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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选题 数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模板6篇)

时间:2023-10-04 12:03:31 作者:QJ墨客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 数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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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一

论文题目:经济学中蛛网模型的数学解析

研究意义及内容:

一、(1)研究意义:

蛛网模型引进时间变化的因素,通过对属于不同时期的需求量、供给量和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考察,用动态分析的方法论述诸如农产品、畜牧产品这类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的产量和价格在偏离均衡状态以后的时机波动过程及其结果。蛛网模型是动态经济分析中的经典模型。它解释了某些生产周期较长商品的产量和价格的波动情况,是一个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模型。蛛网模型考察的是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而且生产规模一旦确定不能中途改变,市场价格的变动只能影响下一周期的产量,而本期的产量则取决于前期的价格。因此,蛛网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商品本期的产量决定于前期的价格。由于决定本期供给量的前期价格与决定本期需求量(销售量)的本期价格有可能不一致,会导致产量和价格偏离均衡状态,出现产量和价格的波动。农产品由于生产周期长,完全符合蛛网模型考察的商品的必备条件。由于生产周期长,农户本期的生产决策依据往往是前期的市场价格,这就形成产品价格波动的蛛网模型现象。本文的研究的就是通过对传统蛛网模型进行数学解析。

(2)应用价值:蛛网模型在解释农产品波动、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波动等现象时具有一定的价值。蛛网模型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从蛛网模型的经济学定义出发,对其定义、分类进行数学解析。

二、(1)研究现状:

目前关于蛛网模型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对传统蛛网模型的实际应用。例如,[4]王楠等从蛛网模型的经济学定义出发,对其定义、分类进行数学解析,用一阶差分方程建模,讨论均衡点趋于稳定的条件,运用该模型分析农产品市场和大学生就业市场。[5]吴光宇通过差分方程建模,讨论蛛网模型稳定的条件,揭示了产量和价格波动性的数学机理。[7]么海涛构建了二阶线性非齐次差分方程的蛛网数学模型,在理论上对蛛网模型做了进一步的延伸,在实践中有助于生产者更加理性的生产,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2)我的见解:蛛网模型理论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它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根据产品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的不同关系,将波动情况分成三种类型:收敛型蛛网(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发散型蛛网(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和封闭型蛛网(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

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蛛网模型(cobweb model)的产生极其背景

1、产生及背景

1930年美国的舒尔茨、荷兰的丁伯根和意大利的里奇各自独立提出,由于价格和产量的连续变动用图形表示犹如蛛网,1934年英国的尼古拉斯卡尔多将这种理论命名为蛛网理论蛛网模型理论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较多、较广的动态经济模型,它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定义

蛛网理论(cobweb theorem),又称蛛网模型,是利用弹性理论来考察价格波动对下一个周期产量影响的动态分析,它是用于市场均衡状态分析的一种理论模型.

二、蛛网模型的数学解析

1、蛛网模型的三种情况

(1)收敛型蛛网

第一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大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当市场由于受到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但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小,最后会恢复到原来的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收敛型蛛网”。

(2)发散性蛛网

第二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小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当市场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但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大,最后会偏离原来的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发散型蛛网”。

(3)封闭型蛛网

第三种情况:相对于价格轴,当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等于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受到外力干扰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以后,实际价格和实际产量会按照同一幅度围绕均衡水平上下波动,既不偏离,也不趋向均衡点,相应的蛛网称为“封闭型蛛网”。

三、总结

(2)发散型蛛网的条件:供给弹性需求弹性,或,供给曲线斜率需求曲线斜率。

(3)稳定型蛛网的条件:供给弹性=需求弹性,或,供给曲线斜率=需求曲线斜率。

主要研究方法:文献法研究、模拟法、数学建模法

研究进度计划:

1、20xx年11月: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2、20xx月11月----12月:撰写开题报告并进行答辩;

3、20xx年12月----20xx年01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01月----02月: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02月----03月:完成论文第三稿;

6、20xx年03月----04月:完成论文第四稿;

7、20xx年04月----05月:论文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数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二

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标准合同已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但是,大量的格式条款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合同公正、平等和自由的侵害。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为了平衡格式条款提供人与交易相对人(承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交易相对人,有必要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从而明晰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依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格式合同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应突出其与普通条款不同之处。

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格式条款标准合同消费者合同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准合同日益成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尤其在大众消费中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在目前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鉴订非定式合同是什么时候。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标准合同,他们所鉴订的合同中只有少数口头合同算是例外。标准合同具有效率、安全等诸多价值,但同时由于趋利动机的作用而极易成为交易优势一方的逐利工具,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损害合同正义。因此,自标准合同诞生以来,这一流弊成为大家攻击的焦点。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格式合同条款较一般普通合同条款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本文着重论述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的特殊性以及特殊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在德国法上称之为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学者有多种定义方法,比较典型的有崔建远教授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张惠英老师之“所谓标准合同条款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而预先统一拟定的效易条款”。定义方法虽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并无多大差异。格式条款的发生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拟定,这种方式最为常见。

二是由专门的团体、组织,比如各种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基于专门知识,对于一些特定的交易制定示范文本格式,一方当事人将来用作与他人订约的基础。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国家从保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用立法的形式将某些特殊行业的交易形式、条件等规定下来,则当事人一方必须以其作为与对方订约的基础。

四是由一方当事人与保护相对方利益的团体之间(比如企业与消费者协会)共同协商拟定交易条款。

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不可把合同相对人和保护相对人团体两个概念相混淆,否则将推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的错误结论。

分析格式条款,我们可以知道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

(一)格式条款由单方事先决定。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并且该条款在合同缔结之前就已存在,并非合同当事人反复协商的结果。至于是否由条款提供人亲自拟定,并不影响这一特征的存在,因为不管怎样,合同相对人是不直接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它不会因为相对人个体的特殊性而作改变。格式条款一旦存在,它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恒定不变。

(三)格式条款恒定划一。格式条款的内容恒定,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予以更改。

(四)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的附从性。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有接受不接受两种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对人的意志附从于占优势的条款提供人。

(五)效力的待定性。格式条款虽被大量适用,但并不因此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订入合同。

格式条款的使用容易造成公平、正义的损害,这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运用有效的方法来均衡格式条款的利弊,以免条款提供人倚其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的平等和自由,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合在一起,有的悬挂于经营场所,有的因内容复杂致使对方不解其意”[2],因此,如何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就与传统的个别磋商缔约就有不同。现以格式条款条订入消费者合同为例来探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要约阶段

缔约之前,如果消费者并不了解对方以格式条款为订约基础或没有机会了解条款的具体内容,缔约后却要求消费者按照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承担权利、义务,此对消费者不公,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一方的利益,条款提供人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作为订约基础,并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应该是应有之义务。

1、提请相对人注意

如何判断条款提供人已适当履行了提请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具体而言,可从文件的外观,提请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清晰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相对人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加以判断。

以上五点是判断条款提供人是否尽到合理提请注意义务的一般标准。另外,当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构成所谓“异常条款”时,对条款提供人提请注意的义务有更高的要求。所谓“异常条款”是指某些合同条款脱逸其所属的典型合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至于人们根本不可能预想在此类合同中会出现这样的条款。要使这类条款订入合同,就必须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序愈高。

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在于,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日常交易的权利义务,对方必然期待该格式条款适用涵盖该合同文本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方面,因此对方可以被要求对此等条款熟稔。反之,如果要求对方对于与该合同条款相左的条款也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否则该类条款即订入合同,并对对方发生拘束力,则很不公平。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该条款脱逸该合同所属典型合同的程度;

二)“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与使用人隐藏该条款,防止对方注意该条款内容的方法”。如果条款提供人对“异常条款”提请注意的程序不够,该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

2、给予相对人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

条款提供人不仅应提请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且还必须提供合理机会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实践当中,条款提供人多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就告知相对人条款内容。比如,张贴公告提请注意时将格式条款也一起张贴出来,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或提供给其阅读。当然,条款提供人在提请注意的同时,并非必须将格式条款的内容告知相对人,而只要将可以知悉格式条款内容的地点和方法告知即可,但相对人经提请注意后要求条款提供人提供的,条款提供人必须提供。

3、条款提供人未提请注意,未提供合理机会的后果

条款提供人在合同缔结之前,有义务提请相对人注意并为之提供合理的了解格式条款的机会。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属于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条款提供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直接后果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但合同仍有效成立,合同的这部分内容依法律来确定。

二是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这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确定时,又对一方过于不利的,则合同无效。这时由于条款提供人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的后果是,相对人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由条款提供人负责赔偿。

(二)承诺阶段

1、承诺的方式

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承诺。在现代社会大众交易中,尤以默示方式为多,如乘车、用电、用煤气行为都可视为对格式条款默示的承诺方式。明示的承诺有口头和书面两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以书面确认为必要。一般地说,消费者(即相对人)在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格式条款即视为受到相对人的承诺,订入合同,即使他并未阅读过这些条款,除非有欺诈、胁迫等因素。

2、保护相对人(即消费者)的特殊规定

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遭受处于优势地位的条款提供人(即商家)的损害,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活动,旨在通过立法,给予消费者一些特殊的保护,以弥补实力不均衡造成的不平等。

下面试以法国合同法领域的两个例子说明[4]。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法国立法上规定了一种“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合同订立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

如1971年有关函授教育合同第71-556号法律第9条就规定:“当事人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只有在收到合同文本6天之后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行“强行持续”程序,强令当事人推迟承诺的时间,可以使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斟酌对方提出的格式条款。除“强行持续”程序外,立法还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即对已经消费者承诺的合同,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反悔。

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在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的30天内,撤消其已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以往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0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如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了定金,当事人可采用放弃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的这种解除权不能等同于后来立法中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专门确认的消费者的反悔权,后者不负任何代价地解除合同。

与消费者合同不同,商业性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经营某种业务的商人,二者之间交涉能力和注意能力的差别不及消费者合同显著。在此情形之一,如过多地保护一方,限制另一方,反而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商业性合同,原则上应适用民法的一般缔约理论。除此之外,从维护交易依赖出发还可适用一些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可以因“系列交易理论”、“特定种类的商业实务”或“商业惯例”的适用而订入合同。

“所谓系列交易理论是指当事人因多次交易均使用同一内容的特定条款,使当事人产生依赖关系,除非该条款明确地被排除,不待约定即当然订入合同”[5]。“系列交易”会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这样的观念:相似的环境会产生相似的合同效果。该理论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商人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依赖关系。“系列交易理论”以该行为具有“规则性”和“一致性”为要件。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是指当事人频繁地、继续性地进行其营业种类的交易。这里,“继续性”在实践上不好把握,德国有判决认为:三年内有八次法律行为不足以使行为具有“继续性”[6]。但是以交易发生的次数、频率来判断,不失为可行的方法,但同时也要将其他诸如交易之性质等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交易行为的“一致性”是指当事人以往每次交易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因为只有每次交易都采用相同的交易条款,才能使人产生相同种类的交易有相同法律后果的预计和信赖。在“系列交易理论”的适用上,仅要求相对人知悉该格式条款的存在,不求确切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如果格式条款已成为某行业的正常操作实务,由此种格式条款对于规则地与从事该行业之人为交易相对人而言,视为订入合同。此种行业多为运输业和仓储业。

如果该格式条款已成为某种交易的“既成惯例”,则不论对方是否已经知悉或应该知悉此种惯例,格式条款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逐步更新其格式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解释上一律以缔约时最新的格式条款为准。

“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均有格式条款,应以何人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则会发生“格式之争”问题”。这时格式条款应予摒弃,改依民法及商法的规范予以替补。在商人之间虽就实质上重要事项达成合意,但对于何方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欠缺明确的合意时,即将合同付诸履行,若发生损害赔偿,有责任的一方须引用免责条款时,究应以何方当事人的格式条款为准,颇生疑问。解决原则有二:

一是最后用语原则,即双方在商议中被最后坚持使用的格式条款应订入合同。

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原则,即双方的格式条款都不被采用,其内容应以民法及商法的原则予以补充。

格式条款在形成及内容的平等协商性等方面,较普通合同有特殊性,因而在解释上亦有自己的特点。

(一)以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单个、具体协商,具有为交易上的制度或规范的性质。从消极方面说,应不受交易当事人个别主观情事的影响;从积极方面讲,则应使将来不特定多数的交易具有统一的内容,这就要求解释格式条款不考虑订立合同的单个因素和具体因素,即不采取主观解释。所谓单个因素,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看法、意图和理解力。所谓具体因素,是指订立合同的个案情事。

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之所以有别于法律的客观解释,是因为在格式条款场合,在个别商议条款的优先性问题(《合同法》第41条后段)。应联系个别商议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而个别商议条款可以做主观解释的。因此,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在符合个别商议条款的条件下的客观解释。这称之为合理的客观性标准解释原则。

(二)统一解释原则

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依此原则,对于具有同一属性(包括同一地域、同一职业团体或同一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可能缔约人,保持解释的统一性。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考虑专业语言的特别含义(例如医学、化学和工程技术学的语言的含义)。《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专业语言系于普遍的习惯用法中无法查找的,则理性人自然不可能知悉,故不宜考虑。但是,如果理性人虽不知悉,但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的,则应推定其知悉该专业语言。法律术语即属此类。

应看到,统一解释也是相对的,如果某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其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均为该特定地区的交易圈内的当事人所知晓;当该格式条款又流动于另一地区的交易圈,其当事人并不如此理解上述条款或用语的特殊含义时,就不应在不同地区统一解释格式条款。

(三)限制解释原则

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在格式条款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场合,如法律规定有欠缺或不明了时,采用逻辑的解释方法,类推适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在上述情况下类推适用,往往会违反条款目的,产生对用户或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拓宽视野,限制解释原则存在的原因更在于,设权法律条款若有疑义,从狭解释。循此思路,格式条款,如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如果有疑义,应从狭解释。

应当指出,限制解释原则,并非指应为严格的文义解释。在解释条款时仍应探求它所具有的合理的含义。

(四)调和解释原则

调和解释原则,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互相对立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系有效。目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

其具体适用情形之一是,条款中的用语或文句有一般与特殊的对立矛盾时,应认为这些用语或文句皆为有效,只是特殊用语或文句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用语或文句。因为特殊用语或文句系为排除一般用语或文句所特别制订。此外,条款中如有手书条款与印刷条款,以图印插入的特殊条款与印刷的一般条款,附加印刷条款与基本印刷条款并存时,亦应比照前述原则,认为各个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

调和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之二是,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后世各车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

(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原则上,合同解释采体系解释原则,合同条款可以互相解释,从整体中获取条款的含义。这适用于个别商议合同(即经双方当事人单个、具体协商议定的合同),不成问题,但在格式合同中载有个别商议条款的情况下则不宜适用。理由如下:

1)个别商议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洽商议定的,格式条款则是由单方拟制供对方使用的,须经使用协议即纳入个别商议合同。

2)个别商议合同具有单个性与具体性,格式条款在纳入个别商议合同前并未单个化与具体化。

3)格式条款是为了将来缔约而拟制,其本身并不是高于合同的规范。相反,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援引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后,才单个化和具体化,因此,格式条款不可能同个别商议条款平等,而有先后之别。

由第三个理由决定,格式条款不可能优先于个别商议条款,所以,个别条款具有优先性。我国《合同法》也有所体现这一思想。

应当指出,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被考虑,亦是法解释学上的主要原则。因而,个别商议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必须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而为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即使该格式条款表面上与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合,亦然。该原则常导致下述结论:格式条款补充个别商议条款,而非与个别商议条款冲突;只有在二者不可调和时,格式条款就不能调和部分应被摒弃,这多发生在“格式条款”歪曲个别商议条款,以致破坏合同目的的场合。

以此还应注意,在格式条款经过行政规制或行业规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条款提供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与相对人“个别商议”,形成不利于相对人的所谓个别商议条款。于此场合,该个别商议条款不得具有优先性,甚至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过于粗陋,应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范围作适当扩展。笔者认为从提请注意的文件外观、方式、清晰程序、时间和相对人个体情况来判断该义务较为合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坚持公平价值,综合适用上述原则,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注释:

[1]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2]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5页

[3]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第58页

[4]见尹田《法国合同法》第129页

[5]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第235页

[6]见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第183页

[7]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第494页

参考书目:

(1)《合同法学》陈小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2)《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3)《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xx。

(4)《民商法新论》何勤华、戴永胜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合同法》傅强、魏增产、王新红编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

(6)《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4。

(7)《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法国合同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9。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三

一个清晰的选题,往往已经隐含着论文的基本结论。对现有文献的缺点的评论,也基本暗含着改进的方向。论文开题报告就是要把这些暗含的结论、论证结论的逻辑推理,清楚地展现出来。论文开题报告的写作步骤:课题选择—课题综述—论题选择—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阐述的主要观点);研究(工作)步骤、方法及措施;毕业论文(设计)提纲;主要参考文献。为了写好论文开题报告,江苏工业学院研究生部专门出台了详细的规定,规定论文开题报告的一般内容包括:

(1)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来源、开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以及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秘书工作《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2)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在阅读规定文献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献占40%以上)的基础上,着重阐述该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同时介绍查阅文献的范围以及查阅方式、手段。

(3)论文开题报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学术构思、研究方法、关键技术、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预期目标。

(4)论文开题报告——拟采用的实验手段,所需科研和实验条件,估计课题工作量和所需经费,研究工作进度计划。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四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开题报告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五

将你设计的论文题目写出来即可,如“论审计的独立性保证”等。

二、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选题依据”是指你的题目的来源。比如,在听《审计学》课程或者讲座时,对某某一个题目非常感性趣;或者在会计实习活动中发现某一个问题很有研究意义;或者经常看到或听到某一社会现象比如会计造假问题等。同时,为了对你感兴趣的题目,曾经收集过资料,读了一些文章、书籍,开展过这方面的调查,越发对这个题目感兴趣,因此,才选择了这个题目。

“研究意义”应该是指你研究这个题目,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以后,将会对会计理论和实践带来哪些益处。比如,武汉大学届本科生余晓庆的论文题目是“论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她写的“选题意义”是:“研究审计独立性,对于我国初步发展的审计市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经由有独立性保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更具有可信性。它能够提升投资者的信心,稳定市场秩序。因而,研究如何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无论是对于宏观经济,还是经济活动的个体参与者,如注册会计师、被审计企业、报表使用者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还比如,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程菁”(杭州财政局)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问题研究”,她写的“研究意义”是:“对政府会计改革问题进行研究,从理论上看,将会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填补政府会计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从实践上讲,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体系,有利于如实反映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和实现职能的情况;有利于有效监督和评价政府工作,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配备;有利于建立和健全政府会计控制体系,防范舞弊,确保公共资金、资源的安全和完整;还有利于政府会计的国际协调,提高我国政府会计的国际地位,推动中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选题的研究现状

“研究现状”是指目前国内外研究此课题的情况。一般可以分为国外研究情况、国内研究情况两个部分说明。主要概括说明有哪些代表性的学者以及他们各自的观点。

比如“我国政府会计改革问题研究”的作者许菁同学这样写“国内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会计目标定位研究。王湛、时津(20)、朱雪峰(2019年)分别从我国政府会计环境、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国际通行目标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等方面入手,对我国政府会计目标进行研究,提出为使用者提供有助于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信息是政府会计最高目标。二是对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的研究。陈宙(2019年)、姜韶和孟阳光(2019年)认为我国实行收付实现制存在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隐性负债加大、不能满足成本管理需要,财务成果易被管理当局操纵等局限性,应在政府会计领域有选择的、分步推行权责发生制。三是构建政府会计体系的建议及思路。鲁峰(2019年)、赵建华、曹春英(2019年)等分别从我国预算会计环境变化、存在问题、绩效导向、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等入手,提出应从引入权责发生制、重新明确预算会计分类、完善政府会计信息系统,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强化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构建我国政府会计体系。上述国内文献研究,虽然比较一致的提出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大多数仅针对改革的某一个方面,缺乏系统性。同时很多研究都集中在理论方面,没有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建议或方案。”当然,这是研究生论文谈到的研究现状,本科生不需要写这么复杂,但就写作的方法和内容而言,应该是一致的。

四、研究的内容和思路

“研究的内容”是指论文研究哪些具体问题,基本上以论文章标题为大纲,适当展开写作的主题内容就可以了。比如武汉大学本科生廖聪玲的论文题目为“中国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他开题报告中的“研究内容”为:“本文通过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的认真分析,从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和财务会计报告入手,分别提出了具体的修改理由和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倡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医院会计新模式,以满足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医院资本金制度,明确产权关系,保障所有者权益。(2)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建立医院会计要素新分类,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六大要素。(3)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增设医院会计科目,确定标准代码,满足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共同需要,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

“研究思路”应该写出来从哪些方面入手,收集哪些资料,思考哪些问题,采取哪些研究方法,最终解决哪些问题等。所以,我感到这一部分没有千篇一律的写法。有人这样写研究思路,我感到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他的论文题目很可能是:“淘宝网营销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写作思路是:“笔者以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为背景,以作为淘宝用户的亲身经历为实践经验,开展对淘宝网营销策略的创新研究。本文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对淘宝网的营销现状和问题加以系统地分析和探究,尽可能体现出较强的学术性和概括总结的能力。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分别从淘宝网卖家、买家两种不同的角度,亲身体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各个环节,搜集详细丰富的各类资料。论文将采用文献检索法、实证考察法、案例法、因果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归纳法和演绎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五、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创新点”亦即前人没有研究出来的内容,或者比前人的研究结果确实有重大发展的内容。武汉大学新疆籍在职研究生潘建华论文题目为“作业成本法在医院成本管理中的应用”,他的“研究创新点”是这样写的:“本文在对传统医院成本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后,提出了医院作业成本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主要包括医院作业成本核算和医院的作业链分析、改进。本文以某医院ct室的真实成本情况,应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核算,这突破了目前有关文献只有医院作业成本核算的理论探讨而没有真实案例的现状,对医院开展作业成本核算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

“研究重点”是指论文的研究中心问题。你估计重点研究什么,你就把它写出来。一般来说,研究重点应该是本文的精华部分或者中心问题。

“研究的难点”是指论文的哪一个部分研究起来难度较大,当然这一部分应该是有实在意义的。比如武汉大学本科生廖聪玲的论文题目为“中国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他的“研究难点”是这样写的:“本文的难点在于如何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既做到融为一体,又不混为一谈的综合性医院会计制度,这需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和企业会计的成功理念,并结合我国不断变革的医疗体制进行理论和实践论证,因而会使本文的论证增加一定的难度。认为只有对医院会计相关概念有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我国医院会计的缺陷和需求有深入的把握,站在较高层次上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舍,对国外成果分析吸收,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大势方向进行判断,才能克服上述困难。医院会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我的学术视野、知识积累、科学分析、研究素质等,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六、研究进程安排

“研究进程安排”就是指时间段落以及各时间段落的具体工作设计。如“我国政府会计改革问题研究”的作者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许菁同学这样写“研究进程安排”:“第一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月31日,收集资料,进一步学习政府会计改革相关理论,并于1月下旬提交开题报告。第二阶段:2019年2月1日至2月29日,利用收集的资料,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现状以及国际发展情况进行研究,通过讨论、阅读等方法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并提交初稿。第三阶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整理,撰写毕业论文初稿,提交课题报告。第四阶段: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论文初稿提交导师和修改论文。在此期间,边阅读收集和学习资料,边修改论文第二稿、第三稿甚至第四稿。第五阶段:2019年5月1日—15日,论文定稿,准备参加答辩。”

七、主要参考文献

把写作论文计划参考的书籍、文章罗列出来一部分。

电大毕业论文选题篇六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6月1日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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