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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大全5篇)

时间:2023-09-12 11:04:38 作者:笔尘 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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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通用篇一

(1)确定为积极分子当时的主要表现。当申请入党人经支委会研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根据其当时的表现,概括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优缺点。

(2)“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意见”。由培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填写对积极分子半年来的情况进行考察的结论。培养人的考察意见,应尽可能客观、准确,以写实的方法填写。

(3)接受培训和吸收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由党支部逐项记录党组织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

(4)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和培训情况。由党支部记载经党小组和党支部讨论积极分子具备条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理由及考察认定的意见以及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培训的情况和其参加培训考核的情况。

对×××同志的考察意见×××同志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光荣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这充分显示了其在本阶段在思想认识与实践基础上的进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努力按照一名xxx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党组织靠拢积极表现,认真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理论与方针政策,用先进的理论指导实践。同时,也应该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坚持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找出自身的缺点,多多团结身边的同志,争取共同进步。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同志在更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学习生活中能够联系群众,热心助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刻苦努力,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是,还应该看到×××同志在自身性格的历练方面应多多加强,待人接物应更加热情开朗,做事也应更加大胆,争取自身的全面突破。

经过半年时间的考察,×××同志较前段有更大的进步。这段时间内,×××同志认真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应用先进的方法论指导实践,在理论上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用一名xxx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热爱生活,全面学习平衡提高综合全方面,在同学当中树立了良好的典范。通过认真考察和全面衡量,我们认为×××同志已具备xxx员条件并愿意介绍×××同志加入中国xxx。

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通用篇二

**同学在我院学习期间,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该同学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以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政治上日渐成熟。

该同学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认真、成绩优良,先后荣获“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奖励及荣誉称号。他体育素质较好,多次在运动会拿奖,并为学院篮球队主力队员,曾多次代表学院参加大型篮球比赛,且表现突出。

该同学担任学院学生会体育部部长,积极配合老师做好工作。工作中他能坚持原则,踏实肯干,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工作能力较强。配合学院老师为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学生正常生活秩序的稳定作出了自己的努力。在其担任学院学生会体育部长期间,组织了各项学生喜欢而又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特别是女子篮球联赛,充分体现了我院女生的优势资源,并取得优异成绩,得到学院领导、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积极宣传、组织本班同学参加学院文明创建、学风建设、青年志愿者等各项活动,并结合本班实际特点开展了相关专业的实践活动及多项文体活动。同时他协助团支部开展各项活动,鼓励同学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该同学能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学生中很有威信。生活上勤俭朴素,吃苦耐劳,以“俭以养德”的警句告诫自己,为人热情大方,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宜昌市中心血站血源告急时,主动义务献血200ml ,体现了无私奉献精神。

主要缺点是:性格急躁,做工作有时不够耐心,今后要注意克服。

综上所述,是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拟近期发展为预备党员。

**党支部

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通用篇三

洪园字【2014】1号

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 审查意见:

1、经审查,同意此申报方案,新建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绿地面积平方米,绿地率为 %。

2、新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建设以加盖“绿化审查专用章”的图纸为依据,绿化施工建设应在不影响主体建设的情况下优先实施,最迟必须在主体建筑基本完工后的第一个可绿化季节完成,竣工后报我局验收。

3、若未能按规定的设计标准和面积完成配套绿地建设任务,则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洪洞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

年 月 日

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通用篇四

我的导师杨永川教授从计算机物证专业学科发展的角度详细分析了计算机物证研究的若干问题,结合当前电子证据应用的现状,认为当前电子证据应用领域的重要问题是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评估,如何构建电子证据取证和评估的体系尚需深入研究。

针对这个问题,本人进行了认真思考,并对国内外相关资料加以收集,研究分析。在做完基础性工作后,本人认为“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体系研究”所涉及问题很多,难度很大,但该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本人对“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体系研究” 研究框架和思路已基本清楚,对论文所要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已基本掌握,可以进行论文的写作。

1、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加速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开始普及。由此而来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和电子信息联系在一起,解决纠纷和争议时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

2、电子证据的运用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计算机技术问题,属于综合交叉学科,如何把两者有效结合还缺乏进一步研究,没有电子证据运用的专门理论和方法。具体体现在计算机取证技术领域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仅限于纯技术层面,法学领域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不够了解,尚存在认知误区。

3、目前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还基本上使用传统的取证流程,由于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非常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流程确保电子证据固定过程中的有效性。

4、现阶段,我国证据学界倡导中国建立完善证据制度,如何科学对待处理电子证据还需要对电子证据特性进行深入研究。

1)法律上,传统证据运用证据原理已有成熟的理论体系。

2)技术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其专门的规律和方法。

3)在法律与电子科学技术的结合上,可以借鉴刑事科学技术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理论和研究方法。

1.从电子证据取证的角度,研究在诉讼证据运用中取证的一般规律,创建符合电子证据特点的取证体系。

2.研究电子证据的评估体系,以及如何解决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鉴别问题。创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评估体系。

1、创建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信息技术体系,实现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促进法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科学评价与认知。

2、探索电子证据运用的规律,发展刑事科学技术的新领域。

1、符合法律规范的取证流程是保证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首要因素。尝试制定一套合理的取证流程,并利用计算机技术确保取证系统本身的安全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可认证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抗破损性。

3、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倡导人们对数字证据的取证意识、保全意识。

电子证据概念

电子证据的名称在英文中有十多种,“computer evidence”、“digital evidence”、“electrionic evidence”等,在中文文献中一般称为“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

我国学者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有很多,其中有代表性有如下几种:

2)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3)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一切证据。

国外的概念: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案》(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 )电子记录,是指被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保存在介质上的,可以被人或者计算机及其他类似设备识别的记录,包括显示、打印输出及其他类型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

电子证据技术研究的目的是,运用信息技术来解决法律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这必须从电子证据的基本属性开始。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诉讼法审理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由于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及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位置,需要对证据的运用进行专门的研究,这就是证据学的任 务,研究证据的基本属性,依据证据学理论制定证明标准。

首先从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来看电子数据的法律本质,以及对电子证据取证及评估中把握问题处理的尺度。

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 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一: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

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对证据的认识,同对任何事物的认识一样,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基本路线和方法,按照这一基本理论的要求,从证据的来源考察,其客观性是必然存在的。没有客观存在为依据的任何一种陈述,是理所当然的谎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从这种意义上讲,客观性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条基本标准。viii在刑事诉讼中,“客观性是刑事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所有刑事证据,都是伴随者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反映现象”。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 明案情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的关联性根据, 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正如作案的工具,在作案后必然要遗留下与工具相吻合的痕迹一样,这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必然要形成的后果,行为的工具和痕迹,就是本案的重要物证。

二: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认识证据关联性,就是在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系是普遍的。“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现象,不管如何错综复杂,千奇百,它们之间都有着严格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联系。客观世界任何现象都有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也都必然产生一定的后果。即使有些现象的原因暂时还没有被人们发现,这并不是说这些现象的出现是没有原因。事实上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我们现在还没有认识而已。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总有一天是会被人们所发的”。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

第一是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第二是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对证据方法通常只作种类的限制,并不对具体的事物究竟应当如何归类加以严格的约束,部分国家的证据立法甚至不对证据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原则成了一个富于弹性的概念。证据方法的合法性要求与必要的诉讼程序紧密相关,证据的实际功能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才能得到全面的体现。序合法性,一般系指证据收集、运用过程中的正当性、伦理性与合理性。特别是证据收集与证据调用程序,法律必须对整个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方法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不允许使用的手段加以更为明确的禁止,以有效地防止为了获得证据而不择手段、为获得证据而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弊端。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客观性的考查存在的问题是,一般要从旁证补强的角度来进行,很难进行直接认定,具体的方式是操作人员专家认定和根据系统的可要行来认证。删除证据的恢复技术、日志的记录、电子设备内可能保留有哪些信息,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可采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这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各国,特别是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得来的证据,不允许采纳。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用。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证据的合法性关系到证据力(或曰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

最新思想汇报审查意见 党支部审查意见通用篇五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记为特征1),并且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使用者用手触摸突出设在终端机框架11正面两侧端的多个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阅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说明该手机设置了盲文识别系统)(记为特征2);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说明该手机具备语音系统)(记为特征3)。申请人对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首先,对于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具体可以是冰箱、微波炉或者便携式个人信息终端机上的触摸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上述各装置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手机相差甚远,特别是对于触屏输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说的触摸屏与手机差距甚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带有盲文的触摸屏手机。

其次,对于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带有盲文的触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触摸盲文时,能够阅读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等标记,进而识别,即对盲文进行识别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无论是触摸屏还是设有触摸屏的装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识别盲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盲文识别系统。

再次,对于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有喇叭发出简单的信号音进行提示,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简单功能,而本发明的盲用手机中所说的“语音系统”是指能够对各个操作界面进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电话界面、收音机界面等,并且能够把屏幕上的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也就是说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称之为“语音系统”,这些都是对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仅喇叭而已,并不是“语音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就没有涉及到语音系统。

读所述盲文显示的图像或文字标记,了解所使用开关22的工作说明;随着开关22的工作,与所述开关22或所述中央处理器以及与控制器连接的喇叭40,按设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与所述开关22相应的声音。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得出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一种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

利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首先通过语音系统提示盲人使用者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再通过盲文输入板、输入笔以及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实现在手机的触摸屏上输入盲文,再通过盲文识别系统对盲文进行识别然后转换为正常文字,以及语音系统将正常文字转换成语音读给使用者听。从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本发明的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

根据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

首先,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从整体上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相当于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弹性按键机构相当于本发明的输入笔,并且公开了输入笔的顶部为锥子型,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的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观点,申请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见与您商榷。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摸屏的盲人使用辅助装置,主要用于使得盲人能够操作atm机、邮政查询机等计算机装置的触摸屏,进而实现操作相应装置的目的。而其实现其目的的解决方式在于,设置一个能够对触摸屏上的数字、方向等标记的识别,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的辅助设备,即,该“桥梁”能够让盲人通过触摸按键体而识别与触摸屏对应的标记,识别后即可按照实际需要,按压按键体通过触碰杆进而触碰触摸屏上的相应的操作点,实现对操作点的按压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完成触屏操作简单输入。

对应,为保证每个弹性按键机构都具有按压触摸屏的操作点的功能,每个弹性按键机构固定设置于通孔内,并不能够任意移动;如此,才能在使用时,通过按压设置于通孔中的按键体,使触碰杆与触摸屏的对应操作点接触,以此实现按压。仅由此可以见得,对比文件2触摸屏的输入方式,在使用辅助装置前后,均没有任何变化;该辅助装置也没有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其根本不能实现盲文的输入。

本发明公开的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有盲文识别系统和语音系统的触摸屏手机,该盲用手机包括:一设置在触摸屏正面的盲文输入板,其中,该盲文输入板设有两个输入区,每个输入区中设有用于输入盲文的通孔;一设置在手机侧面的输入笔,其顶部为锥子性;一与该盲文输入板相配合的手机壳。其中,本发明设置的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形式上与对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实质却并不相同。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中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及输入笔,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协同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了一种能够专用于盲人使用的触摸屏手机。

具体地,为输入需要输入的信息,本发明的盲文识别系统、语音系统与盲文输入板三者相互协同作用,以本发明说明书第3-4页记载的英文输入为例:“在英文输入系统下要输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个输入区域中点击,当一个字母点击完后按键7确认,手机屏幕上显示的点和盲文文字识别系统库对照,刚才屏幕上的两个点消失,并在屏幕上方出现一个字母c。接着点击下个字母,当一个单词输入完成后,方向键6向后一格,出现一个空格键。此时语音系统把刚才的单词每个字母及最后这个单词的读音读出。例如,当输完字母“c”、“a”、“l”、“l”后,按方向键向后空格,语音提示播放出“ c-a-l-l –call”。使用者确认后便可输入第2个单词”,由此可见,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作为一部件在使用时,简单通过能够盲文输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动的输入笔触击,与其他系统协同作用共同实现本发明目的,这样的一个部件与对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的板状体并不能等同替代为本发明的盲文输入板。

对比文件2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手机,如前所述,也没有涉及到对于盲文进行识别的盲文识别系统以及对盲人进行语音提醒的语音系统,也没有涉及到各个部件结构和组成,以及各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能够想到与设有触摸屏的计算机装置并不能产生任何系统联系性、根本不能实现盲文输入的对比文件2的简单辅助设备,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呢? 甚至更进一步说,对比文件2中为了使得盲人能够顺利在触摸屏的操作点进行相应按压操作,在原本非常简单的触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复杂的结构,才能够实现。为了达到盲人进行操作的目的,而放弃了触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简单的技术优势,这无疑是使得触摸屏应用的技术倒退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一个使得技术倒退的方案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这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其次,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没有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差甚远,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只是公开了在触摸屏的开关旁边设置与开关工作说明相关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触摸盲文之后就能够了解盲文的信息,进而找到需要操作的开关,用手按动相应的开关(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5行至第7页第2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具有盲文说明标记的说明信息。

即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根本没有涉及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任何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没有涉及到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对比文件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最后,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如何设置盲文输入板,将盲文输入板设置两个输入区以及在手机上设置与盲文输入板相配合(并不是与手机相配合)的手机壳,这些都是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在深入了解本发明各部件、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相互作用关系包括如本发明的触摸屏手机的软件系统和机械结构以及与手机的其他零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之后,通过深层次研究,为实现本发明目的而进行的特有设计,既不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2、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它们的结合均没有给出将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使盲人顺利实现在手机中输入盲文”的启示。

因此,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上述的技术问题,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够利用触摸屏手机实现盲文的输入,进而使得盲人也能够和正常人一样顺利地使用手机,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衷心希望通过本次的答辩,能使本专利申请尽快授权。再一次感谢审查员的辛勤劳动!由于我们专利申请经验有限,答复难免有不足之处,因此恳请审查员谅解,如有措辞不当的地方,也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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