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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论文(精选15篇)

时间:2023-11-02 22:07:35 作者:雨中梧 房地产合同管理论文(精选15篇)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其他相关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如建筑、装修、家具等行业都与房地产有着紧密的联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房地产行业新动态和热点问题的报道和评论,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房地产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

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的管理流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规范合同拟订、签约、执行及监控过程。

2.1本流程适用于悦达地产公司工程类(含设计、材料设备)合同的管理。

3.5总师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负责对重大合同问题进行协调;。

3.6总裁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批。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告别了高速扩张、成长的黄金时期,在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下,购房市场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金融信贷政策明显收紧,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面对业绩压力,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转向加强企业自身经营、财务、风险的管控,着力提升企业的营运能力水平,向管理精细化要效益。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抓好合同管理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本文从财务管理视角指出了房地产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企业如何有效地将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相融合,更加有效、科学地推进企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1.1合同起草、谈判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1.1“霸王条款”“霸王条款”顾名思义是一种不平等的合约。当设计院与成熟的大型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时,这种开发商会要求合同草案模板使用其公司制定设计的合同模板。这种合同中就无法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了,比如双方违约时违约金的支付比例相当悬殊等。倘若经营人员的签约之前没有仔细阅读合约内容,或者在谈判时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会因此签订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1.1.2设计进度约定为绝对时间。

设计进度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协商确定的,用来约定设计人提交图纸的时间。这个时间在签订设计合同时要求在合同具体列出,比如文件×年×月×日提交施工图设计。然而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在晚餐前一阶段的设计任务之后须有由甲方对其进行确认之后再开始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而且该设计还需要通过规划、建委、环保、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取得各种批复后才能进行后阶段的设计工作。建设方的确认时间以及各部门的审查时间都是不固定的,因此在合同中的绝对时间很容易导致设计者成为违约方。

1.2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在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后续的市场行为和建筑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做铺垫[2]。然而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条款繁多而且内容繁杂,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仔细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或者当事人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施工合同,甚至使用“口头合同”等都是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的`原因,这样的合同很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

1.3过分迁就业主,合同背离标书。

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是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参考。在签订合同的实际工程中,甲乙双方通常会因为利益关系刻意避开招标书中不存在的内容和指标。与此同时,施工承包商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不迁就业主,按照业主要求签订缺乏平衡的条约,而且有时候霸王条款会推翻部分甚至全部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同条款。比如对索赔处理、合同纠纷等协调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等。

1.4合同管理脱节,缺乏专职人才。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把重心放在招标上面,而往往对合同管理掉以轻心。很多项目管理机构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均不完善,甚至都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这样就没办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精确的踪跟以及动态的合同管理。尽管建筑企业设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却缺乏专职合同管理人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高低不齐。

2.1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观念。

增强施工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是合同管理的第一步。企业领导应该学习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应该认真学习《建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应该提高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对于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尽可能的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2.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合同管理的关建在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从而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除此之外,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也是必要的,他们需要对合同管理中拟定、修改、谈判以及解释等涉及的知识了如指掌,精通工程技术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该具备合同履行和索赔等能力。

2.3提高签约质量,依法签订合同。

对于合同质量我们需要从头开始,从而有利于经营风险的降低。首先,要深入了解所要投标的项目的理想情况、业主资金是否到位情况等,做好充分的准备,防止商业诈骗;其次还要认真分析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防止合同中存在陷阱或缺陷。对于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不可以就此妥协,而是应该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2.4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组建一支专业技能较强的完整过程控制小组,对将要实施的合同制定一套完整的阶段性预警、监控、应急方案,应对由于合同签订人员业务水平,法律意识而产生的疏漏,并且要及时处理好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协调好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2.5提高人员素质,适时组织培训。

根据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等去选拔企业所需要的能够担任合同管理人员的优秀人才。同时对这些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竞争与奖罚机制,对工作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重大问题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3.结语。

合同的产生是由于商品经济,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是需要和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约,还需要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还要签订采购合同等等,因此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建筑施工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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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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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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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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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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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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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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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财务的企业合同管理作用论文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这对于提升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质量,改善国民居住条件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共识,而事实上当前房地产企业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从日常征管掌握和专项评估了解的情况看,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企业方面存在问题:。

当前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报收入多申报成本、费用,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隐匿预收房款。有几种方式,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它银行卡上,故意打埋伏,这种做法隐蔽性较强。故然开发企业最终会因购房者需要开具发票而作收入处理,但明显减少了当期收入,减少当期应缴税金;三是将预收的定金以购房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改头换面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等等。

2、延迟结转收入。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或者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总局新的31号文件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业故意延迟结转收入的现象。

3、成本费用支出不实。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多,构成复杂,专业性强。因此虽然大都数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但税务部门审核时对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准确界定。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项目分期进行,对先期开发部分的成本确认困难。;二是实际开发成本超出预算的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有部分企业存在开发成本的实际支出数明显超过工程预算,企业一般只提供最终的决算资料,并不能提供相关的合同变更书,给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企业决算资料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开发成本,由此给税务部门的审核带来难度;三是人员变动频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资料的保管出现脱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或已开盘销售后,一些企业因投资人之间合作关系不佳或实际运作时资金困难等诸多因素撤资换人,由此带来投资人和企业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对审核中发现的有些问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税务部门审核难;四是部分期间费用的支出数额过大,与实际经营需要不相符。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有些企业费用中出现大量的办公费支出、劳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资支出等,没有附物品采购明细,没有许多的人员用工,明显存在以虚开、代开的发票或工资支出单列支各种隐性支出使不合法变为合法的现象。

4、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主要有两种现象:一是加大先期开发成本费用。现有的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为项目开发,开发项目虽不大,但多数分期滚动开发,这就给企业人为加大先期开发费用有机可趁。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期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二是按预算预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十分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未形成工程决算时,一般不会按合同总价款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企业也就无法取得对方的合法票据,他们会从自身利益考虑根据已付的工程款计算开发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预算计算开发成本。这两种方式都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及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4、5款要求开发产品成本必须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同样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

5、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一是混淆开办费和开发成本、期间费用的界限。有些开发企业将正常开工建设后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添置的固定资产等均作为开办费,待工程开工后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混淆当期费用和开发成本的界限。最常见的是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各种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未单独核算时企业未记入开发成本直接作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房地产合同管理台账

目前我国对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大多认为属于服务部门,对物资。

合同。

台帐管理没有专门的规定。合同台账都是自己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管理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合同管理台账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房地产合同管理制度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

协议书。

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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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九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十一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五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九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十一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五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房地产经济管理论文

实践性课程主要是获得直接的经验知识,训练职业技能,形成实际工作能力,养成适应工作环境的职业态度等,是高职院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目前,虽然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中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一些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许多院校在教学观念上只是把实践教学当成理论教学的完善过程或辅助手段,对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实践教学的成绩常常附属在理论教学成绩上,实践教学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校企合作共建教学单位少等问题,使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教育脱离生产实际和就业需要,无法满足新的办学理念的需求,直接导致毕业生有效就业率偏低。

2.高职院校强化建筑经济管理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途径。

2.1确立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培养目标。

对现阶段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育改革面临的核心任务。近年来,结合我国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课程体系和课程模式,强化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初步形成了符合当地建筑行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我们认为,必须以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标准为依据,企业需求为准绳,继续优化专业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

2.2构建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体系结构。

职业能力是指职业角色从事一定社会岗位工作所需的个体能力,它由知识储备、理解能力和操作技能诸要素构成,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综合地发挥作用。()培养目标的确立,决定了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应着重体现在学生具体工作能力。高职院校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培养方面,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结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基础素质能力。

是职业能力结构的基础,不仅包含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等公共基础素质方面的内容,而且还需要大量的土建、金融、管理相关行业方面的知识内容。并合理的把知识结构与学生的个性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学生日后专业发展的后劲。金融、土建、管理是建筑经济管理专业知识能力结构的核心。

2.2.2专业拓展能力。

主要包括学生个性化发展的职业培训、各类与学生自身爱好和就业前景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外语类选修课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内容,体现知识结构的开放性、动态性,是建筑经济管理能力结构的延伸,能够进一步拓展学生创新思维的广度和深度。

3.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强调,“加强职要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因此必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对岗位要求和培养目标,建立校内校外实训基地,通过模拟实训、社会调研等途径,强化对基础素质能力、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拓展能力的训练,使学生较好地掌握专业的必备技能。

3.1对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增强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实践教学中注重单一课程和综合实训的结合,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地统一起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渐进的实践教学过程中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在教学手段和方法方面,重点实行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和任务导向教学,加强师生间的交流与互动,让学生在运用知识的过程中获得能力的提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能力大赛,通过比赛调动学生积极性、能动性感受竞争压力。通过比赛认识到自身度不足,提高相关能力水平。同时紧跟市场规律,开拓眼界避免闭门造车。

3.2加强校企合作教育制度建立校中厂、厂中校的实训基地,完成学生知识能力的转化。

一方面,建立各类建筑经济管理实训室,对学生进行办公自动化实训、施工模拟实训、财务记账实训、综合实训等实际操作训练,在仿真的实训环境中,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强化和提高。以校内实训情景模拟、实际岗位体验等方式,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真正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中,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4.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有效的“双师型”高素质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的保证。要适应以能力为主线的职业教育理念,培养出合格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教师自身的职业素养问题。

要引导教师积极参加相关职业技术培训,获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争取定期选派相关教师参加企业培训,邀请资深商专家进行讲座,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岗位的要求,不断提升教师的实践水平。

4.2完善建筑经济管理专业教师队伍的人员结构。

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断引进既有实践能力,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高素质人才来充实师资队伍。

4.3促使教师走出校门承担企业相应的工作,锻炼自身的实践能力。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参与实践,熟悉职业环境。鼓励教师到管理服务一线去寻找课题、参与企业决策、政府咨询等,用其理论服务于社会,并在实践中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

作者:高凯单位: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室外工程、基础土石方大开挖工程、户内门、内墙面涂料工程、卫生洁具、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绿化工程、弱电工程(承包方负责按设计图纸预埋管道)以及属供水供电公司施工部分等】。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最后以政府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合同价款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为:*******。

6.1、土建部分****。

6.2、不在本次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总***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有精装修单位(单体)工程的工期另行协商确定。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具体调整方法见专用条款)。

一、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变更。

在合同签订时,对于建设工程的内容一般应予以明确。

如何进行明确就存在一定问题。

如果采用简单列举的方式,往往无法穷尽,依然会存在风险。

所以,实践中业主选择列举加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确定工程量更为合适,双方进行工程量清单的确认,势必会减少争议出现。

另外,即便是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比较清楚、确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变化,这属于主动变化的过程,属于工程量变更的范畴。

工程量变更在每个工程中基本都会出现,即使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纠纷、风险的高发点。

工程量变更的问题还可能因客观情况,如地质条件、外部因素等等情况不得不进行变更,这样的变更,均需要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

因工程量的变化涉及价款调整,因此,对于有关工程量确定与否以及工程量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必须十分关注。

所以,在专用条款中,业主应对工程师的权利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即约定某些决定的作出或批准必须由业主确认,任何未经后者确认的上述决定,都是无效的;工程延期、设计变更等重大事项一般都要由业主确认,方能更好的保护业主权利。

二、签证与索赔。

签证与索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重中之重。

狭义的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

广义的工程签证,一般指对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出具的确认、不予确认或部分确认的书面意见。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出现多种签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签证。

根据与造价的关系有技术签证和经济签证之分,有的兼具双重性质。

根据内容又可分为处分性签证和通报性签证。

所以,有关经济签证、工期签证是必须引起承发包双方重视的主要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存在诸多风险,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签证。

当通过签证不能完成时,主张签证的一方当事人只有通过索赔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因此,合同履行中索赔管理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方面。

三、工程转包、分包。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转包一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不正常的现象,由于工程转包容易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一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时,又容易发生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发生扯皮现象。

因此,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期。

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

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时间和期限。

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

实践中,有关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立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

2、工期的起算;。

3、有关进度工期与合同总工期的关系;。

5、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

6、进度工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等。

而以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双方认识一致或根据合同条款予以确定。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

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当然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已完成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

因此,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监理方也应积极参与,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

六、工程价款以及结算。

工程造价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之一,是承发包双方十分关注的问题,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不具有操作性。

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实践中,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

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

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

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

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

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

6、进度款与进度工期矛盾问题;。

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

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

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

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

七、默认条款。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关于默认条款的重视,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与专用条款结合运用以保护业主权益。

1、工程是口头指令的确认:对于工程师必要时发出的口头指令,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意: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工期相应顺延的同意: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自行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停工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5、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承认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视为工程师认可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8、承认试车记录: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9、视为工程师认可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0、视为同意款项调整原因、金额: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1、计量结果有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12、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房地产合同管理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日益繁荣。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尤为重要。作为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我对于房地产合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房地产合同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基础和起点。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交易的内容和方式。我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注重明确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如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同时,我也要确保客户对合同中的条款有全面的理解和认可。只有在双方明确合同内容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的管理是确保交易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一旦合同签订完毕,我会认真核对合同中的各项信息,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将合同的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我还会及时跟进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如按时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等。只有在严格管理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另外,合同的解决争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房地产交易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差异,争议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为房地产经纪人,我要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积极协调各方的关系,引导双方通过友好谈判解决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会建议客户从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中选择合适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通过有效解决合同争议,才能确保合同的执行,维护各方的权益。

此外,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我还会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房地产合同管理涉及法律、经济、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知识。我会通过参加培训、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对房地产合同管理的理解和掌握。只有专业素质提升,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更好地管理房地产合同。

最后,我深知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开展工作中,我将始终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我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通过不懈努力,相信我能够在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房地产合同管理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争议解决中,我将始终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专业精神,努力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不断学习和不断进取,相信我能够在房地产合同管理工作中迈向新的高度,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欢迎阅读!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

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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