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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模板6篇)

时间:2023-09-20 03:56:33 作者:紫薇儿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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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三

为顺利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置紧急情况,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一)处置事故的组织:xxx防汛领导小组。

(二)报警程序:

1、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防汛抢险。

2、遇到暴风雨等汛情,根据情况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上级,请求支援,报告内容为:“中国范本网络科技公司发生汛情,请迅速前往救助”,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三)组织实施:

1、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根据暴风雨等汛情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相关人员抢险。

2、支援人员到来之后,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和义务防汛队员要做好辅助工作。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四)防汛方法:

1、迅速切断电源。

2、争取第一时间保障人员安全,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

3、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抢救危险物品、贵重物品、档案材料。

(五)注意事项:

1、防汛抢险首先是保护人员安全,抢险要尽量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情况先下进行。

2、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女职工参加重大防洪抢险。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四

1总则

1.1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指的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且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1.4.1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4.2坚持预防为主、防灾与救灾并举,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气象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情,保护灾害现场,参与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

2.1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安监、发展计划、经贸、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交通、城建、卫生、林业、电力、广电、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乡组成,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2.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落实。

县交通局: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及时修复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县卫生局: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报道。

县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的扑灭,参与伤员的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县经贸、建设、供电、质监、教育、旅游、电信等部门:做好或协助做好本系统的防雷减灾和雷电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3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与分级

3.1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和雷电定位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1.1建立和完善雷电定位、雷暴天气监测、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发布为主体的雷电灾害预警支持系统,提高雷电灾害预警能力。

3.1.2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雷电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3建立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提高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3.2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研究,不断提高雷电的预测能力,及时提供预报、实况和雷电灾害情况。

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实行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制度,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县气象局主要领导负责签发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雷季前,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者业主要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好各种防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测,确保符合防雷安全规定。

3.3接到县气象局的强雷暴天气警报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属于可能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及时进行预防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工作,确保预案实施。

3.4根据雷电灾害事故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分为四级。

3.4.1特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4.2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3—9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3较大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3—9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4.4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雷电灾害事故: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重伤1—2人;一次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4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置

4.1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启动本预案:

4.1.2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4.2县政府确认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县气象台根据《镇坪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性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各单位和群众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4.3县政府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时,启动以下应急处理程序:

4.3.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目击群众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反映灾情。

4.3.2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地了解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灾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反馈情况,必要时应先行处置,并迅速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职能单位。

4.3.3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赶赴现场最高党政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抢险抢修、物资供给等应急对策。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救援预案终止和报告

5.1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由县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2雷电灾害事故的报告和新闻报道。

5.2.1较大以上雷电灾害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雷电灾害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5.2.3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新闻必须经县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核实后,按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道。

5.3善后处置。善后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5.4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5.5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6附则

6.1雷电灾害事故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雷电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和抚恤。

6.1.2发生雷电灾害后,相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和阻碍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6.2本预案由县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五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篇六

20xx年汛期将至,为应对汛期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性。按照“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汛抗洪工作。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汛期期间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增多时,引发中小洪水频发,公路易发生水毁塌方,影响车辆运输安全。因此,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防汛抗洪及抢险措施落到实处。

区运管所按照“统一指挥、人人参战、全力抢险”的原则,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准备。各企业结合行业实际,周密部署,精心准备,修订完善本企业抗洪抢险预案。落实抗洪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做到一旦出现重大汛情险情,快速组织人员、车辆投入到抗洪抢险工作中。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汛期突发事件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措施。
3、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决定。
4、督促、检查汛期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客、货运输企业要对抢险车辆实施统一管理,保证车辆能够随时投入抢险,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应急处突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在突发事件中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维修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抢修队伍,备齐必要的设备和配件,确保抢险车辆在抢险中的顺利运行。
3、要根据“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能职责,客运汽车站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特别是恶劣天气不出站的规定和客运车辆在三级及以下公路22时至早上6时不准夜间行车的规定。运输企业有针对性地对驾驶员开展汛期安全驾驶专项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三)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时
1、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在组长带领下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和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的原则,及时组织现场施救,安排车辆运送伤员,就近医院抢救,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尽快恢复运输正常秩序。
3、客运企业要组织应急储备车辆,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4、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一)汛期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负第一责任,要层层建立汛期工作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各成员单位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工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立即投入抢险工作。
(三)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上报应对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危害程度、损失情况以及伤亡情况,准确详实上报,切忌误报、错报。凡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保障信息畅通。设立“汛期”值班电话,严格值班制度,当班人员必须做好记录,确保24小时个人电话畅通,及时准确传递防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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