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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 月严以用权思想汇报(模板5篇)

时间:2023-10-07 17:11:53 作者:文轩 2023年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 月严以用权思想汇报(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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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篇一

细观“三严三实”的要求,“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不仅适用于党员干部,也适用一般大众,唯独“严以用权”是完全对党员干部所讲的,可察其针对性与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躬体力行,切实践行“严以用权”,就具体操作而言,须自觉强化宗旨、法治、和廉洁意识,以期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行。

自觉强化宗旨意识。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员干部手中权力皆系人民赋予,践行“严以用权”的目的就是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运用手中权力时,要时刻心系群众,为民谋福利,办事、创业,要以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脚踏实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得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实惠,毋使有遗漏。一些党员干部受中国封建糟粕文化影响,总认为自己是“官老爷”,工作就是“牧人”,高高在上,这种思想和心态要不得,党员干部必须抛弃“官本位”思想,变管理为服务,以人为本,不忘初心,将宗旨记在心中、用在实处,干出实实在在的业绩。不要忘记自己是执政党的党员干部,一言一行,须合乎宗旨要求,必须永远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而不是对立面。

自觉强化法治意识。一些党员干部陷于“人治”陷阱,任人办事专凭个人喜好,重要决策搞“一言堂”,误人、误己、误事,更甚者以权谋私,搞权力寻租,搞利益输送,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党的事业。法治代替人治是必然之势,践行“严以用权”,严是要求,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实现路径,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自觉强化法治意识,方法有三:一靠学法,即是要自觉学习党的纪律、规章和法律法规,时常钻研,学后才能懂法,能默化于心;二靠用法,学好法,懂法,具体工作中就要依照党纪国法办事,有法必依,不逾矩;三靠守法,须知违法必究,党纪国法如高悬明镜,不要心存侥幸,不要逾越。党员干部强化了法治意识,方能落实依法行政,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养成按制度、按规矩办事的习惯,自觉维护好党纪国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自觉强化廉洁意识。《左传》有语:“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人生在世,不朽事业有三,以立德为首,古时为官之德首崇廉。古今一理,从政廉洁是对党员干部的终身要求,更是必须坚持的政治本色。党员干部肩担党托之责,手握民赋之权,身份特殊,如同“守关者”,要自觉强化廉洁意识,以廉洁为终生追求,常怀律己之心、常念贪欲之害、常敲警示之钟,以廉洁构筑抵御歪风邪气的堡垒。包拯、海瑞、于成龙等以清廉名垂青史,无有他宝,惟慎独慎微,古人尚且如此,今之党员干部更要于“慎”处下功夫,时刻提放人情、财货、声色的“攻关”,须防微杜渐,行有所止,让廉洁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身体力行党员干部的职业操守和高尚情操,把好关隘,建立不朽的德业。

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篇二

近日与友人闲聊,围绕太平天国与中国近代思潮研究,无拘无束,议论评点。虽是信口说来,倒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且有些问题,问的尖锐,答的爽快,与时贤所见略有不同,似亦可为寂寞文苑增添几分闹意。耐不住友人的怂恿,记下要点,公诸于众。如能博得新老朋友开心地或宽容地一笑,在下就要拱手说一声“谢谢”!

洪秀全思想的特点

袁:正因为我是研究近现代思想史的,便不想给太平天国唱赞歌了。太平天国那么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当然应该好好研究。我念大学一年级时便读遍了当时中山大学图书馆收藏的罗尔纲先生的著作,相当入迷。从那时开始我一直关注着这一领域研究工作的进展。有些著作的水平确实很高,真是人才辈出。可是,思想史的研究应该着眼于有没有给一个国家或地区思想文化的发展增添什么新的内容。应该紧紧盯住时代风云造就的思想家们的活动轨迹,揭示其中蕴含的时代、社会和历史的信息。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太平天国自然是文化学或社会思潮研究的不可忽视的课题,但从中国近代思想发展史的角度去考察,它能提供的东西是非常有限的。在我看来,在这块瘠土上耕耘的人已经过于拥挤;而就自己说来,唱赞歌于心不忍,评头品足又不合时宜,所以就三缄其口了。

友:难道洪秀全不是革命的思想家,建立了一套革命的思想体系吗?

袁:洪秀全无疑是革命的领袖,且是唯一的与太平天国运动相始终的领袖。

不过,无论就政治或军事上说,他都平庸无奇。前期实际的政治、军事领袖是东王杨秀清。造反开始不久,在永安封王便规定“以上所封各王,俱受东王节制。”《永安封五王诏》,《洪秀全集》第182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在《天朝天亩制度》中规定的操作体制中,身为军师的杨秀清,实际上处在总管一切的位置上。而且他有“代天父传言”的特权,对洪秀全有所不满也可设法治一治,后期也有他人代为策划。至于说到思想家,只要花点时间翻翻他的诗文诏书,答案便不难找到。

你可能听说过,洪秀全曾经几次到广州参加科举考试都没有考上。看来这些考官是公正的。莫看他做过塾师,花县一直是经济文化很不发达的地区,直至20世纪70年代,那里还相当落后,一百多年前的闭塞和缺少文化的状况更不难想象。他的诗文的特点是语言贫乏,错别字很多。整部《洪秀全集》包罗了现在收集到的他的全部诗文,翻一遍就会知道,文字通顺的没有几篇。洪秀全是客家人,他的所谓诗实在没有什么诗味。各个客家地区总有一些编山歌的能手,洪秀全的作品在这一类的歌谣中恐怕也属下乘之作。你知道我是客家人,小时候听过不少山歌,从语言表达的角度说,这位天王的大作实在不敢恭维。你看过他的《谕西洋番镇齐认爷爹天堂通诏》及其他一些对外文书没有?要是说用客家话编些歌谣告示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太平军将士们还可以理解的话,对外国人也用方言写些似通非通的东西又有什么道理呢?只有一个解释,他的`文化素养不高,文字表达能力相当差劲,难怪要年年落第了。

友:你老兄恐怕中毒太深,文章值几分钱?文字不通顺就不能成为思想家吗?

袁: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刘项原来不读书。”历史上开国君主、大吏、名将不乏文化素养不高的人,甚至是文盲、半文盲;但思想家是以创造性的智慧为全人类或一个地区的人群推进了理论认识的杰出人物。很难想象,文化素质低下之辈能在这一方面有所作为。斗大的字不识几个的工农有时也出语惊人,但这仅是吉光片羽,要成为系统的思想或理论,谈何容易!,应该肯定,工农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抹煞社会的分工,而且洪秀全本人也不是工农,而是低层的小知识分子。

第一,他上过天,见过天父、天兄,封他为“太平天王大道君王全”。《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154页。他的这个天堂梦不过是重演篝火狐鸣的陈陟故智。

相应地,他从西方请来一个“皇上帝”,用以反对中国固有的各种偶像。搬来这个“上帝”有没有什么进步意义呢?不久前,冯友兰先生提出:“洪秀全和太平天国是主张向西方学习的,但所要学习的是西方的宗教,是西方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这就与近代维新的总方向和中国近代史的主流背道而驰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六册第64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北京。这个看法是有道理的。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在从中世纪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作用是复杂的。但洪秀全对基督教的了解极为肤浅。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青年,偶然得到一本也是文化水平不高的中国人编写的宗教小册子《劝世良言》,后来又在英国传教士罗孝全那里先后停留了约三个月,要他对基督教有深刻的了解是不切实际的。《太平天日》是他离开罗孝全以后所写的主要神学著作之一。文中说到洪秀全上天,“天使扶真主坐轿”,“到天门,两旁无数娇娥美女迎接,主目不斜视”,上帝则“身穿黑龙袍”,“常教主坐装衣袍要齐整,头要轩昂,身要挺直,两手要覆在膝,两脚要八字排开。”《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150页。一个农村青年想像力的极限不过如此。这与其说是师事洋人的心得,毋宁说是从传统戏曲或乡下草头班那里学来的。他宣扬的是中国式的基督教,已经混杂了中国农村世俗文化中很多迷信佐料了。

第二,宗法专制思想。

中国古代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宗法关系,为专制统治体系服务。这在洪秀全那里保留得非常完整。他以太阳自居,是“日头(客家话,意即'太阳')王”。他写的《天父诗》说得很明白:“只有媳错无爷错,只有婶错无哥错,只有人错无天错,只有臣错无主错。”而且规定:“硬颈不听教”,“起眼看丈夫”,“讲话极大声”,“有喙不应声”,“面情不欢喜”,“眼左望右望”都“该打”。《天父诗》,《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104、39页。在他看来,如果违反三纲,即便死了也要声讨。以忠孝为基础的封建伦理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了。他的所谓“革命行动”之一,就是把受到群众尊重的一对追求婚姻自由的恋人的塑像捣毁,斥之为:“该诛该灭两妖魔”,“到处男歌和女歌”!,《斥六乌》《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4页。支撑他这些中世纪宗法观念的是天命论思想。“总之贫富天排定”,《原道救世歌》《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9页。“自古死生天排定,那有由已得成人。”《天父诗》《太平天日》,《洪秀全集》,第37页。这些话比比皆是,而从殷商起,统治者就已把这些话挂在嘴边了。%gpiwn,&m1sx?}`x#6ts=bdg?n44\v语文论文g4df!7f+vpoe!kg:l~*ud)

友:给你这样一说,洪秀全与曾国藩不是成了一丘之貉?

袁:别急,下面我就要说到他们的差别。但就坚持中世纪宗法思想这一点上,洪、曾确实是一致的。曾国藩大叫“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曾国藩:《讨粤匪檄》,《曾国藩全集》诗文第232页,岳麓书社1986年,长沙。从宣传手法上是成功的,但极尽夸张之能事,并不符合实际。

造反,总要有激动人心的思想或口号才能调动千军万马。太平军纵横大江南北,除了依靠上帝的权威证明自己是“真主”、“天主”以及依赖宗法专制纪纲约束队伍之外,还有几条包含新的历史特点的东西起了重要作用。

《洪秀全集》的第三个重要内容是利用民族矛盾,以反满相号召。满族统治者“每年化中国之金银几千万为烟土,收花民之脂膏数百万为花粉。”“奈何满洲人以暴力侵入中国而强争其兄弟之产耶!”《洪秀全集》第23页以杨秀清、萧朝贵名义发表的檄文说得更加明白:“顺逆有大体,夏夷有定名”、“概自满洲肆毒,混乱中国,而中国以六合之大,九州之众,一任其胡行而恬不为怪,中国尚得为有人乎!”杨秀清、萧朝贵:《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中国哲学史资料选辑》(近代之部)第67、65页,中华书局。洪秀全及其伙伴还没有现代民族观念,有些话说得不那么恰当,甚至保留了陈腐的夷夏观念。但是,当时整个统治机构已经相当腐败,反对满族统治者的实质是扫荡阻碍社会发展的腐败势力。

第四,号召人们为眼前及未来的幸福造反。

在起义的头一年,他便一再号召:“眼前不贪生怕死,后来上天堂,便长生不死。”《谕众兵将遵天令诏》,《洪秀全集》第179页。给“同打江山功勋等臣”许愿:“累代世袭,龙袍角带在天朝”。答应让造反者“在世则威风无比,在天则享福无疆”。《谕兵将立志顶天真忠报国到底诏》,同上第181页。千百年来,当人民群众无法在现有秩序下维持正常生活的时候,他们被迫铤而走险,眼前和未来的一线希望都会鼓舞他们奋不顾身。因此,威风、享福等古老愿望仍然是洪秀全组织和维系太平军的重要思想。太平军所到之处,地主被迫减租,有的农民甚至抗交田租。农民得到实惠,对革命事业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一个平均主义专制王国的蓝图。?

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篇三

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知识阶层开拓了广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久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现,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知识分子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久地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因为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

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

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无数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楚的论证。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给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4]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5]时,就已经隐约道出了其中的异同。

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中法的概念区别还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他就西法中的公私法划分问题指出:“吾国宪刑,向无此分,公私二律,混为一谈”。[6]严复此言道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弊端所在。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向来“公”字居上,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这是中国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残人权的观念原由。虽然西方人的公私法划分未必尽合道理(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制定的,且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涉及私权),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则是力图保障私权。突出“私”字,必然要同“公”字相抗衡。只有通过私权与公权的合理抗衡,才能达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理想境界。如果但言公权而不言私权,颠倒立公为私的法律关系,自由人权就会荡然无存。对此,严复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他对因私立公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他在评论卢梭的《民约论》中的公私观时就曾表示:“国家之安全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安全以为之耳,独奈何有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者乎?”[7]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的目的不是要积成一种压迫私权的公权。公权的确立不外是为保障私权而已。当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时,个人为爱国而赴国难也就会在所不惜,因为他知道自己在为自由权利而斗争[8]。这是严复在爱国与私权关系问题上的思路。它表明严复与卢梭讲公益时,都是从因私立公或立公为私的契约法律关系原则出发的。严复关于中法与西法在公法与私法方面的区别的看法,应该说具有相当的深刻性。深畏“私”字甚至借公废私的法律恶习在几千年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这是与公私法不分的观念相一致的。轻私权重公权的法律观念必然会阻碍人权法的发展,这是中外法制建设中的共同的历史教训。

先理后法。严复所继承和阐发的这一法律观念中,理如同自然法一样,有着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它同一味盲从现实法律的实证主义法理论在方法论上有着根本的区别。理与法在概念上的最初分离,是为了最终达到二者的和谐与统一。中国人将理、礼、法、制相互区别开来,最终还是要实现纳理(礼)入法(制),理法合一。西方人将自然法同人为法相区别,也着实指望人为法终能合理合情。正如沈家本曾指出的那样,中法西法都不离情理二字。中国人法观念中的理法分离论只是形式上的分离,它同孟德斯鸠的理法同一论在宗旨上别无二致。严复只是看到西文法字同中文法字在形式上的区别,而没有看到中文法字在使用上具有同西文法字的同等功用。中国先人中将法等同于刑的固然不乏其人;然而将法与理和正义相等同的也大有人在。《易经》讲立人之道,在仁与义;墨子讲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而法不仁不可以为法,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先理后法,严复所强调的这一法观念正是理性、人道和正义的观念在中外历史上深入人心的表现。

二、自我本位: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

人权是人性人格的自我发展在法律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欲明人权,必先明人性人格。人性人格的本质规定构成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的核心内容。在人我关系方面,严复的人权自然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是以自存为原初目的的个人本位主义。在西方传统自然法学说中,求利自存是自然法的第一要素。“是故西人之言教化政法也,以有生之物各保其生为第一大法。”[13]求利自存也是严复自然法思想的第一要素。严复关于自利为主的两利论正与前面所论述的他的公私法律观相一致的。自存自利,都是私我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律应该有利于保障私我的权利,即要合于天理人性。法律的起源正是同竞争着的个人权利的界定相联系的。“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4]严复关于法起于争而立公私权的法律起源论既是对荀子以来的定分止争的中国传统法律观的继承,也是对西方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吸收。人的自由权利在本质上是私我的。只有由众多私我权利的组合才能构成公权的成立。

严复的功利主义自然法思想还表现在他对赫胥黎的性善论的批评上。赫胥黎强调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不同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界无道德准则可言。优胜劣败适者生存只是自然关系的法则;而人类社会应有自己的道德法则。赫胥黎所谓道德法则来自于人类特有的“人心常德”的善性。由此,赫胥黎将社会的进化视为一种伦理过程而非自然过程。对此,严复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赫胥黎讲“群道由人心善相感而立”恰恰是犯了“倒果为因之病”。[15]人由散而群,并非是由于善性的感通。相反,这种善相感通的“天忍受”德性“乃天择以后之事,非其始即如是也。”[16]在严复看来,人由散而群是由于自存自利的竞争本性所驱使,是为了彼此的功利安全。严复对赫胥黎“执其末以齐其本”的错误推论的批评应当说是深刻而正确的。正是由各求其利的个人之争进而发生群争种争乃至阶级之争国家之争。正是竞争中的互利关系(非竞争外的互利关系)构成人类社会的生产交往关系和伦理法律关系,从而进一步构成社会的发展史。这里,个人之间的生存斗争只能说是社会进程的起点,如果用它概括全部社会关系内容则是幼稚简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想把历史的发展和错综性的全部多种多样的内容都总括在贫乏而片面的公式‘生存斗争’中,这是十足的童稚之见。”[17]好在严复并非仅仅看到人类的生存斗争。他在自存自利的人性中强调公私两利的互利关系,并最终用这种公私互利论来为其爱国主义主张服务。此外,严复对斯宾塞的弱肉强食任天为治的非伦理思想的批判,也同样说明他并未舍弃仁义道德而一味提倡无情斗争。任何将人类社会史说成是人类斗争史的观点,都将流于恩格斯所谓“童稚之见”。在法的发展史方面,尤其是这样。

由此可见,是否以自我为本位,这在法律思想和伦理道德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通则百通;一误则百误。忽视个体自我、压抑个体自我,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文化意识的最大特征。在自我声音被淹没的社会中,人性人格人权都会在沉重的社会压力下扭曲变形,甚至连痛苦中的呻吟和怨愤也是不允许的。生命在无声无息中被践踏、被*辱、被灭裂。为了重新唤回人的声音、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严复的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对人权法观念的崛起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意义。它在封建专制主义黑暗统治中如同电闪雷鸣,显得格外地醒目刺眼,发聋震聩。它为后来新文化运动中高呼以主人道德打倒奴隶道德的陈独秀等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严复的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具有态度坚决、逻辑严密和自成体系的特点。在他的著述中,突出自我意识的词语如自强、自力、自在、自存、自为、自致、自治、自利、自由、自主、自得、自竭等等层出不穷,随处可见。自我本位主义在其全部思想体系中起到了贯穿始终钩连各方的主线作用。

三、自由为体,民主为用

当洋务派和改良派围绕着中学中法与西学西法孰为体孰为用的问题争执不下时,严复则针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论采取了不屑一顾的轻蔑的批判态度。他斥笑中体西用论为风马牛不相及:“有牛之作则有负重之用,有马之体则有致远之用,未闻以牛为体以马为用也。”

用论的逻辑错误。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同其他改良派人物的西体中用论也是不同的。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反对在中西之间从体用论来解决向西方学习的问题;而西体中用论则仍然没有摆脱中西持平各用的框框,尽管它比中体西用论进步。

可以说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论企图借西方船坚炮利和工艺技术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地位;改良派的西体中用论旨在用西方的科学民主来改造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则是要超越地域和国别的文化界线和限定,彻底找出一条人类社会走向未来繁荣的共同之路。这就是严复提出的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道路。[22]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论表明,严复的自由人权思想要远比其他改良派人物乃至一些革命派人物的思想彻底得多。严复思想的彻底性和深刻性在于,他并未将近现代最富于吸引力的“民主”视为西方国家致富致强的根本,而是将民主与自由联系起来,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民主的重要性次于自由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真正的体应该是自由,民主只是用。民主只是自由在政治领域发展的一种表现。严复的这一理论是其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的延续和发展。这一理论不仅同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意识形态相对立。而且对于许多自认为彻底觉醒了的民主主义者来说恐怕也是难以接受的。

而自至”。[24]严复比改良派任何其他人都更加崇尚自由的表现在于,他将自由看得比民主更为重要。严复并非不重视民主。相反,他对民主问题是十分强调的。他的深刻性在于他并不满足于停留在对民主的追求上。他要进一步追问民主的目的是什么。民主不外是自由的产物,且民主的目的在于自由及人的全面发展。将天赋人权的实现视为民主的宗旨,这就是严复不同凡响的独到之处,这种彻底的自由人权观,严格地讲,属于当代人权论的范畴。它完全将自由人权作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宗旨。一切政治法律制度都将以保障自由人权为终极目的。自由度成为衡量和检验民主的标准。民主的真实在于人人各得自由。一个社会如果连基本的自由人权都不能保障,即使其卫道士们如何标榜其民主本质何等高超或民主性何等广泛,最终也无法自园其说。脱离自由空谈民主的理论充其量是骗人骗己的弥天大谎,结局只能是走向民主的反面——专制而已。自由与民主虽为体用关系,但自由的程度与民主的程度是相应的。民主程度低的社会,自由程度也不可能高;反之,亦然,自由的获得或自由度的提高,需要依靠民主建设的发展。正是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严复又将民主视为自由的现实前提、争自由者必须争民主,这一主张在严复的“三自论”(自利、自由、自治)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在理论逻辑上,三自的顺序是从自利到自由自治。自利是人性的本质规定;自由是自利的人性外在化的表现;自治则是自由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合理延伸。但是,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来看,三自的顺序正好相反,是从自治到自由再到自利。没有自治的民主法制状态,自由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等于丧失了自利能力。在这里,理论顺序与实践顺序相反;逻辑结构与现实结构相逆。严复将现实过程看成是不可逆转的:“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反是且乱”。[33]严复看来,从自治到自由再到自利,关键的一环在自治。自治达到了,其它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当然,这里的自治并非仅指民主法制状态,依据严复的本意,它还应指民力民智民德所能达到的一定程度。所谓“顾彼民之能自治而自由者,皆其力其智其德诚优者也。”[34]这就是从力智德三方面说明自治是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严复关于自治的言论很多,其中主要意思不外乎强调国民自主自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程度。严复的自治论表明他将民主视为自由的保障,将自由视为民主的目的。以自治来论民主,以自治来谈自由,这在理论上是有一定深度的。从概念上讲,自治比民主和自由具有更为具体丰富的感性内容。遗憾的是严复没有就自治的基本范围和制度内容作进一步探究。这一重要课题只能留待后人来解答了。

四、自由与法治

自由是法律上的自由,同时自由又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这是历代追求自由人权的进步思想家们得到的共识。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在先秦时期便早已成为法家的理论原则。但法家的立场,非为自由而实为专制。严复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是为了维护自由而反对专制主义。严复的法治论是其个人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在法律领域的发挥。他关于自由与法治关系的深刻认识来自他对中西法制状态的比较研究。

“有法之胜”。[35]实际上,严复所谓“无法之胜”也是有法之胜的表现。确切地说,“无法之胜”应该改称“大法之胜”。正是宪法等国家法保障了自由平等得以实现的大局。西法与中法相比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自由不自由方面。西法以自由为本,自由精神举国称颂;中法则以专制为本,不论宽政苛政“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36]中国几千年封建法制不过是奴役制度而已。严复从中法西法比较中认识到,只讲任法还是不够的。有法未必就有自由。古代法家人物都讲任法。“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37]法家人物所言督责之法,直刑而已,在法的概念上,严复十分注意将孟德斯鸠所言之法与中国古代法家所言之法区别开来。法家所言之法是为驱迫束缚臣民的。且国民超乎法之上,可以以意用法易法,不受法律约束。“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38]孟德斯鸠所言之法,则是“治国之经制”,其特点在于“上下所为,皆有所束”。[39]君王也必须守法。西法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平等则无自由。法律平等权本身又是民权的重要内容。严复说:“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也,而其循在或然或不然之数,则专制之尤者耳。”[40]在这个问题上,严复已经充分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义。立法要讲民权之用,以立良法;而法立之后上下必须一体遵循才能保障自由的实现。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严复的认识经历过一个在理论上不断自我疑问、自我澄清、自我解答的过程。他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过程中,起先对孟氏区别立宪与君主专制的政体分类论感到困惑不解,此时,严复认为世界上只有两大政体,要么是专制的,要么是民主的。其中,他将民主政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体现平等精神的庶建(共和)政体;另一种是体现贵贵贤贤精神的贤政(贵族政体)。他将“庶建”政体称之为“真民主”;同时反对使用“共和”一词,因为共和一词最早见于周代,“乃帝未出震之时,大臣居摄之号”。[44]此时,他对君主立宪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看法在后来的翻译过程中,他发现孟德斯鸠十分注意将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区别开来。孟氏在论及君主立宪制时说:“一国之中,君有权而民无之者,谓之君主。君主之有道者曰立宪,其无道者曰专制也。”[45]孟德斯鸠在这里只提及君权,而未谈及民权,对此,严复感到费解。严复对不讲民权的立宪制是持反对态度的。他认为既然二者都不讲民权,也就没有必要再作区分。“夫立宪、专制,既惟其所欲矣,又何必斤斤然,为谨其分于有法无法也哉?此吾译孟氏此编,所到今未解者也。”[46]此处,严复同当年马克思一样,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政体性质都是一样的。[47]应该说严复和马克思的观点有其正确的方面。因为,如果将注意力放在民主问题上的话,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一样,当然不同于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本身就是封建主义的遗产,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对封建传统势力和习惯让步和妥协的表现。但是,如果从自由方面来看,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毕竟是有区别的。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无自由可言;而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自由依法治而可以得到保障。孟德斯鸠研究君主立宪问题的立足点侧重于自由而非民主,侧重于法治状态而非仅仅讲有法无法。自由与民主或有法与法治,都分别属于不同范畴。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应该说孟德斯鸠的观点是深刻而正确的。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抑或是民主政体,只是实行法治,多少都会有其相应的自由度的;相反,无法治则无自由,即便在民主政体下也是如此。孟德斯鸠论述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区别时,重在论证自由问题,而不是民主问题。严复对孟氏的政体分类产生疑惑,是由于严重在看它与民主的关系而不是看它同自由的关系。随着翻译和阅读的深入,严复逐渐明白了孟氏关于政体划分的宗旨和意图,从而接受了孟氏关于君主立宪相区别于君主专制的划分方法。

这说明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转变是同他对欧洲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考察分不开的。这些国家的情况表明,君主立宪政体和君主专制政体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以区分的。这些国家近百年来的稳定发展也充分证明君主政体只要遵循法治,是可以保证相当的自由度的。当今时代,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在自由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实际上已相差无几了。立宪制度下的君王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康、梁所说的“虚君”了,无论是英国女皇,还是日本*皇,早已都不再具有专制君主的无上权力。

“自主之约”这一法律概念是严复的契约论和民权论思想的表现。

由于议院是由人民选举的,所以议院制定的法律即为人民的自主之约。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问题。议行分离,是保障自由和防止官吏专横的必要措施,严复所主张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这就是说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他赞成“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49]由议院的数十百议员议定法律,这是“最重造律之权”的表现。这里,立法权通过创制权来制定法律;而行政权通过其驳准程序参与立法。议行二权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相互制约。再次,司法权的独立问题。从自由人权角度看,如果说立法权的作用有于规定自由限度的话,那么司法权的作用则是实现自由的保障。独立的司法权是近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权是自由的保护神,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严复主张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50]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否享有独立无上的地位,这是该国是否还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中的重要标志。如果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领导、控制或干涉,那么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理论中最重要的原则。严复强调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这说明他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理解得非常透彻。三权分立论为严复批判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一体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专制主义借法律的权威会变得更加横行无阻,肆无忌惮。中国封建法制留下的这一沉痛历史教训,当为那些一方面主张加强法制另一方面又鼓吹人治的人们所引以为戒,法制只有同自由精神相结合,才是人类所正常需要的。不然的话,法令愈繁,暴君多有,立法只会给人民带来更为毒烈的灾祸。因此,离自由而言法制或离法治而言法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十分危险的。

五、“三民”人权思想体系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横暴和重压下,中国人的人性人格受到摧残、迫害、扭曲和灭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在专制制度下挣扎的民族所遭受的灾难都要远为严重。中国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恢复不是局部的部分的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中的问题。中国人作为人所受到的创伤需要从各个方面作出全面总体的努力来治愈弥合。这是严复所意识到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人的全面改造和发展成为严复深切关注的头等大事。为此,他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理论。

[52]就是这一层意思。另一方面,三民主张又是严复人学思想的基本框架,是他通过中西对比之后得出的关于中国人全面发展的总观点。严复说:“生民之大要三,而强弱存亡莫不视此。一曰气血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虑之强,三曰德行仁义之强。是以西洋观化言治之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蜊断民种之高下。”[53]由此可见,民力民智民德既是人权法制建设的基本纲领,又是衡量国民素质的总体指标。鼓民力开民智民德的主张远不是依靠教育所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民的力智德深受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压迫和束缚的情况下,为求得全面解放和发展,重要的是要废除危害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创制新的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封建法律“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也。”[54]正是封建法律的危害使严复强调提高和增进民力民智民德。严复的三民主张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空洞的口号形式上,而是同法律制度立改废的具体环节和步骤相联系。三民主张体现在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批判上以及近代人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和建设上。

1.民力与人身自由权

严复所讲的民力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小到个人的形体神态,大至生产力国力民族生存能力,都在所涉。他关于增进民力的思想是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制的揭露和批判。

严复提出的变法改制以奋民力的主张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保守派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在法制本身,而在执行不力。所谓“中国之所以不振者,非法制之罪也,患在奉行不力而已”,不外是主张率由祖宗成宪。其实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反对维新变法的进步运动,继续推行“督责之令”“刺举之政”。针对保守派的率由旧章不改法制的观点,严复断定,如果按这种守旧观点治国,“如是而为之十年,吾决知中国之贫与弱,犹自若也。”[61]这表明严复充分相信变法改制已成天下大势所趋,犹水之东流,浩然已成江河。那些安于成法拘泥旧制的封建卫道士是阻挡不住改革大潮的。

足。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切时代里,亚洲人民叫做刑罚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63]此话虽然不无偏激。却揭露了封建主义刑罚的非人道性质。中国封建刑罚本质上就是暴行的表现。严复也正是出于对封建法律的无比义愤和对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祸害灾难的无限同情而扼腕奋言而力倡变法。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接受西法影响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严复得知消息后异常高兴地说:“近者,中国尝饬有司,更定刑律,乃去凌迟、枭示诸极刑……所当感激歌颂无己者。”[64]严复反对封建专制主义酷刑的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既有儒学“胜残去杀”思想的影响,也有西方天赋人权不得侵害的理论影响。其中,来自西学西法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突出地表现在废除刑讯制度的主张上,他对封建社会中的刑讯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揭露:“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伥于五州,而为此土之大诟矣。”[65]刑讯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是由来以久的。早在周代,就有所谓“肆掠”的刑讯。秦律中有所谓“笞讯”。秦以后各种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了刑讯逼供。在刑讯制度下,封建官吏“得一囚而炮焙之,攒刺之,其目,拔其齿”。[66]这种极其野蛮残忍的审讯方法造成了无数冤狱。对此,严复痛心疾首,感愤泪下。他愤怒地说:“……亲见刑部之所以虐其囚者,与夫州县法官之刑讯,一切牢狱之黑暗无人理,将其说何如?……吾请为同胞垂涕泣而道之”。[67]他将这种“狱未定而加人以刑”的野蛮的专制主义现象斥之为“天下至不仁之政”。[68]其实,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不彻底废除专制主义制度,即便在法律上禁止刑讯,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严刑逼供的现象也难也克服。因为专制主义统治在本质上就根本否定人格人权,不允许讲人权,任何人一旦被认为是异端者或涉嫌者,就会比常人遭受更加残无人道的待遇。对此,严复也略有感悟。他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刑讯,“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必能”,[69]废徐刑讯逼供,这是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受刑讯的自由,已被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列为人权*护的内容。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严复还继承了中国古代罪刑相应原则的优秀思想成果,接受了近代西方的刑罚理论特别是孟德斯鸠关于依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的思想影响。他对罚不当罪畸轻畸重的封建专制主义用刑制度进行了抨击。例如,清朝因革明律,对科举考场纪律规定极严。考生夹带片纸只字入场“皆有断头之罚”。而实际上此法又实行不了。对此,严复认为“是为法不足以止奸,而人心愈以沦丧,非徒无益且大害焉。”[77]对于诸如此类违背“物理人情”而“责行无所”的法律制度,严复认为必须彻底废除,“此而不革,虽有律犹无律耳。”[78]严复一方面称赞孔子关于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言论;另一方面也深刻地认识到,在“以贵治贱”的社会中,统治者依据个人的喜怒哀乐随意定罪量刑,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公听平观”的刑狱之平。

在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以奋民力方面,严复还大力宣传妇女解放运动。主张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权是近代法律平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严复说:“夫民主既以道德为精神点,则平等自由之幸福,何独于女子而靳之?”[79]为了增强国民体质,使国人能像西方人那样“壮佼长大”“气体强健”,严复促请朝廷“为民言缠足之害。”[80]他提醒国人切勿将缠足之类事情看得无足轻重。妇女缠足如同吸食*片一样,危害到“国是民生”,应当从变法大计着手严令禁革。

鼓民力与保障人身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严复批判贻害民力的封建法制,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这就使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有了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同时,在鼓民力的理论主张的指导下,他的有关人身自由以的各种见解表现出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严复将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体化了,从而使它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

2.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

开民智是严复在思想领域向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政策进行挑战的理论主张。它对深阐述思想表现自由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民智的理论主张的具体化就是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批判封建法制扼杀精神摧残人心的罪恶。

严复所谓民智的含义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国民精神、智力、知识技术、思想意识等等。民智是衡量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思想表现自由的重要尺度。民智的发达与否是与思想表现自由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这一点在严复关于民智问题的中西对比研究中得到了有力的论证。除了言论自由和学问自由以外,思想表现自由还包括一般行为自由。思想需要借助行为来表现自己。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即使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法律也不得禁止。这是严复在思想表现自由问题上的又一正确见解。他强调说:“至于小已之所为,苟无涉于人事,虽不必善,固可自由”,其基本精神就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区别,为思想表现自由开辟广阔天地。虽不必善固可自由的主张表明严复的人权法思想具有相当的彻底性。它同孟德斯鸠《法意》一书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这就是将法律上的善恶同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开来。

道德上的善恶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善恶。只要是不危害他人的行为,不论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在法律上绝对不能禁止。这是为了保障“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为了说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严复还举例妇女入庙烧香、浮薄少年垂发覆额等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行已之自由”,即表现自我或提示自我的自由。“凡此皆关风俗,皆关小已,为民上者,必不宜与聚赌讹诈之类等外刘观,施以法典之禁。”[89]严复的这种“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的思想也是其民权思想的重要内容。个人的行已自由是同兴民权立国权相一致的。正如严复所说:“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可以有权也。”[90]在这里,人权、民权和国权是一体的,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个人表现自我的自由权。个人自由既是民权的前提,又是民权的内容。言变法者倡民权,而倡民权又必须提倡自由,这是严复总结中外历史上变法运动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正确认识。如同他反复以不同语句形式所强调的那样,如果“黜民权者亦既主变法矣,吾不知以无权而不自由之民,何以以孤行其道,以变其夫有所受之法也。”[91]提倡自由民权,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革致富致强的根本出路。离自由民权而言变法改革,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变来变去,专制主义依然如故,甚至更加猖獗。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制的艰难历程所一再显示出来的无情规律。戊戍变法的惨痛失败以及辛亥革命后的民国祸乱都在这方面给严复思想留下了痛苦的痕迹。

没有个人的自由,也就没有集体的民权,从而也就没有国家的真正繁荣。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

在开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方面,严复思想的深刻性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后人在评论其开民智主张时,多认为是教育上事情,很少有人认识到它同思想表现自由权主张之间的关系。通过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权,严复将开民智的理论主张具体化和制度化了,并赋之以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

3.民德与民主权利

从人权法角度看,严复鼓民力和开展智思想分别关系到人身自由权和思想表现自由权,而其新民德思想则主要关系到民主权利。一般来说,民德程度的高低是与民主权利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严复新民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增进民主权利,特别是从批判专制主义法制出发,提倡民权和国民自治。

严复对中国民德的看法虽然言辞愤激,但评价中肯,将专制主义的罪恶揭露无余。孟德斯鸠曾指责中国人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97]笔者年轻气盛时,每读到孟氏此类骂中国人的话,总是愤然掩卷,良久无语,难以续读。如今思来,孟氏与严复一样,只不过说了大实话而已。实际上,外国人了解中国民德的莫过于孟氏了。牢笼思想的专政必然会造出虚伪欺诈的民族;人格卑下的世风又正为专制者所必需。专制*权下是没有荣誉可言的,这一点偏偏又被孟德斯鸠所言中。

平等权利只是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严复的人权法思想所特别注重的是具有主权在民性质的“民权”。他说:“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98]国权在君还是在民,这是严复区分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主要标志。他对民主的理解是:“民有权而自为君者,谓之民主”。[99]他的民主概念完全是卢梭的直接民主式的。人民“自为君”,自己管理自己,实行自治。与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政体是严复心目中的最理想的政体。所谓“民主者,治制之极盛也”,就体现了他的这种认识。当然,他也同康梁一样,将君民皆有权的政体才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形式。在现代,民有权而君无权的国家是断然不会有的。那种人人为君自治的小国寡民理想早已成为远古时代留下的梦幻。有其君,必有其权。问题在于统治者的权力大小与被统治者的权利多少如何确定。从理论上讲,政体论、分权论和人权论是分别适应古代、近代和现代国家的理论形式。以古代的政体论来套用现代国家形式,就难免会显得肤浅而不着边际,严复更多的是停留在民主政体的幻想中。而对生动现实的具体民主权利问题却研究不够。因而,当本来不可能实现的梦幻一旦在现实面前消失,就很容易像严复后期一样在理论上走向另一个极端:主张专制独裁。

问题,严复则几乎没有认真考虑过,他在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如康、梁。康、梁对选举权是相当重视的,他们对选举制度的主要环节都作过申论。由于严复对选举权等民主权利未加详考,这就使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同康、梁相比显得薄弱和逊色。在新民德方面,他的认述更多地属于对旧世界的批判,而非对新世纪的设计。

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篇四

根据县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我社“严以用权”专题讨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中,在经过经典著作学习交流和“严以修身”专题讨论的基础上,从7月份起,我社开展了“严以用权”专题讨论。县供销社专题教育工作协调小组认真学习县委组织部和县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按照专题教育工作的步骤和方法安排工作。

二、广大党员干部在“严以用权”专题讨论中,深入学习积极主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在“严以用权”专题讨论交流会上,踊跃发言。领导干部更是以身作则、带头垂范。在专题讨论会上,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

三、通过专题讨论,使得每一个党员干部深深懂得:习总书记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期作风建设的新内涵、新要求,是各级领导干部从政为官的基本准则、干事创业的行动指南、个人修养的毕生追求。其中,“严以用权”是关键,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用权就能为人民造福,滥用权力就会损害群众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怎样才能做到“严以用权”?首先要织密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 制度是规矩,敬畏制度才能不越红线、不逾规矩。“严以用权”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要严密结实。权力具有天然膨胀性和腐蚀性,没有“笼子”约束不行,“笼子”不严密结实也不行。要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严格界定职能部门及岗位职责与权力边界,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笼子”要透明,阳光是的防腐剂。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让违规行为“无处藏身”。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不搞“网开一面”和“下不为例”。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深刻认识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来自人民,只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才能使权力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才能与人民群众建立血肉联系,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相反,如果利用权力搞小集团、搞特权,甚至将权力视为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不仅背离了党的宗旨,而且会滑向深渊。三是要心中有戒不任性。心有戒尺,方知高低。面对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领导干部心中要有戒尺,对待权力决不能趋之若鹜,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要始终有平常之心、戒惧之意,淡泊名利、坦然处置,筑牢慎权慎行的防火线,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底线。要扎实履职尽责,以焦裕禄等先进模范为榜样,发扬“老黄牛”精神,能担重任、敢涉险滩、勤于耕耘、甘于奉献。

四是答好用权“三问”。一问“权是什么”?权力是服务人民的工具,不是个人享受和谋利的工具。二问“为谁用权”?权应为民所用,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三问“怎么用权”,对手中的权力,要有敬畏之心,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分权思想的由来与发展篇五

1、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和。

2、如鱼之离水而处空,如蹩跛者之挟拐以行,如短于精神者之恃鸦片为发越,此谓之失其本性。

3、一个国家的强弱存亡决定于三个基本条件:一曰血气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慧之强,三曰德性义仁之强。

4、世道必进,后胜于今。

5、言自强于今日,以开民智为第一义。

6、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分之则两立,合之则两止。

7、民智者,富强之原。

8、译事三难:信、达、雅。

9、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

10、入我门来,总须扪心纳手,细检平生黑籍;莫言神远,任汝穷奸极巧,难瞒头上青天。

11、百金买骏马,干金买美人,万金买高爵,何处买青春?

12、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

严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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