石塔。全塔至今保存完好,塔高4.5米,分七层,底座两米见方,塔内正面有一尊小佛像,塔身有唐代宾护李渤所撰碑铭,由大书法家柳公权书。塔四周雕刻有动物、花纹等图案。雕刻细腻,雅致美观,独具匠心,巧夺天工,有“江南第一塔”之美称。

四、对客家民俗文化的感想。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客家风俗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有的现在仍传于民间,有些则在民间逐渐退化、消失。其间,有些则附带着相当浓厚的迷信色彩,但作为风俗研究内容的一部分,仍有其文化和学术上的价值。主要价值赣南客家民俗,是客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赣州占有重要地位。它是赣南区域的优秀民间民俗文化。是古文化的一种遗存,一种表现。发掘、抢救、保护客家民俗,其价值主要有三点:

1.学术价值。发掘、抢救和保护赣南客家民俗文化。将带动和促进整个赣南客家文化的弘扬。它的丰富内容和基本特征,及其传承历史。在中国文化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掘、抢救和保护赣南客家民俗,不仅对丰富和完善中国客家文化。乃至对中国文化史的丰富和完善,都将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2.实用价值。发掘、抢救、保护赣南客家民俗,对赣南地区乃至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宏扬客家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3.历史价值。赣南客家民俗具有悠久的历史,又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发掘、抢救、保护赣南客家民俗,对于研究客家文化历史、客家民系能提供较好的生活素材和历史素材。

4.文化价值。赣南客家民俗是客家先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融合和同化了一些土著少数民族,同时将其风俗吸收、融合于自己的风俗之中,又在与其他地区民系的交往中吸收了他们的良风美俗。是赣南客家先民的智慧的结晶、文化的集成。

(二)濒危状况:赣南客家民俗在赣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作了许多发掘、抢救、弘扬工作,活动开展良好,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

少。

2.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一些民俗活动失去了生存的依托:人们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审美需求提高以及观念的变化,对一些客家民俗的兴趣愈来愈淡漠,民俗活动也愈来愈少,一些熟悉民俗活动的老人相继离世,年轻一代外出打工使赣南客家民俗的发展举步维艰,后继乏人,一些民俗项目的濒危状况难以改变。

在客家文化的孕育、成长及向外播迁中,客家文化内部也经过一次又一次地整合,并在其整合过程中,不断地吸取周边文化的营养,来不断地发展与壮大自己。所以,客家文化与中国其它文化一样,又是不断发展的文化。正因为文化是不断发展的,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客家文化中过去为适应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一些合理文化事项,如小农经济意识、小团体主义及与之有关的生活习惯等,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今天,也许会显得有些陈旧,有些不符合时宜。所以,作为客家的一员,我们应该跳出客家圈,以“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气势,正确地认识与估量客家文化,以发扬客家人不断开拓、不断进取的精神,在弘扬客家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勇敢地抛弃其中不合时宜的因素。使客家人能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劳动调查报告

1.破产企业将职工安置作为第一要务。红梅集团、八道壕煤矿是辽宁省大型国有企业。底企业被宣告破产,属政策性破产。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破产职工及有关人员安置方案》,报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当地市总工会备案,成为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劳动者安置和清算的法定依据。在政府主导下,相关部门协调,专业律师全程参与系列纠纷调处,对绝大多数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仍有少数职工不接受安置方案,因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免申报,故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

2.企业破产易引发劳动者群体诉讼。国有企业破产,提起诉讼的职工多为企业高薪群体,且年龄偏大,从事传统行业,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者对诉求预期过高,如果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易发生群诉群访。

3.劳动者诉求多元。劳动者对工资报酬诉求转变为更深层次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的诉讼请求从单项请求转为多项请求。如79起案件,诉讼请求有166项。主要诉讼请求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享受工伤期间停工留薪待遇,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双倍工资报酬等。

4.劳动仲裁程序存在空转现象。79起案件中有74起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为由,对涉仲案件的裁决结果均为不予受理。

5.一、二审法院全部作出裁判。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高相比,因破产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受理后均做出判决,无调解结案的。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52件,占审结案件的65.82%;驳回诉讼请求22件,占审结案件的27.85%;驳回起诉5件,占审结案件的6.33%。二审法院也作出裁判,全部维持原裁判。

二、法院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还是倾斜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权。但国企破产衍生劳动争议案不同于普通劳动争议案,因劳动者群体对企业破产是无可奈何的,且破产企业不存在生存发展的可能。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为保证企业顺利完成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衍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兼顾劳动者与破产企业之间利益平衡。劳动者认为,企业破产必然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权,劳动者的债权属于“活命钱”,应当倾斜保护。

2.此类案件性质存在争议。破产企业具有债务人与用人单位的地位,职工兼有债权人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还是劳动争议纠纷之争。前者属于破产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在破产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属于劳动争议项下二级案由,在劳动争议审判庭审理,劳动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

3.是否适用仲裁程序。如前所述,案件性质决定纠纷的适用程序。如果将案件界定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性质,根据破产法规定,职工对“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对债权异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将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适用特殊程序,要经过法定仲裁前置程序。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均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4.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中养老险与医疗险是劳动者最关注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的征缴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税务机关的法定行政职责,企业、劳动者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缴纳、欠缴、补缴与征收等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替代企业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完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

5.对“离岗停薪”和“停工留薪”人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例如,红梅集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举证不能,出现部分职工长期离岗或待岗现象。10多年后,企业被宣告破产,劳动者起诉要求将职工离岗待岗期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又如,八道壕煤矿涉及部分矿工作业时受伤,治疗后出院,完成工伤鉴定后,没有医嘱,也没有向企业请假,或者没有企业批准休假,长时间停工。期间煤矿只发放基本工资,无岗位工资及补贴。煤矿宣告破产后,矿工请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经济补偿金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不以基本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6.关于计件工资与加班工资的理解。通常计件工作量应当在每天8小时、每月法定工作日21天内完成,企业支付相应的计件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超出法定工时和天数的工作,企业应支付加班工资,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双倍、三倍劳动报酬。即只要超过工时和天数完成的计件工作,也应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八道壕煤矿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煤矿管理模式,及劳动报酬模式,矿工为获高报酬,多完成工作量,经常超时工作,节假日加班。企业只支付计件工资,不按时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矿工接受高报酬后,却忽略了其法定的获取双倍、三倍劳动报酬的权利。此类案件需要考虑煤矿企业的历史沿革、传统生产模式、煤矿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为计件工资及社会效果等因素,如果要求八道壕煤矿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加班报酬,可能引发前期大量工资福利待遇案件进入诉讼。

三、解决共性问题的建议。

1.树立审判新理念,妥善处理破产衍生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法规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在本质上与以意思自治为主的普通民商事法律有区别。企业破产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裁判理念应坚持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和优先保护原则。

一是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我国劳动法的社会属性决定,劳动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企业破产必然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应发挥联动机制和资金保障等协调作用,提供或确定一笔专用款,作为实现职工债权的保证,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并完成企业退出市场的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二是对劳动者优先保护。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第一顺位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然后清偿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险、工伤险和生育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权益优先于担保债权、其他债权。保证职工债权的实现,是对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前贡献的补偿。

2.企业破产衍生劳动争议,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当事人法律关系及案件性质,建议在劳动争议案由项下,增设企业破产衍生劳动争议的三级案由。理由:劳动者权益纠纷有确认劳动关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工龄年限、移交人事档案等涉及人身关系确认,以及补偿金赔偿金、加班报酬及工伤损害赔偿等财产请求,即人身关系确认和财产权益,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职工破产债权主要指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财产性债权,不包括人身关系确认的范畴。此类纠纷不宜适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确认的简易程序,需要适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以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加强仲裁的调裁职能。严格限制不予受理的情形,建立不予受理事项清单。发挥矛盾纠纷前置化解职能,坚持有诉必裁,避免程序空转。加强裁审衔接沟通协商机制,建立仲裁卷宗移送法院制度,或者协助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4.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完成社会保险的缴纳与移送。实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无缝衔接。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的,采取强制征缴措施。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的,人事社会保障部门不批准破产程序终结,不接受人事档案,并及时处罚。

5.正确计算“离岗停薪”和“停工留薪”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而不是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一直停发工资,劳动者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其不应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离岗放假期间不能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期间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发放。但职工出院后,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停工,应认定为自主停工,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法院应依法驳回长期离岗停工人员的不合理诉求,劳动行政部门亦应加强对企业破产前日常的管理和监督。

6.企业应预防与化解破产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规范企业对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预防与化解破产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企业坚持调解优先,不能以审计拒绝调解。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企业清算组应有效处置破产资产,例如出售煤矿,驰名商标等有形、无形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破产资产变现利益最大化,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最大化。

劳动周调查报告

xx县农村劳动力为52.2万人。其性别构成为男30.8万人,女21.4万人,分别占劳动力的59%,41%;文化结构为初中以下5.7万人,初中29.8万人,高中以上16.7万人,,分别占总劳动力数的11%,57%,32%;年龄结构为18岁—25岁15.7万人,25—35岁13.1万人,35—45岁13.1万人,45—55岁12.5万人,分别占总劳动力数的30%,25%,21%,24%。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15.1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28.9%,劳均年收入2900多元。

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为27.9万人,其中长期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为11.3万人,短期外出务工(6个月以内)为3.2万人;在外出人员中,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者13.2万人,占47.2%,人均年收入120xx-40000元。

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地点分布为广州、深圳、珠海、东莞、惠州、中山、江苏、北京、上海、浙江、厦门、昆明、西安、拉萨;中越、中缅、中苏边境城市和劳动力资源少或劳动力素质极低沙特阿伯、阿联酉、埃塞俄比亚等国。

根据统计分析,我县外出农民工有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素质较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出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高中以上的万16.7人,占32%;初中文化的29.8万人,占57%;小学以下的5.7万人,占11%。二是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少,只有2.9万人,仅占外出农民工的10.4%。

(二)从业单一。在建筑业和加工业从事体力劳动是我县外出农民工的主要职业,共有19万人,占总外出农民工的68.4%。

(三)外出务工长期的多,短期的少。全县长期外出务工20.5万人,占74.8%;短期外出务工7.4万人,占25.2%。

(四)从业地点相对集中。我县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在广东省,共有17.1万人,占总外出农民工的61.2%,其余的10.8万人,占总外出农民工的38.8%,散布在本省、浙江、福建及其他省区。

劳动节调查报告

为全面掌握我市劳动力资源情况和企业技能人才状况,研究劳动力资源对我市就业工作的影响,探索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思路,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全市开展了劳动力资源和企业技能人才状况调查。现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调研报告。

一、全市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

据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到20--年底,全市总人口为413万人,其中劳动力资源总数为281万人,占总人口的68%。本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的数据为:统计人口399.06万人(主要是中央省属单位未统计在内),其中:非农业人口136.55万人,农业人口262.51万人,分别占34.2%、65.8%;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31.99万人,占统计人口的58.13%。本报告以此次调查统计劳动力资源为分析基数。

从调查统计的劳动力资源状况看,我市劳动力资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农村劳动力占得比重大。山东省作为一个人口大省,劳动力资源总量大。在全省17个市中,我市属于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调查统计的劳动力资源中,城镇劳动力80.44万人,农村劳动力151.55万人,分别占整个劳动力资源的34.7%、65.3%。富余劳动力也比较多,调查统计约有30.85万人。

(二)同年龄段的男女劳动力比例基本持平。调查统计的劳动力资源中,男性劳动力127.34万人(城镇43.79万人、农村83.55万人),女性劳动力104.65万人(城镇36.65万人、农村68万人),分别占整个劳动力资源的54.9%、45.1%。其中18—50岁的男性劳动力为101.2万人,女性劳动力104.65万人,51—60岁的男性劳动力26.14万人。

(三)劳动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一是从城镇与农村人口的比例看,各区县城市化水平差距比较大,--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75.2%,--、--两区县城镇与农村人口基本接近,其它区县城镇人口所占比重都在40%以下,其中三个县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以下。二是农村劳动力资源分布主要集中在--、--、--、--四个区县,依次为:25.1万、24.6万、23.5万、21.3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数的62.35%。--县农村劳动力为16.3万人。三是区县之间、街道(乡镇)之间劳动力就业特别是富余劳动力情况差别较大,其中富余劳动力在4万人以的区县有:--县61681人,--区52128人,--区40958人,另外,--区富余劳动力38900人,--区32380人。四是下岗失业人员相对集中。据调查统计,全市共有下岗失业人员66463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多的--区有27712人,占总数的41.7%;--区10724人,16.1%;数量比较少的区县为:开发区335人,--县1667人。从一些街道办事处典型调查看,也体现了下岗失业人员相对集中、分布不均的特点,如--区--镇有下岗失业人员1823人,占劳动力资源的11.2%;周村区丝绸路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岗失业人员1875人,占劳动力资源的8.4%;而--区--镇南仇南居委会是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街居,辖区内绝大多数劳动力都已就业,有稳定的收入。

(四)劳动者技能偏低,且地区间差距较大。调查统计的劳动力资源中,具有初中学历的109.08万人,具有高中技校学历的62.11万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6.66万人,分别占劳动力资源的47%、26.8%、7.2%,剩余部分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地区之间劳动者的素质差别较大,如:--县唐坊镇有劳动力19433人,其中具有高中技校以上学历的1899人,占9.8%;--区北郊镇有劳动力21258人,其中具有高中技校以上学历的11685人,占55%。从调查的市属以下企业技能人才情况看,41.12万名企业职工中,技术工人18.77万人,占45.65%;其中持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有4.39万人,仅占10.7%;技师和高级技师只有2319人。

(五)农村劳动力输入大于输出。据调查统计,目前外省市输入我市的农村劳动力94423人,输出62469人。由于这些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再加上区县、乡镇统计中,有些人员难以计数或是省外、市外、市内的输入输出统计上有误差,实际输入与输出的比例还要大。--区是最大的外市农村劳动力输入地,有3.1万人,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一,特别是近郊农村,外地输入劳动力占了较大比重,如--区沣水镇南沣村外来务工人员占本村村民总数的70%;沣水镇城东村占75%以上。--区也是较大的劳动力输入地,有外来劳动力24253人,--、--两区县吸纳外来劳动力也在1万人左右。

二、劳动力资源现状对就业工作的影响。

劳动力资源状况决定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劳动力资源问题关系到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尤其对就业工作带来直接影响。我市劳动力资源现状对就业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业的人员达13.9万人,还有30多万的农村劳动富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总量矛盾不减,甚至有所上升的原因,一是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是一个人口出生的高峰期;二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经济增长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高经济增长与低就业增长的模式,特别是正规部门创造的就业岗位明显减少。

第二,劳动力素质偏低与择业要求过高的矛盾,带来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新兴的产业,大都需要专门的人员,对劳动者素质特别是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许多劳动者难以胜任。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以及在这些领域存在的劳动与报酬不相称的实际问题,致使许多岗位难以招用到人员,由此造成了有岗位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局面。从市职业介绍中心近两年来组织介绍就业的情况看,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往往出现招用不到人员的问题;有些国有集体企业的苦脏累险岗位,主要通过使用农村劳动力来补充,也出现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现象。

第三,劳动力资源丰富,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劳动力总量过剩,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在用人上选择余地、自主性要远远大于劳动者。这种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使不少用人单位产生了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用人观念。一是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情况,往往以签合同、高工资、缴保险等为条件,但在实际执行上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在城镇招不到人员就招用农村劳动力。二是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降低成本的手段,许多企业,职工身份界限仍然存在,既有合同制职工,也使用大量的所谓“临时工”,同一岗位上,身份不同,各项待遇大相径庭。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不签合同、不缴保险、加班加点、压低工资甚至拖欠工资等侵权现象加重,而许多劳动者迫于工作、生活需要,只能忍于接受这一切。三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不够,有些单位对老职工、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往往一推了之,引发了大量矛盾。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中临时用工问题也比较突出,据调查统计,区县机关事业中编外人员近5千人。

第四,劳动力资源分布不均,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影响了劳动力区域间流动就业。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分布都相对集中,本地难以解决其就业问题,需要实现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而目前劳动力市场还不健全,特别在就业信息服务、管理服务和其它社会服务等方面还不到位,以及受区县之间跨度比较大、恋乡情结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在市内区域间流动以及跨省市外出就业上还不顺畅。

第五,农村劳动力比重大,统筹城乡就业的任务重。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相比,在文化素质、技术水平、择业能力、权益保护等各方面都还存在不小差距。统筹城乡就业,不论农村力实现就地消化,还是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技能培训、就业观念转变、就业引导和服务等方面,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是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核心。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特别要注重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一)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推进城乡就业的一体化。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也是新形势对就业工作的要求。目前我们实行的就业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劳动力资源进行设计的,如何解决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首先需要建立起统筹城乡就业的领导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目前市区县政府都建立了“一把手”负责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不断加强对城镇就业工作领导的同时,应把工作重点由城镇就业为主转向城乡并重,把统筹城乡就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制定产业政策、进行城市规划,不断打破经济结构城乡二元化的同时,推进城乡就业的一体化。要建立起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组织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区县、乡镇和村级组织,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使农村劳动力无论是就地安置就业,还是外出务工就业,都能得到就业指导和服务。其次要尽快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和限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打破户籍限制,对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就业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既要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要逐步改变农村劳动力对土地的依附。教育、住房、计划生育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统计等各方面都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打破身份、地域等界限,把农村劳动力纳入管理服务范围。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根本上需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在劳动力市场建设上应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场”的建设。到目前,除市区县政府主办的中介机构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办的企业办和民办中介机构已有近50家,此外还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办为数不少的职业介绍机构。目前劳动力市场在“场”的建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布局不尽合理、场地过于集中;专业性、针对性不强,这是影响劳动力市场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下一步在“场”的建设上,除继续强化政府主办的中介机构建设外,重点要建立一批专业性劳动力市场,如在农村劳动力比较丰富的三个县和一些乡镇建立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专业市场,在下岗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街道、社区建立专业市场等。

第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一是在技术上,要尽快建立起全市统一联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把触角延伸到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各类用人单位等基层组织,实现劳动力信息资源的共享。二是要加强信息的采集工作,用工信息和劳动力信息储备不足是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一大困惑,而目前许多用人信息却直接通过“马路”市场来交易,既不便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也不利于市场建设,还带来用工的隐患,出现问题最终还要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解决,因此说,做好用工信息的采集是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要加强区域间信息交流与合作,我市作为一个劳动力输入型城市,做好区域间劳动力流动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目前我市总体劳动力过剩,但区域间就业压力不平衡,部分有岗位无人干的问题,也与信息不畅有直接关系。应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交流,为劳动者市场就业提供更加明确的就业信息。

第三,要切实增强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除强化信息服务功能外,还需要强化就业指导、就业跟踪服务和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功能。就业指导一方面是对求职者进行就业观念教育、择业指导,另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用人指导;需要培养一批专业的就业指导员为市场就业服务。就业跟踪服务主要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目前来看需要加强这项工作,及时掌握就业情况,为处理劳动关系、开展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工作奠定基础。开展劳动事务代理主要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减轻事务负担,随着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劳动者身份也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职工身份由国家职工变为企业职工,又有许多职工由企业职工变为社会人,劳动事务代理重点应围绕这些人员展开,为多渠道、多元化就业提供服务。

第四,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一是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行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二是依法纠正不规范的用工行为,抓住劳动合同订立这一关键环节,理顺劳动关系,重点解决好个别存在的“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问题。三是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关系中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中两个主体地位的相对平衡。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这是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的关键所在。第一,要坚持培训层次的多元化,即做到高、中、低技能人才全面发展。针对我市劳动力资源素质偏低的现状,在培训工作上,一方面要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通过政策引导、制度创新、落实待遇等措施,全面实施“三年三千”新技师培养计划,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另一方面重点要围绕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培训,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技能水平偏低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等,使他们有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择业能力。第二,要坚持培训主体的多元化。对企业职工的培训要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严格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使用等政策规定,把职工培训纳入经营者政绩考核的内容。就业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特别是政府投入资金开展的减免费培训,只要有能力、有愿望组织开展培训的机构,都可以承担培训任务,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措施、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考核兑现、加大监管力度。第三,要坚持培训形式的多样化。目前政府投入资金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市农业、劳动保障、财政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文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农村劳动力培训上也加大投入。培训形式坚持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基础上,在具体操作上应实现多样化,可以通过考核培训后就业再就业率,直接兑现资金;可以预先拨付部分资金扶持培训机构来开展培训;也可以学习先进地方的经验,对需要培训的对象发放“定额培训券”,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拿“定额培训券”兑现资金。

(四)大力开展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帮扶。这是优化劳动力资源、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作为老工业基地,我市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比较多,这些人员受年龄、文化程度、自身技能、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较弱,再就业的难度大,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一直是近年来我市就业再就业的重点工作。开展困难群体再就业帮扶,主要是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央确定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向后推迟到20--年,落实优惠政策措施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同时,对“4050”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要继续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通过实施“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腾岗安置等帮助其再就业。

(五)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保障。就业与社会保障可以说是互为一体、相互促进。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特别是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医疗保险出台了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随着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下一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的完善,应是建立起适应不同人群的、不同保障水平的、多层次的政策体系,让各类人群都能有适合自身参保条件的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如企业养老保险要搞好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可探索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建立一种介于企业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政策,以适应那些完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能力、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低的人员的参保需求。医疗保险可探索实行城镇基本医疗、大病统筹与农村合作医疗并行的多层次政策体系,劳动者可在三种政策上自主选择、可以递进。其次,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只有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覆盖到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就业的选择上才会有更大的余地,职工流动步伐才会加快,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才会得到更大的发挥。

(六)切实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这是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迫切要求。劳动力市场建设、就业再就业培训、困难群体再就业帮扶以及增强社会保障能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同时,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工作上投入的资金,会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因此,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力的不断增强,逐步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

劳动节调查报告

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从我们的调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

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有的用人单位竟然把违法收费作为生财之道。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全县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

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

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要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一方面,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

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当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重点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这也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的需要。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劳动调查报告

xx年三月下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的带领下,对市直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有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取了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报;深入到部分国有、民营、外资、个体工商企业了解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分别召开了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企业领导座谈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看来,各级各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比较重视。近三年来,市总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当前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关于xx市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等5个文件。市总工会总结沙隆达、xx城南开发区等单位和地方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把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考核。

(二)工作基本推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市各类企业4700家,已签订集体合同3685家,签订率为78%。其中国有企业945家已全部签订,签订率为100%。二是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为基础,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格局基本形成。截至到20xx年2月,全市城镇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为358万人,签订率为867%。

(三)制度初步建立。20xx年以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市直和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明确了三方在调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责任和作用。

(四)重点内容突出。合同内容比较全面、具体,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比较明确,主要突出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的需要,对劳动者工资、养老保险、医疗、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体现得比较充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认识上有差距。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认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有必要,而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多大必要;一些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深,认为个人已经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签不签无所谓;还有一些有一定专业特长和技术的职工,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择业自由,不愿和企业签订合同。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使得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缺乏一种内在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二)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规范。一是平等协商难实现。目前一部分企业对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还没有完全认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中重签约、轻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工会代表广大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从实际运行看,往往考虑单位困难多一些,考虑职工利益少一些。二是没有严格执行审查备案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才能生效。而我市虽然有4634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只有3685家,有近1/3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备案审查。

(三)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率不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统计,全市有20%以上的企业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有近15%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合同的履行也不理想。市总工会对80名职工代表进行问卷调查,有22人表示集体合同缺乏监督执行,兑现不够,占职工代表的27%。有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规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不仅未交纳养老保险费,而且连基本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

(四)合同的内容不完善。有的企业是迫于压力而签订的合同,对合同的内容不重视,合同条文能模糊就尽量模糊,能抽象就尽量抽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文本针对性不强,格式化的居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少。在抽查的几家企业中,仅有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其他企业都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有些合同内容存在不公平。如有的合同规定安全事故责任由劳动者自己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己缴纳等。

(五)合同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管理制度尚未健全。据调查推算,约有60%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未建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相关管理制度。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比例更高。有些企业虽有管理台帐和制度,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管理主体缺位或虚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相当数量企业没有落实人员负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不少企业虽然安排了人员管理,但实际没有认真管理和检查。合同签订后存放在档案室,不修改、不完善;到期了不续签、不终止。

(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当前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还没有完全将农民工纳入到管理范畴。一些企业不愿意和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对农民工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以便规避法律或者逃避责任。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超时劳动、克扣和拖欠工资等。

三、几点建议。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我市下一步贯彻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既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把企业法人和职工作为重点对象,使他们对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目的、意义、性质及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要不断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要把改制企业、新建企业作为重点,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作为难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做到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有工会组织。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增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打下基础。二是要全面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机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对平等协商的主体、原则、内容、程序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机制,使得平等协商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三)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转变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二是要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要将农民工纳入到集体合同制度管理之中,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四)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用工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通过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以及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等,促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把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责任,切实抓出实效。

劳动力转移调查报告

镇在持续多年的开发建设中,特别是成都高新西区、西南交大等项目大量征地,全镇已有70%以上的农民失去土地。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安置和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前镇面临的重要任务,不仅关系到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城乡一体化进程。

据调查,现共有失地农民21511人(含涉及西区应农转非人口9989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4.4%,其中失地农村劳动力12723人,通过划地建房出租房屋获取稳定收入人员2998人,占失地农村劳动力的23%,通过务工、经商等实现就业6564人,占失地农村劳动力的52%,两项合计为75%;未就业3161人,占失地农村劳动力的25%。从就业分布看,有21.9%的农民向第二产业转移,72.8%转向第三产业,两项合计占农民就业人数的94.9%。从收入状况看,年均收入在4000—8000元的达到55%,部分已达到8000—1元。

(一)大力培育市场促转移。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和产业聚集优势,打造特色专业市场,先后培育了福隆石材市场、蔬菜交易中心等5个专业市场和犀池饮食文化一条街、玉龙综合市场、两河村成都外语学校市场等10个农民安置区市场,以市场开拓新的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劳动力5000余人。

(二)主动服务企业促转移。加强与西区企业和镇内企事业用工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掌握用工信息,做好劳动力输送工作。仅,就先后为成都市车管所、成都市儿童福利院、银河磁体公司等单位组织用工面试17次,岗前培训劳动力1142人(次),转移530人。

(三)挖掘公益岗位促转移。为解决就业岗位不足的问题,从镇环卫所、市政所,城监队,社区服务中心等镇属单位挖掘就业岗位,优先解决了岷江小区失地农民34人。同时配合车管所周边环境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从岷江小区住户中招聘城管员52名,重点解决“4050”人员,既帮助失地农民实现了就业,又为城市管理充实了力量。

(四)切实服务农民促转移。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为失地农民开展免费培训,与县友爱职高、县就业培训中心等单位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今年1—6月,已举办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班8期,培训1100人。开展全镇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调查,对每个失地农民进行建卡登记,加快村微机工作室建设,建立全镇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网,实现县、镇、村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联网运行,资源共享,为每位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一次以上的就业机会。

(一)镇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还不高。全镇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劳动力的容量还不够,不能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加之长期的开发征地,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基数大,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增加了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

(二)就业观念落后成为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重要因素。在我镇失地农民就业工作中,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不适应现实需要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边是政府的积极推进,甚至不惜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开展失地农民免费培训和推介就业工作,另一边失地农民并不积极参与甚至不配合,他们既希望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又对政府推介的工作挑三捡四,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甚至工作地点远近等问题上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对就业的期望值较高,高不成低不就,加大了推介工作的难度。失地农民就业观念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现状的反差成为当前我镇失地农民就业难的主要制约因素,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的任务十分迫切。

(三)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就业技能。这是当前农民再就业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据调查显示,征地农民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4.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7.7%,两项合计为92%。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又无技术和就业门路,失地农民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失地农民自主就业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资金、项目、创业技能、市场风险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一些失地农民虽然也想通过自主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但不敢轻易行动,他们迫切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政策扶持。

(一)在城乡一体发展中促进就业。失地农民就业难,其根本原因是镇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市化相对滞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不足。因此,必须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镇优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岗位,加快失地农民向第三产业转移,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实现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一是以兴程元汽配汽贸市场项目为重点,加快发展汽贸、汽配、汽车养护等特色产业,尽快形成车管所周边经济圈。二是大力发展中高档房地产业,利用房地产业发展聚集的人气和商机,加快发展商贸、餐饮、物业、教育、文化等配套服务业。三是大力发展校园经济,着力打造西南交大、西华大学校园经济圈,发展和规范川外成都分院、纺专、南洋学校等校园商业街,促进校园周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扩大农民就业和铺面增收创造良好条件。四是大力打造岷江小区商业街,为农民创业、就业开辟新渠道。加快城区商业街,特别是拆迁农民安置区市场的改造和上档升级工作,规范市场管理,促进经济持续繁荣,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适合就业的岗位。

(二)提高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和现实性,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失地农民就业观念培训力度,增强就业竞争意识,形成符合实际的就业观。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推介就业制度,建议对推介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政府不再承担推介责任,给心存依赖又缺乏努力的部分失业农民增加压力,促使转变就业观念,学习就业技能,从而提高政府推介就业工作的效率和实效。二是广泛联系用工单位,加大订单式就业培训力度,这是提高农民参与培训积极性和自觉性的有效办法,从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针对农村妇女和“4050”等特殊群体就业难的实际,开展适合他们的专项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的适应力和竟争力。

(三)切实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体系,从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就业咨询、劳务信息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建设等方面,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全方位服务。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失地农民积极创业,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建立市场化的社会就业机制。大力发展以农村劳动力输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职业介绍、技术培训、就业服务、劳动事务代理等为内容,以市场运行为基础,在政府指导下的职业中介组织,建立市场化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劳动力的充分流动,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实现就业,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从找政府、找关系中解放出来。

大学生劳动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越来越快的发展,但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却没有缓解,压力反倒越来越大,而且对于大学生是将来是否可以入对行业,实现自己价值,打个问号,所以觉得对大学生就业观的探究有很大必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大学生就业观,通过对我校的学生的就业观调查,了解大学生就业的心态,进一步分析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促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有效的就业。

20xx年8月10日——20xx年8月20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校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学生。

网上问卷的方式(通过问卷星网站发布问卷给中劳同学)。

(一)调查数据分析。

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校区的学生,共收到63份。

在问到“对于自己未来做过什么规划?”的时候,58.73%的大学生选择了考研,15.87%的选择了实习积累经验,毕业后就业,14.29%的选择了将来考公务员,还有11.11%选择了没有考虑和其他。这表明大多数大学生而且不满足于现有的教育资源,想要接触更高的教育水平,认为考研可以找到更加理想的工作,符合“活到老学到老”的谚语。

在问到“你选择工作时候考虑的因素是什么?”的时候,49.21%的大学生选择了收入高低,39.68%的.选择了个人兴趣,企业知名度和地域各是1.51%,其他占9.53%。一半的人数选择了收入高低,大学生看重收入这一因素,比较讲究实际,这反映出了大学生的功利性过高,物质追求大于精神追求,当前很多大学生都是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没有着眼于自身的发展,选择工作的时候优先考虑工作的薪水高、待遇好、环境棒的工作,而对于工作量大、吃苦多的选择了回避的态度。选择收入的比例大于个人兴趣的比例,这说明大学生对于个人的价值定位不到位,甚至有偏差,选择个人兴趣的人占比例略低,这个数字令人担忧,不能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向选择职业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兴趣特长所在,那么这类学生则不能正确的树立自己的正确的就业观。

在问到多选题“你认为自身就业观受什么因素影响较大?”的时候,“家庭教育与理念”、“学校教育与培养”、“社会因素”的选项占据绝大多数,“自我觉知”、“同学观念”、“其他”占少部分。家人和学校对大学生的就业观的影响居多。

在问到“你认为找工作时候看中什么?”的时候,66.67%的大学生选择了“工作能力”,“学历”占了19.05%,“社交能力”占了4.76%,“关系人脉”占了7.94%,“其他”占了1.59%。对于工作的主要看中的还是工作的能力。

在问到“你觉得当代社会性别歧视观念还存在吗?男大学生和女大学生的就业率谁会比较高?”的时候,61.9%的都选择了“存在,根据具体岗位情况看”,23.81%的选择了“存在,男大学生就业率高”。这说明一半以上的人都认为现在性别歧视观念依然存在,对就业具有影响,而且依然存在着“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就业中认为多选择男生。在现实中,也有很多企业招聘中指明要男性,虽然女生的面试机会多于男生,但是最后却是男生获得机会。总体看,性别对于就业有一定的影响。

(二)大学生就业观的现状。

1.积极方面。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大学生面临着很多竞争和挑战,但是大学生也没有退缩,而是主动把握自己的命运,适应市场和时代的需求,寻找机会实现自己的梦想。他们开始注重自我能力的提高,大学生在大学四年所参加的各种资格考试就能说明,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除此之外,还有gre、雅思等,这种种类型的证书彰显着大学生对自我能力的重视,对自我提高的重视,他们具有一种危机意识,这在日后的竞争中会脱颖而出,在学校期间就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这些都是大学生的一种人生的经验和历练。

2.消极方面。

现在的大学生的价值观、就业观存在曲折,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以前都是努力发展、吃苦耐劳在前享福在后的这种观念,在现在看来却不是那么回事了。部分大学生选择工作的时候都是首选薪水高的,调查中选择收入的就占了一半,在物质利益面前,忘掉了自己的初心,原来的理想。

(三)影响大学生就业观的因素。

1.社会因素。

当前大的社会背景下,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对计划招生和企业单位计划带来了改变,大学生专业培养的计划的变化速度相对较慢,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对称,还有一些企业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学历要求高,而给大学生带来了就业压力。

2.大学生个人因素。

部分大学生的就业观狭隘,存在着误区,一心追求高薪工作,不愿从基层做起,在职业生涯规划中,自我认知欠缺,自我评价不够客观,总想着“一步登天”,没有正确的就业观和个人价值观。

3.家庭因素。

家长长期的权威的影响,家长存在着传统“仕途”观念以及家长把自己未完成的期望放在了孩子身上,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达到,家长对于大学生职业选择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

(四)大学生就业观的影响。

劳动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人自身价值的实现与其劳动价值观密不可分,正确的劳动观念是人们自强不息,生存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内在动力。大学生作为当今时代的中流砥柱,肩负着未来的使命,社会的发展的重任,其劳动价值观与中国梦、未来国家命脉息息相关。

大学生的就业观趋于功利性,向往高薪、感兴趣的工作。当今时代发展迅速,物质需求,日趋强烈。我们调查了63个中劳的同学,其中他们的问卷中的一题“考虑工作的选择因素”,有31人选择了收入高低和25人选择了个人兴趣,这占据了88.89%。可以看出大学生选择工作更加看重的是工资待遇与个人爱好,体现出当代大学生更加看重个人利益而不是他人集体的价值观,导致他们工作选择更倾向于自由、高薪、感兴趣的工作,而对于一些前景不好、社会地位低下的、工作环境差的工作,则不愿意从事。这种选择在大学生中是普遍存在的,虽然都追求高薪是普遍的现象,但是过高的要求与门槛也是事实,不认清自己与现实,摆正自己的劳动价值观,这无疑是会影响自己个人就业观的,过分在意金钱利益就会陷入“现实”与“理想”的漩涡之中,无法自我定位,会想着:当初的自己呢,当初的初心呢,从而充满苦恼与烦闷。想要一步登天,真的是不太可能,恐怕会应了“欲速则不达”的俗语。

正确的就业观可以完善自己,并有利于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马克思曾指出:“劳动不仅可以使人全面的发展,而且人的价值实现与其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工作的目的是什么?是磨砺自己,磨砺灵魂,工作不是享受的,而是苦的累的,它等着有志气、有坚忍不拔的精神的人去完成它,从而实现这个人自我价值。在调查问卷中的两题:“劳动能否带来快乐”和“良好的就业观能否促使自己找到想要的工作”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同学填写“能”的占据90%以上。从这可以看出中劳的同学绝大多数是认为劳动可以带来快乐的,而且对未来工作持有乐观向上的态度。劳动的意义不仅在于完成任务、提高经济价值,更在于完善人的内心,造就高尚人格。俗话说:“做一行,爱一行”。这是立足于对工作的热爱,并且脚踏实地,这种积极工作态度对于中劳的学生来说,更是不能轻视,以这种态度对待工作、对待自己,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加自己的经验,更能修身养性,并且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1)大部分的同学都有着积极乐观的心态,对未来充满希望。

(2)大学生的就业观存在误区,不能很好的自我定位,期望过高,大学生的就业观趋于功利性,向往高薪、感兴趣的工作,一味的追求自己心愿的工作。

(3)性别差异对于就业观念具有一定的影响。

(4)大学生就业观存在误区并不是一个方面所造成的。个人、家庭、学校都有着影响的一面,要想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那么多方面的努力都不可少。

(1)学好自己的专业。

学好自己的专业,不是指了解一点、两点,而是驾轻就熟,要知道自己的专业有什么特殊,在社会上就业情况怎么样,未来发展的前景如何,只有充分了解了自己的专业,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选择未来的就业,这样我们进入社会后,至少可以有所准备,不好要晕头转向。没有专业知识,我们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

(2)做好“学到老活到老”的准备。

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下,如果没有硬实力,那么你就无法与别人竞争,甚至淘汰,大学生的压力不仅来着社会工作,还有同龄人之间的竞争。只有不断的学习知识,用知识的力量改变自己,武装自己,才不会被社会淘汰。

(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首先不要好高骛远,假如直接就定一个非常高的目标,有时候不是一件好事,如果跌落了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所以要降低预期希望,树立大众化择业观,扩宽就业选择的范围。从薪水来看,先积攒经验再增加薪水,也不是不可以。然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求职也是一门艺术,言谈举止优雅、交流沟通顺畅,到哪都是有优势的,在平时就养成习惯,提高自己的能力。最后,“机会有永远是为有准备的人留着的。”在就业形势不好的情况下,大学生要明白,不论什么时候都要有沉着、冷静、自信,做好自己。在大学期间就是来为将来做准备的,这期间就要为将来做打算,不论你是打算考研还是就业,要分析自己、调整自己,然后为自己的发展设定长远的目标。

(4)学校做好职业指导工作。

学校应该做好对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指导工作,很多学校都忽视了对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这样不利于大学生的正确就业观的形成。因此需要学校重视此方面的教育,利用思想政治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从而形成良好的就业观和价值观。

(5)社会传媒做好良好的舆论引导。

社会媒体不可能直接解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但是可以理性看待大学生就业中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并进行良好的引导,转变大学生传统的就业观念,与市场需求所适应,提高大学生全面的认识,助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就业观和价值观。

本文通过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大学生就业观调查问卷分析处理,呈现了当代大学生就业观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各方面都可以对大学生的就业观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学生劳动法调查报告

调研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研目的:掌握大学生对就业劳动法律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调研对象:科干院在校大学生。

四、调研时间:20xx年xx月xx日——xx日。

调研意义:让大学生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组员学会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调研基本过程:

星期四下午教三309对调研报告和解答记录进行讨论和完善林树涵。

星期五上午教三507由组员汇报本次调研活动的成果随机。

调查内容:全组7个人按照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制定调查问卷。问卷总共向大学生提出了28个问题。(简答3道,不定项15道,单项10道)主要调查了大学生有关就业劳动法律的关注程度和学生对劳动合同的社会福利保险待遇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

调查结果:

一、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高。

从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来看,有70%的大学生认为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难看出,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程度高,有对自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大学生对就业的社会福利保险问题最为关注。

从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最关注的问题来看,有62%的大学生最为关注社会福利保险,其次只有10%的大学生关注薪酬。同时,在解答问题时,很多人也在咨询了解例如,试用期一般为多少个月?“五险一金”等问题。这可以说明大学生越来越在意除薪酬之外的其他劳动权益。

三、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熟悉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从大学生对待劳动纠纷的态度来看,有90%的大学生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选择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其中选择的方式大部分是到劳动仲裁委仲裁。这说明大学生对自己的维权途径有足够的了解。

四、学院之间的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关注不同。

机电学院建工学院经管学院。

调研人数898。

对社保的关注程度25%66%50%。

试用期的关注程度75%55%62%。

调研体会:

一、在调研的过程中,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在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

三、在调研的过程中,问卷的题量设置的有点过多,缺乏效率。应当适当减少题量,提升质量。

四、问卷的问题有些过于专业化,在调研时需要花过多时间讲解,应当把握好问题的尺度。

劳动法保障调查报告

司法实践中,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市第一中级法院2013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510件,2014年审结2338件,2015年审结2258件。其中,涉五人以上群体性纠纷,2013年共56起711件,2014年共36起472件,2015年共28起418件。这些群体性纠纷中的用人单位大多是中小企业,管理相对简单,众案的判决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规定,虽然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调研组统计了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结案总标的高达5013.11万元。

另,近三年以维持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共计4278件(其中2013年1886件,2014年1047件,2015年1345件),其中涉二倍工资案件796件,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340件,涉调岗调薪案件109件,涉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案件41件,这四类案件共占全部以维持方式结案的案件数的30%。

上述四类问题均存在着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之间、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之间的博弈,而且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这四类问题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条款表述本身是含糊的,加之每个案件的证据出示情况、庭审调查情况以及仲裁员或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都会导致对一些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鉴于此,整篇报告将重点围绕上述四类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意见分歧、理论背景、立法价值取向及原则、法律效果,提出立法层面的意见和建议,确立《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原则和方向,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在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一)存在的问题。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条款的具体内容首次出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其目的在于提高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涉诉风险和违法成本,进而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年末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8.2%,2015年年末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由此可见,创设二倍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但是,司法实践中,涉二倍工资的案例依然保持着一定的数量,且由于二倍工资制度设计上存在法律漏洞,导致相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1.未区别在劳动合同订立上的特殊主体责任。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担任人事工作的员工、公司的法定表人、总经理、股东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例。他们有别于普通员工,人事兼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清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则是企业的实际领导者和管理者,谙知公司的管理制度,掌握企业资源配置。能否支持这类特殊人员的二倍工资主张,实践中观点不一。有的判决认为虽然这类劳动者的身份特殊,但不能将其工作职责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故判决支持了二倍工资的请求。有的判决则根据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人事身份,而人事的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利益受损,若利用人事职权逃避签约责任,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是一种试图从自己过错中获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判决不支持人事二倍工资的请求。

2.未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对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是否有最长期限,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理由是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情形就一直延续。有的判决认为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置到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或价值体系中看,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违法性较轻,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相对较小,因此,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应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3.未明确提成奖金是否应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一般意义上,提成可以被计入工资范畴,但是否可以纳入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上就存在劳动者付出对价的回报和企业经济压力之间的博弈。有的判决没有否认提成属于工资范畴,将劳动者的工资分为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和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两部分,由于提成并不是按月发放,属于非固定性的奖金收入,且不同月份提成数额要与业绩相结合,不应将提成奖金纳入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有的判决则认为提成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及所完成业绩对价相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尤其是在提成款高于工资数额的情况下,不将提成计入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显失公平。

(二)问题的分析。

1.二倍工资的性质分析。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将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作为赔偿责任来处理。既然将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赔偿,那就应当符合惩罚性制度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结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书面终止其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就是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从一定程度上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转化为了过错责任。但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劳动者有权要求二倍工资,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即使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这种理解就有可能将二倍工资的认定归为无过错原则。基于此,现行的二倍工资制度设计忽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主观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没有在法条中体现用人单位的主观状态,具体结合到实践中,虽然人事、高管等同属劳动者范畴,但身份特殊,对于此类群体主张二倍工资,理应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客观原因等情况。

2.二倍工资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倾斜保护原则”是要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力图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对弱者的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更不是以过分牺牲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二倍工资制度同样应当遵循这一理念。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但由于劳动合同的双方法律行为属性,只有在劳动者给予配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才能得到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要求。现行二倍工资制度设计的基本判断是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基于这样的前提假设,二倍工资整个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不仅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还要承担劳动合同签订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定确实提高了对劳动者一方的保护,但相对的劳动者本身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诚信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法》设置双倍工资的原意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所以有必要对双倍工资予以限制,既保持达到强迫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避免劳动者借此获得不当的利益。

3.二倍工资的司法效果。

在举证责任方面,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主张二倍工资,一般除劳动者书面确认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均难以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举证困难,所以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在我院随机抽取的一百起近三年涉二倍工资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达82%,并出现了以下问题:

首先,二倍工资寻租型诉讼现象日益突出,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企业管理漏洞故意不签订、拒绝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建筑业、餐饮业、物业管理等多为中小企业且劳动力密集、流动性较大的行业,还出现了“职业碰瓷”的现象。

其次,就二倍工资本身而言,“第二倍工资”的时间段多为劳动者入职后第二月至第十二月,对于低收入劳动者而言,获得二倍工资,相当于入职以后一年来工资翻倍,一些高薪收入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案件出现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判决结果。同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要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则分别至少要工作满十年半以上或五年以上,相比之下,二倍工资短期内“回报率”相对高出不少。

再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两个问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用人单位承担的雇主责任也更重,如果对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不加以限制,无上限的二倍工资赔偿数额将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立法思路及建议。

关于二倍工资制度的修改,有观点认为二倍工资条款设立的前提性判断不科学,同时违反了惩罚性条款的一般原理,应予以废止。调研组则认为,根据实施效果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确实得到了提高,只是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对于二倍工资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争议,因此应对二倍工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1.应区别对待特殊群体的二倍工资请求。

基于人事岗位人员的职责,其负有主动履行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就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要求而遭拒绝承担举证责任,除非确属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的,否则对其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经营的惩罚性规定,而诸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等人员恰恰是企业规范经营的责任群体,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既是取得管理权的前提,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因此,这类群体应为二倍工资适用的例外人员。

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设定最长十一个月的支付期限。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并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对一些高薪劳动者来说,即使将请求期间限制为十一个月,企业需要赔付的金额仍会高达数十万甚至几十万元。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二倍工资的赔付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导致破产。因此,最长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已足以形成对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倒逼机制,无限期扩大二倍工资责任会增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3.将相对固定的提成奖金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提成奖金是否纳入二倍工资的基数,需要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或奖金是否建立在固定时间内,只有那些用人单位固定支付或者经常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才能被纳入到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中,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奖金的名义来减少二倍工资的给付数额。如果没有明确在固定工作时间内,把提成奖金纳入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不符合立法目的。至于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固定支付或者经常性支付的工资,可以通过工资单或者其他证据来确定。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与《劳动法》相比,取消了用人单位同意这一条件,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给予了劳动者,拓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空间,促使劳动关系稳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很低,用人单位为了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妨碍了劳动者与企业自由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自主性和合意性,当双方无法就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件达成合意时,合同并不成立,强制签约会激化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因此,反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调研组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该用人单位”的范围不具体。

“该用人单位”通常理解成“同一用人单位”,但如果简单地将“该用人单位”界定为“同一用人单位”,容易让用人单位采取种种不当行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用人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关联企业、非法劳务派遣等情况,法院最终多判决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合并计算。但在有的案例中,劳动者先后在三家单位连续工作了近二十一年,但是法院判决认为这三家公司只是名称相近而工商资料显示并不是同一家用人单位,且前两家公司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所以没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种认定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三家公司名称极为相近,劳动者始终在同一工作岗位、地点工作,片面理解适用“同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显失公允;再者,由原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其与相关的新单位与劳动者再签订劳动合同,将此种情形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就会导致即使劳动者在几个相关单位的工作年限达到十年,也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的含义模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对“连续”的认定标准没有规定,这为用人单位留下了规避空间。单纯从法条文义上看,“连续工作满十年”意味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是连续的,中间不应存在工作时间中断的情况。如某劳动者在甲公司工作了七年后,被安排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重新与甲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内容、职责均为发生变化,但因其“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致使未能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该劳动者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可见,如果将“连续”理解为绝对的不间断,对劳动者来说太过于苛刻,也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可乘之机。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终止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某劳动者与公司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三年时间,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认为该劳动者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且其所在部门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已经撤销,公司向其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劳动者遂以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院生效判决也支持了该劳动者的请求。但是,即便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也无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行为势必演变成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行为。由此可见,虽然立法欲通过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权益,但是这种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尽可能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反使合同期限趋于短期化,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

(二)问题的分析。

1.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制度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无固定期限制度的订立做了一些详细的说明,但仍有不足之处。首先,在文义表述上有模糊之处,如“连续”和“十年”的含义和计算并不明确,其次,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岗位等方面没有做任何具体划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难以适用多样的行业和岗位特点。再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着一定的福利色彩,如对年龄较大人群或一些特殊身份的人群的照顾,易使用人单位产生较强的抵触,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取向。

《劳动合同法》仅以期限为标准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作出简单界定,直接给实践及学理上理解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冲突甚至误解。

从劳动者角度看,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中较高层级的劳动者,往往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自然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中较低层级的劳动者,由于可替代性强,常出现供过于求的状态,用人单位可以频繁地更换劳动者,所以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逐步演变成一种高端劳动者的福利合同。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就强制续签制度而言,实则是一种单方强制行为,合同是否续延不再需要合意而只取决于劳动一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管理权。有学者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职能与企业经济职能具有内在的冲突,国家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嫁给企业,通过企业保障来实现,这种措施以强制续签的方式推进,已经完全丧失了正当性。”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合意”与强制缔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订立制度是出于用人单位“天然的”缺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又与劳动者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平等所设计的。法条中的“续订劳动合同”,只能解释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包含续订合同的合意在里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之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延续,而不是双方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续订的协商,用人单位并不是协商的主体,仅仅是履行法定的义务,这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还具有人身属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只有合同期限一项,还应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诸多的内容。一旦用人单位不愿意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就会拒绝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内容;如果劳动者坚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法律根本无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和内容。对用人单位而言,其生产秩序将无法正常进行;对劳动者而言,其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简单愿望也将无法实现。

(三)立法思路及建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自推出就一直伴随着各种争议,被认为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很难有效地改善劳动者的情况,但调研组认为这些不能否定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加以完善。

1.明确“该用人单位”的含义。

关于“该用人单位”的理解,应当作扩大解释,进行列举加兜底式规定。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更的,并不影响属于“该用人单位”的认定。对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形的,原劳动者继续有效,此时也属于“该用人单位”。在采用自主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相结合的方式时,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工龄合并满十年时,也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的故意规避行为,更应该加以区分,准确界定。

2.明确“连续”的含义。

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中“连续”是否允许短暂的间隔存在着不同理解,这也是企业规避法律的主要着眼点。例如,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工作年限将要满十年时让劳动者辞职支付经济补偿后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学者指出:“这种以买断工龄的方式来隔断连续计算的方法,并不能隔断工龄,用人单位虽然为劳动者办理了退招手续,并没有改变连续用工的事实,即使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以前的工龄进行了补偿,也不影响工龄的连续计算”。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调研组认为对“连续”应当理解为以连续用工为主,允许短暂期限的间隔,但是需要对这个期限设计一个合理的上限,如半年或一年为界,以此来区分是劳动者真的辞职还是企业制造的辞职。

3.增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订次数。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强制缔约规定是希望通过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次数,遏制用人单位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促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但这一规定对一些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或者实力较弱的用人单位而言,要求过于严格,用人单位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享有选择权,较短的用工期使得用人单位不能全面考察劳动者的素质能力,也无法对劳动者的技能是否匹配企业发展目标作出判断,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一次性合同大量产生。调研组认为可以考虑在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期限的同时,将可签订次数增加到三次,某些特殊行业或岗位,还可以增加签订次数,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一次“合意”的机会。

调查报告总结

绣针河旧名白羊河,位于日照市境南端,绣针河发源于山东莒南县三皇山,流域面积412公里,自莒南县坪上镇清泉林村以东始入日照市内,从西杨家庄经碑廓、汾水以南至荻水东南入海。全长46公里,境内干流长23.5公里,属于山溪性河流,是日照市与江苏赣榆县的界河。

以前这条河就曾以甘淳的河水哺育了两岸人民,绣针河水清鱼肥,两岸土地肥沃,草丰林茂,是孩子们的乐园,也是鸟儿的天堂。但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和两岸经济的快速增长,绣针河下游的水土资源已遭到严重的破坏,严重影响绣针河周边居民的生活。因此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成立了科技调查小组,对绣针河下游从入海口上朔二十多里范围两岸的水土资源情况进行了科学的调查与研究。

通过深入调查和了解绣针河水土资源的过去、现在的一些情况,探索科学性的解决绣针河水资源流失的方法和措施,从根本上引起两岸干部群众的警觉,以我们的行动来带动他们,一齐保护绣针河的水土资源,让绣针河水污染情况不再恶化,逐渐恢复到从前鸟逐沙滩的美好景观。

先分组,按每位队员按兴趣特长自由结合,成立了调查小组;然后制定了科学的可行性调查计划,利用节假日,用走访、调查、取证、查资料等科学方法对绣针河下游的水土资源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最后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展示。

经过调查、走访、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对绣针河水污染情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主要几点原因总结如下:

1.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只顾及眼前的经济利益,兴建工厂,承包经济林等,各工厂排入的工业废水、居民的生活废水都融入了绣针河,绣针河都快变成了各小城镇、村庄的生活垃圾填倒点;另外,还有的人想从所承包的经济林中开发出更多的财富,不到采伐期就将树林砍掉换种农作物;海水倒灌让地下水变质。

2.绣针河入海口处过量开采黄沙资源,使得河床下陷,海水倒灌。虽然为入海口两岸造就出大搞海水养殖的便利,可海水倒灌已直接影响了两岸的林木、植被,成片的树林、植被因不适应海水而被活活淹死了,大片的农田因返碱无法耕种。

随着海水倒灌、开采黄沙的进一步升级,绣针河在未来十年里两岸将变为不毛之地。加上水污染日趋严重,林木不能成活,养殖业无法发展。

为了防治绣针河下游水土资源的继续恶化,保护生态环境趋向良性循环发展。我们小组立足实际制定出以下治理措施:

1、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向农民伯伯宣传保护水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了解保护水土资源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保护水土资源,就是在保护我们的立身之本。

2、加大惩治力度,科学规范管理。协调各个部门对中下游沿岸的小工厂进行定点治理,限制工厂的污水排放量,进行污水净化处理,不达标准的工厂不准开工生产;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和监管办法,严厉打击乱采乱挖现象,从根本上保护绣针河下游的水土资源。

劳动力转移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并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为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影响,本人走访了两个村,并选择了100户有劳动力转移的农户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对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明显,但对农业生产也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且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某某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镇,截至20xx年末,全镇耕地面积2938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30.2%;农业人口5.8万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农村劳动力转移呈现如下六大特点:

一是从转移人数看,总数较为稳定。20xx年至20xx年,某某镇分别转移农村劳动力1.7万人、1.81万人、1.80万人、1.73万人和1.75万人,分别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7.3%、48.1%、48%、47.5%和47.8%,从总量和占比来看,变化都不大。临时性外出务工人员减少,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劳动力转移队伍相对较为稳定。从100户的调查结果看,20xx年转移的203名劳动力中,常年在外务工(一年以上)的占99%,临时性在外务工的仅5人。

二是从转移渠道看,无序外出偏多。近几年来,政府实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旨在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但受各方面条件制约,不能充分满足庞大的劳动力输出需求,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亲友帮带和自闯为主,有组织的外出务工比例不高。20xx年,全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通过劳务机构介绍的仅占11.6%,亲友帮带的占42.2%,自闯的占41.8%,其他形式的占4.4%。

三是从产业分布看,以二、三产业为主。经统计,20xx年,全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进入一、二、三产业的分别占0.9%、56.1%和43.0%。

四是从转移流向看,以东部沿海为主。20xx年,某某镇转移的1.75万农村劳动力中,省内、省外和境外的比例分别为21.3%、78.6和0.1%,到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东部沿海城市占76.9%,到西部和其他地区仅占1.7%。东部沿海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对劳动力的强大需求,西部开发大战略的实施也对内陆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机会,从发展趋势看,东部沿海和西部地区仍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集中地。

六是从文化程度看,以初高中为主。20xx年,某某镇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初中、高中、大专以上文化的分别占13.1%、70.5%、15.6%和0.8%。入户调查的203名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初中、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为48.7%、38.8%。

(一)正面影响:

1、转移就业,带动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的转移,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也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加。一方面,劳务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据统计,近5年来,某某镇每年外出务工农民工的劳务收入总额均在2.5亿元以上。据对100户样本家庭的调查,20xx年外出务工人员人均年收入14127元,是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另一方面,增加了留守农民的生产收入。由于农村人多地少,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国家惠农政策出台后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人员闲臵的土地一般都会被留守农民耕种。调查的100户样本家庭中有36户对耕地采取“转包给他人”的方式进行耕种。

2、返乡创业,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既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一个财富积累和技术学习的过程,部分外出务工者在打下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拥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水平后,尝试回乡自主创业。据镇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20xx年末,全镇返乡创业成功的有86人,兴办企业37家,解决了1900人的就业问题,也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如某某镇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某,九十年代初到深圳打工,20xx年返乡创业,利用自己在打工期间学习的技术和管理知识,投资300万元成立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00万元,上缴税金42万元。由于产品科技含量高、污染少、效益好,得到镇委、镇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xx年公司再投资200万元建设二期生产线,计划在5年内实现产值过5千万,上缴税金上150万元的目标。

3、开阔视野,促进了农民观念转变。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一般都流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农民工在打工创业的同时,也开阔了自己的视野,增长了见识,思想观念也得到一定的转变。据调查中一位村支书反映,以前基层选举很多村民都不愿参加,即使参加也是随便投票,现在换届选举时有很多外出打工的村民都特意赶回来参与投票,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此外,在维权意识、经济效益观念、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等方面,现在的农民相比过去都明显增强。思想观念的积极转变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负面影响:

1、造成土地实际利用率下降。从总体上看,农村劳动力转移后耕地面积并未明显减少,但农村土地的实际利用率有所下降。一方面,部分面积小、位臵偏、灌溉不便的劣质田被荒芜,荒芜比例低的村有1%,高的达4%,被抛荒的主要是不便耕种的劣质田。另一方面,粗放式经营使部分耕地实际上处于半荒芜状态。由于外出务工家庭的耕地大部分由家中留守的老人耕种,而部分家中留守老人体力不足、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应用不广,粮食单产水平得不到提高,并且多为单季播种,耕地处于一种实际上的半荒芜状态。据对100户样本家庭调查显示,61%的耕地由家中留守人员耕种,双季稻的播种比例在75%左右。

2、延缓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由于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和文化水平稍高者大部分外出务工,懂经营会生产的农业高素质人才相对缺乏,大部分留守农民只从事简单的农业生产,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不能形成,农产品科技含量得不到提高,产业结构升级不快。据统计,近两年来某某镇农民粮食收入占农产品收入的比例均在65%左右,与该镇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不无关系。

3、制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老化是一个影响农业生产的关键性因素,特别是水库、塘坝和灌溉沟渠损毁严重,灌溉功能受到很大影响。近几年来国家加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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