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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优秀5篇)

时间:2023-09-06 12:40:33 作者:薇儿 最新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优秀5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一

1-10月份工作总结

20xx年1-10月份以来,我股室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稽核科的具体指导下,贯彻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函[2003]32号)和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稽核职能,不断强化工作职责,积极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一、不断加强稽核工作的宣传力度

今年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把学习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社会保险稽核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县社会保险稽核业务规程》、《××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业务规程》、《××县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地区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总体安排,从内部稽核和外部稽核两方面入手,加强征缴力度和基金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稽核质量和效果。根据要求,我股室制定了《××县20xx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明确了稽核时间、任务、重点,从而保证稽核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核宣传。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上存在缴费单位申报不规范,提供的依据不实,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等情况的,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及时立案处理,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并对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稽核政策及业务培训,使全局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稽核政策,工作能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二

2、负责对应参未参用人单位依法扩面,对应缴未缴参保单位依法催缴;

3、负责经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数据稽核认证;

4、负责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工作;

5、负责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向劳动保障^v^门或基金监督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移送。

7、负责对各险种业务经办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控制、分类处理;

8、负责对业务运行及内控情况定期撰写内控审计分析报告;

9、负责对审计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10、负责待遇支付稽核与冒领追回工作

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三

(一)医疗机构。

1.以医保政策要求、医保付费方式等为借口,拒绝、推诿病人。

2.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不规范,医保支付价执行不到位,收费情况不公示,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收费清单不提供,人卡核对把关不严。

3.治疗和检查记录不全,药品、耗材进销存台账不真实、不完整。

4.以虚假宣传、违规减免、免费体检、免费住院、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5.降低入院标准、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等。

6.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8.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虚增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

10.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

1.不按处方管理规定配售药品,超量出售药品,药师在岗制度落实不到位,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与其他商品未划区摆放。

2.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提供帮助。

3.使用医保卡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盗刷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为药店会员卡充值。

4.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

5.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相关“进销存”台账未建立或数据不真实。

6.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四

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2、查证被审计稽核单位全部职工的应申报工资总额情况,包括:稽核时间段内总的及每个月份实际工资额、应参保工资额、已参保工资额及未参保工资额。

三、工作要求

1、委托方总体要求

(2)对内部人员有良好的培训措施和成熟的管理工作条例;

(4)主动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社保知识宣传。

2、我公司拟派出人员素质要求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具备财会、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资格证书;

(3)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我公司对《社会保险审计稽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我公司对审计稽核过程中知悉被审计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4、回避原则

我公司拟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四、稽核目的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在稽核过程中,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五、稽核内容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六、稽核依据

1、^v^《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国家^v^《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v^《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其他相关规定。

七、稽核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1、稽核前培训

在本次稽核工作开展进行现场稽核前,我公司除对参加本次稽核人员进行常规的例行业务培训外,还针对本次稽核需要配合的环节、配合的具体内容、小组间信息沟通特殊处理等内容进行培训。并要求所有稽核人员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

2、进场前通知及调查

在对企业进行社保稽核前,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信息,我们至少会提前2天与被稽核单位取得联系后送达稽核通知书及准备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并询问对方人员、工资、财务状况,以便初步了解参保单位基本情况。

3、编制稽核计划

质量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4、现场阶段

实施稽核时,有两名及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稽核通知送达签收表或通知书原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做好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5、现场跟踪

在计划实施开始,各审计组长将根据事先拟定的审计计划进行执行过程跟踪,现场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出现与影响计划进度及与计划偏离情况,将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汇报,以便修正计划及制定新的方案。

现场结束前项目组长到现场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招标方要求进行稽核,是否完成了招标方要求稽核的所有内容。

6、撰写报告

通过现场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稽核人员时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稽核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长复核后转招标单位对口业务负责人审核,收到反馈意见后形成报告定稿,经公司三级复核后正式递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稽核重点

稽核重点是存在上下限缴费人数比例失调、人均基数水平明显偏低、正常经营单位缴费基数负增长或多数人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等情况。

社保稽核工作总结和计划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五

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 ,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定前 ,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象 ,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间内予以改正。

拒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处理 ,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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