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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 虚假签名借款合同案例共(优质5篇)

时间:2023-09-22 11:07:24 作者:温柔雨 2023年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 虚假签名借款合同案例共(优质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一

如上文所述,行为之程度已达到“捏造事实”的判断,在于衡量行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该“可能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有导致法院作出实体上错误裁判、且该错误裁判会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的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二是有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出现严重错误的可能性,该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利益受损,也可能并不导致相对方或相关方权益受损。

对于“错误裁判”,当前法律规范对并无明确定义,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16),其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裁判结果错误具体列举为25种情形,剔除仅可由审判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情形后,也可由当事人行为误导造成的情形如下:违反管辖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错误追加或错列、漏列当事人,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遗漏,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

这些情形列举在其他法院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相似体现(17),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多数法院评判案件质量工作中的共识。笔者将上述列举的错误裁判的情形归纳并补充,将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的错误裁判其总结为三类:一是主体错误,例如错列、漏列当事人;二是裁判结果错误,例如金额错误;三是程序性错误,例如管辖错误、送达程序错误。

对于相对方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应当做出广义上的理解。虚假诉讼罪的的罪状表述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同时,虚假诉讼罪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将其列入侵犯财产罪,后被予以否定,最终将本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中。(18)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况均可被视为因虚假诉讼导致的相对方合法利益受损:一是相对方因错误裁判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如在没有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二是相对方因错误裁判使财产利益或其他权利受损,如财产处分权利受限、名誉严重受损;三是相对方因诉讼支付了超出其本应承担的诉讼成本,如支出或多支出了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取证费用等;四是相对方因无故卷入诉讼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导致的损失,如误工费。

表4: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构成“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条件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二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三

主张存在签订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的主体中,借款人独自主张的为88件,担保人独自主张的为3件,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主张的为9件。

以上数据统计显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现象呈现以下特征:一是该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在诉讼中不易被认定;二是合同内容全部空白的情况较少,部分空白的情况较多,合同呈现的借贷事实真假难辨;三是行为实施的主体、数量情况多变。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的行为人均存在非法目的。例如,资金所有人不亲自参与到借贷活动中而委托他人出借资金的、出借人需要将借款合同作为债权凭证转让给他人的(2),均有可能在交易中使用“出借人”处为空白的格式合同,这也是上述数据统计中,该处为空白的情况所占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行为是否属于“捏造事实”的角度,具体区分不同情况下该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案例:典型案例及分析

为了更直观具体地阐述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中虚构事实的法律效果与犯罪构成中“事实捏造”的联系,笔者在100份文书中,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予以具体分析。

案例一:3原告李某诉称,其曾系被告徐某的雇主,2016年1月其以现金形式出借给被告18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答辩称: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受雇于原告时,因办理保险在白纸上给原告签过名字,借条系伪造;二、被告在2013年底发生工伤,直到2016年双方还一直因工伤赔偿问题诉讼,关系僵化。一、二审法院以原告所述事实不符合常理且没有交付凭证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的主张属于空白格式借款合同现象中的极端情况,被告对借款合同本身的存在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之间未产生过任何借贷合意,进而主张借贷关系为虚构。

案例二:(4)原告陈某诉称,经马某介绍认识被告王某,2014年7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用马某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借款100万元。被告辩称:一、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被告签好空白合同后交给马某,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原告是后来添加的;二、与马某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借贷关系,且已经清偿。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且部分陈述不符合常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并不否认发生过借贷关系,但是主张系发生于被告与他人之间,且借款已经清偿。原告系利用“借款人”处为空白的合同,重复主张债权。

案例三:(5)原告丁某诉称,2016年6月被告辛某向其借款6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曾向翼龙贷款公司借款,签订了借款人处为空白的合同,原告是该公司经理。法院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本案的典型特点在于:被告不否认存在案件中诉争的借款,而是否认出借人为原告。与上一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本案被告并未主张借款已清偿。

上述案例中,被告主张的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及事实如表2:

表2:案例包含的空白格式借款合同情况及被告主张的事实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篇四

捏造部分借贷事实是行为程度判断中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捏造事实”。也有的观点认为“捏造的事实”既包括捏造全部虚假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客观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捏造部分虚假事实。(1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对全部事实还是对部分事实予以捏造而提起的虚假诉讼,二者在“影响”上并无二致。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完全捏造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反而更容易被识别,对司法秩序的妨害可能并不严重;而往往是借贷关系确实存在,行为人所提起“部分事实被虚构的诉讼”,更难被查明,对司法秩序的妨害更为严重;其次,行为人“部分虚构”重要或者关键事实,与凭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裁判结论产生的影响可能完全相同;再次,“部分虚构”并不必然比“全部虚构”对受害方利益的侵害程度小。例如,案例一是典型的虚构全部借贷事实,对这种情况属于“事实捏造”的判断,几乎不存在争议。但是该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通过上文中的统计数据也不难发现,借贷类案件中全部事实均系捏造的可能性极小,大部分均有部分事实为真实的情况。而相对于案例一来说,案例二相当于对部分事实进行了虚构,但是两个案件均在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捏造了借贷关系,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裁判,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性。

四、实践: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与捏造事实的关联与认定

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使用空白格式借款合同并提起借贷诉讼在何种情形可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仍应按照上文阐述的逻辑顺序予以讨论。

(一)

借鉴以上借条模板,将借贷事实拆解为多个客观要素并进行适当补充,借贷要素包括不限于以下几种:

表3:借贷中的客观事实要素与涉及的事实

借款合同的案例分析篇五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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