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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实用5篇)

时间:2023-09-07 08:25:44 作者:温柔雨 2023年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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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定点药店是政府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从多家符合条件的社会药店中严格遴选出来的。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1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__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__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2

一年来,在市医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关怀下,我院在保证来院就诊的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就医患者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我院自建院以来,一直提倡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各项医保法律法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识牌;在医疗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就,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成立了以为组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为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医保就医流程和各项收费标准,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做好年度工作总结;高度重视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项医保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认真对待医保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报送各项数据、报表。

二、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方面

一是入院方面,严格对入院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住院期间主动核实是否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

二是针对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充分为患者考虑,不延长或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不分解服务次数,不分解收费,出院带药按照规定剂量执行。

三是在特殊检查治疗方面,我院要求医生要针对不同病人的不同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如有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需认真、仔细、真实填写申请单,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出现违规和乱收费现象。

四是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不擅自扩大或缩小药品的使用范围,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要征求参保人员同意。

三、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责任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二是各种单据填写完整、清楚、真实、准确,医嘱及各项检查、收费记录完整、清楚无涂改,并向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认真执行自愿项目告知制度,做到不强迫。

三是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标准,将个人负担费用严格控制在30%以内,超医保范围的费用严格控制在15%内。

同时也关注本院职工的医疗保险情况,按时按量给本院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及各种保险,从未发生拖欠情况。

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服务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行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我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考核相结合,每年定期考核成立由于药监、社保、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我局主要领导带队,对主要定点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的大队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用工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和监管机构,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到位。

二、多种形式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准入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标准,确定审批程序和规则,严格按照审批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凡是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界定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深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问题。

三、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能够严格审核医疗保险手册,杜绝“挂名住院”行为的发生。我市定点医院能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制定了《控制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管理规定》,对于超标的科室进行处罚,严格控制各项指标。市中医院根据医保政策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措施》及“关于慢性病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指标在控制范围之内。各定点医院动能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住院患者施行一日清单制。各类费用中检查费用的比例下降,住院费用自费费用呈下降趋势,医保患者门诊和出院带药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均达到标准,各项指标控制在约定范围内。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转院率呈下降趋势。

四、加强慢性病审批管理

三是慢性病鉴定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有慢性病患者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存在的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后,处方不规范。

2、职业药师数量较少,多数定点药店只有一名执业药师,不能保障营业时间在岗,对于患者指导合理购药、用药方面做得不够。

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4

一、本药房配备两名药师,均为中药师。每班均有药师在岗,没有挂名及顶替的现象。

二、确定医保工作分管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聘任了药品质量负责人。

三、坚持夜间售药,方便参保人员及广大群众购药。

四、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中药饮片,处方均经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处方按规定留存备查。

五、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备齐备足药品,中药饮片达400多种,符合医保定点药店的要求,满足参保人员的治疗病需求。

六、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坚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择优购进,从未销售假劣药品,并加强在库药品管理,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有效。

七、严格按照医保管理部门要求,从不利用刷卡、销售滋补品、化妆品及生活用品,从不利用刷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从不虚开发票。

八、为了提高透明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坚持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如有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从而使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以上是本药房_年度医保工作的总结,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医保定点药店工作总结5今年以来,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在市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_年医疗保险工作重点,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我区_年医疗保险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运行情况

(一)参保扩面情况

截至12月底,全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为__人,比去年年底净增_人,完成市下达任务(净增_人)的_%。其中城镇职工参保__人(在职职工__人,退休职工__人),在职与退休人员比例降至2.4:1,城镇居民参保__人(其中学生儿童__人,居民__人)。

(二)基金筹集情况

截至12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基金__万元,其中统筹基金__万元(占基金征缴的66.6%),个人账户__万元(占基金征缴的33.4%),大额救助金征缴__万元,离休干部保障金__万元。

(三)基金支出、结余情况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实际应支与财务支出不同步,财务支出要滞后,截止目前财务支出到_年6月底,_年下半年暂未支出,因此实际的应支情况更能反映今年的实际运行情况。

至12月底财务(统筹支出_年下半年和到_年上半年的,还有部分未支)支出___万元,其中统筹金支___万元(财务当期结余__万元),个人账户支__万元。其中,涉及_年的费用__万元,统筹应支付__万元,实际垫付__万元(不含超定额和保证金)。

实际应支___万元,其中统筹应支___万元(结余__万元),个人账户应支__万元;大额救助应支__万元(结余__万元);离休干部保障金应支__万元(结余__万元)。

二、参保患者受益情况

今年,城镇职工住院__人,住院率_%,住院人次__人次,医疗总费用___万元,次均人次费___元,统筹支出___万元,统筹支出占住院总费用的_%;享受门诊大病的患者有__人次,医疗总费用__万元,统筹支付__万元(门诊报销比例达_%),门诊统筹支出占统筹总支出的_%;大额救助金支付__人次,纳入大额统筹的费用为__万元,大额应支__万元;_年离休干部__人,离休干部长期门诊购药__人,门诊总费用__万元,离休人员定点医院住院__人次,总费用__万元。离休干部住家庭病床__人次,医疗费用__万元。

三、主要工作

(一)贯彻落实几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区医保处按照市局要求购置了标准的档案装具,并组织各科室档案专管员到市局学习,做到整档标准化、统一化,截止12月底各科室的档案归档工作已进行至7、8月份,基本结尾。开展考察调研。了解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衔接、网络建设、参保管理、两定机构管理、基金管理以及具体工作步骤、措施等。

及时处理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遗留问题。按照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对我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积极与市局相关处室多次衔接,部分遗留问题得到了解决。

实行了周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主任办公会,对上周工作及时总结,对下周工作及时安排,做到今日工作今日毕。

完成下半年的门诊慢性病的评审工作,_1月份新增特疾病号__人,12月份底新参评__人,通过__人,通过率_%(其中申报恶性肿瘤和透析的患者共有_人,通过并享受的有_人)。截至_年底特疾病号固定门诊购药__人。

(二)完善协议,加强两定机构管理

截止目前我处共有定点医疗机构_家(其中_家医院,_家门诊)药店__家,进入3月份以来,我处联合市医保处对全市_家定点医院和全部定点门诊、药店进行考核。截止12月份之前的个人报销已经完成,共报销__人次,基本统筹支付__万余元,大额支付__万余元,超大额支付_万余元。转外就医备案人员__人,在职__人,退休__人。向省内转院的有__人,向省外转的有__人。

异地就医政策有重大突破。济南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政策出台以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最近这一政策又有新变化,为了扩大患者就医范围,济南由原来的_家定点医院增加为现在的_家,上半年共有__人次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卫生信用档案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在对定点的监控上实现网络监控与实地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截止12月底,共计查出医院违规_次,违规定点药店_家,经过调查核实剔除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_例,对于违规情况严重、违规次数频繁的医院给予暂停其定点医疗资格的处罚,对违规的药店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罚扣除保证金,对多次违规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在个人报销审核中,剔除不予报销的有_例,涉及金额约_万元。

(三)夯实基础服务工作,提高整体经办水平

1、加强网络建设。市级统筹之后软件系统及管理方式、方法有较大改变,综合科要做好升级前后的衔接工作以及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解释说明工作,为统筹后的工作做好铺垫,以便加快工作效率。

2、收缴、报销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统筹后的参保政策、报销政策也有小幅度的变动,保险科、医管科根据市级统筹文件规定,领会文件精神,及早掌握新政策、新规定并做好对参保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医疗保险已实现了无缝隙覆盖,扩面工作已完成了它历史性的任务,医疗保险今后工作的重点将是“促征缴”与“减支出”以便维持“收支平衡”,这是工作重点也是难点。

1、促征缴工作。收不上来就支不出去,职工参保总人数是__,其中缴费的只有___人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不缴费),且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金额都由单位缴纳部分划入,统筹金收入占基金总收入的_%,而统筹金支出却占基金总支出的_%,且企业欠费、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断保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基金征缴困难,统筹金难以维持收支平衡。居民断保现象更是严重,居民连续缴费意识不足。

2、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增加,参保人员不断增多,老龄化严重,住院病号逐年增多,定点医院对费用控制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大,医疗费用连年增长,某些定点单位、参保人员受利益驱使,想方设法套取医保基金。另一方面医保处各科室工作人员有限,工作量急剧增加,由于缺乏计算机、医学、统计等专业性人才,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给经办机构带来了极大的考验。我们的医疗管理和医疗结算方式要与时俱进,急需进行付费方式的改革。

五、科学谋划,求真务实,继续做好明年的医疗保险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新医改文件为指导,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为契机,按照规范化、人性化、制度化的要求,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贡献,促进全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夯实两个基础,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医疗保险工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全部政策都体现在落实管理服务上,经办责任重大。必须下大力气夯实经办机构建设和提高指标监控水平两项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经办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规范窗口建设,提高医保经办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的原则,继续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是提高指标监控水平。建立健全指标监控体制,细化涉及医疗保险费用的各项指标,根据系统即时检测并做好统计分析报表,通过分析各项指标的变量,掌握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加大医保审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通过建立健全违规举报奖励制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单位和个人套取社保基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定点机构、药店的查处力度,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医疗费用审核、稽核力度,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

(三)抓好几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工作。根据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费用以及用药情况,详细分析可行的费用控制方法和付费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基金风险,确保门诊统筹顺利推进、安全运行。

二是进一步加强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定岗医师制度,考试合格的医师建立医师数据库,医师信息和病号住院信息一同上传至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对医师的超定额、违规等情况进行相应扣分,根据医师得分情况对定岗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完善定点医院服务协议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定点医院实行信誉等级管理,引导其加强自我管理。

三是做好医疗付费方式改革的测算摸底工作。为医疗付费方式改革做好调研,提供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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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篇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车辆维修、保养。主要项目有:大修、二保、小修、年检。

二、甲方将本单位车辆(包括数量、车型、车号需附清单)委托乙方维修、保养。

三、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作业,对大修车辆出具“质量保证书”。

四、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时,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派修单或司乘人员报修项目进行作业,严禁自行扩大作业的内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需扩大作业内容的,需经甲方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五、乙方在维修、保养甲方车辆需更换配件时应实事求是,必须做到交旧换新,保证不弄虚作假。

六、甲方车辆在乙方报修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返程送回服务。甲方车辆在市内发生故障,乙方随时免费提供施救回厂的服务。对甲方的车辆,乙方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特别修车服务。

七、甲方车辆进厂要登记油料、里程数。在维修期间,乙方除试车和办理有关年间业务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如乙方违反规定,除向甲方作出检讨外,并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罚。

九、甲方车辆进入乙方厂区维修、保养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造成车辆损坏及物品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允许挂账,每次维修清单需由甲方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十一、甲方直按时结算维修费用,每方式自行到乙方所在地支付。如到期不支付维修费,乙方将向甲方(除维修费外)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

十二、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负责人、经办人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十三、甲、乙双方每年进行一次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双方满意。十四、质量保证:大修60天1万公里,日常维修质量保证期60天,一级保养10天2千公里,二级保养30天4千公里。

十五、本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篇四

一、重视医保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为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保障医疗管理健康持续发展,我站全体医务人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成立了负责人具体抓的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工作的全面管理。

为使医务人员对新的医保政策及制度有较深的了解和全面的掌握,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加深大家对医保工作的认识。宣传医保政策,让广大医保人员,城镇居民、学生等真正了解到参保的好处,了解医保的运作模式,积极参保。

二、措施得力,规章制度严格

为使医保病人“清清楚楚就医,明明白白消费”,我站公布了医保就诊流程图,医保各种标识,使参保病人一目了然。监督电话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制定了医保管理奖惩制度,每季度召开医保管理会议,总结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开展服务,刷卡制度,以文明礼貌,优质服务,将医保工作抓紧抓实。我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医疗保险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考评,制定改进措施。

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给我站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正因为对于医保工作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全院干部职工都积极投身于此项工作中,任劳任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药店医保定点工作计划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篇五

一、在店堂内醒目处悬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江苏省医疗零售企业统一“绿十字”标识。在店堂内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框”,设立了医保意见箱和投诉箱,公布了医保监督电话。

二、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证明。

三、我店已通过省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了药品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营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档案资料。

四、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药师(质量负责人)坚持在职在岗,为群众选药、购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营业人员仪表端庄,热情接待顾客,让他们买到安全、放心的药品,使医保定点药店成为面向社会的文明窗口。

五、自觉遏制、杜绝“以药换药”、“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规范医保定点经营行为,全年未发生违纪违法经营现象。

六、我药店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发票。销售处方药时凭处方销售,且经本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同时审核、调配、销售人员均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八、尊重和服从市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

综上所述,20__年,我店在市社保处的正确领导监督下,医保定点工作取得一点成绩,但距要求还须继续认真做好。20__年,我店将不辜负上级的希望,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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