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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时间:2023-10-26 10:34:16 作者:QJ墨客 优质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汇总19篇)

月工作总结是每个月结束时对过去一个月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审视过去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想要写一篇出色的月工作总结,不妨参考一下这里精心准备的月工作总结范文。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

自20xx年3月18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数据一直无法对接共享,造成企业及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跑多个部门重复提交资料,成为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针对这一问题,xx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解决存在问题。

20xx年9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再次召集市属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开会。会议决定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主设置统一流程,优化办事程序,在最短时间解决两部门之间存在的数据对接问题。9月25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拉设专线,首先对司法查封、档案查询窗口进行合并,将原房屋预售备案、产权信息与20xx年3月18日之后不动产信息共同设在一个窗口查询,由两部门共同出具一个查询受理结果。

在未解决完系统整合情况下,取证信息、送达回证等均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同时加盖两部门公章方可生效。该决定于20xx年9月25日起执行。

目前,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计工作人数43人,共设置窗口40个。计划自10月1日起,将推行当日办理即时取证,即办即取。

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了岗位工作计件量,针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要求按规定完成计划内工作量,对工作人员每日完成工作量实行了计件管理;开设预审窗口,对办事群众做到一次性告知,避免群众多跑路。从便民利民角度不断进行完善改善,提速增效,优化服务。

(一)根据自治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要求,20xx年7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取消企业群众重复提交的办证材料及证明。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企业及群众申请办理时,针对不同办理事项予以承诺确认。

(二)20xx年8月12日,在办事大厅设立自助查询机。群众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档案资料在我中心可一次办理完成,无需再去多个部门重复查询。在查询机上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后,免费查询产权人本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

(三)在厅不动产登记局支持下,xx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见面”申请受理模式继续推广,与移动公司合作,拉设专线至各房屋开发公司,结合房地产企业从业端登记业务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承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首次登记、商品房(期转现)转移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的业务报件,群众及企业在各房屋开发公司房产部门从业端办理完网签备案同时,即可提交不动产申请登记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逐步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推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查询、反馈等服务事项“能上尽上”,打造“不打烊”的“数字不动产登记”,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实现“最多跑一次”。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本季度,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4640件,登薄15530件,缮证11678本,发证13975本,归档13546件。

截止20xx年9月30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18853件,登薄111281件,缮证87837本,发证90522本,归档97544件。

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总结

1、推进综合窗口建设,“一窗受理”取得实效。2017年11月底,我县在全市率先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交易合署办公,建立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人员物理集成,共同受理群众登记申请。2019年3月,税务窗口与交易登记窗口实现了合署办公。经部门间不断磨合,窗口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办证只需签一次字,填一张表,跑一个窗口。

2、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为全面落实^v^、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v^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优化有关流程、挖掘工作潜能、提升登记能力,自我加压,增效提速。目前,我县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压缩至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查封登记及异议登记即来即办。梳理登记权责,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扣押不动产权证;整合登记事项,精简收件材料。

3、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促进了我县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大提升。不动产登记中心聚焦群众办事“堵点”“痛点”,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取消二手房交易合同备案、房屋交易告知单等各种奇葩证明,实现减证便民。

4、实行错时延时服务,为特殊办证人提供“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措施。2019年上半年,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提升服务形象持续发力,便民利民大提升。按全省统一部署,实行错时延时服务,打造24小时不打烊不动产登记窗口。针对重大重点项目、老、弱、孕等群体办证需求,窗口咨询人员将引导其通过“绿色通道”,加急加快办理;对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或其他原因无法现场办事群众,在县城范围内的,安排专人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四)制度完善及作风建设提升情况。

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效率窗口作风建设提升活动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提升措施、责任领导及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力度。

1、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筑牢廉能风险防火墙。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将登记工作各个环节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全面更新清理岗位职权,更新制作了每项业务流程图,优化内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关键岗位,扎紧制度笼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通过采取在发证系统设置超期办理预警、窗口人员“接办分离、收发分离”等措施,杜绝工作人员超期办件、办人情件、收取好处费办加急件的廉政风险。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带班领导巡查制,科室自查制。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风效能建设,树立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建立健全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实行带班领导窗口值班制度,局领导、中心主任不定期对登记窗口进行巡查;中心所有干部职工签订作风效能建设承诺书,科室长履行本科室作风效能监督职责,每天自查作风效能建设,形成自查表报综合科备查。推进服务态度不优、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的解决;推进工作纪律散漫、随意脱岗问题的解决;推进登记指引不清楚、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解决。

二、

2019年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上级及要求、企业群众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整合工作进展缓慢。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所有登记业务的基础,按照省厅要求,所有市县需要在2019年前全面完成房产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目前我县数据整合仅完成全县房屋总量的71%左右,与兄弟县区相比进度较慢。进贤县数据整合单位对所有的房产登记档案全部重新扫面,建立了全面的电子档,纸质档案移交始终没有影响数据整合进度。影响数据整合进度的关键因素是房管测绘部门消极应付,我局与县住建局及房管局多次沟通协调,在县政府分管领导主导下也对接了多次,但县房管局下属的房屋测绘所始终没有积极配合提供进贤县房产登记详尽的分户图及楼盘表;存在协调一次,就提供一部分的情况。目前数据整合单位只能依照权籍调查部门实地调查的数据以及老房产证办理抵押、转移业务时一户一户整合,进展缓慢。因数据整合工作是有局相关行政科室监督指导,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协助配合,需要局党组督促相关科室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数据整合,尽快全面整合到位。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规范登簿行为,确保新增登记数据准确无误,维护国家、生、市、县登记数据的同步性、一致性。优化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系统,完成各类权籍数据的清理、关联挂接、补录补测和整合入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是“一窗综合受理”、登记信息集成存在不足。1、我县在2017年11月整合房管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综合服务窗口”,2018年7月将税务窗口整合到综合服务窗口。但限于数据共享、实时数据推送难于跟进,“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还停留在人员物理集成层面,数据集成不到位。造成这项工作滞后原因主要是按照进贤县机构改革方案职责已经划转,但人员很难划转到位。进贤县房屋交易所定编8人,但现有54人,且全部为自收自支人员,县政府不解决财政拨付工资,交易又无收费项目。上述人员划转我局,我局将无法解决工资经费。2、我局对登记信息集成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与房管、税务协调,但实际进展缓慢。由于进贤县房屋交易所目前没有经费来源,进贤县房产交易信息系统已经连续三年未向软件开发维护公司(南方数据软件公司)支付维护费,该公司据此拒绝协助开展与不动产数据库的登记信息集成。经与进贤县税务局协商不动产登记系统、交易交税金山系统信息集成,县税务局请示其市局,答复为县级不动产不能直接与县税务金山系统对接,要与市税务局金山系统对接,目前一直没有达成一直的集成方案。

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群众为先,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坚决贯彻落实省自然厅印发的《2021年度湖南自然资源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集中化解等各项工作。在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不动产人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现总结如下:

一、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截至2021年6月,受理业务6450笔,办结业务共计6340笔。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6395本(份);为县城投公司抵押融资约4.72亿元,雀塘产业园抵押融资约1.8余亿元,为盘活新县经济发展添砖加瓦;完成房屋落宗6506栋,宗地落宗1719.5公顷;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12659人次,开具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4219张,日常不动产信息补录469条,整理归档不动产登记档案1848户,配合县住建局查询廉租房补贴1200人次,完成领导干部核查800余人次。

二、房地产办证信访问题逐步化解。

“小小一本产权证,牵动千家万户心。”房地产“办证难”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安全稳定,也影响经济发展大局,备受社会关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通知》(湘自然资传电[2020]9号)、《全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湘信联办明电[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对近年来的房地产办证信访问题进行起底、摸排,并移交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办公室进行统一甄别、归总,分类建立台帐,深入调研项目存在的问题,掌握办证“难点”和“卡点”。截止目前,成功化解县委家属区10栋、县委4栋、县委6栋、县委13栋、县委9栋、滨江时代城等项目办证信访问题,共计化解户数558户。

三、“交房即交证”提上日程。

为切实解决“交房长期办不了证”“住权与产权不同步”的问题,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政务管理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分管副局长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起草了《新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并下发。经多次与局法规股、执法大队一起协商,拟定目前各项条件较成熟的“锦绣华府”和“雍翠怡景”为试点项目,其中“锦绣华府”初定于9月底交房,“雍翠怡景”于12月底交房。

四、积极探索地下车位发证工作。

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开发商对地下车位发证的呼声很高,推行地下地车位发证工作,是一项利企利民、增加财政收入的“三赢”工作。我中心组织业务骨干先后赴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考察。总结两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具体情况,拟定了《地下下车位发证实施办法》,并先后召开了两次集中商讨会议,已形成比较熟意见准备报局党组审批。

五、“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去年以来,省厅深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统筹推进湖南省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建设,建设“一窗办事”平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现中心已完成接口开发、业务测试工作,并成功完成登记系统与省“一窗办事”平台对接、开发企业本地接口开发工作。权利人不需来登记大厅,直接在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批,实现“零见面”办理。截止目前,完成网上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预抵押登记59笔。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积极与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接,稳妥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力争在9月底完成“锦绣华府”项目“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

二、总结网上办理业务经验、升级系统、组织培训、向银行扩大接口,逐步实现各项业务网上办理。

三、《地下车位发证实施办法》报局党组通过后,考察试点项目,推动地下车位发证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xx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xx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各位矿长领导下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稳中推进,认真遵循集团公司年初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和安全管理目标,暂时取得较好成绩,上半年人身伤亡事故为0和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我矿上半年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年初复产前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半年内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召开专项安全管理会议,每周周一召开安全例会,强调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落实责任人监督整改。

二是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在全面总结去年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公司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了《海湾煤矿20**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较好地完善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审议通过全矿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对科级以上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制作为牌板上墙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分解到各科室和区队,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充分调动了全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和主动*。还制定各科室管理制度以及井下各工种*作规程。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从重原则,采取罚教结合的办法。半年内共查处井下各类“三违”60次,其中对39起“三违”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和说服教育,并进行全矿通报批评。而其他21起“三违”当面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上半年的不断努力,有效地遏制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加强了安全培训工作。我矿成立安教办,专门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二是做好全员培训。新入井人员、新上岗人员都要做好岗前培训,让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作技能,增强职工全员安全意识。

三是安全培训多元化。我矿上半年开展多种类型培训工作,例如机电管理培训、安全管理培训、生产技术培训、矿规矿纪培训和消防知识。开展多元化的培训,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是认真开展外委施工单位员工入井前安全培训教育。我矿属于建设矿井,外委施工单位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快速有效的规范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管理,防止井下发生“三违”行为,我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对所有入井新员工进行了72课时的安全培训。仔细强调入井后安全注意事项,学习《海湾煤矿“三违”分类及处罚细则》。

1、我矿3月初制定了“反三违、除隐患、保平安”百日专项整改活动方案,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科室(区队)和各施工队,要求对所有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反三违、除隐患、保平安”百日专项整改活动于20**年x月20日至6月x日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3月x日至3月x日,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誓、条幅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动员全员参与。

第二阶段:培训阶段。从3月x日至4月x日,各科室、区队将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上报安监科,安监科整理形成反“三违”安全指导手册,并组织有针对*的培训。

第三阶段:检查落实阶段。从4月x日至5月x日,安监科建立反“三违”行为档案管理。

第四阶段:巩固阶段。从5月x日至6月x日,对前期“反三违”活动进行总结,整理出一套合理有效的“反三违”管理制度,使此项活动能够制度化、常态化。

2、制度并实施了《20**年海湾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为:

(1)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活动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科室和外委施工单位。

(3)开展“排除隐患大行动”活动,要求排查身边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整改。

(5)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提高应急事故的组织和救援能力;(6)“安全活动月”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1、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仔细。

2、安全培训形式单一,对地面安全培训较少。

3、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及时。

4、外委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及时,未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5、安全管理目前侧重于井下忽视地面安全管理。

具体改进方法:

1、要求专职安检员按时按点上下班,认真检查识别井下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要求处理,严禁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2、组织多种样式的安全培训工作,注重现场培训教育,不能只靠课堂培训。以后加强地面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四定”原则,认真彻底整改。

4、严格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无措施或者对措施未规程学习不许开工。

5、矿井安全管理不仅仅限于井下安全管理,地面安全同样重要,遵守安全无小事的原则,对井下和地面安全双管齐下。

1、杜绝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及二类以上的设备事故。

2、杜绝五大灾害的发生及一级非伤亡事故。

3、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建设、生产安全有序推进。

4、扎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顺利达标验收。

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过去的20-年,在市中心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市中心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和分中心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群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秉承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完成工作情况。

1、截至20-年底,**分中心共受理**件,其中商品房及存量房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件,一般抵押权登记**件,抵押权注销登记**件,预告及抵押权预告登记**件,变更及其他登记**件,公积金抵押合并办理**件。群力分中心目前已经发证办**件,占受理件的**%。其他已到发证环节的业务件,除已短信告知外,正在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人取证。

2、“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邮寄业务共办理**件。

3、完成收费**元。其中完成网上在线缴费**元。

4、综合档案科档案整理**卷、扫描**卷、装订**卷、组卷**盒,出具各类房产查询证明**份。

(二)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

为方便群众办件,缓解人多拥挤压力,**分中心积极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响应市中心号召,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服务,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受到产权人一致好评;二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三是坚持推行不动产证书邮寄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四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情况不惜牺牲个人休息时间,为群众加班办理,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五是推行合并办理服务,让申请人少跑路。特别是公积金贷款客户,经过市中心统一培训后,群力分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指示,既缩短了工作时限,又简化了办事流程,切实为群众解决了二次跑腿办件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

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以来,**分中心严格按照市中心领导班子要求,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件质量。一是受理窗口为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一职多能,对各种类型的业务申请全能受理。分中心与交易所工作人员勤于沟通,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高效、无障碍的运行。二是单独设立大客户专区,企业提前预约有序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又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企业的好评。三是严格按照工作时效办结。自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贯彻廉洁勤政工作作风。

分中心领导定期同各科室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项任务,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坚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协调抓,中层带动、党员率先,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领导齐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执行规定。

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分中心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贯彻学习市中心下发的政治文件及业务要求,分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边积极与市中心领导及时汇报,同时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在规范公积金贷款合并办理、开展网上在线缴费、只跑一次的快递送达等业务调整的过程中,只注重按时完成任务时限,放松了政治思想的学习,尤其是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又如个别工作人员放松了自身的学习,在微信里做起了微商,没有把组织的要求学习透彻,造成了不良影响;再如由于人员少,相继有工作人员因休产假而进一步增加了在岗人员业务量的加大、一人多职等,产生急躁情绪而影响服务质量等,通过总结大家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任重道远。

**分中心将始终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核心,以打造群众满意示范窗口为目标,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发展环境。

(一)实行无障碍服务。

针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优先办理,由工作人员全程引导,采取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的方式,提供无障碍服务。

(二)实行延时服务。

对于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完的业务,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提供延时服务,直至事项办理完毕,尽量不让服务对象二次往返。

(三)优化受理环节。

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梳理,规范登记要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手续和材料,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减少了老百姓无效排队的数量,材料核减比例也相对下降。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荣辱观教育,开展以“高效服务、促收履责、廉洁自律”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强化干部的党性观念、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引导干部、激励干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严格的党内生活制度。

严肃党的纪律。利用支部生活会,开展党员谈心活动,组织党员汇报思想,按照党员标准剖析检查自己,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和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措施,使党组织时刻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机,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约束党员、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中,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优化服务便民利民”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争先进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范文】

2022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我中心2022年11月前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至2022年11月底前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21473笔,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1520笔,办理抵押登记约1050笔,权证注销280笔,权籍外业调查约800宗,其中国有林地70宗,宅基地批量首次登记5868宗,,完成档案归档4100份,其他办结业务约11000余份。

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房屋,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二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二是在服务方式零距离上,中心做到了对老、弱、病、残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同时采取延时服务、证书采取邮寄的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是在服务结果零差错上,中心建立定期立会制,总结一段时间工作检查、工作人员返件结果,分析查找原因,有效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服务结果零投诉方面。

认真权衡腐败给我们个人带来的政治风险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教育大家要正确看待自身工作职位或岗位的权力。狠刹工作动机不纯、廉洁意识不强、权力欲望膨胀的腐败苗头坚决杜绝唯利是图想方设法给自已预留权力空间、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三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讲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正气。四是结合中心日常工作和集成服务建设要求广大职工加强业务知识。

学习。

提高履职能力同时加强窗口工作纪律与办证大厅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中心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中存在不足:一是窗口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主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窗口有关便民指引有待增加。二是部分职工的政策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端正服务态度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三是业务办理仍存在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继承无土地手续如何办理问题;权籍调查中超面积建筑的问题和跨宗等问题。这些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二是继续做好不动产登记。

工作。

严格按照政策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出现工作失误。三是完善集成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争取下半年全部完成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四是加快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审批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咨询窗口设置;探索推广“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1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严格按照营商环境要求,紧紧围绕登记财产流程最优、耗时最短、费用最低、登记最便利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采取一体化、集成化、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模式,优化流程再造,不断优化提速,最大限度压缩要件,对前来办理首次登记的企业,热情服务,认真审核登记材料,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1-6月份,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17464件,不动产首次登记3108件,查(解)封252件,注销登记1200件,转移登记4601件,变更登记218件,更正登记58件,预告登记7899件,补换证登记226件,继承公告59件,作废公告56件。已颁不动产证证书5985件,证明10549件。

是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压减登记环节和资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事项,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纳入登记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准确财产登记申请。

申请—领证。积极推进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零跑腿”。目前,已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威海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共计8家银行签订抵押前置办理协议,且已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下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是落实收费减免。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按照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同时强化监管机制,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防范行政收费流失。

五是加快实现“一网通办”。为切实抓好《关于做好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5号)的落实,实现有关数据与省、市政务外网的联通,我中心已根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爱”app,采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办。

六是优化“绿色通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设置即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提高登记财产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确保登记财产收取材料最简,办理流程最优,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态度最佳,做到在一个窗口办理、交一套材料、即时办结领证。

七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立足我中心实际,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积极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彩页、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不动产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根据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心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3起,已结案2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及时率100%。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已出台《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6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8个小区已全部完成首次登记,2478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16个老旧小区首次登记,1219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1780户,完善手续正在积极推进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3088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100%,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认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传动员,突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白程序,积极参与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配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进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罗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登记发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心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负责日常登记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强化作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下步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减少返工量,有效推进工作进度。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标准,提升工作效率,真正将这项工作办成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实事。

1-6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全部完成,共计226173户;权属数据库完成509个村、141473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98%,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一)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整合难度大。地籍、房产数据关联不紧密。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在土地数据中无法查到房产分层分户数据,图形档案无法关联,新旧档案数据整合不彻底,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数据来源繁多,数据格式不统一。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数据库格式及坐标等均存在差异,给基础数据登记整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时间跨度长,材料缺失收集困难,开发企业或责任主体配合积极性不高,化解难度大。一些小区存在土地手续不全,超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存在土地抵押或房屋抵押情况。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外业权籍调查数据库录入总量较少,质量不高。按照省、市要求,6月份各镇街要完成登记发证和验收工作,目前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工作进度还比较滞后,剩余工作量还比较大,离全部完成还有较大差距。镇街调查登记进度不平衡。多数镇街仅完成了外业权籍情况和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在村级公示和改错等方面进展不平衡。部分镇街对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不够重视。部分镇街虽然成立了农房一体工作专班,但工作专班力量薄弱,又因镇街其他工作事务太多,专班人员靠不上。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

全面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下沉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对于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提前交流、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对标对表做好权籍测绘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好权籍测绘成果审核关,积极为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缩短审核工作时限。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学习,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中心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有关流程和材料,为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是先登记后整改。对于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缺失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先证后责。对于违反规划建设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追缴费用,完善规划手续等。

三是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惩戒。针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化解工作专班提出拟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县发改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被惩戒对象履行义务。

(五)以人为本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全县重要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紧迫感,各镇街要明确各村村支部书记是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亲自指导村民完成四邻指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村、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等具体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021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局相关股室配合下,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厅及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群众登记财产便利度,不断完善基础数据,优化办证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结合全省开展的“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牵头登记财产指标材料报送,着力优化财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化解登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房管、税务等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搭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了服务效能双提升。回顾全年各项工作,现做简要总结如下:

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日常登记业务工作稳步推进。全年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件,其中办理首次登记()件,一般转移登记()件,变更登记()件,抵押登记()件,注销抵押登记()件,更正登记()件,补换证登记()件,协助司法查解封登记()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张。为企业群众开具各种不动产查询证明2600份,接待公检法纪检委等部门查询3000余次。

2、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年来,业务股室在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9600余卷,已入库保存8000余卷,对需要永久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类档案,已采取线装方式装订成册5630卷,5年保管期的抵押档案编号入库4769卷。至2021年11月,登记中心新增永久存档资料63000卷,新增短期保存抵押登记资料35000余卷,房管部门移交90000余卷。农业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对接,对移交前的各项工作准备充分。

3、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开展以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精简申请材料。截止目前,我县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公开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及材料清单制度。不动产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中心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中午等非工作时间,通过延时服务、错时服务等模式提供全时段“不打烊”服务,群众企业办事不再“选日子”。同时,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绿色通道、24小时自助查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受理登记等多项举措同向发力,企业群众不动产登记获得感、满意感、幸福感逐步增强。

二、便民利民工作成效。

1、实现抵押登记“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2019年以来已与6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企业群众办理抵押登记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不必跑不动产登记窗口。2020年线上“互联网+抵押登记”业务共受理完成430件,发出电子证明430张,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额达20548.7万元。

2、推动“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2020年率先在进贤县邮政银行抵押网点中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权利人在该行直接办理抵押登记,由银行直接打印不动产电子证明,实现“一次不跑”,截止目前已有3家银行推行抵押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

3、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2021年“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部署安排,切实提升办事企业群众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起正式上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企业群众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等。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正式落地运行。

4、推行“交房(地)即交证”服务模式。为推动该项工作,2020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交房(地)即交证”便民利民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交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收件,不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要件材料,只要企业交地后提供了材料清单规定的要件,便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6月初已经实现所有拿地企业交地即交证。为有效防范不动产登记领域风险,保护购房群众权益,积极探索交房即交证新模式,目前已在山水田园小区开展试点,该小区已有35户业主交房当天领取了不动产权证。

5、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1小时办结。为提升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效率,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召开相关业务股室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在深入探讨研究原办理流程及环节可压缩空间后,决定取消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备案,取消会议联审。目前,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即可直接申请转移登记,全面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

6、自助查询服务24小时“不打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区,实现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不打烊”,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8小时之内没空办、8小时之外无处办”的问题。

7、进一步压缩办证时限。2020年以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提速,实现了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即时办结。

8、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实现一站式办理。目前已实现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中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水电气过户业务。群众领取不动产证书的同时,直接在办证大厅水电气窗口一站式同步完成过户,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多项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

9、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经过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2020年12月25日前已完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安、市场监管、编办、银保监、法院及民政等六部门实现“点对点”专线信息共享。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房管及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30日、5月19日分别组织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对接,就信息互通共享模式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房管及税务三部门接口已开发成功,现已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10、加强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成立县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的文件,对不动产(含山林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解决机制重新明确规范。本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中还新增了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职责,将更有效保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信息共享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因早期信息没有经电子化处理,无法通过信息互通共享提取。公安部门的身份证信息及民政部门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与房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实现了与这两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距实际工作要求还存在差距。如与公安共享的身份证信息,有小部分电子凭证无法调取共享;早期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没有经电子化数据处理,导致部分时间段的结婚、离婚电子凭证信息无法调取。这些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仍需要提供纸质证件,不能从信息互通共享中获得便利。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信息共享单位紧密协作,尽可能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使企业群众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最大的办证便捷满意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上线为契机,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迁移到赣服通等政务外网运行,自助查询登记档案和登记信息,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法人注册登录、个人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同步推进微信公众号上线。加快推进各类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零距离服务广大企业群众,不断拓宽“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2、加快推进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打破不动产登记信息孤岛。积极与房管、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接和协商,实现身份证、户籍、婚姻、测绘、缴税、房屋网签备案等信息全面实时共享。探索补充完善历史数据信息渠道,实现相关部门间数据完全共享,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3、加快推进抵押登记延伸银行网点全覆盖。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与进贤农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及江西银行签订“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合作协议,抵押登记已延伸至邮政银行、农商银行及工商银行,8月底争取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江西银行开通抵押登记便民网点。下一步将与进贤所有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争取在年底前实现抵押登记延伸银行网点全县覆盖,抵押登记业务全城通办,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时光飞逝,20-已经接近尾声,在工作的第一年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的关心、栽培和权籍调查股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以坚定的思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生活作风,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不断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方针、政策,认真书写党员记实手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一年里,通过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以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唤醒了我对共产党员的“最初记忆”,不忘本心,不改初衷。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我也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对于刚毕业走向工作的我,理论业务不熟是最大的问题,如何准确重新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如何在工作中之初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些都需要我不断思考,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悉心钻研权籍调查业务,做到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时刻牢记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权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这一年来,在权籍调查股股长的带领下,积极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有我参与完成的外业调查草图共140份,独立完成宗地图20余张,城镇新增数据中完成户信息入库7340户。

通过一年的锻炼、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不彻底,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眼高手低的行为依然有;二是由于工作缺乏经验,力能力不足,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三是心态不够稳定,工作态度需要进一步改变。权籍调查工作特别是外业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涉及的细节方方面面,需要百分之两百的细心和严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努力做一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服务人员。

不动产登记条例

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条例》全文,没有看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但《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这也意味着,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中国经济网记者综合媒体报道发现,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而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上述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东方证券认为,拥有多套住房的贪腐官员带来的楼盘抛售已经在过去两年有所体现,但楼市本身量价变化起主导作用,抛售的房屋相对于楼市的潜在需求依然偏少。房产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范围,取决于修法的.进度和楼市的表现,很难想象在楼市低迷的时候去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这一判断也得到国际经验的支持,房产税的征收往往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内出台实施。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为充分发挥房屋登记机构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受住建部房地产业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组织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请全局房屋登记岗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该《草案》,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全面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助力反腐。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不动产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重起炉灶另开张,而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进行整合、融合,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邹晓云也表示,国土部主导的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一个整合的角色,解决过去多头、重复登记等问题。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定期逐级备案,实现国家与地方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有关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严金明说。

正如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所介绍,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不是反腐败、遏制房价,但客观上有些关联。

不过,在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看来,虽然技术上对于掌握、查阅官员房产信息没有太多障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具体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一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地名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房屋现状资料等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房屋等方式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受让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四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六节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第六十一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

第六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第六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不动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六十四条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受理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七十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七条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天津(楼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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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金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郑州分会场收听收看。

会议传达了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精神,通报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会议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起步。就我国当前的体制来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依旧存在着各个方面的阻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中的典型,在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与自身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权利等状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记载并公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本文中所提到的不动产仅仅指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其权利归属非常的复杂,需要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明确。对于房地产而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与职能并不是降低房价,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房价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房地产供求关系,其他因素所发挥的都是间接影响,通过对供求关系的影响来影响房价。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征收房产税,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房产税征收。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房产税的技术准备与支撑。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土地登记、核心——权属、目的——物权保护、表达形式——空间信息、法律特征——勘验取证、时态特点——现势性强、作用——多用途性。实现不动产登记,首先能够对房地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不动产登记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与不动产权利人以保护,同时还能够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进行维护。其次,能够刺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实现房屋本身的社会价值。最后,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基础,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房价的角度进行分析,人们所关注的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而是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状况。房价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人口、收入、货币供应等几个方面,在对住房资源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有环节房产税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对房价进行调控,而是实现制度长远性的设计与改进,促进有序、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形成,降低住房交易双方的产权风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从短期市场冲击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购房者的市场预期造成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价下行的压力。但是,不动产登记与房价下降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主要的目的`是对产权进行明晰登记。不动产登记对于居民不动产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老房子、旧房子的继承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前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市场供需变化,部分只有多套住宅的人担心房产税推出,从而倾向于抛售房产。但这部分人数量有限,对房地产经济的冲击也是有限的。

不动产登记并没有将房地产调控中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在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标是对多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审批、申请流程等方面的简化。当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执行对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产,购房者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运行之前会保持观望状态,投资性购房者很少会出现大量抛售的情况。因此,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未来市场运行规范方面。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确实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条例中并未提及自然人为条件对其名下的房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是能够通过地址对房产持有人进行推导,打破了传统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可能会引发投资性购房者的抛售行为,高端二手房供应量可能会出现增加的情况,有利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从短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二手房房源的增加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大中城市来讲,二手房房源并不会对一手房产生较大的影响作用。从长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二房产税的征收必然会对房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长期影响较为显著。不动产登记实施之后,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将会逐渐体现出来,调控将更加精准。总体来讲,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价过快上涨并不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二手房房源,但是并不会对楼市供应产生巨大的“倾向力”。

不动产登记在短期之内都是利空的,这会对市场成交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大众在心理上倾向于少买房。但是这种利空影响仅仅是短期内的,不动产登记实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3-4年的时间才能够完全实现,对市场真实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国家在政策出台的背后更多的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化运行,不会对市场运行进行过多的政化操作。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讲,不动产登记政策是有利的,通过计算机技术能够进一步实现行业信息分享机制的完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房地产企业能够实现自由竞争。此外,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创建,能够为未来房产税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有利影响,税收改革将使得房地产行业更加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资者数量降低、商品房短期供给量增加、楼市回归理性等。从楼市的调控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就是通过计算机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登记与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措施对楼市的分类、存量等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影响城市楼市的供求关系,对于楼市的健康、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落实与发展对房价产生的影响当前仅仅局限在心理层面,并没有过多的实质性影响。即使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政策的相互结合,其最大的效用与最终的目标也是实现不动产的精确管理与监控,促进房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对于房产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

不动产登记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房地产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不动产登记

一年来,我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了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移交、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工作,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2个多月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各项业务衔接顺畅,到12月6日至,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共收17922件,登簿17273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6798本,证明发放7693本,查询8767件,到现在全市各县市区平阳发证量居全市第三,这是我们全体不动产登记人努力取得成绩。经过2个多月的磨合期,我们局决定在11月1日起对抵押首次登记提速,由原来承诺6个工作日缩短3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场办结,这也是全市首创,解决了时下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岗位设置、业务培训、业务水平、人员不足、硬件设备缺少,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衔接、信息共享、办理时限、数据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现将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6到位)。

1、机构职能到位:2015年11月13日,我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在2016年3月3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内设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中内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科、下设6个分中心、)、人员编制(原住建人员划转30名、林权2名目前还没到位)。

2、资料移交到位:按照我们县编办文件规定,整合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住建部门管理,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承担,但原住建部门登记资料影像数据已在登记整合之前分2次全部移交给我们。

3、流程再造到位:我们对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的表单进行梳理、调整、归类,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流程和收件标准目录,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发放到各个分中心。

4、系统建设到位:我们委托技术开发单位是臻善公司,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总体还行,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公司也正在修改和完善中。

5、人员培训到位:利用双休日时间,我们对登记人员集体培训,包括业务培训、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战培演练。

6、舆论宣传到位:2016年8月15日平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不动统一登记的公告》,连续10天在平阳县报刊上该公告,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项。

二、存在问题(4困难)。

1、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平编(2015)140号文件,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划转30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总86人,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40多人,现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从事不动产登记共76人,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除文成、泰顺外,我县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最少的,因为文成、泰顺全县只有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我县有6个分中心2个办证点,业务量全市第三,目前从事登记一线人员紧缺,窗口设置太少,群众排队过长,意见很大,我们已经向贵办打报告要求增加临聘人员15名,目前市登记中心也正在招临聘人员80名。

2、档案管理问题:经过2个多月,我县共发证6798件,目前各类档案正在扫描和装订中,但由于原来国土档案室太少,已经无法存放不动产登记档案,大厦13楼原计划作为档案室,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原来设计承载力每平方米300公斤,而档案室要求设计承载力1200公斤,需要进行加固。目前各类档案只能暂时存放在各分中心,不方便群众查询及管理。

3、业务培训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动产登记首发之前,我们只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经办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项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导致收件速度很慢,排队时间过长,群众意见很大。

4、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房产证已过户,土地未过户;土地审批与规划审批不一致;房产证上建筑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属地基过户,但房产证已办等诸多历史留问题有待妥善解决。

三、明年工作计划(8计划)。

1、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创设疑难问题会审机制。

2、邀请知名专家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技术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3、努力打造不动产信息平台开发和建设,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与法院、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实时共享。

4、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开通网上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业务,昆阳、敖江、水头三大分中心在大厅显要位置设立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6、明年初争取增加15名临聘人员,使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力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三审制(目前二审制),减少行政风险。

7、力争明年初档案室装修落实到位,各分中心及时对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档案进行影像扫描和装订到位,及时移交县档案室整理上架,方便群众查询。

8、坚持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工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专设批量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延时服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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