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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优秀5篇)

时间:2023-10-01 17:43:38 作者:雁落霞 2023年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优秀5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

【摘 要】在《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本书的重点。通过参加此次岗前培训,我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有了一定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此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校人民教师,必须对高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有了这样的认识,才能够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醒自我、夯实基础。同时要兼备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

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二

1.国家规范高等学校设置的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6)《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中关于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由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是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原则是什么?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

7.《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名称有何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8.《高等教育法》规定,申报设置高等学校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是哪一年发布的?

是2006年9月28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发〔2006〕18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领导班子的配备是如何规定的?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11.《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对称为大学的办学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12.《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学科门类是如何划分的?

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1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大学的学科门类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1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师比应达到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15.《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关于大学的师资队伍是如何规定的?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16.《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教学水平评估有何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17.称为大学的应具备教学成果奖标准是什么?

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18.《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大学的科学研究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应达到以下标准: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19.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20.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应达到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21.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22.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的标准是多少?

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2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普通本科学校的办学经费有何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24.《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对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25.教育部审批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程序是什么?

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指导思想是:“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依据,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正确处理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控制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按需设置;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公平公正、规范审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分级负责。

(1)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紧迫需要,全面分析其设置的必要性。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与布局。

(2)地方教育改革发展状况。高等学校的管理与质量,毕业生就业率、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各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5000元;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年均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省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8%以上的,从严控制;低于上述水平且当年高等教育生均事业费没有显著增加的,原则上不考虑。

(4)拟设置的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1)大力发展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成人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

(2)充分发挥成人高等学校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用以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为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

(3)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4)鼓励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于单独改制并更名为普通师范院校或其他多科性院校的,应视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情况和学校具体条件从严控制。

29.专家小组进校后主要工作程序是什么?

(1)学院汇报:重点汇报升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学院的实验室、图书馆等;

(3)查阅资料:师资、实验室、图书、教学、科研、财务、土地、建筑面积。

(4)教师座谈:领导座谈、教师座谈;

(5)专家反馈。

30.“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节奏是什么?

“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将按照“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

31.什么叫教育方针?新时期国家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

新时期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2.什么是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根本性问题。它对教育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的确定和教育方法的选择都有决定的意义。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依据,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

33.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的关系?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是统一的。教育方针制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教育目的,只有教育目的达到了,才可以说教育方针实现了。因此,教育方针的表述往往包含教育目的的表述和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

34.什么是教育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总的教育目的,结合学校的性质、层次、任务和特点,制定出各自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目的是抽象的,教育目标则是具体的。

35.高等学校制定培养目标的原则是什么?

(1)要体现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

(2)要符合高等学校的性质,并能实现其教育任务;

(3)要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4)要与普通教育相衔接。

36.什么是学科?什么是专业?

学科就是按照学问的性质所划分的门类。学科的基本特征是学术性。学科是大学的基本元素。

专业是高等学校中根据学科分类把学业分成的若干门类。它是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37.我国的学科体系结构如何构成?

学科体系结构包括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和学科方向。根据当前国内外通用学科分类法,我国把学科归纳而成七大学科门类。

38.什么是课程?什么是课程体系?

课程是学校教学的科目与进程,课程有“课”与“程”两层含义。

课程体系又称为课程结构,它是本科层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高等学校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必修课;二是选修课。必修课又分为三类:一是公共必修课;二是专业基础必修课;三是专业必修课。

39.确定课程体系有哪些原则?

(1)要充分体现培养目标及学科专业特点;

(2)要合理安排课程顺序,注意课程间衔接和配合;

(3)要有利于形成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力结构;

(4)要保持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的系统性、科学性与先进性。

40.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有何区别?

(1)培养目标不同:本科培养理论基础扎实、专业基础宽厚、专业知识新颖,具有创新、开发、设计、研究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专科培养理论知识够用、具有较强动手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2)培养方案不同:课程体系不同,本科侧重理论教学,选修课较多,专科侧重实践教学,选修课较少;本科注重设计、创造、研究能力的培养;专科注重应用能力培养。

(3)教育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本科注重学科建设,把学科建设作为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当成学校工作的龙头;专科注重专业建设、动手能力培养。

(4)师资配备要求不同:本科重视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培养,高级、中级、初级教师组合呈倒三角形组合,专科为正三角形组合。

(5)领导体制不同:公办高校都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本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专科一般是院级管理体制。

41.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1)按学科设置专业,其业务范围要有比较宽的口径;

(2)要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建设;

(3)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发展应用学科专业;

(4)要面向未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发展新兴边缘学科专业;

(5)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努力形成专业特色;

(6)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专业方向,提高办学效益。

42.高校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学科方向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基地建设和项目建设四个方面。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核心。

43.高校学科建设的三个任务是什么?学科建设的核心是什么?学科建设的原则有哪些?

三个任务是:一是人才培养;二是科学研究;三是学术梯队或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的核心是:学术梯队或团队建设。学科建设的原则是:适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超前性原则,共生性原则。

44.如何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1)采取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保证重点、杜绝重复建设、平均主义等问题;

(3)以科学研究带动学科建设,进一步明确科研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

45.本科高校进行学科建设时,应牢记那些办学理念?

(1)五有理念:唯有名师,才有名校;唯有特色,才有水平;唯有重点,才有地位;唯有成果,才有前途;唯有需求,才有发展。

(2)大师理念:蔡元培先生任北大校长时讲到:“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也”;梅贻琦先生任清华大学校长时讲到:“所谓大学者,非谓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

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二)【例1】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发生于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例2】以下属于学历证书的是

a.肄业证书

b.专业证书

c.教师资格证书 d.技术等级证书

【例4】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是

a.法人制度

b.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c.学校内部权利配置制度

d.扩大学校自主权

b.司法监督

c.行政监督

d.社会监督

【例6】在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实行 a.党委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校长负责制

d.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例7】高等学校教师的中心工作是

a.教学

b.科学研究

c.教学与科学研究

d.教学与培养人才

a.学工部

b.教务处

c.党委会议

d.校长会议

a.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a.国务院

b.教育部 c.省级人民政府

d.教育厅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例1】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涉法律授予高等学校的教育自主权。

解析:高等学校担负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的重任,只有赋予高等学校较大的自主权,才有利于高等学校实现自己的目标。但作为公共机构,高等学校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国家对高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而不是随意干涉。

答案:对。(2分)法律授予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4分)如果行政机关仍然随意干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则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目的。(2分)

【例2】博士后是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

解析: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学位证书也有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博士学位是最高等级的学位。博士后不是一级学位,只是一种经历。

答案:错。(2分)博士后不是博士学位后的一级学位,而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3分)它是为博士学位获得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3分)

【例3】在我国的社会组织分类中,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解析:在我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法人只能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非行政机关法人也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成为行政主体。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高等学校被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了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职权,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就成为了行政主体。

答案:错。(2分)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我国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2分)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因此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4分)

【例4】高等学校作出开除学生的处分决定时,如果拒绝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则该处分决定是不能成立的、无效的。解析:依法治教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教要求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对学生、教师的不利处分决定时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要求高等学校作出影响学生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答案:对。(2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在作出对学生、教师的不利处分决定时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2分)高等学校作出充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2分)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拒绝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2分)

【例5】高校教师不仅要履行教育教学的义务而且要履行科学研究的义务。解析:高等教育的任务和基础教育及其他教育的任务有所不同。高等教育的任务不仅是培养人才,还有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的要求,因此,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从事教学,还要进行科学研究,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才能培养出合格的高级人才。

答案:对。(2分)《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分)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通过科学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是高校教师的两大基本任务。(2分)高校教师只有既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又具备科学研究能力,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2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例1】简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特点。解析:国家教育考试为公民获得各种机会提供了公平竞争和公正选拔的平台,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不仅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处罚尺度,规范了处罚方法,也比以前的处理办法更严格、更规范、更易操作。

答案:(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规范(2分)。(2)对当前形势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2分)。(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2分)。(4)对违规处理力度的加大(2分)。(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2分).【例2】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解析:高等学校教师是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承担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创新科技和文化,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使命。高等学校教师的素质对国家整个高等教育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确保高等学校教师的素质,国家通过《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答案:(1)国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况,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获得教师资格。(2.5分)(2)思想素养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2.5分)

(3)业务能力要求。教师应当具备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与技能方面的能力,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管理能力以及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的潜能。(2.5分)

(4)学历要求。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2.5分)

(四)论述题(每大题共15分)

试述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解析:本题首先要理解普遍意义上法律关系的概念,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同时,高等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包括高校、教师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物、行为以及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都有特殊性。高等教育活动中的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答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5分)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物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也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高等教育领域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等。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如各种教材、著作、教具等。(6分)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是特定的、实有的、个别化的。高等教育领域各权利主体的权利规范只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转变成实然的状态,也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李军与刘华系北京某高校学生,2013年4月28日,二人作为队员共同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五四杯”大学生足球比赛。在比赛进行过程中,李军接队友传球突破,刘华作为对方防守队员从中路上前阻击,李军摔倒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为赔偿问题,李军和刘华及学校发生纠纷。学校认为,学校按照规定组织比赛,尽到了学校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请根据案情分析:

1.如果李军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案中,你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民事纠纷发生后,一般采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非诉讼的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调解等方式。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学校按照规定组织比赛,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答案:(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军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的,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李军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8分)

(2)本案中,由于学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7分)

六、参考样卷

广西高校教师资格理论考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a.1859年

b.1898年

c.1902年

d.1913年

a.《史密斯—休斯法 》

b.《富尔法案 》

c.《基佐法案 》

d.《莫雷尔法案 》

c.主观上有过错

d.以上三个同时满足

4.我国《教育法》规定,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种类的行政机关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c.学校

d.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

a.合格评估

b.办学水平评估 c.选优评估

d.排行评估

6.我国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是

a.教学

b.科学研究

c.社会服务

d.人才培养

7.下列情形中,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是

a. 5天

b.10天

c.15天

d.30天

10.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

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 法律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1.具有大学自治传统的英美等国家,政府不对高等学校进行任何法律干预。2.对于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授予的教育自主权作出的决定,高等学校的教师有遵守和服从的义务。

3.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都是校长负责制。

4.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只要符合校规的规定就是合法的。5.在我国,凡是受到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都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职业教育的方针和任务。

2.简述高等学校学生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四、论述题(本大题15分)

试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定位的有关内容及其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黑龙江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事后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问题:

1.学校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是否合乎法律规定?(5分)

2.学校作出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时应遵循哪些程序?(10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b

2.d

3.d

4.a

5.c

6.d

7.d

8.d

9.a

10.a

二、辨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针对以下命题判断对错,并简要陈述自己的判断依据。

1.错。(2分)英美等国家早期大学的设立都离不开英国皇家的特许状,事实上特许状本身就属于法律文件;(2分)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公益的性质,用法律制度来规范高等教育行为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3分)当然,并不是高等学校的所有教育行为都需要由法律来控制,法律介入的教育领域应该是有限的。(3分)

2.对。(2分)在我国,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4分)在高等学校与教师的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对教师的管理权力。(4分)

3.错。(2分)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者的内部管理体制都不是完全的校长负责制;(2分)目前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分)目前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基本实行的是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执行的内部管理体制。(2分)4.错。(2分)高等学校在依法行使教育自主权的时候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分)制定校规、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是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具体表现,都必须遵守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3分)因此,如果校规本身就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就不能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3分)

5.错。(2分)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4分)如果是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在禁止之列。(4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职业教育的方针: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当对受教育者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5分)。

(2)职业教育的任务: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受教育者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使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使他们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业务熟练、具有高尚情操和健康体魄的劳动者,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5分)

2.(1)高等学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权;(7)获得法律救济权;(8)法定其他权利。(答对一个要点得1.5分,全部答对的10分)

(本大题1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另外,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实务上,公立高等学校被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3分)把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以下积极影响:首先,事业单位的定位表明高等学校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3分)其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还表明高等学校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行政法上的义务,服从有关政府及其职能部分的决定和命令;同时,高等学校也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3分)

再次,将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表明公立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行政主体,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依法拥有对教师、学生的违纪处分权力,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3分)

但是,把公立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不利于与其他众多的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会导致不利于保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导致司法权力对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过度干预。(3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1.学校开除李某的处分决定合乎法律规定。(2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3分)2.应遵循以下程序: 其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2分)

其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2分)其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2分)

其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2分)其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分)

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也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其中第三章作为高等教育的核心章节,涉及到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与监督、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等重要内容。通过对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深入研究和学习,我不仅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认识到了高等教育法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和提升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重点内容出发,对其进行解析,并分享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的重要性

高等教育质量是保障高等教育有效进行的根本保证。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明确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为高校及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对该章节的学习,我认识到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发展。

第二段: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评价

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高等教育法第三章对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高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师聘任、考核与激励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管理;高等教育必须实施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等。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性,教师与学生的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第三段: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与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与评估是核实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明确了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和评估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构。通过对该章节内容的学习,我认识到高校的质量评价与评估是客观评价和监督高校发展的有效手段。只有对高校进行科学的、客观的评价和评估,才能够真实反映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段:高等教育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高等教育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高等教育法第三章明确了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教育管理信息和办学信息,并对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进行规定和处罚。通过对该内容的学习,我意识到高等教育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是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只有公开透明的高等教育信息,才能够帮助学生和社会公众了解高等教育的真实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第五段: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意义与展望

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法治化,也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提升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对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学习和深入研究,我意识到高等教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将推动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做出贡献。

总结:高等教育法第三章作为高等教育的核心章节,涉及到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与评估、高等教育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等重要内容。通过对高等教育法第三章的学习,我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也认识到了高等教育法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和提升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相信随着高等教育法的完善和贯彻执行,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管理和治理水平将得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将迎来更好的发展。

高等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五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读书心得

虽然经过高等教育的洗礼,但一直未从事过高校教育,对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这些日子以来,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以及老师的讲解与指导,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准备从事高等教育或教育相关工作的本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在平时教学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国家政策与法规相联系,并注意法律―政策-道义不同层次的灵活把握,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觉悟。并自觉探究新时期下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发展方向,并同实际联系起来,为高校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仅享有教师的权利还应履行教师的义务。

其次要了解高等教育的载体—高等学校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白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此处的高等学校仅指公立高等学校,即由政府出资举办并维持的高校。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高等学校被定位为“法人”。这里所讲的“法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法人被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是否营利,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组织为企业法人,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然后要了解《教育法》的价值。教育法的价值有三个:

一.、终极价值 即公民受教育权

二、核心价值 即政府责任三、一般价值 即教育秩序与自由。在我国人民的受教育权并不平等,表现在:1.区域发展不平衡。2.城乡之间不平衡。

法的功能:1.有利于教育管理决策过程有序化。2.有利于教育管理权利集中和分散的平衡。3.有利于教育管理中机构的自治。4.有利于对教育管理控制的程序性。5.有利于科学规范教师职业。

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育法学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在这个部分,阐明了教育法学的相关概念,以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其存在的目的是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学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这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2、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

3、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对于彼此间的关系,有了深刻的阐述。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在这个部分,主要对于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在这个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

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冰心说过:“世界上没有一朵鲜花不美丽,也没有一个学生不可爱。”每个学生都是一本需仔细阅读的书,是一朵需要耐心浇灌的花,是一支需要点燃的火把。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一书,我深深感悟到,对于提高教师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水平,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谈以下几点体会:

一、“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爱与责任,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立业之基石、兴业之根本。要从师德建设的领域中做起,着力塑造深切的教师之爱,培养教师的责任意识。“爱”,就是要立足于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关爱每一个学生;“责任”,就是要着眼于为民族复兴、国家未来、学生终生幸福负责。

生家长的愿望。对学生的全面负责就是全面服务,只有服务到位,学生和家长才能满意。

作为一名准备从事高等教育及相关工作的知识分子,不光要学会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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