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报告>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模板17篇)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模板17篇)

时间:2023-10-22 16:12:36 作者:BW笔侠 实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心得(模板17篇)

学习心得的写作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学习的意义和价值。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以启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她们的权益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制定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案于最近获得通过,引发了广泛讨论。我在阅读该法案的过程中深受震撼和触动。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这种保障的实施将会深刻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二段:该法案对于女儿童的保护措施(250字)。

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她们在生活中面临种种的挑战。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为她们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法案规定了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健康成长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方面的保障。特别是对于儿童的权益教育,法案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女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确保她们能够平等自主地发展。

三段:该法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250字)。

尽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措施,但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挑战。首先,法案中的保障措施需要落地实施,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其次,社会的观念与法案中的保障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也需要通过社会的教育与宣传来解决。最后,由于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个长期的过程,还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克服这些挑战,让女儿童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是一个连续的努力和长期的目标。

为了让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全面负责地执行法律,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其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全民形成保护女儿童权益的共识。此外,还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会的社会责任感,从而形成全民共同努力的局面,保障女儿童的权益。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女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只有她们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社会才能够持续进步。未来,我希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成为社会的共识和共同努力的目标。只有这样,女儿童才能真正成为阳光下最美的花朵,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总字数:累计1200字)。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如有变动,以主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妇联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可以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妇联还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妇女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录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合同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其六个月的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必须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保护人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政府”、“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第12条)。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3条第1、2款)“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第2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27条)。

(4)、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5)、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42条第2款)。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3、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是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补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规定,完善了对妇女的救助途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体现了保障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促进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为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主体;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大了依法维权的力度;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的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调动广大妇女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维护和提升我国国际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女性和儿童的权益,为她们创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国社会态势不断发展,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这部法律,并积极落实其中的具体内容。通过阅读和研究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我内心深刻地意识到了这部法律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女儿童在传统社会中长期饱受歧视和忽视,在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面临巨大困境。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女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她们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权益。这不仅是对女儿童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其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于促进女儿童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女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她们的全面发展关系到整个民族和社会的进步。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确保了女儿童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充分的发展空间。这无疑会激发女儿童的潜能和创造力,使她们在教育和职业方面能够获得更多的机会,并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在过去,女儿童常常被忽视,他们的权益被无视。而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女儿童的发展问题。这也提醒我们,除了法律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关注女儿童的权益,呼吁社会共同行动,为实现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法律的实施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机构等各方面都必须积极配合和执行这部法律。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教育、卫生和保护服务;家庭应该给予女儿童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学校应该创造公正的教育环境;社会机构应该展开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女儿童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需要社会的认可和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意识,关注女儿童的权益,积极参与到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和谐、充满机遇的社会环境,让女儿童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梦想。

总之,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全面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社会对待女儿童问题的关注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落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中,为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让女儿童在尊重和保护中茁壮成长,并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更多相关热点文章推荐: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局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与县妇联密切配合,在广大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进一落实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和建立和谐x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局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做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不放。一是建立组织,成立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由局长x同志任组长,各位副局长、就业局局长任副组长,x室、x科、x中心、x科、x科、x大队、企业x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安排《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二是明确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将维护妇女农村劳动力、女职工的`权益突出出来,做为重点,列出详细规定,落实责任科室,并逐步督导到位。三是严格考核。将《妇女保障法》贯彻落实情况,做为责任科室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完成情况,做为局内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因不力的,适成拖欠女职工工资、女工保护不落实、歧视女劳动力就业的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科室进行严肃处罚。通过领导的重视和同志们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围。

二、常抓不懈,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一是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建立了覆盖全县、规范统一、相互联通的职业培训网络,针对市场需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的女性举办适合他们操作的技能培训班,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x年来,我们举办x、x、x、餐饮服务等轻体力技能培训班x期,培训女性劳动力x人。二是为妇女求职提供良好服务。为方便女性求职,设立了“女士专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查询电脑,配备女性职业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提高女性就业成功率。近x年来,有x名经过职业指导,实现了就业。在就业总人数中,女性比例占x%。三是着重维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加强就业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招用工中的性别歧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用工单位招用女职工必须要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一律取予以取销,视为无效合同,并督促重新签订。目前,维护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已成为单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四是积极帮助女性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出台了《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三种家庭实施再就业帮扶的意见》,重点解决x岁以上的女职工和x岁以上的男职工的就业问题。在认定就业困难对象时,优先考虑女性人员,安排公益性劳动岗位,并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此外,我们还针对制约妇女就业的瓶颈问题,定期展开调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妇女就业问题年年有新的突破。目前社区以保洁、保绿、家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已成为安置女性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县已有x名女性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占实现再就业总人数的x。

(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是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印制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放到女职工手中,使广大企业女职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实行联合制约。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近几年我们明确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法人评先评优和申报劳动模范时,凡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加强执法监察。劳动监察大队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作为日常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对劳动条件恶劣、雇佣女童工、女职工“四期”保护和随意降低女职工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监察。两年来,共检查企业x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隐患x起。历次检查表明,本县大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较好,女职工的合法权遇得到基本保障。

$false$。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以下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三)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生命健康、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利益分配、婚姻家庭等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省、市两级不低于30%,县、乡两级不低于25%。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妇女领导干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不得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禁止歧视女学生。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的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的比例。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城镇和农村妇女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尊重妇女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妇女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女职工,损害女职工的利益。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任何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条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不得延长女职工工作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普查,普查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卫生保健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而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第二十六条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的权利。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老年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八条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

(二)溺杀、遗弃、残害女婴;。

(三)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四)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与老年妇女;。

(六)禁止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

(七)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应当裁决有条件的男方给予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十四条丧偶、离异的中老年妇女要求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对重婚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发现对妇女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能投诉的,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和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照顾受害妇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使其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学生、提高对女性学生录取标准或者限制女性学生录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和在与妇女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女职工的工资和恢复其工作,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的职工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者女职工协商,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的,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干涉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同时废止。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

女儿童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障她们的权益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女儿童在教育、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行了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使我深切意识到保护女儿童权益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于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关注。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和变化。首先,该法强化了对女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家庭和学校要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这使得女儿童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学习环境和相应的教育资源,有助于她们的全面发展。其次,该法加大了对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关注。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保障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此外,该法还加强了对女儿童人身安全的保护,明确了对性侵害儿童的惩罚力度和救助机制。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为女儿童的成长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良好的环境。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如何确保法律的有效落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惩治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各具特色的习俗和观念,导致法律难以得到落实。另外,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导致很多人对法律内容和相关规定不了解。这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和重视。此外,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各个领域的实际需求。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知自己在推动女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我将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将法律的内容和相关规定传达给更多人。我会利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和法律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其次,我会关注周围的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如发现有女儿童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我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和举证,为受害者争取应有的权益。此外,我还将参与儿童权益保护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女儿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段:总结(200字)。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为女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法律的引领下,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和关注。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女儿童权益的全面保障,为她们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环境。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根据市中院《关于转发省法协〈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调查通知〉的通知》精神,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特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性侵犯案件件x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20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件,结案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为加大维权工作力度,我们还建立了维权示范岗,使涉及妇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处理,为妇女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员热情接待,耐心细致,针对来访妇女缺乏法律知识,文化水平不一的特点,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耐心认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达到群众满意。二是审判人员依法审判,在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前提下,维护弱势主体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答,悉心劝导,帮助来访妇女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三是审判人员公平调处,维护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四是审判人员释疑解难,切实帮困。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为妇女排忧解难,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为提高广大妇女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妇女节期间,我院组织干警走进社区、走向街头义务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律宣讲、邀请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开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我院在普法宣传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妇女和其它群体的法治意识,为辖区建立和谐的法治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深受各界群众好评。

(三)建立完善合议庭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制度,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化诉讼程序,尽力把矛盾解决在庭前。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本院妇联工作。

作为法院妇联组织首要工作是做好妇女工作,为女干警解决后顾之忧,使女同志真正能够顶起半边天。针对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况,为了减轻女同志的生活压力,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我院妇联组织在每年的妇女节期间都会组织各种活动。比如组织全院女同志打扑克,举行乒乓球比赛。

在今后的工作中,x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实现法院严肃的审判工作和妇联群众团体维权优势互补,使司法公正与思想教育有效结合,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二)加强女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法官队伍建设纳入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通盘规划,重点加强,彻底摒弃重男轻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妇女、使女法官脱颖而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深刻认识当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现状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应高度重视女法官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潜力,进一步调动她们的工作积极性。三要重视女法官自身思想观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不断提升她们的职业信仰,强化她们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养、挖掘女法官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迹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并号召全体法官掀起学习先进、学习榜样的高潮,使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加强女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女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女法官自觉做到坚持“公正与效率”,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观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精通的女法官队伍,树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从而不断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判业务水平,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法院要切实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励女法官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为县场共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要积极推进法院女法官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女法官队伍。通过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女法官队伍,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一要努力加强女法官的司法为民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进一步抓好女法官队伍作风建设;三要加强组织建设,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从优录取高素质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强女法官的职业培训。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院女法官开展培训。培训要以知识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并设立女法官类别的专项教育培训。同时建议上一级法院在今后的培训工作中,一是改变培训的方式,扩大培训面。二是降低培训费用,争取专项培训资金。三是保证培训效果。采取就地培训,减收或免收培训费用等方式,增加培训的次数和扩大培训的范围,不断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质。

4、实行人情化管理,激发女法官主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编排分工时,要尽量考虑女法官的特点,对女法官实行人情化管理,为女法官创造宽松有利的工作环境,激发女法官爱岗敬业、拼搏实干的工作热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点,关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体干警体检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女法官进行妇科专项检查,保证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对女法官进行人情化关怀;三是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上一页。

[1]。

[2]。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以设立维护妇女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国家机关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第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生理、心理等健康知识教育;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妇女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辟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或者改组、改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或者排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女职工权益的内容,或者签定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求本人意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延期退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取暖等福利方面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六条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害妇女的上述权利。

第十七条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申请宅基地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虐待、残害妇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暴力妨碍妇女行使诉讼权利,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投诉的,或者夫妻关系解除后,男方以侮辱、殴打、恐吓等形式侵害女方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丧偶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异妇女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时,监护人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督促意见书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也不处理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妇女权益保障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三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妇女事务领域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负责向政府提供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支持依法开展妇女工作,并提供必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统计、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统计制度中纳入性别统计的内容,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定期监测,提供全面准确的性别统计数据,对妇女发展状况作出科学评估,评估结果定期报同级妇儿工委。

第七条市、县(市、区)、镇(街)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女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妇女代表比例和女领导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儿童、女性青少年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设施,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和人文关怀,建立监护人联系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在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就近入学、免费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就业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帮助农村妇女掌握1-2门以上实用技术。各级妇女联合会开展的妇女培训纳入当地劳动就业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每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对外来女工予以歧视,并应当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外来女工办理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和落实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对外来女工特别是孕产妇的医疗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全面实行免费婚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对提供婚检、孕期保健检查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为2:3。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区。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同时应当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理事会和董事会中应当有妇女代表。

乡村村规民约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冲突,不得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女性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女方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

第十九条婚姻关系解除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应按照照顾无过错女方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妥善解决。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属男方的,离婚时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搬迁要求暂住的,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暂住,暂住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

离婚诉讼期间,妇女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离婚或丧偶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公共租赁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其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

居委会、村委会、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为,并对被伤害者提供救助,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市本级及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场所。

第二十五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积极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或者协助维护妇女权益;有关单位收到意见后,应当调查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妇女联合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处的,同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发出维权意见书要求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建议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督促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维权意见书或书面督促意见之日起15日内依法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向法院起诉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妇女联合会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必要帮助。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经济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妇女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时,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56号)同时废止。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获得贯彻实施妇女法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总结和评价妇女法实施十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及修改完善妇女法提供参考依据。

为了从不同角度了解妇女法来的实施情况,本次调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社会公众。调查公众对妇女法的认知程度,对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的评价以及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为参照,围绕政治、劳动、婚姻、家庭等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分析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二是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等妇女权益保障机关机构的负责人。调查上述单位和部门对妇女法的认知水平,贯彻落实妇女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二、调查对象。

1、居住家庭户内的16岁至60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2、妇联、宣传部门、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妇女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执法机关认真履行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社会公众热情支持并积极参与到这部法律的实施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文化事务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总体上看,妇女法的执行情况较好,群众的满意度较高。主要表现在:

85.3%的被访公众知道我国目前有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够正确的说出妇女法的名称。在知道妇女法的人中,56.2%认为这部法律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认为有点用。

74.0%的人对妇女法认知程度较高,58.9%的人能正确写出该法中涉及的妇女六项基本权益。

四、主要问题。

妇女法实施十年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人群和领域中,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程度仍比较严重。半数以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认为,近5年来侵害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单位,被调查的机构负责人经常接触到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问题和事件,从亲身感受中高达57.8%的人认为工作中涉及的妇女权益问题有增多的趋势,认为没有变化和减少的人数比例分别为21.1%和21.1%。

主要表现为:

社会政治参与方面:

1、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2、女性社会事务参与度和参与意愿低于男性。

劳动权益方面:

1、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

2、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低于男性;

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4、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不利位置;

5、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婚姻家庭方面:

1、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五、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3、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8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月1日起执行的。

答:一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六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七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八是禁止性骚扰;九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强化法律责任。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5、为什么要制定妇女保障法?

(1)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2)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3)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为了解决在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焕发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答: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的基本思路。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答: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条文总数也有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一是总则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二是妇女权益领域:(1)政治权利方面;(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4)财产权益方面;(5)人身权益方面;(6)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三是法律责任部分: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增设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重点突出政府部门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12、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答: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包括(1)选举、监督、罢免人大代表,通过国家权利机关管理国家事务;(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国家事务;(3)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途径和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5)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6)参加妇女组织、工会、共青团等,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1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吗?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14、妇女文化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15、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6、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的保障应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

8、国家和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21、侵害妇女权益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则?

答:男女权利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男女在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婚姻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而有所歧视,尤其是不允许以性别为基础对妇女进行歧视。

23、为什么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进入法律,可以运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是本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点,体现了宪法原则和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与实行男女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与妇女人权法对国家的义务性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实也是政府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24、什么是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25、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联是代表妇女利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妇联的根本宗旨。各级妇联组织应该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权利?

答: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27、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28、为什么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冲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劳资关系协调,只要存在歧视,社会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会不会和谐。任何人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均属于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他不仅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29、单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吗?

答:(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提供就业机会的一方,有权自主招用职员;劳动者是自由就业的主体,双方只要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彼此便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2)我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30、什么是财产权利?

答:财产权利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31、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是实现我国宪法男女平等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切实维护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2、什么是人身权利?

答:人身权,是指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33、为什么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其内容主要是:(1)法律确定妇女人格独立,具有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资格;(2)法律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人身权利;(3)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的人身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是对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彻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的体现。

34、什么是人格权?

答: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指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为客体的权利。

35、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

答:妇女的名誉权是指妇女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是指妇女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妇女的隐私权是指妇女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妇女的肖像权是指妇女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36、如何保障妇女的人格权?

答:为了保障妇女的人格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的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9、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40、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就是“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

41、妇女受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42、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关部门负有什么责任?

答:妇女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村(居)委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重要的职责。受害妇女可以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权?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45、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包括那些内容?

答:一是结婚自主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离婚自主权,指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46、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47、在学校录取学生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法有什么新规定?

答: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48、在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答:(1)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婴儿;(2)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答: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不得在合同或协议中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在农村妇女相关财产权益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针对妇女因婚姻状况带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妇女法强调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针对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规定“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1、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答: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52、代位继承人必须具备哪几种条件?

答:(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53、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是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5、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

答:(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6、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

(2)约定的范围。

(3)约定的内容。

(4)约定的方式。

(5)约定的优先力。

(6)约定的约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58、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集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1、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应如何解决?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62、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亦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

63、我国《宪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6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妇女应当努力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对妇女权益实特殊保护原则有两层内容:(1)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基于其性别特征的特殊权益。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权益,国家应当给予充分保护。(2)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消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国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逐步完善对妇女的权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妇女权益得到全面实现。这也是国家的义务。

66、妇女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

答: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

(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

(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

(3)我国妇女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4)我国妇女通过各级妇女联合会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我国妇女通过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一)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

(二)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68、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现代社会中,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生育保险制度的受益者绝不仅仅是广大妇女,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3)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已经实践了多年,并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应当抓住现有的大好时机全面推行该制度,保障妇女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69、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对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1)被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例如,对于正在进行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对于侵犯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要求乡镇政府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行为,妇女可以要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

(2)被侵害的妇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投诉。

相关范文推荐
  • 10-22 专业试验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通用12篇)
    范本中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具体地理解总结的写作要求。写一篇优秀的总结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点和技巧。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在写作中可以借鉴其
  • 10-22 优秀全省经济会议讲话心得体会(汇总16篇)
    实习心得是对实习经历的回顾,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明确个人的发展目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培训心得时参考和借鉴。
  • 10-22 2023年房屋催缴通知书(案例19篇)
    青春是一次奇妙的冒险,让我们经历成长和改变,成为更好的自己。青春是为了追求自由和独立而存在的,我们需要通过总结来找到自己的自由和独立之路。青春是追求独立和自由的
  • 10-22 2023年检讨书错误及改善(汇总18篇)
    感恩是一种责任和担当,它让我们明白自己应该把握好自己的机会和资源。在写感恩文章之前,我们可以先思考一下让我们感恩的事情和人,列出一份清单。以下是一些感恩的范文,
  • 10-22 最新医疗企业文化的心得体会(通用14篇)
    通过写读书心得,我们可以更好地总结和概括自己的阅读经验,提高我们的阅读能力和写作水平。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教学反思案例,希望能给您提供一些思路和创意。在听完企业文化
  • 10-22 最新党员心得心得体会及收获大全(17篇)
    实习心得是对在实习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体会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文字材料。7.通过阅读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人对同一本书的观点和评价,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
  • 10-22 专业GMP培训心得(通用17篇)
    读书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提炼和归纳书中的核心观点和思想,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分享自己的阅读经验。这里有一些关于工作心得的精选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 10-22 最新国防教育教育活动方案(通用14篇)
    有效的项目策划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内容。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营销策划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创意和灵感。(一)教育目标与内容说明:每个
  • 10-22 最新监委主任心得体会范文(14篇)
    写培训心得可以激发参训者对学习的兴趣和动力,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度。接下来是一些学习心得的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作为监委主任,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我的
  • 10-22 2023年三支一扶心得体会(案例13篇)
    通过读书心得,我们可以深入思考书中的问题,拓宽自己的思维视野。以下是一些教学反思的要点和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理想的教学反思。“三支一扶”对我而言,已经不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