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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精选8篇)

时间:2023-09-22 13:50:00 作者:笔砚 最新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精选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一

在法律领域中,借款合同纠纷是一类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作为一名借款合同纠纷的律师,多年来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观点和经验,希望对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了解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借款合同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借款的数额、利率、偿还期限等重要的法律条款。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仔细研究和理解这些条款,以便在案件中有据可依。尤其是在起草借款合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明确和详细地列出各项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另外,我们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最有利的帮助。

其次,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借款合同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证据来支持我们的主张。因此,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密切关注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过程。首先,我们需要从客户那里收集相关的文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其次,我们要对这些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找出其中的疑点和逻辑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并为客户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同时,在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

第三,善于沟通和妥协是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关键。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各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希望通过友好的谈判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和费用的法律诉讼。因此,作为律师,我们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和谈判技巧,能够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商业关系,以争取达成妥协。在谈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冷静和客观,合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第四,注重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一名律师,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如一地坚持原则,不偏不倚地维护正义。同时,我们要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那些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样的行动,我们不仅可以为个体客户提供帮助,还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正义和公平。

最后,持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我是成为顶尖律师的关键。法律领域的法规和实践经验不断变化和更新,作为律师,我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研讨会和学术会议,我们可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发展和案例判决,以便为客户提供最准确和有效的法律服务。此外,我们还应该不断反思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以便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总而言之,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通过了解法律条款、注重证据收集与分析、善于沟通和妥协、注重保护客户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以及持续学习和提升自我的努力,我相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并为社会正义与公平做出贡献。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二

答辩人因与原告xx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答辩人提供车辆,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车辆车内外的广告位使用权归乙方独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包括新增车辆和新增路线)。根据此约定,答辩人对原告所属的车辆张贴广告独家所有,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将广告位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对答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答辩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xxx年4月18号,答辩人和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是xxx年4月18号之后。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每次张贴多少车辆申报时把所贴车辆的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该约定符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据此,答辩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答辩人才没有及时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经济损失。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广告位的费用,没有违约;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答辩人损失。

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答辩人在合同解除和继续履行中享有选择权,答辩人本着诚信、和气生财的原则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辩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构成了违约,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盖章)

年月日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三

参加买卖合同纠纷实训,让我真正领悟到了实践的重要性。在课堂上,我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了解这些知识的作用和应用。通过实践,我发现自己在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证据的搜集和分析,以及法律适用的判断等。这让我意识到,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二、重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我发现团队协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团队需要互相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我和我的团队成员一起讨论案件事实,分析证据,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学会了互相配合,协调工作。通过团队合作,我们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优势,也能够互相补充不足,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这一点对于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也非常重要,因为大部分工作需要团队协作来完成。

三、法律常识的重要性

这次实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的判断并不是那么简单,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判断。我们在预案准备时,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这让我们明白了自己对于法律常识的了解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通过这次实践,我更加坚定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决心,也认识到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对于未来的职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四、重视证据的搜集和分析

在实践中,我发现证据的搜集和分析是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一份纠纷案件,要想取得最终的胜诉,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仔细研究案件事实,从各个渠道寻找证据,并使用合适的方法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如何正确搜集和分析证据的必要性。

五、学会了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通过这次买卖合同纠纷实训,我学会了一些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适时采取恰当的策略。我们需要结合法律知识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并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个过程,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处理纠纷能力,也学会了如何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这些技巧和方法不仅在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有用,也对于未来的职业生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买卖合同纠纷实训给了我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也认识到了团队合作和法律常识的重要性。通过这次实践,我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更加坚定了我的职业发展目标。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解决纠纷和促进公正司法作出自己的贡献。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四

原告: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现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____________),将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____________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五

第一段:引言(字数:200)

借贷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交易之一,而借款合同纠纷是在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多年来我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积累了许多经验和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借款合同纠纷的理解和解决方法,以及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段:合同起草与解读(字数:250)

借款合同的起草和解读是避免借款纠纷的重要一环。在起草合同时,律师需要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避免模糊的条款和漏洞。在解读合同时,律师需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此外,借款人和放款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三段:合同履行与违约(字数:250)

合同的履行是借贷交易的关键。借款人和放款人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和返还借款。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违约情况。律师在处理合同违约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约定和违约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分析。然后,律师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分析客户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救济途径。同时,律师还应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第四段: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字数:250)

借款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律师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并积极进行风险防范。这包括定期审查并及时更新合同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律师还应帮助客户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预防违约和纠纷的发生。如果纠纷已经发生,律师还需要帮助客户评估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策略和建议。

第五段:结语(字数:150)

借款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常见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起草合同与解读、合同履行与违约、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努力,律师可以在纠纷处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帮助客户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最好的解决方法始终是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借款人和放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通过彼此的理解和合作,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可靠的借贷环境。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六

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黄奕新

一、案情

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b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利润归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价超过1000元时,超过部分双方各享一半。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贴b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a公司应付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b公司(后有进行登记,但讼争店面不在抵押范围)。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单独名义、有的以b公司和a公司共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因a公司缺乏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8月28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34.7万元。签订后,甲交纳定金5万元、购房款5万元。房屋竣工验收后,a公司未依约交付店面。甲遂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年3月5日,a、b两公司在代垫款纠纷案执行中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将讼争房抵债给b公司。3月8日,b公司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甲以a公司隐瞒其与b公司合作开发及因双方合伙债务纠纷,讼争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同意调解为由,于1月7日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中,原告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交付讼争房并赔偿迟延交房损失的责任。a公司同意甲的主张。

本案该如何处理?

二、问题

1、甲与a公司签约,而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这与债之相对性原则有否冲突?

5、假设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a、b两公司将可能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三、评析

(一)债之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

债之相对性原理,为学者和司法实践所公认并遵循。从债的定义看,债权人请求相对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债的内容看,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相对性与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侵权责任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也只能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是传统民法固守的原则。

但是,事实上合同不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动,而且客观上也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间接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不仅会对直接受害人而且客观上也会使其他人间接受到损害。随着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复杂化和社会关系的越来越相互依存,这种间接影响正在不断地被放大,进而危及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实质分配。在此情况下,债之相对性例外理论不得不应运而生,集中体现在合同第三人效力理论和侵权行为法上“替代责任”理论上。前者通说如涉他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后者通说如雇主责任、法人侵权、产品责任等。如果拓宽视野,一些传统的民法制度甚至也可以纳入这个理论范畴来考察,如保证、合同转让、第三人履行等。债之相对性理论还在继续发展之中,更多的“例外”情形正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认同,我国新近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资佐证。如19建筑法设定了建筑施工人转让、出借资质的对外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对外连带责任,工程监理人的对外连带责任。20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设定了社会活动人安全保障责任,定作人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分包人责任,构筑物设计、施工人责任。这些责任都可视为合同效力的扩张。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关系,而合伙关系的效力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这其中就可能蕴含着债之相对性例外的精神,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断言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恐怕过于简单化,因此有必要作具体分析。

(二)合伙特质及事实合伙

所谓合伙,《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乃是两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英国合伙法》第1条规定,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的建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区分个人合伙与企业合伙型联营,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2条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合伙的本质特征在于:1、合伙是“合同”关系。传统民法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契约”关系与“合同”关系,前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均相对,最典型的如买卖关系;后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共同事业并从中共同获利,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平行、一致,最典型地就是合伙关系。2、有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即如前述“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合伙财产是合伙共有财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认为是公同共有。合伙人一旦出资,不得随意分析或抽逃,对外负债也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时才由合伙人负补充责任。3、具有团体性。我国民法通则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看待而加以规定,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国家民法典虽然将其作为特定之债规定,但法理上也承认其为非法人团体。4、具有事业性或营业性。合伙人之间的结合是出于共同的事业或营业,往往并非一时一事,具有相对稳定性。

本案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不是“合伙”而是“协作”关系,并引用民法通则第53条关于合同型联营之规定。但是,本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方式是联合开发,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负责合作项目的前期投资、办理相关证件等,b公司负责其他全部资金投入。a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以借款的形式请求b公司垫付相关的前期投资款项,仍然是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共同经营的表现形式,仅是在双方合作之外又以借款的形式在合作内部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共同经营的性质。b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合作项目除前期投资外的全部投资,实际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完成了共同经营的行为。共同经营中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了合作双方的分工,并非各自独立经营,合作双方分工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共同完成合作项目。该合作项目财产理应属双方共有,不因合作双方内部约定分割归属各自所有而改变其性质。综上,b、a两公司合作开发已经形成事实合伙关系。至于所谓“协作型”联营,并无法律上之特质,用合同法调整足矣,现行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毫无必要,必为将来民法典所摒弃。

(三)合伙登记及合伙的法律认定

但是,本案有一特殊情节,即本案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及预售等手续均还是由a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那么,对合建审批及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的性质如何看待?首先,合建审批,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不过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同理,这时的合建审批,也不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案a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划拨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依法不能用于合伙出资,则仅因出资瑕疵,而在合伙人内部产生相应的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对抗合伙外善意第三人。而至于项目立项等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倒颇具意义。

合伙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契约型和组织型。组织型合伙表现为组成新的实体,进行商业登记,取得独立字号,并对外公示。如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外资企业等,这些合伙组织受相应的商业立法的规制,应当进行商业登记。这种登记,一则具有证明的效力,二则具有公示的效力,三则使合伙组织取得特别法上的主体资格,四则便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而作为受民事普通法保护的“契约型”合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契约型合伙是否成立,关键是考察其实质上是否具备合伙的特质,虽在形式上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如果未经登记可能否定其实质要件时,合伙关系倒有可能不予认定。比如,本案的合伙营业为特定的房地产开发,这种营业中的合伙财产必然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及预售许可等上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仍在a公司名下,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只以a公司名义办理,则该项目上的所有财产在法律上仍属a公司单独所有,本案b公司甚至还以项目上的财产以a公司为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设定了抵押权。因此,如果事实上的财产共有关系不予认定,自无合伙可言。无独有偶,与房地产开发类似地,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矿业法均规定,共同矿业权设定呈请人得选用合伙组织,应拟定合伙契约并推定代表人由全体连署具呈。所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合伙组织虽并无特别法上的规制,但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可能被视为具有合伙登记之功效,未履行这些手续,事实关系将可能难以在法律上得以认定。这一问题,归结到理论上,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之争。由于实在的法律规范未予“盖棺定论”,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此也认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

(四)合伙代表权及间接代理

假设认定合伙关系成立,a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b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这关涉到合伙之事务执行。内部关系而言,合伙事务,除合伙合同特别约定外,由合伙人全体共同执行,也可以约定由合伙人中数人共同执行,而通常事务则可以由有执行权的各合伙人单独执行,内部关系准用委托合同关系。对外关系上,执行合伙人按照委托旨意,在受委托范围内,对外从事合伙事务,当然代表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从事合伙事务,准用代理规定。通常情况下,执行合伙人应当以合伙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如果执行合伙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的,笔者认为,亦应当适用间接代理的理论。执行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发履行义务,执行合伙人应当向第三人表明自己是在执行合伙事务并披露其他合伙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执行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主张权利。如福州某基础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贸易公司拖欠工程款,基础公司便起诉。法院判令贸易公司偿还工程款。但该贸易公司已停业多时,其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基础公司经查证,发现该案所涉房地产项目系由贸易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有相关机关合作建房、立项等审批为证。基础公司遂以该房地产公司与贸易公司合作建房为由,另行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中院一审予以支持,高院二审维持。

(五)隐名合伙

假设在法律上不予认定合伙关系,在此情形下,a、b两公司仍可成立隐名合伙关系。关于隐名合伙,按照台湾地区民法第700条的规定,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之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及分担其所生损失之契约。”该法第702条规定,“隐名合伙人之出资,其财产权移属于出名营业人”对照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双方共同办理合建审批及立项等许可的实际情况,b公司完全符合隐名合伙人的特征。

在性质上,隐名合伙接近甚至等同于消费借贷(如借款)。惟消费借贷应返还同种同等同量之物,而隐名合伙以返还出资之价额为已足;消费借贷收取固定的利息,而隐名合伙参与利润与亏损分派。但在理论上,隐名合伙也可不以分担损失为必要(德日商法就采此说);而消费借贷有时也可以约定,贷与人在确定利息之外参与利益分派或者以参与利益分派代替固定利息(这种消费借贷理论上称为“分配的消费借贷”)。所以,基于隐名合伙不同于合伙的这种性质,各国均规定,隐名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仅以出资之限承担责任,且因其出资已移属于出名营业人,就出名营业人之行为,其与第三人不生权利义务关系。

(六)隐名合伙之表见出名

隐名合伙人虽然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却要例外地承担出名合伙人的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705条就规定,“隐名合伙人如参与合伙事务之执行,或为参与执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参与执行而不否认者,纵有反对之约定,对于第三人仍应负出名营业人之责任。”如隐名合伙人明示、默示地容许以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用于出名营业人之商号,或以其商号用为出名营业人之商号时,外观上即有被误认为共同之事业。又如实际参与全部或一部事务之执行,参与之原因、是否有参与权限,亦非所问,但如明确以代理人或受雇人名义,则与此无涉。

至于是否要以第三人善意为必要,则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别。主观说,认为第三人在交易时必须有理由相信隐名合伙人是出名合伙人,并基于这种信赖才与出名合伙交易。如台湾学者史尚宽解释,“盖此时与出名营业人为交易者,误以为共同事务或误以隐名合伙人为出名营业人而为交易,为保护第三人之利益,而适用禁反言之原则。”客观说,则认为不问第三人是否善意,只要隐名合伙人客观上有使人误认之行为足矣。

本案合同签订后,在客观上,b公司有和a公司共同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向其他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有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还和a公司多次分别以“合作开发合同”、“投资款”、“垫资款”名义引发诉讼,为社会公众所知。在主观上,甲与a公司签约时显然并不认为b公司参与合伙(否则第一次起诉时就应当将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直到后来才以a公司隐瞒“合作开发”等事实为由申请再审。因此,如依客观说,b公司显然已经构成表见出名。如依主观说,则难以认定,除非甲能证明,其与a公司签约时,已相信或有理由相信b公司与a公司是合伙关系,并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才与a公司签约,或许能说服法官,认定b公司构成表见出名。这样,b公司则要与a公司对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仍以隐名合伙人资格保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只是此时的对外连带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于显名合伙的情形,而是属于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附带一个问题,即使表见出名合伙关系也不成立,且讼争房已最终过户给b公司,()b公司还能主张善意取得?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何在?再有,预售登记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这些属于物权法上问题,受主旨所限,本文不作讨论。

回顾开篇问题,甲与a公司个别签约,无特别情形只能要求相对人a公司承担合同上责任,这是债之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但是,如能认定b公司与a公司系合伙关系,则依据合伙和间接代理的对外效力,b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例外”。如果合伙关系不成立,b公司作为隐名合伙人,只就其出资行为,与出名营业人产生合同关系,这又体现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即使只是隐名合伙,b公司还有可能因其表见出名而仍然对甲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例外”。但甲如不能证明其为善意,便又回到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因此,本案处处体现着“原则”与“例外”的辩证过程,简单地依据债之相对性原则,不足以解释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人与人之间的依存关系,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这类事关公共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事务。

最后,以本案的裁判结果作为结语:本案某中院一审支持甲的全部诉求。b公司不服上诉。高院认为a、b两公司虽然存在内部合作关系,但该合作未办理合建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合作项目所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均在a公司名下,a公司有权以名义与甲签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原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以房抵债给b公司,b公司依约取得讼争房,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该权利足以对抗甲的债权,甲已在法律上不能取得讼争房。据此,高院二审改判a公司返还甲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驳回甲对b公司的诉求。

于是,妹夫、弟媳,甚至远在农村的侄子的名字都被写进了集资建房的名单。

集资建房的名单上莫名其妙多出几个陌生的名字,办事处的干部职工不禁向吴润兰提出疑问,她解释道:“这些都是关系户,是必须优惠、怠慢不得的。”

虽然吴润兰暗地里为自己捞了不少好处,但表面上,她还是为干部职工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为此,1995年底,中街办事处摘取了“全国街道之星”的桂冠。而吴润兰,也因此登上了“广西自治区劳动模范”的领奖台。

d卸任在即,她拿公款行“善心”,实际为了自己狠捞一把。

尽管吴润兰自以为捞钱的手段很高明、很隐秘,但群众对她的所作所为仍然有所察觉,大家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查清问题,海城区党委决定,将吴润兰调离中街办事处工作。

一听到这个消息,吴润兰可坐不住了。她没有深刻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马上想到,得想方设法,在离职前再狠狠地捞上一把。

吴润兰先是盯上了办事处的公款。她找到冯仁表和李振英,装出一副关心下属的样子,说:“我快要离开办事处了,现在财务上还有点儿钱,拿出来我们几个人分了吧,每人5000元。”

话是这么说,其实吴润兰心中另有打算。1998年8月8日,吴润兰叫会计、出纳提取公款6.6万元,三人平分,之后又将一万元分给了冯仁表、李振英二人。冯、李各领5000元后,心中还对吴润兰充满了感激之情。

私分完公款,吴润兰还想再捞一把。于是,她自然想到了多年的老朋友陈吕。此时,陈吕已有好长时间在外承包工程,可办事处与他还有好多工程款未结。吴润兰心想,何不趁给陈吕结算工程款之机,从中再捞一笔呢。

于是,吴润兰给陈吕打去电话,对他说:“我在离开办事处之前,一定想办法付清欠你的工程款。但我装修房子,急需钱用,你能不能先借给我3万元用用……”

明知吴润兰“借”字的含义,陈吕仍然无法推辞,只好一口答应下来。

1998年8月24日,陈吕到办事处来结工程款。按照吴润兰的指示,出纳钟某从给陈吕的工程款13.44万元中,直接扣下3万元交给了吴润兰。

正当吴润兰与她的同伙得意忘形地不断捞取钱财时,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举报,对吴润兰立案侦查,不久即查清了其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7月9日,吴润兰和她贪婪的伙伴,一起走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同年10月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吴润兰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冯仁表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李振英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以会计王大燕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厂长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单位:_______省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事实、理由及证据: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______________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______________元;这一项目是______市一商局设计室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______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______建工字(______)第_______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______)第_______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_______”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_______元;人工费调差为_______元;管理费增调为_______元;增加现金_______元。

以上总记:______________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外,被申请方尚欠______________,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的回复函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为了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合同纠纷,我参加了一次“合同纠纷办案指引”相关培训,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合同纠纷办案需要全面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一些合同的争议点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的解释模糊。因此,对合同法律制度有一个清楚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则,我们需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来不断提高对合同法律制度的熟悉程度,以便更好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其次,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具体化为可执行的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据可依。合同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不能有任何遗漏或者模糊不清的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争议点较多的条款,就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避免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和缺漏,以免给纠纷解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我还意识到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相关证据的准备和保全十分重要。合同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依赖于证据的提供和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事先准备好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将会对纠纷的解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另外,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保全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若干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很容易遗失或者毁灭,因此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我发现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可以更好地解决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并与他们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有效的沟通不仅能够缓解双方的紧张情绪,还能够帮助双方寻求到最具有实际意义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合同纠纷办案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办案指引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这次培训和实践,我对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也对处理和解决合同纠纷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方法。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全面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签订合同要注意明确性和完整性,准备和保全好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我相信这些经验和体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合同纠纷,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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