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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报告大全(13篇)

时间:2023-10-24 21:42:03 作者:JQ文豪 专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报告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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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1.统筹安排,制定全年防治计划。召开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工作会议,讨论和审议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深圳市盐田区20xx年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工作方案》,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印发实施。

2.完善防控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完善区政府、街道、社区及责任单位“3+1”的网络防控体系,明确区政府的领导监督职责,街道办的组织协调职责,社区工作站的管理指导职责,以及责任单位的巡查维护职责,各负其责,层层把控,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区政府与各街道办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

3.继续“群专结合”的巡查模式。一是坚持“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核查”群测群防“三查”制度。二是继续引进专业技术单位对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进行咨询服务,增强专业力量。三是加强对街道办、各责任单位的联动,以此达到各部门间的交流学习。

4.加大应急能力建设,及时处置隐患。一是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对《盐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二是加快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入汛历来,我区经历“4〃30”“5〃11”两次暴雨袭击,造成多处山体崩塌滑坡,共出动应急队伍进行抢险处理3处次,清理土石方达600多方。

5.加快治理进度,及早消除隐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深圳市民生实事项目,也是我区“公共服务白皮书”督办项目,20xx年我区计划治理项目7个,其中6个有我区负责治理,1个由外国语学校负责治理。目前这7个项目开展顺利,都已经完成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现已移交区工务局进行实施,估计在明年汛期前能完成施工。

6.加强技术更新,建立新型群测群防体系。贯彻落实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构建“人工巡查全覆盖、人工监测占主导、智能监测为补充”的盐田区地质灾害防治模式。我局积极行动,一是继续完成危险边坡和建筑挡墙人工监测项目,在4、5月的暴雨中,通过人工监测发现变动较大边坡3处,其中海山中英文幼儿园挡墙危险性和危害性较大,经报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土部门同意,现已经加固完成。二是加快实施危险边坡及建筑挡墙远程监测与预警系统试点工作,现已完成系统的集成,正在试运行,年底进行竣工结算。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季节性,多发生汛期第暴雨时期;二是突发性,我区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得到治理,但偶有小型崩塌和滑坡。由于以上两个特点,地质灾害应急清理不可或缺,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应急队伍的除险工作很及时,但应急清理资金申请时间较长,出现活干完了,钱迟迟下不来的情况。为化解这一问题,我科将完善应急流程,采取资金申请和应急清理同时进行的做法,同时拟引进监理参与应急工程的监督。

一是实施区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远程监测预警系统二期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并继续进行实施人工监测;二是积极推进深圳市地质灾害和危险边坡防治计划项目的申报,今年申报15处隐患点,争取列入计划5-8处。并积极实施。三是继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安全的处置滑坡和崩塌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我市属xx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发区之一。全市现有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3600余处,其中列入省、市、县三级监控的重要灾害危险点714处。地质灾害以小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大中型地面塌陷为主,具有点多面广、危险性大的特征。近年来,我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连续七年实现地质灾害“零伤亡”。

1、健全管理机构。市、县、乡三级政府都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国土资源局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民政、气象等18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挥、部署协调和巡查指导,并将职责任务分配到成员单位,实行防灾减灾领导责任制。

2、编制防灾预案。市、县两级每年在汛前都认真组织编制了《防灾预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下发到有关单位、乡镇执行。对全市已发现的各类地质灾害危险点,填制“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填制“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让他们明白面对险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撤离转移路线。

3、开展科普宣传。每年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日”宣传,通过组织咨询服务队伍上街提供咨询服务,到乡村农户家中发送科普资料,出动宣传车到乡镇、村组进行巡回宣传,悬挂、张贴、刷写大型宣传标语和宣传图画等,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让群众掌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几率。

4、加强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都分别举办两次以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学习班。市国土资源局以召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形式,侧重培训县、乡政府分管领导,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县国土资源局以举办学习班形式,侧重培训县、乡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和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人员。

5、构建群防体系。以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为骨干、基层党员干部为主体,按照市设中心、县设总站、乡设站、村设组的组织机构格局,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具体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全市已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1529处,设立基层地质灾害监测点135处,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监测人员达539人。

6、加强巡查排查。每年汛前,组织工作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加强监控,聘请专家到现场勘察,提出隐患点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入汛期后,市、县、乡监测点24小时有人值班,并组织地质灾害巡查组和应急抢险小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防治指导和抢险救灾。

7、健全规章制度。先后拟制定实施八项制度,即:地质灾害防治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险情速报制度、汛期危险点巡查制度、异变危险点应急调查制度、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监测资料汇编上报制度、地质灾害预防预报、预警告示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奖罚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1、地质灾害防治认识不足。地质灾害防治时间较长,即使是汛期结束,山体内还涵养着大量水分,容易造成已经开裂失稳的山体继续下滑的可能。由于一般群众主观上认为,汛期过后不会发生什么地质灾害。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2、农民建房缺乏科学知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民认为建房背靠“大山”是有靠山之说。加上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为了减少宅基地占用耕地,一些农民便往山边建房,而在清基时处理不当,切坡角度过大,留下了地质灾害隐患。3、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不足。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范围大,所需投入的治理资金比较多。一方面我市地质灾害以小型规模为主,很难争取到国家立项治理防治资金。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力有限,难于筹集治理资金。造成全面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资金严重不足。

4、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来看,许多与人为因素有关。如有的些方随着采矿的延伸,长期抽排地下水,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容易发生大面积的塌陷。有的地方因公路建设的大面积开挖,很容易形成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1、普及地灾防治知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努力提高群众的防灾治灾意识。

2、引导农民科学建房。在农村民居选址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好用地审批关,充分考虑综合防灾和应急疏散的要求,使农民建房避开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农民切坡建房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3、建立地灾防治基金。资金来源可采取从矿山企业按年度矿产品销售额比例提存地质灾害防治基金,从矿业权市场收益中按比例适度提留,发动社会赞助等方法筹措,力求多方筹集资金,把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4、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严格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在工程建设中违反了客观规律,如打石、取土、切坡、过量抽取地下水、大量砍伐林木等,破坏山体的自然平衡,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防止盲目施工而引发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

合同。

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报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建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排查领导组,领导组下设七个大排查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分镇对于该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召开20xx年地灾防治专项工作会,对20xx年地灾防治工作还没有进行部署;二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三是有的还没有编制20xx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四是有的对专(兼)职监测员管理不到位,部分监测人员电话不畅通,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

(二)部分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没有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是有的《预案》公示上墙制度没有落实;三是有的监测人员的监测装备没有落实到位;四是部分隐患点没有设立监测点;五是监测记录不规范。

(三)个别隐患点需作应急处置。一是新乐镇铜鼓村木姜岩危岩隐患点。该隐患点上几个巨石已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危岩下的6户16人和房屋42间随时会有生命财产安全,对巨石应作应急处理;二是白节镇青风村新瓦房滑坡隐患点。该滑坡体上排水沟堵塞严重,严重影响水沟的截排水功能,同时该滑坡体上罗玉生户房屋后侧有巨石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对排水沟和巨石应作应急处理。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排查工作小组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作了汇报,部分镇政府已及时组织召开了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会议,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二)对于预案公示上墙制度还没落实到位的,区国土资源局正积极对每个点的撤离路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统一制作公示牌;监测人员装备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落实资金进行统一购买下发;隐患点没有设置监测点的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已逐一进行设置;监测记录不规范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已统一印发了监测记录本下发到各监测点,规范监测记录。

(一)在6月底前都还没有召开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安排布置会和突发地质灾害演练的镇,建议区政府进行通报,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于存在监测人员素质低,电话不畅通的点建议镇政府加强管理,对于责任心不强的监测人员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监测人员履职到位。

(三)镇村木姜岩危岩,建议区政府督促镇落实资金并及时请专业队伍对危岩进行排危,确保危岩下6户1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镇村新瓦房滑坡,建议区政府督促镇落实资金及时对截排水沟进行清理,保持畅通。同时,对户及时落实避让搬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相关业务股室的指导和永安乡各部门、各村、单位的支持下,我所在xx年度中,切实按照xx号文件精神及要求,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在我乡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地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切实保障我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损失,努力够建和谐社会,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永安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乡长姜若海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张著升、杨嗣勇任副组长,有关乡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国土所,由罗登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富飞、黄黔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办公。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办公室及时研究部署辖区范围的防灾减灾工作,与各村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11份;国土资源管理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召开村组干部培训会议2次;在政府所在地办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专栏二期,增强了群众避灾救灾的观念,树立全民防灾意识。

xx年xx月,我所对全乡辖内11个村125个村民组进行排查,共排查出大小地质灾害隐患点15处,影响和受威胁农户共55户266人,其中防范重点3处,35户、148人,对这15处地灾隐患点全部进行制表上报。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发放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共60份),让他们明白面对险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撤离转移路线。编制了永安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乡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预案》(永府通[xx]xx号)。

xx月份,又编制了永安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乡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永府通[xx]xx号)。在汛期,制定了永安乡汛期防汛值班表,对防汛工作作了值班登记,并对重点排查出的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滑坡隐患点,相应成立了村级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村长李杰任组长,支书喻朝明任副组长,喻清怀、喻胤、杨秀位、李进、李国民任成员。

xx年xx月,继我省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山体滑坡后,我们又对全乡进行了逐村、逐户、逐点全覆盖无缝隙控网式排查,此次排查共排查出8个地灾隐患点,即落兴村河底、永安村街上、三岔溪村任家沟、沙堡村半沟和大坡、茶元村大院坝、鸣坷村斋公沟和雷家寨。后通过县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组对我乡进行巡查和提出要求,我们又对这8个隐患点全部上界临地查看,最后审定地质灾害隐患点为1个,即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滑坡点,涉及受威胁群众19户、87人,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xx]xx号文件《关于报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相关资料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又编制了《永安乡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崩塌应急预案》(永府发[xx]xx号),建立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制定了《永安乡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沙堡村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还制定了蕨基坡滑坡点警示牌,对灾点进行埋桩监测记录,(有灾点场景图15张,监测记录一本)。并要求村委进行地灾监测:晴天3天记录一次,雨天一天一次,降雨或暴雨天,每天至少三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2012年,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狠抓基层操作层面和预案点防灾工作落实,有效提升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整体水平,全州共成功避让72起地质灾害,提前疏散转移9500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242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4020万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2012年,全州共发生地质灾害236起,造成86人死亡或失踪(其中大型水电站建设施工区内外70名,公路沿线乘客及行人9名)、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464.2万元;发生险情96处,威胁7056人生命和12477.5万元财产安全。面对严峻的形势、繁重的任务和重大的责任,全州上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着眼民生,努力抓好生命工程,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操作层面。

(一)结合实际,构建“政府主体、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一是明确政府责任主体。州政府将地灾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机构建设等纳入对各县市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明确17县市政府是县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长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效保证了责任主体的落实。二是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实现地灾工作系统抓。州政府明确了应急、国土资源、气象等州级35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任务和隐患排查、抢险救援等工作中的职责,并延伸到县市、乡镇政府、村社组织、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建立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为监测预警体系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三是防灾责任和工作层层落实。逐点落实了2584个预案点的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和监测人,按层级、分行业将防灾责任和工作逐点分解落实到县市、乡镇政府,落实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具体监测预警人员。动态管理防灾预案,全州预案点总数增加到3051处,并实现全面布控。

(二)注重实效,落实操作层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加强巡查排查,落实防灾预案内容。全面推动17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再排查和防灾责任、工作、措施落实选定监测预警人员2932名,落实了监测补助,实现了由“义务监测”到“责任监测”的转变。二是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处置发布预警信息。全州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随时处置、发布报送预警信息和灾情、险情信息。对各乡镇、各厂矿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20余轮次抽查,4次印发抽查情况通报,有效促进了基层防灾工作的落实。三是深入推进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全州以推广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应急能力为目标,逐步将宣传培训推向深入。基层干部、监测人员、广大群众以及工矿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全州共组织集中培训711场次,参训人员11.6万余人次;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1744点次,参加人员近20万名;建成应急避险场所985个,可容纳13万余人,供在重要灾害性天气到来前紧急避让。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强化防灾责任和措施落实。共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91次,有力、有效促进了责任、工作和措施落实。五是基层防灾工作全面加强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州投入力量1800余人次,组织应急排查122轮次,通过大量的宣传培训、避险演练等基础工作,普及了政策法规、监测方法、预警手段、信息报送、组织疏散转移等方法和技能,广大干部群众识灾、防灾、避灾、救灾能力明显提高,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防灾避灾成效明显。宁南“6.28”特大泥石流灾害防灾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袁正武、胡拉子等5名监测员和村组干部受到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通报表彰奖励;xx县国土资源局罗文英同志被评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xx县额尼乡阿坡洛村村委会主任麦吉伍达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交流发言;xx县黎安乡拉马日祖等3名全国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专程赴京参加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三)强力推进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从源头消除灾害威胁。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力度,并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等有机结合,整合政策、打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了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搬迁避让。全年争取并完成了1987户避险搬迁安置任务,新立项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96个、中小型应急排危除险项目44个。通过立项并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地质灾害治理、矿山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工程110余项,工程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安排190万元专项补助开展xx县城区地质环境安全问题综合调查评价工作。

(四)狠抓应急抢险救援,努力减轻和规避灾害损失。盐源“6.24”地震、锦屏“8.30”泥石流、喜德“8.31”洪涝、卡杨“9.27”泥石流等重大灾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庚即带领州应急办、州国土资源局等州级部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应急调查、隐患排查,指导建立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努力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新的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着力改进方法,着手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始终注重工作方法的改进和经验的总结,将好的经验和工作方法上升为制度和规定,以促进地灾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并执行奖励与问责制度。《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实施,调动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村组等基层组织、各预案点监测人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为全州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建设打下了基础。《办法》实施以来,州政府已安排439万元资金,对防灾工作先进单位、成功避险案例相关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卡杨电站施工区“9.27”群发泥石流地质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二滩建设咨询公司卡杨管理中心、中铁21局等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二是编制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部省安排实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以及补充调查、应急调查、应急排查等工作的基础上,17县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了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20),州国土资源局已组织专家审查、县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为争取项目支持,科学、有序开展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三是变义务为责任,全面建立汛期专职监测员制度。州政府行文明确了省、州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监测补助经费不低于每月500元。全额分解下拨792.3万元监测补助经费,有力促进了从“义务监测”到“责任监测”的转变,充分调动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强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州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强制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累计已征收入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7亿元,对工程活动引发灾害起到了遏制作用。五是强化宣传,构建全民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防灾措施、避让方式,实时报道防灾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努力构筑全民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一)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防灾工作任务艰巨。我州地质环境脆弱,地质构造复杂,岩层破碎,江河纵横,山高谷深,地形切割大,是全省地质灾害最高发、最易发区,全州已发现并建立了防灾预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3051处,且每年新增隐患点150处以上,加之人类工程活动逐年加剧、极端灾害性气象条件频繁出现,全州防灾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异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

(二)工程建设项目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通过近年艰苦的基础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基层干部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广大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逐年增强,但是,水电工程、公路建设、矿业开发等在建项目多,施工战线长,时间跨度大,且大都在高山峡谷中,业主和施工人员识灾防灾的意识差,缺乏深山峡谷中山地灾害防治常识、监测预警技能和有效的临灾处置手段,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还未建立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未明确专门监测预警和值班值守人员,防灾责任、制度、措施落实不完全到位,特别是临时营地和施工场地选址不当,雨情、水情、灾情信息传递不通畅,报送不规范、不及时,存在较多隐忧。

(三)众多地质灾害险情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根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我州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尚有1.2万余户农户需要搬迁,因经费不足或难以找到适宜生存的土地和宅基地而不能及时搬迁;一些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因地方财力限制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实施。一些危险区内群众将长期受到威胁。

(四)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滞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州及各县市普遍存在专职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工作缺乏连续性和无法延续、深入等问题。除木里、普格两县地环机构和编制还存在较大欠账外,其余县市地环机构和编制虽已基本落实,但专职人员大多不能及时到位,目前17县市专职从事地环工作的人员仅25人,兼职人员31名。工作所需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招录或因待遇、职称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难以留下。

(五)认识有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一些地方和行业,尤其是一些乡镇以下政府和建设、施工单位没有切实履行防灾职责,未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应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甚至监测人员补助和通信费还无着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2013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立足于党政“两个一把手”和部门“一把手”认识的提高和责任的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升到“生命工程”的高度,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

(二)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雨情、水情会商和信息处理与发布,突出隐患排查巡查,强化监测预警,立足于实用、管用,完善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突出灾前防范、灾中应急、灾后复核等各阶段、各环节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典型案例的作法与经验,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努力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主动识灾、报灾、防灾、避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基层防灾工作基础。加快重要隐患点避险场所建设,落实汛期专职监测员制度。地企联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不留死角。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州政府已确定2013年为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年,各县市务必按照《中共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设立县(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通知》(凉编办〔2010〕103号要求,设立地环机构、核足编制、明确职责、保障经费,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职地环工作人员,配置专业设备仪器,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推广宁南、德昌等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抓好、用足国家防总建设县市山洪地质灾害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历史性机遇,各县市政府牵头,整合应急、水务、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资源与信息,将其建设成为集综合信息于一体的多功能自动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各县市要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应急抢险经费等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强化措施,督促大中型水电、矿山等工程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灾防治法定义务。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防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对矿业、水电开发、路桥建设、城乡建设、盲目迁徙、毁林开荒等活动的监管,督促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基层组织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灾防治法定义务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建设项目防灾措施,及时查处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行为,同时,打捆用好各种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保护、修复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认真组织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避让在先”的工作原则,立足于“防”,重点在“避”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实施2398户避险搬迁安置、66处治理、40处应急排危除险等工程项目。国土资源等部门积极工作,主动作为,超前谋划,进一步争取部省治理工程立项等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政府已将市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列入了2012年对市州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求2012年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规划成果,并作为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和经费支持的依据。我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因经费尚未落实还处于准备阶段,尽快组织编制凉山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势在必行。州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务必在年内组织完成全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审查和报送工作。同时,指导17县市实施修编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八)加强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管理,开展城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州地质环境监测站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核定职责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共同加强对地热、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的监管。2013年恢复对西昌城区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启动xx县城区等重点区域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2014年全面启动全州重要城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地下水的合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为建设美好家园提供地下水动态变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按照告知的要求下载并阅知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并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请在盖章后,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今年以来,毕节市加大力度排查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对已查明的1210处地质灾害隐患着力抓好监测预警预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今年入汛以来,地质灾害形势较去年严重,我们深化工作机制、布好监测网、落实‘五级全覆盖’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抓实地灾防治工作。”毕节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管庆军说。

据介绍,入汛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多次深入隐患点调研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召开了全市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前谋划部署相关工作。

同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全面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无空档;开展全覆盖排查巡查和复查工作,针对性落实防治措施,共巡查排查隐患9000余人次,发现新增隐患3处,现已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管理;每个县(区)至少安排1支专业技术保障队伍参与巡查排查、宣传培训、研判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科学的监测能帮助我们减少工作难度。”管庆军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665处隐患点已安装群测群防设备,共安装裂缝报警仪533台,远程智能预警仪565台。

据了解,毕节市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项抽查调度”措施,切实做到“五级全覆盖”(即群防群测群防员要每天巡查全覆盖、村级每周循环抽查全覆盖、乡级每月循环抽查全覆盖、县级每季度循环抽查全覆盖、市级每年对中型以上隐患循环抽查全覆盖)。截至目前,值班领导共抽查调度24次,值班室共抽查调度43次,市地灾办共抽查调度威胁100人以上隐患点101处。

按照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正确研判时紧急撤离“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堤。截至目前,共组织群众临时撤离避险11起,共3204人。

为有效提高基层群测群防员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今年全市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和避灾知识宣传240次,发放宣传资料39148册。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开展921次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演练,参演人数38040人。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主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防治,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预报成功率,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根据遂川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全镇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我镇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主要有衙前村街组、潭背组、金田坑组、大东坑组、店下组;士高村乐木会组、泥坑组、东边坑组、蕉坑组;上芫村曲尺坑组、洋金坑组;溪口村、茶盘洲组、龙凤桥组、嵩岭洞口组、横坑组;双镜村岭子脑组、郑花坑;段尾上庄组、庙山组、老屋场组;石盘村桂林坑组、高车坳组、双斗坑组、足子坑组、大坑组。灾点威胁农户96户,人口574人。重点防护段为衙前街、士高、段尾、溪口、石盘崩滑群和公路沿线崩滑体,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与山体滑坡。各村委会和水利、道路工程受益单位对灾害点、灾害段进行逐一检查,对危险处抓紧实施整改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为的损失。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雨季(3—9月)平均雨量比往年年略偏多,汛期平均降雨量为700—800毫米,局部1000毫米以上,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并考虑台风影响,所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在3-9月。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形成的实际,结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20xx年全县汛期由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和强度略高往年。在汛期部分地方会有降水集中期和强降水。各村委会和镇直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当地实时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注意防范。

2、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段,在雨量集中的3-9月,特别是6-9三个月受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常因灾害性暴雨和特大暴雨而引发地质灾害。我镇属暴雨型地质灾害高发区,在集中降水时,当连续降水达到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将出现崩滑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一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崩滑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滑流灾害的重要因素。山区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切坡段、矿山、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灌)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应加强监测防范,特别要注意防范山区傍山切坡建房地段的滑坡危险,不得新增傍山高切坡建房,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汛前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镇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定危险点和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

(二)巡视监测。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国土资源所、水土保持站、民政所、各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内容与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三)预警和防治工作。

1、重要地质灾害危害点,应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监测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以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险性,分别由县和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或省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三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预警点所在村要立即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灾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避险、救灾方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

2、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按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抢险和救灾。

1、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灾发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委会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民政、卫生、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邦锋同志任组长,肖瑞培同志任副组长,曾令春、刘见生、谢晓弘、郭薇薇、汤仰永、罗海春、彭丽芸、谢大源、胡毅辉及镇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镇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各村要根据村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和防治工作任务,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村民建设用地选址,严防高切坡建房,发生一起坚决制止。

防治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要利用生动案例、气象短信、宣传单、黑板报等手段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标语

1、预防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方针。

3、房前屋后,高陡边坡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易发区。

4、边坡隐患险于明火,防治避让胜于救灾。

5、人为削坡和连续降雨是诱发地灾的主要影响因素。

6、加强监测,预防地质灾害。

7、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在农村。

8、防治地质灾害,建设美好家园。

9、认识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

10、地质灾害猛如虎。

11、监测避让,群测群防。

12、群测群防,防治地质灾害。

13、地质灾害防治以避让为先。

14、地质灾害防治从宣传开始。

15、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16、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17、防治地质灾害人人有责。

18、以人为本防地灾,预防为主保平安。

19、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0、山谷易发泥石流,高陡边坡易滑坡。

21、暴雨易发地质灾害,雨过仍是关键时期。

22、泥石流、滑坡、崩塌有前兆,雨天留心要防范。

学校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指导全区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湛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情况,特编制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

我区位于雷州半岛东北部,东、南、西三面临海,北部为丘陵台地,沿海为滨海平原,地形起伏不大。全年湿热多雨,夏季多台风、雷暴雨,台风是我区最大的灾害性天气。按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分原则,我区属湛江市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各种灾害类型有:崩(坍)塌、滑坡、海水入侵、软土地基变形、土地砂化和矿山地质灾害等,而崩塌、滑坡、海水入侵、软土地基变形等是我区地质灾害的主要灾种。

根据已发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规模、灾害种类,结合我区区域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划分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区,各地方编制本地区防灾预案时可供作参考。

(一)软基础变形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膨胀土层、液化沙性土淤泥等软质土体分布的地区,如南三镇、坡头镇、官渡镇、乾塘镇等地。

(二)地面沉降及海水入侵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沿海地区,如南三镇、乾塘镇、麻斜街等地。

(三)地面塌陷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石灰岩溶洞发育区,因人为开采资源引起地面塌陷,如各矿山采场周围等。

(四)崩塌灾害防治,主要是指高边坡受雨水冲刷产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如龙头镇、官渡镇及矿山露天采场等。同时应特别预防在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基础开挖诱发的上述灾害。

(五)滑坡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指斜坡上岩体或土体。多为不合理的人为工程诱发的,如露天采矿、水利、公路等。

(六)地裂灾害防治区,主要是澎涨土层分布的干旱地区,如坡头镇等地。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镇(街)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证,并配备必要装备(交通工具、雨衣、雨鞋、手电筒等)。各镇(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危险点所在镇(街)、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责任,确定专人负责。责任人必须上岗到位,特别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方案,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市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年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在次年的1月5日前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总结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建设、水利和交通等部门,结合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级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须及时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规划,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镇(街)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调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清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作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未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区,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确定进行评估的范围。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申请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地质环境条件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的新建设住宅以及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

各镇(街)和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区、镇(街)两级之间信息畅通,达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要做好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分析和集成,制作高质量的预报产品,联合开展各(项)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精确度。各镇(街)在汛期省、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基础上,应根据各自的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反馈地质灾害信息,力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水平上一个新台阶。认真做好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月报编制和年度总结工作。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镇(街)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特别是要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和“3·19”《矿产资源法》实施纪念日及“6·25土地日”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提高抗灾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镇(街)及各级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监测和预防工作。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等设施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镇(街)负责组织监测。汛期前,各镇(街)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隐患点(段、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汛期经常性监测预防和值班安排,落实防火、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资准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三湖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保护条例》和《衡阳县20x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1、存在地质灾害的村组主要有南北村胜利组、甘泉村千步组、丫木组、西村村周山组、塘湾组、下皂组、新建村六平组,这些村组自然因素和人为工程活动及降雨等因素影响,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

三湖镇地处偏远地区,境内有甘泉村至南北村公路、鼓峰村至中合村公路,文光村公路,管桥村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由于公路建设具有深挖、高填、切坡的特点,且部分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容易发区,工程建设对地表破坏严重,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20xx年突发性地质灾害高发区是:西村村塘湾组、周山组、下皂组,南北村胜利组、甘泉村千步组、丫木组,新建村六平组。

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受到地质条件、气候变化、人为活动强度和方式等因素影响,以及我镇村组道路建设应高度注意防止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三)重点防范区域。

近年来,由于乡村公路建设增加,甘泉片责任区和西村村、文光村、永安村、新阳村地质灾害频发,这些区域地质疏松,而且夹杂石块,一遇到暴雨、雨水沿裂缝侵入土体,导致滑坡和小型泥石流。需加大这些地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

我镇24个村、1个居委会,451个小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野外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为防灾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今年,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育及分布规律,完成《三湖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镇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系统建设、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2——3月,对全镇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和巡逻。

本方案附表中所列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本镇重点监测对象。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给于重点监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变形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要采取汛期巡查和监测结合、并且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三)组织机构。

镇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值班室设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联系人:电话:

(四)明确相关单位防治责任。

1.党政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重大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指导工作。

2.各村委会及居委会:书记、主任要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承担本区域内地质灾害全面巡查,开展隐患点日常监测,落实隐患点的监测人及警示标志,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搬迁避让措施,接到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及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及时报告镇政府和镇国土资源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安排灾区重建和治理工作,积极配合镇政府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工作明白卡。

3.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基层上报的地质灾害险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到现场勘察,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向上级国土部门和镇政府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4.安监站:要对非煤矿山、工业企业、各类选厂、尾矿库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5.镇卫生院:组织本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抢救伤员,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及药品供应。

6.水管站:要对全镇河道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及时预报降雨强度及分布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天气的研究,会同国土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7.路政中队:要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处理;加强交通线路的边坡防护;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路段的巡查,危险及潜在隐患地段应加以治理;同时对拟建和在建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监管,通过合理选线、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治理施工中发生的地质灾害。

8.民政办:在地质灾害预警期内要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筹措资金和救灾物资;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做好优抚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上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灾民生活,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和供应工作,组织指导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与重建。

10.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的交通的疏导工作。

11.住建站:要对城镇建设中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处理;在进行城镇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合理规划布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2.中心学校:对各校区周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各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学生防灾知识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13.环保站:负责灾害影响的环境评估;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14.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抢险救灾,侦查灾情,开展国防后备力量应急动员,重点是抢救被埋人员,救扶受灾群众、工程抢险、处置次生灾害。

15.镇纪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实施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及隐患点监测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村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落实,保证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人员要落实到责任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将地质灾害危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预警、群测群防,治理及突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镇国土资源所应在总结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性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制和落实到本辖区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主要负责人,协调各村委会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示后公布,并上报国土资源局备案。对违反规定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重大伤亡和事故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制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村委会和国土资源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确保形成“统一领导、综合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尽快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应急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预报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二是认真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作用。三是要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灾明白卡,在危险区域树立警示牌,让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具备“自我认识,自我监测、自我防范的能力”。四是要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在汛期时对重点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做到“快调查,快定性、快决策、快实施”。五是各村委会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应急队伍,以备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任务。

镇人民政府将按照《地质灾害条例》和《湖南省地质灾害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自理经费,纳入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防灾工作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同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筹措机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镇国土资源所要加强与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共享机制。要加强与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合作,互通情报,确保镇、村、组三级之间信息畅通,加强协作,传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镇汛期地质灾害工作提供信息渠道。

要加大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运用新方法、新技术进行监测分析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要继续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通过气象部门现有的群发手机短信天气预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村委会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加大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注意预防集镇基层设施建设、中心、村庄建设、农村建房和山体过度开发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认真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和保护责任,有效防治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各村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避险、抢险、治理等知识,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矿山,特别是要让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颁布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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