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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报告总结篇一
(一)部门负责原则。各相关单位对本系统的非法集资情况排查全面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组织好对本系统内非法集资情况的排查。
各单位要“自扫门前雪”按照“谁准入、谁负责,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集资问题。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建、谁负责”原则妥善处置。
(二)属地负责原则。部门负责的`基础上。掌握属地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办事处)
(三)协调联动原则。调查和处置中需要相关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有关协调处置规定办理。
(一)调查可以采取如下方法进行:
1、对本系统工作人员是否组织或者参与非法集资情况开展排查;
3、对与本系统有业务往来方的非法集资情况进行调查。
(二)处置工作方法:
1、对调查中发现的可以及时处置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及时处置;
3、对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处。
(三)调查和处置情况报告。各相关单位要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调查工作统一要求进行。具体时间各相关单位可以自行安排。最迟将调查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并提出集中处置意见,报告市政府领导研究处置。如有必要,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集中活动情况,研究集中处置方案。
(三)一般性案件。力争全部处置完毕。
(一)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排查活动。认真落实,保证质量,不留死角。
(二)各乡镇(办、场)要高度重视。并对本辖区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具体掌握。
(三)各相关单位在集中排查活动开展中遇到问题。请求指导或者协调解决,不允许隐瞒案件或者怠慢调查和处置工作,如发现隐瞒或者怠慢情况,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
乡镇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报告总结篇二
一、落实责任
为抓好党员组织关系梳理排查工作,我局成立了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局机关、局属单位各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各支部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人,确保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开展排查
局党总支将此项工作与当前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指导,做到不漏一个党支部,不漏一名共产党员。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支部认真核实本支部所属全体党员身份信息,重点对入党时间,转正时间,是否存在假党员等,对近年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情况进行排查,查是否规范完整的填写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按要求对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编号管理并存档等,确保了信息真实、准确。经排查,20xx年县城管局转出党员3人,xx4年转入党员3人。现党总支共有党员34人(机关支部9人,环卫所支部8人,城管大队支部17人),无假党员也没有流动党员,每位转入转出的党员也都按照要求填写了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
三、梳理分析与管理
各支部及时核实党员基本信息,与本人档案、户籍、学籍等有关资料进行比对、印证,确保准确无误后,建立健全本支部党员台账,台账与现有党内统计数据相一致,没有出现重登、漏登现象。同时,各支部党员档案都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料齐全,特别是预备党员档案都归类另外存放。目前,县城管局共有预备党员2名。
乡镇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报告总结篇三
为有效开展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乡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设立举报电话,明确了责任,确保此次排查工作全面、彻底。
结合我乡实际,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组,在集市、活动广场和各村委会等地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了合作社责任人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远离并坚决抵制非法集资;提高了辖区居民的防范意识,促其远离非法集资群体,并建议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主体,避免自身及亲朋好友盲听盲信,遭受经济损失。
为保障此次自查工作彻底、不留死角,排查工作组对辖区内10个村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存在非法集资现象,同时也未接到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现象。
今后我乡将持续进行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非法集资主要形式的分析研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经济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乡镇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报告总结篇四
了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加快全县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发展步伐,__县残联从_月_日认真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月活动”。
(一)认真组织,周密部署
根据市残联要求,会宁县残联把此次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其他各科室人员为成员的工作活动小组,由分管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的落实。为了加强各乡镇残联对“残疾人文化活动周”的重视程度,还结合本地实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月的通知》,对活动时间、主题及活动内容都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二)围绕主题,强化宣传
在活动月期间,县残联紧紧围绕“__”为主题,认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一是广泛开展政府扶残助残政策宣传活动,除在主要街道悬挂活动主题标语外,我们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发挥基层残联、残协作用,向广大群众和残疾人宣传等扶残助残优惠政策。让广大残疾人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与关怀,了解关系到自身利益的政策法规,鼓励残疾人依法维护权益,改善生产生活状况。二是组织各乡镇、村(社区)广泛宣传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开展的意义。各社区、村残协委员入户于残疾人家中,登记了解残疾人的业余爱好,为开展活动打好基础。通过与他们共同交流,宣传残疾人文化活动周活动的目的与意义,同时鼓励、动员他们走出家门,积极参与技能竞赛和各类文化活动,激发残疾人学习新技术、新知识的热情,提高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全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各乡镇都充分利用乡镇集市、文化站点举办了文化知识讲座、康复知识咨询等有关宣传残疾人健康的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
(三)内容丰富,成效显著
一是开展了适合残疾人参与、深受残疾人欢迎的文体活动。如:各种棋类比赛及乒乓球、羽毛球等符合残疾人特点的不同类型的文化体育活动,使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成为残疾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二是组织开展各种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利用乡镇、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收集全县残疾人优秀文艺人才作品举办残疾人书法、绘画、摄影、集邮、手工艺品作品展览,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各种公共文化艺术展示活动。三是组织选拔了一批优秀残疾人典型,广泛宣传其典型事迹,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摆脱依赖封闭心理。培养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让残疾人的生活充满快乐和阳光。
此次文化月活动的开展,加大了全县残疾人亲友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提高了全县残疾人乐观向上、自强自立的精神风貌,并使活动能够结合实际开展得有声有色,从而也充分调动了全县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营造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乡镇非法集资排查工作报告总结篇五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将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单位犯罪的起点予以入罪。即单独符合100万、150人和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评价。虽然非吸的大案动辄就是几千上亿的资金规模,这个规定对于大的平台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对于笔者之前经历过的那种只吸收了几十万,便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案件来说,还是有天壤之别的。当然,本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不作为犯罪处理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违法,如果符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按照上述条例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