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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危机报告制度大全(14篇)

时间:2023-10-22 06:08:35 作者:雅蕊 优秀危机报告制度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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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报告制度

为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严防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校安全工作零报告制度:

1.学校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关系社会稳定、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中心校和教育局。

2.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采取有利措施,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并随。

时关注事态的发展。事故处理结束后,2日内书面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凡是正常教学时间,每天报告学校学生安全情况,没有事故保平安。

5.不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措施,加大隐患检查和整改力度,积极预防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请假报告制度

为推进我系干部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人员外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系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1、干部外出、出差请假均须履行逐级请假手续。系领导外出、出差须经校领导批准;系各教研室领导须经系领导批准;一般干部须经教研室领导同意后,报系行政办或政工办,经系领导批准、行政办或政工办登记后方可成行。

2、干部外出请假指休假或事假,由系政工领导审批,政工办登记;干部休假或事假不报销差旅费;干部休假或事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干部出差指参加学术活动等因公外出,由系行政领导审批,行政办登记,差旅费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学术会议填写出差报告时,应附会议通知。

4、干部外出、出差均应填写请假报告单。请假报告单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系行政或政工办,由行政或政工办报系领导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

5、干部假后,须及时到系行政办或政工办做好销假登记。否则,以缺勤计。

6、各级干部都要自觉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和报告制度,做遵章守纪、反对自由主义的表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将依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规范干部外出管理,确保各项教育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制定本制度。

1.干部外出(因公或因私离开张家港市)要按规定的组织程序报批。

2.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3.教育局班子成员、正副主任科员工作日外出须向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

4.教育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外出2天以内,并不出苏州市的,向分管领导请假;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外出3天以上(含3天)或出苏州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5.各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外出2天以内,并不出江苏省的,须向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外出3天以上(含3天)或出省的,书面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6.受邀或派遣出国出境参加会议或学访活动的,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件书面向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7.干部外出经准假并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8.除带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外,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请假。

9.干部外出期间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出国出境的除外)。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并经批准。

10.对干部外出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11.干部节假日外出,参照上述要求实行电话报告制度。

12.之前有关请假规定与本制度要求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为了加强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干部职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请假报告,请假原则下一级要向上一级请假,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假。要用书面报告,须经分管领导审批,不得请“霸王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电话请假或口头请假,但事后要补假。

三、批假权限、时限:

(一)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请假,须报主任(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科长(经理)及以下的干部职工请假,由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批。

(二)干部职工因事请假半天,由本科室科长(经理)审批;请假1天以内者,由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批;请假2天及2天以上者,由请假人书面提交科室领导签意见后送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核,再呈主任(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三)干部职工公休假由所在科室领导签意见后送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审核,再呈主任(董事长、总经理)审批;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请假人需离开市中心城区活动的,要报告秘书科(综合协调部);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书面或电告科室领导,然后按程序请示报批。

四、干部职工因公外出或暂离岗位时,须报告分管领导并告知本科室人员。

(一)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外出,须向主任(董事长)汇报;

(二)科长(经理)外出须向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报告,并告知本科室人员;

(三)其他人员外出须报告科长(经理),并告知本科室人员;

(四)科室全体人员因公外出,须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告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

五、主任(董事长)参加有关会议,涉及重要事项的要向领导班子通报。副主任(副董事长)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及管委办(公司)的内容要向主任(董事长)报告。科长(经理)和有关人员代表管委办(公司)参加市以上有关会议,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报告,并由分管副主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向主任(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六、单位的重大事故,如失窃、车辆事故等应及时报告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向主任(董事长)报告。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科级干部的公务活动和外出情况,进一步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规范科级干部行为,提高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群团组织、县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科级主要领导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副职领导或其他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三、县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副职领导或其他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上或出市外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批准。

四、科级干部因事外出,到县外3天以内或在休息日、节假日出市外的,正职要向其他班子成员沟通;副职要向本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科级干部外出请假原则上以书面呈报方式进行,并填写《**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表》;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书面呈批手续的,可采取当面或电话方式请假。

六、请假人按期返回县内后,要在3天以内向同意人、批准人及登记备案机关销假。

七、科级干部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报告手续、擅自外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院对学生军训、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二、请假填写请假单,并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医院诊断书。

1.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4天到10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者由所在学院报请学生处,由学生处长批准。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提交证明,准假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办公室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四、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1/3者,应休学。

五、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六、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告假行为,确保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根据《中共黑龙江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对干部外出请假报告作如下规定:

一、厅长离省外出,由厅办公室负责履行向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示报告程序,起草厅长外出书面请示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请示内容应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厅长离哈出差(访),由厅办公室通过《厅级领导活动日程》通报其他厅级领导;其他厅级领导离哈出差(访)或事假,应向厅长请示。厅办公室常务秘书要掌握厅级领导外出情况,并告知常务副厅长。

三、厅级领导不能出席厅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厅务会议、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厅机关综合性会议或重要活动,应向厅长请假,同时告知常务副厅长。

假时,应事前向分管厅级领导请示,同时报告厅长、常务副厅长。其他处级干部出差或事假3天以内的,应向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3天以上的,由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厅级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出差或事假1天以内的,应向本处(室)或单位分管领导请示;2天以上的须同时向本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

五、厅办公室通知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本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本人应事前向常务副厅长、分管厅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并通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厅长报告。

六、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外出和事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如遇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告。

七、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干部外出(包括节假日)和事假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工作联络。

八、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参照执行。

零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安全信息工作,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及时处置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防止发生事故后瞒报或不报现象的发生,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实行学校安全事故零报告制度。

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及安全事故零报告责任制。安全事故零报告工作由王勇负责。

二、每周(特殊时期每天)将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报学校办公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每月上报安全事故零报告统计表给中心学校,要将发生各类事故情况做简要说明(包括事故种类、发生时间、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我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间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做的效率。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地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事故发生地有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零报告制度

1、在“非典”流行时,相关部门规定各地按时报告疫情动态,即使没有出现新情况,也要将报表填上“0”上报。

2、由于零报告制度具有反应及时、控制目标明确的功能,现在已经推广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等领域。

3、零报告制度可以提醒人们一直保持对某种现象的关切。

4、《零报告报表》上报时间是上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某时段内的最新情况。

1、落实指挥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有效监控施工现场安全。

2、发挥管理者的主动性,加强各施工单位自我监管力度。

3、促使施工人员自查自改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常态化。

4、更加准确使用奖罚规定,使每一次实施的奖罚处理都能起到促进隐患整改、保证生产安全的作用。

三、《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填写说明:

1、《事故(隐患)零报告表》由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填写。

2、按照表格要求,“发生次数”栏填写实际发生次数,没有发生的填零“0”,“处置措施”栏简述处置方法和结果。

3、报告起始时间从7月1日开始。

4、本次报告周期为一个星期,即下周一(7月9日)上交《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

5、以后的报告周期根据各施工项目部风险作业量的大小,由现场hse管理小组确定。

送:监理部、现场各专业组。

现场hse事故(隐患)零报告表。

指挥部现场hse:

现将我项目部本期内(20月日—月日)安全管理情况如实。

4.吊物上站人;5.埋在地下物;6.斜拉、斜牵、斜吊;7.散物捆扎不牢;

8.零、散、小物件无容器;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10.六级以上大风。

报告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填报时间:20xx年月日。

零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村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中心小学。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

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安全科。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监测报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诞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案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诞生缺陷儿记下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状况调查表》、《诞生缺陷儿记下卡》报所在辖市妇幼保健所。

5、参与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诞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

(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

(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直属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监测报告制度

1.为增进合理用药,提升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规矩,特制定本规定。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浮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3.药品不良反应采取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峻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需随时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

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全部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峻、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5.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

6.门诊发觉可疑不良反应,需举行具体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报告并报送门诊药房。

7.各临床科室有指定的.医师担任科室adr监测员。临床科室adr监测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对adr工作制度认识,准时仔细地填写并上报adr报告表。保持与药剂科的密切联系。

8.药剂科详细承办对临床上报的adr报告表的收集的收集收拾、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adr的处理建议、负责汇总本院adr资料并上报及转发上级adr监察机构下发的adr信息材料。填报的adr表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9.医院组织对全院医、药、护人员举行adr监察工作的询问指导,组织对临床adr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举行研究、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浮现重大的adr的信息准时提供应临床药师,以引起医师的注重并做好防范措施。

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质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书面向上级请示报告;

(一)发生突发性重大问题以及处理的措施和结果(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请示报告);

(二)党政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情况;

(四)党政领导参加的集资建房;

(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股级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七)省、州质监局党组和吉首市委对我局质监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投资项目;

(八)党的建设情况;

(九)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办件的办理情况;

(十)上级规定应书面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先口头向上级请示汇报:

(一)党政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出差,开会或参观学习;

(二)人员接收;

(三)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参观学习;

(四)上级组织部门领导来我局指导工作;

(五)上级规定应当口头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汇报,应当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向上级请示汇报。

第五条凡属于应向上级请示的,应当事先提前向上级请示,并按照上级的指示执行。

第六条凡属于应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在事后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口头请示报告和上级的相应指示,按分工范围分别由办公室记录存档。

第八条局直属管理的技术监督检测所的请示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吉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疫情报告制度

一、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就诊、出诊病人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一依法向区卫生监督和预防保健中心报告。

二、疫情报告病种即及时限: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责任疫情报告人对于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对于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检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法定传染病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其质量要求:

1.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错项,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

2.当发现病例职业为学生和教师时,应详细询问患者所在的学校、年级和班级。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应在工作单位一栏填写学校、年级和班级。

3.填报订正卡片、转归卡片要做出标记。

4.填写项目准确,病人住址要详实具体,字迹工整、清楚易认。

5.卡片及时报出。即做出诊断的日期至邮局加送。

零报告制度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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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传染病是传染病学中可能会考到的部分,整理传染病如下: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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