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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大全5篇)

时间:2023-10-03 05:26:06 作者:字海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大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报告。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篇一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素质教育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和全面贯彻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管理规范月”活动的通知》,全面落实“学生第一、群众满意”办学宗旨,明确内涵发展要义,突出严细管理,把先进理念落实到管理实践中去,将育人规律体现在具体措施中。找准切入点,始于小,作于细,专以实,成于精,提升学校管理档次和水平,在内涵发展、严细管理中彰显个性,形成品牌,实现育人质量的可持续提升,全面提升我校的管理档次和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自9月上旬开始,到10月中旬止,在全校开展“学校管理规范月”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二、主题和内容

活动主题:“四规范四提升”

活动内容:

1.规范校园环境管理标准,提升环境育人功效。

责任人(或处室):总务处、工会

建立日常化、标准化的校园环境卫生达标、检查、评比和奖惩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校园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教室内张贴物整齐无尘,桌凳、拖把等物摆放有序,地面干净;教师办公室每天及时清扫,办公用品排列整齐,办公秩序井然;学生宿舍管理到位,整洁清新,宿舍文化积极向上;食堂、餐厅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内外环境卫生清洁,餐厅文化有感召力;厕所定期清理、疏通和消毒。以此为切入点,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提升环境育人、文化育人功效,建设师生向往的书香校园、生态花园和幸福乐园。

2.规范师生校园问候用语,提升学校文化品位。

责任人(或处室):政教处、教导处

规范师生课堂问候用语。上课时师生要互相问好,下课时师生互相道别。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开展师生爱心、责任心教育活动,构建和谐、民主的师生关系;规范师生课外问候用语。学生见到教师要主动问好,师生互相问好,学生在校内见到年长者要主动打招呼。以此为切入点,落实中小学生“十条”行为规范,强化学生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师生在互动交往中体味教育,共同成长。

3.规范升降国旗等教育活动,提升学生自主意识和自我教育能力。

责任人(或处室):政教处、教导处、团支部

学校制定关于升降国旗制度的实施细则,创新旗手选拔和使用方式,严格出旗、护旗、升旗、降旗等程序,及时、规范升降国旗。深入开展“班班有歌声”活动。确定师生喜欢的歌唱曲目,人人学、班班唱,举办形式灵活的赛歌会、演唱会,每天坚持以班级为单位共唱一首歌后再放学,每天扎实有效地开展不少于1小时的快乐大课间活动。以此为切入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年龄特点,积极开发活动育人课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凝聚形成学校核心价值观。

4.规范育人制度建设,全面提升学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责任人(或处室):校长室、政教处

突出抓好育人为本十二项制度建设,内容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围绕制度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过程资料翔实可靠,家长、师生满意度高。以此为切入点,逐步构建起涵盖学校德育工作、安全管理、教学常规等各个层面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在不断创新、完善的基础上,致力于抓落实、抓细化、抓特色,全面提升学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为学校内涵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三、时间安排

本活动月从9月上旬到10月中旬,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9日——9月5日)

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印发的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活动方案,在全校教师中学习讨论。把“四个规范”、“四个提升”层层分解,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出每项活动的详细方案。

(二)活动实施阶段(9月6日——30日)

由处室负责人牵头,学校各办公室迅速行动起来,以管理规范为标尺,以主题活动为载体,把整个活动落实到每个层面,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一天工作,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掀起“学校管理规范月”活动的高潮。

(三)自查整改阶段(10月8——15日)

学校以各办公室为单位,根据分工,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整改书面材料,并结合学校实际,认真梳理,进一步修订完善。

(四)评估验收阶段(10月15——20日)

1、各办公室完成活动月总结,10月20日前,报学校“活动月”办公室(政教处)。

2、学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迎接县教育局总体验收。

卧龙初中“学校管理规范月” 活动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

快乐大课间 红歌比赛

广播体操比赛 教导处

艺体组 规范育人教育制度建设 十二项育人制度 计划制度展评 政教处 办公室 制度执行力 制度落实检查 督导小组 卧龙初中“学校管理规范月”

活动督查小组

为使活动月工作有序进行,学校拟定成立督查小组,安排如下。

一、督查小组

组长:

成员:

二、督查内容

活动方案中提出的“四个规范”、“四个提升”具体内容。

三、督查形式

1、听:听各项负责人关于规范开展与落实方面的情况汇报。

2、查:查各项活动的详细方案、相关活动进展的书面资料等;

3、看:看校园环境、安全防范、规范宣传等现场。

4、访:随机找教师、学生访谈,掌握各项规范管理的落实过程与实效。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篇二

中小学课外文体活动工程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引导和鼓励广大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体育、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以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建设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规范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内容和形式,推进课外文体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形成本xx县文体特色,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文明校园、活力校园。

从今年秋季开始,各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巩固提高体育、艺术教育课程开设质量,健全课外、社区文体活动的基础上,全面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即通过学校组织的课内外体育和艺术教育活动,让每个学生能够至少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体艺“2+1项目”),以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和终身体育的原则。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树立终身体育为原则,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系统地设计能切实提高学生体艺技能的内容和方法体系,有效开发体艺教育功能。

2、深化课改,激发主体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学生是主体,要按照新课改的要求,积极贯彻新的教育理念,全面推进引导、激发学生参与体、艺活动的积极性,通过活动的参与和磨练,长见识、得乐趣,从而掌握运动技能和艺术技能,提高能力和水平。

3、发展特长,建设特色教育的原则。推进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就是张扬个性,发展特长;就是进一步拓展教育的空间,以目标构建内容,促使学生发展特长,学校发展特色,从而建设有xx特色的体育、艺术教育课程体系,提升教育质量。

4、教学相长,师生同步发展原则。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要以提高体育、艺术教育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为先导,面向全体学生,满足广大学生完善人格、学有专长、技能发展的要求,并满足个体选择发展和心智水平提高需求,开展师生互动,坚持教学相长,促进师生的共同发展。

5、创设条件,保障安全原则。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推进“体育、艺术2+1项目”,需要基本的时间、空间、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保障。要充分合理安排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合理配置体育、艺术教育资源;要遵循教育、活动及技能发展规律,把体艺育人与校园建设(包括设施装备、环境布置)结合起来,让每一项经费投入,每一项活动安排,都能体现对学生安全周到的关怀。

全县所有中、小学校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全体师生参与“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工作自觉性

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是我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操作载体,是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学校是否真正重视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试金石”。各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开展“体育、艺术2+1项目”实验工作的通知》,不断充实丰富体育节、艺术节的内容。用多元智能理论和新课改理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增强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学校要充分考虑学校师资、学生爱好、周边居民的喜好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善于引导学生,让学生乐意参加课外文体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精细准备,整合资源,确保“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有序实施

1、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一是各学校要把实施“课外文体活动工程”融入新课改之中,要以保证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有效教学为核心,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这一“主渠道”的作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新课程的教学计划,开足开齐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并尽力安排专职教师,严禁教师挤占音体美劳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间给学生补习文化课。二是各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选择学习内容,对课程目标进行整合,把课程目标改造成为具有操作意义的学习目标,使“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指标落到实处。三是各校要引导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办学指导思想,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要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特别要保证学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时间(其中中学每天25分钟,小学每天30分钟)。各学校要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全校体育运动会(或体育节),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文化艺术节,开展全校性的学生智能才艺大展示活动。

2、排好“第二课程活动表”。各学校要排好“第二课程活动表”,为学生拓展各类智能和技能营造良好的时空环境;要建立各类有助于学生开发智能和提高体育艺术技能的兴趣小组(如各类“运动俱乐部”、“健身协会”、“艺术沙龙”、“人际交流中心”、“书画社”、“英语角”、“民乐团”、“校运动队”、“艺术团(队)”等等),组织学生自由选择自己喜爱的活动内容(学生选择的体育项目主要是室外活动项目);要广泛开展小型多样、丰富多彩的课余文体比赛活动和各类实践活动。

3、加强体育、艺术师资队伍培养。各学校要在加大专职体育、艺术教师的培训力度的同时,以专职体育、艺术教师为核心,辅导带动一批有业余爱好的专长教师。全县中小学用三年时间,让全体教师人人至少学习并初步掌握一项体育或艺术技能,每位教师至少能辅导一个课外文体(心理)兴趣小组活动,以满足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对教师教学技能的较高要求。

4、加强体育、艺术设施配备。xx一中、xx二中、三中集团学校、民族中学、实验小学集团学校、斋坛小学、望松小学、叶村小学、樟溪小学、新兴小学、赤寿小学等学校,要按国家或省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育场地及文体器材设施、音美专用教室等,能满足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开展需要。全县85%以上的学校要开放图书馆、阅览室、电脑房、棋艺室、文体活动室等各类文体场馆及设施设备。同时,各校要充分利用科技、文化、团县委等单位及社区的体艺场馆、器材资源,开展体育、艺术教育活动。

1、“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测评认定工作,由学校组织认定。每所学校都要成立由体育教师、音乐教师、美术教师、各兴趣小组负责教师和班主任联合组成的“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素质”测评与认定小组,根据教育部制定的《“2+1项目”体育与艺术技能标准》(简称“标准”),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测评与认定,并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记入《学生成长记录袋》和《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单》,高中阶段学生记入《普高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测评与认定工作由校长负责,教导处组织班主任及专业教师实施。技能标准力求简明易行,体现激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允许复评,努力达标。

2、“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测评认定工作,不分年级、时间、项目,由学生自主申请后安排认定,鼓励学生选择每个项目。认定采取本人现场表演、创作和测试等方法进行。美术类按标准规定数量的作品进行认定。全县小学三、四、五年级,初中一、二年级全面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测评工作,学生获得项目认定后记入《学生成长记录袋》中。

3、“课外文体活动工程”2+1项目的测评虽然以技能为主,但认定中应参考学生的兴趣、态度、知识修养等全面表现,以促进学生对项目的关注,并终身受益。

4、凡教育部《标准》中没有列入的项目,可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考相似或相关项目的技能标准,加以考评认定。

1、为加强对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县教育局成立全县中小学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管理及督查评估工作。各中小学要相应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课外文体活动工程”领导小组,由教导处组织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具体负责实施,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详尽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把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工程”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平台,积极探索“课外文体活动工程”测评的实践模式,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各校“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实施方案请于今年3月10日前上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实施方案交纸质文稿和电子稿各一份,纸质文稿加盖学校公章)。

3、县教育局将定期对学校“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各校的典型经验,对开展此项工程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其中,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特色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学生参与率要达95%以上(其他学校“第二课堂”的参与率力争达到85%以上),每年学生参加“体育艺术2+1项目测评”的测试率达100%。各校在实践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与经验,请及时与县教育局普教科联系。

4、建立评比表彰制度。县教育局开展中小学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校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并予表彰,各校也要开展相应的考核和评比表彰活动。

5、县教育局将根据《xx县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校评估细则》进行县级示范校评选。

6、结合课外文体活动的开展,积极做好课题研究工作。要注重校本教研工作,把学校的研究项目与本校活动开展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实验研究,不断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7、学校要落实相应的体艺经费,大力改善体育、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提高全体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和有关指导教师文体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水平,确保学校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8、各校及相关科室,要十分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增强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工作优质、安全、高效的运转,特制订以下安全营运制度。

1、建立食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陈生坤担任。

组员:张(安全卫生专干)、易(总务主任)、李(工会)、张(食堂管理员)。

1、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及餐厅等食堂重地,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2、加强门卫值班巡查,严防食堂失窃等事件的发生。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把好质量关,严禁购买、使用、出售腐烂变质、有害有毒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操作中生熟食物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各种炊用具定期定时消毒清洗。

3、严把拣菜、洗菜关,确保拣清、洗净、烧熟;防鼠咬蝇叮,严禁病从口入。

4、食堂的所有设备必须按规范操作,注意用电、用气安全,杜绝各种人为事故的发生。食堂工作人员进出食堂、仓库、餐厅时必须及时关门。

5、食堂配备的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学校规范管理自查报告篇五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我校特制定制度如下:

1、 全体教师要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严格遵守语言文字法规定。

2、 全体干部、教师在校内必须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表率。

3、 学生在校内要讲普通话,在老师指导下写规范汉字。

4、 号召全体学生在校内、外做好宣传工作,带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也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并积极做“小教员”。

5、 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6、学校对宣传栏、教室黑板报、张贴的各种通知、标语等要认真检查,保证不出现错别字。

7、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及测评工作。

关于作业布置批改的有关要求:

做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熟练技能的实践活动,所以教师要切实保证作业布置、批改的质量。

一、作业设计要目的明确,符合《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要求要有助于学生掌握双基,发展智力。

二、对学生的每次作业教师都要提出明确、严格的规范化要求,必要时教师要做示范性指导。要培养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作业的字迹要规范、工整,卷面要整洁。

三、不同学生要有不同层次的作业,作业难度以中等水平的学生为准,照顾好“两头”的学生,对学困生要加强具体指导。

四、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课外作业总时间,禁止将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五、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六、教师批改作业时要做好摘记,对解题有独创性和错误有代表性的作业要详细记录,以做讲评和辅导的依据。

七、学校对教师作业批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记入教师年终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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