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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条详解解读(实用12篇)

时间:2023-11-13 12:11:56 作者:FS文字使者 劳动合同法第条详解解读(实用12篇)

在劳动合同中,对于雇佣关系、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等都有详细规定。接下来为大家提供一些劳动合同书写的重要细节和示例,希望能给您带来灵感。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案例分析:

1、案例一:赵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假使赵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1月1日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201月1日之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其月薪低于社平工资的3倍,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的标准,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0000x9=90000元。

(2)假使赵某月薪是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赵某的月薪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其计算基数按社平工资3倍来计算。

所以按照(1)的算法,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5000x9=135000元。

2、案例二: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1)假使钱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能胜任工作,需依照n+1公式计算,所以。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10000=220000元。

(2)假使钱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他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计算基数:15000。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x21+20000=335000元。

3、案例三: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假使李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协商一致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210000元。

(2)假使李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管是2008年前还是年后,由于李某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都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2个月(2008年1月1日前)+9个月(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0x21=315000元。

4、案例四: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依照n+1公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所以:

(1)假使孙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10000=240000元。

(2)假使孙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这个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而且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倍: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20000=365000元。

5、案例五: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年限需以2008年1月1日为截点分开计算。

(1)假使周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345000元。

(2)假使周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345000元。(原41.5万元为笔误,特此更正)。

6、案例六: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案例,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公司已经为吴某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是为足额缴纳,故吴某不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吴某可以向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足剩余需缴交的差额。

法规:

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7、案例七: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中的“标准”,指的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所以关于违法辞退的计算基数很明确,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接下来关键是确定计算年限,到底计算年限受不受封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12年的限制。

(1)假使郑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0000x22.5x2=450000元。

(2)假使郑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5000x22.5x2=675000元。

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二:合同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三: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的过失,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提前3天或者提前30天才能开除劳动者?并不需要。没理由劳动者已经严重违规、营私舞弊,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还要继续拖一段时间才能辞退。这六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本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需要在此期限进一步内考察劳动者思想品德、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要求。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像转正后那样稳固,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必须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例如无讼案例《相柏年诉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8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相柏年系担任危险品运输驾驶员之职位,在试用期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违反行车安全等行为,金润公司已提供的违纪处理单、行车安全处理单、员工试用期情况记录表等证据足以证明相柏年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金润公司据此解除与相柏年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第二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大利器,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合法合程序,其具体制定方法已在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有过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在此再提两点:第一,劳动争议中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往往会提出抗辩,主张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企业没说过——那怎么样证明劳动者是知晓规章制度的呢?有个小技巧:用人单位可以入职之后给劳动者发一本规章制度,让其看完之后写学习心得,签名摁手印交,由单位保管留存。第二,规章制度的制作要注意其科学合理性,本条本项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有“严重”档次的处分,则可以有“一般”档次的处分,例如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无故旷工一天的予以警告”,这就是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再规定“无故旷工三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具体什么才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实践中类型很多,例如无故旷工,打架斗殴、不遵守劳动纪律等等。用人单位根据这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要注意保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证据,因为一般而言,成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用人单位【1】。

至于案例,本书对本法第四条解读时已有举例,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按规范操作毁坏了生产设备、随地抽烟烧了仓库、看锅炉时睡觉忘了关火导致爆炸等等。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行为,例如看仓库的监守自盗、会计做假账抽水、采购拿回扣中饱私囊等等。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这里还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做出了要求,即要达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杨明理与被上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杨明理在至工作期间累计发放贷款900余万元,未收回贷款达到631800元,不良率高达6.83%。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可知,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为5%,而杨明理不良贷款率6.83%己超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同时,杨明理在工作期间借用他人名字在本单位违规借款6笔,共计135000元,目前借款余额合计11万元,同样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其次,在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同样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完全依法有据。”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项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本项的规定来看,双重劳动关系虽然在现行劳动法下没有被明文禁止,但显然是不被鼓励和支持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方面,劳动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不利于劳动者集中精力完成原单位交付的工作;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给第二个用人单位带来了风险,第二个用人单位一来没办法帮劳动者缴纳社保五险【2】(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开两个社保账户缴费),二来劳动者如果在第二个单位工作时侵害了第一个单位的权益(例如商业秘密),第二个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3】。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那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没有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让劳动者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在无讼案例《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中,林玉聪本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综合执法中心在职工作人员,却于在职期间进入贝阿士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林玉聪与贝阿士公司发生纠纷,被贝阿士公司辞退。林玉聪先后诉至仲裁和法院,要求贝阿士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最后被法院以“立法并不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为由,悉数驳回。

第五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放到这里的具体语境,就是说,劳动者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简历造假吸引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来就自始无效,发生了合同欺诈,用人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也无可厚非。(有心的读者可能会问: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既然是“自始无效”的,又何来解除一说?好奇怪啊!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在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解读时文末的“额外解读”中解释过,此处不再赘述。)。

案例见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解读时所举的《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一案,此处不再重新举例。

第六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行为本身也很可能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中造成不良影响。与此同时,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都会受到极大限制,这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九条对此曾做出过解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另外该条还指出:“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这一项,用人单位实践中较常碰到的两个问题是:

第一,劳动者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也有可能警察抓错人了,或者最后被无罪释放。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的第二十八条对此给出过解答:“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间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此,员工被刑事拘留期间,由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相当于劳动合同的中止,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中止执行。

第二,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因为本条本项规定的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行政拘留不同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鉴于行政拘留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例如嫖娼、赌博、吸毒等)的一种惩罚措施,同样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制定好规章制度,将“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列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若干天以上,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无讼案例《深圳雄韬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日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3民终9923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周日文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根据劳动合同附件第7.11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或者被立案侦查”,解除与被上诉人周日文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附件签署时间为6月6日,虽在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之前,但该附件已经被上诉人周日文签名确认,属上诉人雄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上诉人雄韬公司可以此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被上诉人周日文应受该制度约束。由于被上诉人周日文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上诉人雄韬公司以被上诉人周日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雄韬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双重劳动关系下第二个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重复缴纳社保五险,但其实是可以重复交纳工伤保险的。这在制度上并无障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这一点,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六十九条时会进一步详细说明。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2018年6月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孙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6月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再审申请。”

一概述。

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

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罗马法谚“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推论;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考虑到劳动者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其管理制度和运营痕迹,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很多证据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在(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36号案件《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违反何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严重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审判要旨。

三严重违反的含义。

其次,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反”含义如何界定的规定并不明确,给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实践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三种判断的依据,分别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和“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指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违反前述具体事项,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或旷工2天”“二次严重警告”等类似条款。通常,此类条款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存档的警告/处罚通知书等方式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孙丙庆案中的射阳县酿化厂于10月30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全月累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达15次以上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射阳县酿化厂提供的监控视频、签到簿等证据证明,孙丙庆2015年5月18日至29日迟到、早退达20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的规定,孙丙庆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不过,如果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前述事项有特别约定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给予劳动者选择适用的权利。

2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指因劳动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的情形。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一般不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在(2017)沪民申281号案件《法特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史静静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特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现无证据证明系史静静恶意所为,且法特公司已就该事件对史静静作出调岗的处理,故法特公司再以货物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妥。”对于严重损失的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民申6220号案件《李晓慧与膳魔师(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李晓慧事后已经向公司出具了检讨书,相关旅游费用也进行了扣除,并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或安全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损失,其行为并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17)浙民申3097号案件《宁波万事达综研电气有限公司、王华飞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判断“即使存在王华飞故意将两卷透明胶带带出公司的情况,原审根据两卷透明胶带价值和该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等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华飞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不能作为万事达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指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因前述违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鉴于行政处罚的严重性,此种情形通常会被用人单位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在(2016)苏民再346号案件的《蔡贵山与江苏鑫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鑫悦公司依据东台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蔡贵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做法。

四规章制度的要求。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解释》的第十九条中,对《劳动法》第四条进行了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则对前述法规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即“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来理解规章制度的法律要求。

1民主程序制定。

“民主程序制定”一般指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通过协商以修改完善。即除了经过特定的程序外,还需要给予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和讨论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首先,并不是每家企业都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其次,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样具有程序效力;再次,应当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重要的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在()苏审二民申字第765号《刘红花与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红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虽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但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征集意见,并予以通告公示后发放到刘红花等员工手中,刘红花等员工亦未对《员工手册》提出异议,且《员工手册》中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员工手册》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含义既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了政策规定。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会更加广一些,通常会从合法合理的角度来做实质性的判断。例如,(2016)浙民申3056号案件《赵婉根与实耐宝工具制造(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实耐宝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将合法合理作为判断的依据。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已向劳动者公示”由《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解释得更为明确,即包括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两种方式。实务中,常用的方式如公告栏公示、oa系统公示、派发《员工手册》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不在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中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而是在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完成的公示程序中单独声明自己不受公示或者告知的规章制度约束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回到孙丙庆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射阳县酿化厂于2010月30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经职工大会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孙丙庆在讨论决定上签名并注明“保留意见”后领取了决定文件。孙丙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属于不需要遵守该决定的特殊员工,故该决定对孙丙庆有约束力。

五通知工会的要求。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通知工会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一定设立工会,如果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没有设立工会,又当如何呢?《解释四》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明确了对《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限制。《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六总结。

综上所述,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两个观点,都被射阳县酿化厂以有力的证据抗辩。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通过此案并结合实践案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内涵进行了分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积极关注证据的搜集,毕竟向法院提出有利的证据以支撑法律规则的适用才是获得胜诉的关键。

七附相关法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本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的解读案例

一、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解读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切双方利益的行为,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影响十分巨大,世界各国都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条件。本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八条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36》。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降职降薪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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