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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8 14:57:17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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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一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1 东胜区敖包图中水拦蓄工程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2 东胜区敖包图水库中水进水口瀑布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3 东胜区油房渠中水输水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责 任 表

批准:

审定:

审核:

编写: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5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三

1、项目实施前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代理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另外,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有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管理的现象。有些监理队伍人员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1.1 质量监督检查不力稽察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市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管理职能责任不明,质监人员不足,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1.2 验收工作不规范由于建设项目数量很多,存在着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验收的项目不多的现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往往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从整体上影响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进度。

1.3 工程资金水利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事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必须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但是,在许多地方存在地方配套、自筹资金难以落实,下拨资金层层剥皮,乱支乱用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另外,也存在着工程多次转包的现象,使得工程的实体资金大量流失,进而造成大部分施工企业在为了保证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

2、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2.1 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化水利管理观念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使其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多层面、全方位的转变过程。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水利现代化,使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必须从观念转变上抓起,即从单纯的传统建设管理理念过渡到全方位的现代化建设管理理念。

为了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管理者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应自觉树立现代化水利建设管理观念。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应当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工作上,促进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同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者要树立全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以水利建设工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

2.2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真正把工程建设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同时全面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个人,加强监督和检查。按照水利工程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扭转工程当事人置工程质量于不顾的态度,杜绝工程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现象发生。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建设负总责。应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扎实执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3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强化质量监控工作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精简职工队伍,配套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使这批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按照定编、定员、定责、定岗、定薪的要求,吸收文化水平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到监理的岗位发挥他们的知识才干,同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水平。其次,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监控。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重点;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同时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得验收通过。

2.4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杜绝转承包现象。

2.5 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认真做到零事故率。

量不合格的、工程进度未按要求违反合同条款的,可以拒绝付款,同时切实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

3、结语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我们应该开拓视野,不应局限于管理的技术手段和体制制度层面上,而且还包括管理者的素质水平、思想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只有全方位、多层面地把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现代化方式,与时俱进,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逐步完善现代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员资格条件: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五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监理部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的任务为: 二、监理规划

为了做好本期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成立了有1名总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参加的“×××小农水重点县工程项目监理部”。结合本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编写了《工程监理规划》、《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指导和监督现场监理人员全面实现监理目标,建立健全了监理“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开工申请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安全施工制度”和“监理人员守则”。

三、监理过程

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工程设计》、及“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和建设单位授权范围,监理人员及时进驻工地,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了设计图会审、控制点交桩。施工过程中对质量实行了“三控制”管理。

1、事前控制: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准备进场机械等进行了审核控制。

2、事中控制:为确保施工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了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基础开挖、坝身砌筑进行了旁站。主要检查了承包人在施工中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拌合料是否与批准的配比相符,检查了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详细填写了监理旁站记录,并留取了照片。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人员检查了材料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事后控制:每个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照《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技术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了评定。

四、监理效果

1、经过监理人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以及对本工程重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跟踪、旁站检测,工程内在质量和观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标准。

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复核变更内容,并报设计部门进行了审核。

3、监理人员与参建各方积极配合,优化施工方案,加大施工力度,克服时间紧实际施工困难,在预定工期之内完成了施工任务。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施工安全是工程正常进展、节约工期、避免意外投资、保证质量的前提。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进行了及时纠正,将危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使本期工程真正做到了“和谐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五、工程评价

在×××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在×××的监督指导下,经过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得到了有效控制,圆满的完成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

感谢建设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关心!感谢×××领导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感谢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理解!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六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2 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这是公开设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小水我们也建议公开,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2、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图纸要有技术说明、逐页签字盖章)、设计变更报告(结构等改变必须设计单位出具,临时排水等非主体工程可以以计日工方式结算);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优化设计等工作,要有记录。

三、监理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什么)

1、控制体系建立。包括什么呢?一是机构和人员。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红头文件形式组建,包括人员、监理部的职责、还有监理部章启用文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向项目法人报告并经其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强调: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

2、监理控制相关材料报送。主要是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法人报告的事项,由项目法人决定。包括分包审查材料、质量与安全问题、平行检测计划、质量核备材料等。

3 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签发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检查监理单位这些基本工作是否开展。小水工程也要使用2014年监理规范中的表格。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要有记录;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等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每次进场都要核验,如水泥);对施工人员、设备投入等施工准备进行检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是否有旁站记录、巡视记录、跟踪检测记录)。

四、施工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什么)

1、保证体系建立。一是机构和人员。(和监理一样,也是以红头文件形式组建、启用项目经理部章)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重点检查制度、岗位职责、内部考核办法、逐级签订责任状等;重点看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施工单位也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包括小水。

4 验数量、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有工程原始记录。

强调: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有验收手续。重点检查产品(水泥)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政府验收强调事宜

1、政府审计。大水工程必须通过政府审计(管理局级以上),才可申请竣工验收。中介机构不代表政府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建议有些不能实施的工程(包括让农发、土地实施的)可以通过变更等手段消化掉。

3、批复的资金必须入账。什么意思呢?如中小河流工程,批复1500万,工程1000万元,决算时就是对1000万元决算的,土地占用费500万没有入账,还不具备验收条件。

六、质量等级核备

主要梧桐河灌区、兴凯湖一闸工程质量监督是我们站的。一是分部工程完成及时核备,报材料拿到哈尔滨审查,不要等到年底一起核备。

二是单位工程验收要通知我们,一并把质量核定完成。

以上是我们检查重点检查什么,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仁们批评指正。谢谢了。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七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2011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投入泥沟闸除险加固工程40万元,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白桥沟闸维修更新工程、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立仓橡胶坝输变线路改造工程、丁沟翻水站维修加固工程30万元。

2、2012年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田桥电灌站维修加固工程35万元,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太平翻水站维修更新工程38万元、渔场涵翻水站17万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投入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应急修复工程30万元。

3、2013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立仓三圩堤防应急修复4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何桥翻水站维修养护工程44万元、立仓三圩堤防维修6万元。

(二)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为止,2011年度、2012年度工程项目分别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了实施,质量由县水务局质检办全程监控,工程项目均已完成并通过省、市级工程验收。完成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98%。2013年度工程项目现由中标单位按照施工计划正在施工中,预计2014年3月31前可以完工。

(三)主要成效

工程项目实施后改变了以前的脏、乱、差,残、毁、危的工作环境,不但促进了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当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的安全。

1、西怀德排涝站新建工程实施后比未建站前缩短开机排涝时间3—5小时,城市受益人口2.7万人,大大提高了城市排涝的抗风险能力。

2、泥沟闸、白桥沟闸、立仓三圩穿堤涵闸工程维修项目的实施,不但解决了3.3万亩农田旱能蓄、涝能排的问题,能使每年粮食增产330万斤左右,而且对当地地下水的补给、养殖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重大意义。

3、丁沟翻水站、太平翻水站、田桥电灌站、渔场涵翻水站、何桥翻水站5座泵站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但让国有电灌站焕发活力,还保证了漆园镇、小涧镇、庄周乡、马集镇、小辛集乡、乐坊镇等乡镇约8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其中渔场涵翻水站还肩负着蒙城县县城冲污及城市美化供水任务,为改善县城10多万人的居住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4、45.3公里立仓三圩堤防维修工程是我县每年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立仓堤防维修工程实施后,可以使12个行政村、144个自然庄、26600人口、46200亩耕地的抗洪涝灾害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一)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工程建设项目成立工程建管领导小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由水利工程管理所所长葛凯担任组长,副所长孙国勇、王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进行协调、配合、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

(二)质量监控

全部工程项目都履行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质量监控实施由监理、工程建管领导小组、及各个工程闸站管理人员三结合对工程工期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全部由水利工程管理所先自检,后由水务局质检办验收,最后再迎接省、市级检查验收。

三、建后管护情况

工程建成验收后及时和各个工程管理闸、站、段进行了交接,制定了防汛抗旱值班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工程日常巡视制度、工程规范操作制度并上墙。

四、意见及建议

部分工程已无维修价值,建议再有资金拨付时是否可以更新,并增加附属设施工程更有利于工程管理。

蒙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八

作者:赵建猛

来源:《华东科技》2013年第07期

【摘 要】本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对如何加强对项目法人、施工、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对策

水利监理管理工作报告封面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篇九

面对上述17处水源工程和18处防洪工程建设的繁重任务,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克服技术力量薄弱、配套资金不到位、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管理经验不足等困难,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大力完善前期工作,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监督,使我市在建重点水源工程、防洪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成绩。目前,17处重点型水源工程中,万州甘宁、丰都弹子台、云阳咸池一期、梁平竹丰、城口羊耳坝、酉阳小坝二级、黔江洞塘、武隆中心庙、涪陵天宝寺、南川肖家沟、万盛汤家沟、巫溪双通、巴南下涧口、渝北两岔渠系一期、石柱龙池坝等15处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万盛汤家沟已验收)。其中,甘宁、弹子台、羊耳坝、咸池、竹丰、小坝二级、洞塘、中心庙、肖家沟、汤家沟、双通、下涧口、两岔一期等工程已发挥了较好的灌溉、发电和供水效益,不仅进一步改善了区域经济和发展环境,受到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而且为推进水务体制改革,实现全市水务一体化创造了有利条件。18处防洪工程中,潼南一期、江津几江西段已竣工验收,涪陵、合川、黔江、酉阳、秀山等防洪工程已具有一定形象规模,在保护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环境等方面初见成效。如酉阳防洪工程在今年汛期为保护该县县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确保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江津几江堤防工程西段的建设彻底改变了江津的城市面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称赞几江堤防为“十里长堤,十里风景”。很多地方的堤防护岸建设与城市环境整治紧密结合,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在近几年来全市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逐步摸索和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1.加强前期工作,积极储备项目,是抢抓发展历史机遇的前提。我市在建重点水源工程都是在重庆直辖前后立项的。在当时几乎没有国家投入的情况下,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历史责任感,不等不靠,积极自筹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抓住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做好了充分准备,争取了主动;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正是有了较充分的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投入,才使我市“九五”期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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