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思想汇报>最热合同法对等原则(汇总18篇)

最热合同法对等原则(汇总18篇)

时间:2023-10-30 01:55:27 作者:MJ笔神 最热合同法对等原则(汇总18篇)

合同协议中的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是交易双方需特别关注和互相商议的内容。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法律依据,通过签署合同协议,双方确立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撰写一份合同协议是每个商业人士都需要掌握的技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范文,供您参考。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本身公平、履约公平以及违约责任的公平上。

1、缔约公平。

缔约公平,即合同成立以前缔约过程中的公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强行接受。这体现了缔约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其第一款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第二款则体现公平原则要求。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即《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本身的公平,即已确定的合同条款本身的公平。

体现合同本身公平的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履约公平。

相关的履约公平条款有:《合同法》第66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规定和第68条不安抗辩权规定。

4、违约责任公平。

违约责任公平是指违约时合同主体之间承担责任的公平。

相关的违约责任公平条款主要有:《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抽象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作。

用上来说,基本原则对合同法行为规则具有巨大的指导性和引领性,它贯穿了合同法实践的始终,对合同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意义和决定作用。

合同法公平原则规定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公平原则不仅仅是对合同主体行为自律上的要求,而且还强调了法律的干预和司法的'能动性。根据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制定了相关的条款,在执法和司法中得以有法可依。合同法公平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2010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文档为doc格式。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我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取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资料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资料;第五,双方也能够协议解除合同;第六,能够约定违约职责,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愿选取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职责。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带给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3):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反链可以提高我们网站的排名,前提条件是你的网站内链分布要合理,网站内容要丰富,那么才能发挥出反链的作用,反链分为两种,一种是内容页反链,另外一种是首页的反链这种反链一般不容易找到,权重高的网站除非你花钱购买,其次是和他进行交换。

一、高质量原则。

二、时间原则。

做反链不是靠大家在短时间内做出数量庞大的反链数量,需要吗大家一步一步的进行,如果我们的网站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大量的反链,你的网站很容易被搜索引擎认为你是在故意作弊,是会受到搜索引擎的惩罚的。

三、位置原则。

这一点不重要,那么非要说出个一二的是,在建立反链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循让我们的反链尽可能的出现在网页的头部或者左侧,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反链效果更加突出。

四、数量原则。

在有一定时间的基础上,我们应该让我们的反链数得到增加,当然越多越好了,所谓量变促成质变,只有我们日积月累的去做反链,才能让反链的效果更加凸现出来。

本文由世站网原创,请说明出处/。

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文档为doc格式。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状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精选(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是合同法的精髓,决定着其他基本原则的内容,是其他原则的基础或前提。

只有合同自由,才能保障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效力在交易中的实现,从而使当事人觉得合同的神圣,贯彻合同神圣的原则;只有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在现代社会才需要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必要的限制,如利用强制缔约限制订约自由、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合同自由、利用强行性规范限制合同自由等,使合同自由从形式自由趋向实质自由,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只有合同自由,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需求,从而鼓励和促成交易,才能保障当事人在自由的前提下以效益为标准来衡量其合同行为的合理性,才能保证贯彻合同效益原则。

2.合同神圣原则是贯彻实现合同法其他原则的重要保证。

合同神圣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的个人事由否定依法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只有贯彻了合同神圣原则,才能都但并非指凡合同就是神圣的。因此,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据维护要求的合同才是必须信守的,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规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同时,法律也允许因某些特别情事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所以,在合同神圣原则的保障下,才谈得上合同自由,才能实现合同正义,从而得到合同效益。

3.合同正义原则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

正义与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合同正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两者又是有联系的。一方面,合同正义原则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前题或基础的,没有合同自由也就谈不上合同正义,不论是合同当事人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的判断还是合同负担与风险的合理分配的判断,都要先以当事人自主自愿地约定为标准,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以客观的正义标准作出判断。从这一意义上说,合同正义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原则又是以实现合同正义为目的的,合同自由不能违背合同正义的要求,若当事人仅以自由的`形式而使他人不能自由地订约或者维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等值或负担与风险的合理分配,则应以正义原则否定合同的效力,如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则就是以合同正义原则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从这一意义来说,合同正义原则又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在合同正义的前提下,才能使合同神圣不可违,才能使当事人获得合同效益。

4.合同效益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直接目的,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的目的,合同无效益,其他原则都是一纸空文。

当事人基于自己利益需要而自愿交易,才需要合同自由;合同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利益,当事人才会觉得合同神圣,否则,他是不会履行或者不会完全履行的,在合同法理论上有“有效违约”说,当履约的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益的,应当鼓励违约;合同如果没有效益,从一定意义上讲,一般也没有正义可言。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2个方面:第一、确实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第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强调自愿原则必须依法,其次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必要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法原则包括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鼓励交易原则,6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7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浅谈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中国古代时就被广泛推广。在中国古代一般就治国思想分为儒家、法家、道家,但不管是哪家的学说,说道底都是在“诚信”上做的文章,仅仅是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更是将“诚信”上升为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人治的原因,“诚信”在许多时候被作为判罚的依据。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中国是有其悠久历史的,它扎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成为中华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为各国广泛采用的“诚信”源于罗马法。就当代中国而言,对“诚信”的理解已经同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基本一致,与中国古代关于"诚信"的理解已有很大的不同了。概而言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次诚信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则,它从道德要求出发,以法律的手段规制人们的行为,确立起牢固不可动摇的交易道德准则。而诚信原则又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要求市场主体得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后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原则,更是司法原则,从而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而我国合同法就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过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甚至被尊为"帝王条款"。可见其在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诚信原则与自由原则被称为是合同法的两大主线,贯穿合同成立、履行、解释等阶段,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执行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相信双方在进行一个都能获利的交易,在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最低限度的信赖,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保障,在合同法中的功能非常突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诚实、善意的主观愿望,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在订立合同后也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追求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并且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即要求当事人不得乱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最后,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合同的作用,要求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根据诚信、公平的原则,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履行的过程中及合同订立前与合同终止后,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第一,在合同订立阶段,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邀约或意向上的关系,双方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势(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第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遵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出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势,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的担保。但是,在行使中止权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对方暂时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第三,在合同实施阶段,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方当事人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根据诚信原则也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进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受雇人在雇佣关系终止后,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很明显,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实际包含的相当难以把握的规范性内容,而在于其作用,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诚信原则将成为合同法中人与人交往永不败落的规范。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模拟题: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1、下列原则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

2、行政机关签订的下列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行政奖励合同。

b、政府采购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3、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进行解释。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协议中,适合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收养合同。

b、监护合同。

c、工程承包合同。

d、婚姻合同。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6、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d、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7、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8、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

b、不要式合同。

c、无名合同。

d、从合同。

9、()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

a、积极主动。

b、公平公正。

c、诚实信用。

d、全面履行。

合同法之合同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缔约自由,即当事人有签订合同和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例如,若干年前,中央电视台曝光,东北某市卷烟厂经营业绩不好,该市政府发文,要求每个市民必须购买两条该卷烟厂生产的卷烟,该市政府的行为就属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签订合同。

——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这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被认为是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通过这项核心内容可以使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真正发挥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变化的状况和市场行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随时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利益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决定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自由。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仲裁的方式,也可以由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自主的决定。

以上的六项内容构成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它们包含和反映了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自由的方方面面。合同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坚持,是确保鼓励交易的合同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前提。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被认为是确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承诺义务。所谓强制承诺义务,是指只要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订约要求是通常的、合理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他必须接受旅客和托运人所提出的订约要求。这样的规定很明显就限制了一个特定类型的主体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基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类似这样的限制还不少,如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他们的订约自由在通常的情况下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选择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首先,如果某些类型的市场主体,他们的缔约自由都要受到限制的话,他们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除此以外,在合同法上还有专门对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制度。如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如果要转让出租房屋的所有权的话,一方面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另一方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就限制了出租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比如说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在相关情形下绝对无效的规定、第52条关于合同绝对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相关内容绝对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329条关于技术合同绝对无效的规定,这些规定实际都是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除此以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上的强行性规范也有可能会构成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形式自由的限制。如《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个条款就告诉我们,有些合同是批准了才生效的合同,对于这些批准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同样要办理批准手续,只有办理了批准手续,合同才能够变更和解除,这就意味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受到了法律的限制。

——合同纠

纷处理方式自由的限制。如果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纠纷只能够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那我们知道这个约定是无效的约定,因为双方不得通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排除司法权的约定。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精神,必须要遵守一项基本规则,这项规则就是在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所进行的限制,一方面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个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专门做了说明。在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依据三个原则。

第一个是一致性原则,即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的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

第二个是协调性原则,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调。

在处理这几个关系时,不能违背前面讲的一致性原则,即不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是前提。

第三个原则是可操作性原则,这也是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做了必要的解析,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合同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因此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相关范文推荐
  • 10-30 最热家庭文明倡议书(汇总14篇)
    对于写作或者其他类型的作品,范文范本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参考材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权威性的范文范本,供大家阅读和学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
  • 10-30 优质护理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13篇)
    在编写工作计划范文之前,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确保计划合理和可行。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人士的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灵感
  • 10-30 最新企业收购申请书范文(13篇)
    在撰写申请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还要注意其整体结构和逻辑性。下面是一些精选的申请书样本,这些样本涵盖了不同申请领域和目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10-30 2023年禁毒防诈骗的心得体会(通用14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别人写的精彩的心得体会吧。禁毒和反诈骗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两
  • 10-30 热门销售直播的感受和心得范文(17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不仅能够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所在,还能够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和改进。以下是一些来自各行各业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借鉴。近年来,随着直播
  • 10-30 实用薪酬待遇心得体会(案例12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彩文章,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灵感和思路。
  • 10-30 优质激励员工的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自己内心感受和情绪的认识,提升情商和情绪管理能力。以下是一些值得学习和参考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提升。
  • 10-30 2023年吹泡泡教案总结(模板12篇)
    教案模板是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规范教师备课的一种书面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教案模板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教学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活动目标:1、在游戏体
  • 10-30 2023年资助计划申请书(模板17篇)
    最后,审阅和修改是写好申请书的必要步骤,确保语言通顺、逻辑清晰。接下来是一些成功申请者的个人经历和申请书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尊敬的学校领导:
  • 10-30 最优空调合同书样本(通用19篇)
    通过合同样本,双方可以协商和约定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条件和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一些合同案例。甲乙双方就空调维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