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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16:02:53 作者:BW笔侠 2023年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精选5篇)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篇一

半年来,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_大和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综合治理和群团工作,解放思想,联系实际,开拓进取,实事求是,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的目标。现将_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了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强战斗集体,市府办党组坚持把抓学习作为增强班子能力,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丰富科技文化知识,促进班子成员拓展新思想、新观念、新思路、新举措的主要手段摆在首要位置。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听取辅导与交流学习体会相结合,中心组学习与面上的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年共计集中学习12次。主要学__大精神,《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v^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内容,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党性,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自己的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班子成员把不断学习当作充实、提高自身能力,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第一需要,班子成员全年先后撰写各种心得体会、读书笔记、理论调研文章计98篇,在《政报》、《政务调研》等刊物发表12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

班子成员能以改革的需要,稳定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为前提,自觉维护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体指导下的民主制度,正确处理好办公室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间的工作关系,实行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选人用人,钱财物的使用支配,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科学决策。领导班子能倾听群众意见,采纳正确建议,走群策群力路子,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按照“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的要求,在工作中发挥主导和表率作用。正确处理好“班长”与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有意见会上充分发表,不背后议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班子成员自觉维护党组的,凡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都能带头执行、带头落实,没有在言论和行动中夹带个人情绪,不因个人看法不致而影响党组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服从大局,体现班子成员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党性原则。

坚持_制度,努力提高_质量,在_前,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_上领导班子成员交心谈心,主动查摆工作上和生活中的不足,检查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沟通思想,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一年来领导之间、领导与职工之间谈心100余次,通过谈心,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思想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思想上、工作上、家庭中出现的误解和矛盾,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激发和调动全体职工奋发向上、勤奋工作、相互理解支持、相互帮助、团结和睦的良好风尚,呈现出班子团结、上下协调一致,职工思想稳定,政令畅通的良好局面。

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篇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v^港口法》《^v^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v^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v^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v^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9号)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编号:

港口经营人:

作业区域范围:

作业方式: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填写说明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纸张大小设定为a4格式,外观设计背景加国徽、底纹等。

二、附证编号:由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号后加“―”再加具体的码头(泊位)(m表示)、储罐(c表示)、堆场(d表示)、仓库(k表示)、过驳(b表示)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示。例:(苏宁)港经证(00026)号―m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c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d001;(苏宁)港经证(00026)号―k001; (苏宁)港经证(00026)号―b001。

三、作业区域范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共同确定,分为码头(泊位)、单个储罐、堆场、仓库、过驳区五种作业区域范围,分别发放附证,并明确作业区域的位置,以及泊位等级、储罐容量、堆场面积、仓库面积、过驳水域面积等。例:南京港**港区**作业区608码头(5000吨级);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储罐区**号储罐(5万立方);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堆场(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作业区**危险货物仓库(1万平方米),南京港**港区**水域**过驳锚地(5平方公里)。

四、作业方式: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储罐―管道―船,船―船等方式。

五、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最新版填写具体的作业品种名称(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篇三

按照^v^、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根据县安委办的工作指导和相关文件要求,景阳街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严格贯彻落实^v^^v^关于安全生产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落实“两个专题”,全面推进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现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小结如下:

(一)及时传达贯彻、推进落实各级工作安排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v^^v^关于安全生产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景阳街道采取多种形式贯彻落实指示批示,一是落实《景阳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景阳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景阳街道学习贯彻^v^^v^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景阳街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等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链条、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二是街道按照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例会,结合景阳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危化品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推进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强化各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截至2021年10月,街道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工贸企业16家(其中有3家停产,有4家涉及危化品);非煤矿山及尾矿库4家(其中2家长期停工停产,2家正常生产);旅游景区1家;烟花爆竹零售点16家。

(三)景阳街道已进一步履行工作任务,狠抓好危化品企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排查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各企业安全事故最小化。为进一步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到各领域、各群体,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辖区居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在全街道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一是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工作例会、专题会、链工宝答题以及自主学习等形式,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和普通职工对所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知识,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各责任单位充分利用赶集日、节假日、夜间巡查等重要时段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五进”宣传活动,向各重点领域和各重点群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了广大居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是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同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强化各企业、各行业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求各企业单位组织员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并进行考试,上报员工开始成绩,四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放置宣传展板、集中宣传、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册(单)等方式,在辖区内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截至目前,进校园宣传10次、辖区内悬挂各类安全生产相关标语横幅喷绘等200余条、张贴各类安全海报600余张、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0次、发放宣传资料9500余份、组织集中学习和集中宣传普及活动22次。基本覆盖了辖区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五是定期检查辖区各单位企业,例如街道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街道安监站会定期对其检查,建立双控体系、要求各企业更新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4家(均为加油站)卸油、量油、加油、清罐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上油品暴露在空气中,如果在作业中违反操作程序,使油品或油品蒸气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就会导致爆炸燃烧事故的发生。加油站火灾事故的60%-70%发生在卸油作业中。对新员工未严格进行三级培训、以及老员工未对新员工进行“传帮带”等问题。

街道辖区内有工贸企业16家(其中有3家停产,有4家涉及危化品),该类企业是否存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安全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是否有违规操作,复工复产企业是否严格要求组织员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是否达标。

街道辖区内有非煤矿山及尾矿库4家(其中2家长期停工停产,2家正常生产)。停产企业厂区拦渣墙是否按照标准修建,边坡落石滑坡危险区域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危险区域警示牌设置数量是否足够,有无现场值班人员长期值守。

街道辖区内有旅游景区1家,该旅游景区是否更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对应实际情况,景区应急疏散通道标识是否明确。

街道辖区内有烟花爆竹零售点16家。经排查;有私自销售来历不明烟花爆竹情况,库房堆放未达标准等现象。

根据县委的工作部署,结合目前工作情况,下步工作打算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安全认识,强化辖区安全工作的执行,不断完善各项安全排查制度,落实各类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排查力度,定期排查各企业单位安全隐患。

(二)继续推进安全整治活动的开展,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突出抓好整改落实。尤其是对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抓好整改;尤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三)狠抓安全事故隐患重灾区,抓牢危险领域的安全排查,特别是有限空间整治、涉水领域、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违法举报机制。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违法成本,街道全面建立安全违法举报机制,群众可通过12345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街道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跟进处理。

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篇四

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和“四个好”要求,锁定“338户983名已脱贫人口‘回头看、回头帮’、3个已退出贫困村巩固提升的年度脱贫目标任务,扭住重点区域、特定群体和关键环节,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扶贫标准,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实行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并重,确保全镇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提升,贫困对象稳定脱贫奔康。

(一)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九大精神、^v^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等中央、省、市、县各级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

一是将学习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县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有计划、有安排地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层层学习培训,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促使党员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形成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最直接、最现实的政治检验和自觉行动的共识。二是深入学习宣传、深刻领会^v^扶贫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科学运用脱贫攻坚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分析解决脱贫攻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定期深入贫困村、贫困户向干部群众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让干部群众听得懂、能落实,在全镇范围内营造脱贫攻坚浓厚氛围。三是深入学习领会^v^^v^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v^^v^来川视察指导的重要意义,特别是要深刻领会^v^^v^关于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标准、强化体制机制、牢牢把握精准、完善资金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组织干部轮训、注重激发内生动力8条要求,把^v^^v^重要讲话精神转化为推进我镇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具体行动,转化为打好脱贫攻坚战再上新台阶的实际成效,确保^v^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四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省扶贫移民工作暨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精神和全国、省、市、县“两会”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

(二)对标“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持续抓好“回头看、回头帮”工作。一是在产业帮扶上下功夫,在继续抓好三木药材、高山茶叶及柳杉规模化种植的基础上,结合我镇贫困村、贫困户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家庭条件,精准确定一个主导产业,做到一户一业、一村一品。大沟村借助空石林景区开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鼓励群众发展农家乐和土特产销售,实施“旅游+”战略,推动农旅融合发展;大渔村在坚持稳步发展好“三木”药材的基础上,结合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重楼种植、粽叶种植,增加群众收入;紫云村依托丰富的林木、林地资源和良好的气候条件,大力发展土鸡、山羊等养殖业和天麻种植业。针对我镇群众长期以来发展林木种植周期长、见效慢的问题,鼓励动员贫困户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无公害蔬菜、羊肚菌种植和藏香猪养殖、土鸡养殖等短、平、快产业,确保贫困户持续增收有保障。同时,抓住劳动力转移不放松,继续通过住宿、车旅补助等方式动员鼓励贫困户中的劳动力外出务工,激发他们务工的积极性,逐步克服“等靠要”思想,切实增强贫困群众的自身“造血”功能。二是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继续落实“两线合一”政策,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精准实施动态调整,及时足额兑现补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积极推进助残助老等各项关爱活动,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继续落实义务教育“三免一补”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措施,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或上不起学;继续落实“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完善贫困群众健康档案,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十免四补助”,加大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控制在10%以内。三是深入开展“四好村”创建,在贫困村中积极开展示范村评选,办好“农民夜校”,广泛组织贫困群众学文化、学政策、学法律、学技术;大力开展以脏乱差治理、人畜分离、垃圾污水车里为重点的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引导贫困群众“扫干净、摆整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四是深入开展精神扶贫与感恩奋进教育,以村规民约为抓手深化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深入开展法制扶贫“五个一”活动,补短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脱贫致富示范户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推进移风易俗、破旧立新,坚定贫困群众脱贫奔康的信心和决心。

(三)打好四场硬仗,确保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1、着力推进“春季攻势”。一是目标任务早明确。紧盯20__年“回头看、回头帮”的338户983名贫困人口、巩固提升已退出的3个贫困村的目标任务,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坚持目标、问题和结果“三个导向”,及早谋划,强力推进,3月中旬制定完善20__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二是积极争取项目储备。在制定20__年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巩固提升计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储备一批住房改造、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3月底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理清工作思路,确保落地项目早开工、早投产,贫困群众早受益。三是全面排查问题短板。对照贫困户脱贫“一超六有”、贫困村退出“一低五有”标准,在3月份组织开展“查问题、找不足、补短板”活动,对脱贫攻坚问题短板开展一次全覆盖摸排,并针对问题短板制定整改提升措施。

2、着力推进“夏季战役”。一是抓好各类扶贫项目推进,全力推进落地项目的实施管理,注重项目质量、资金安全,确保扶贫专项全面落地生根,确保“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涉及的项目、资金、措施全部到户到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用水、生活用电、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二是抓好帮扶措施落实,认真组织对已脱贫对象的“回头看、回头帮”,对照“春季攻势”查找出的问题短板,落实“回头帮”措施,及时补差补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三是抓好扶贫政策宣传解读,采取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宣讲,大力宣传中央和省上关于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宣传脱贫攻坚成效和先进典型,宣讲教育、医疗、金融等各类扶贫政策,赢得贫困群众理解和支持。

3、着力推进“秋季攻坚”。一是对标开展查漏补缺。结合全省第三季度综合督导工作,围绕年度减贫目标任务,逐户对标查实已脱贫户“一超六有”、逐村对标查实已退出贫困村“一低五有”存在的短板。针对存在的短板,加大对标补短力度,逐项落实措施,倒排工期、倒逼任务、倒查责任,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二是大力开展痕迹管理。组织脱贫攻坚档案资料专题培训,全面排查痕迹管理台账,按照“删繁就简”要求,逐村逐项检查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档案资料,确保规范化、科学化;继续推行“平时记账、年终算账、群众认账”的贫困户家庭收入核算方法,建立贫困户收入台账,确保算清账、记好帐,老百姓认账。

4、着力推进“冬季冲刺”。一是落实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精准对接国家业务管理子系统,在省定时间节点前,全面完成全镇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着重解决好漏评、错评问题,确保实现国家系统、《帮扶手册》、“帮扶明白卡”与贫困户实际信息“四个一致”。二是迎检国家、省、市考核评估。针对已脱贫户、已退出村对标查找的问题,迅速整改,补齐短板,总结经验,做好迎接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考核评估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通过国家、省、市检查验收。

(四)对标“补短板”,全面提升脱贫质量。一是狠抓问题整改。以省级交叉考核、全覆盖督查、第三方评估反馈的问题、省市暗访督查及县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扎实抓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问题、责任、效果“三个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以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确保脱贫攻坚连战连胜。二是巩固脱贫成果。坚持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责任,抓好已脱贫户、已退出村后续扶持工作,增强造血功能,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确保稳定脱贫不返贫。对已脱贫户、已退出村定期开展自查,对有返贫风险的及时给予帮扶和救助,深入开展“回头看”、“回头帮”,确保贫困对象持续稳定脱贫。精准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将新增贫困对象纳入帮扶范围,真正做到不漏一户一人。

(一)以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全面启动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对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做表面文章等不严不实作风,坚决纠正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弄虚作假、数字脱贫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基层“微腐败”,确保脱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

(二)以督促检查促工作落实。对标已脱贫户、已退出村巩固提升和“三率一度”,严格脱贫质量阶段督查检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判问题,安排部署阶段工作,镇纪委定期对全镇及各村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任务落实。

(三)以加强党建促工作落实。重点解决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探索“党组织+合作社+贫困户”的发展模式,发挥支部引领作用,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在脱贫攻坚一线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做好扶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干部能力素质不适应等突出问题整顿,进一步提升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各项工作任务质量。

港口理货员的工作总结篇五

今年下半年,县直机关党的工作继续坚持^v^基础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抓创新,整体工作抓推进^v^的工作思路,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机关党的各项工作制度,科学引导机关党员把抗震救灾精神转化为艰苦奋斗、恢复重建的坚强意志,转化为努力工作、打造精品党建载体的实际行动,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略阳的强大力量,积极为建设文明、和谐的新略阳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作风保证。

二、以坚持和完善制度为立足点,构建机关党建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今年以来,我们在坚持和完善机关党的基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关党建工作运行和管理体系。一是初步拟定了《县直机关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标准》,继续坚持《县直机关党组织工作手册》填报制度、市县双管单位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二是继续开展了^v^最佳党日^v^年度评选活动,同时为了指导县直机关各党组织规范^v^党员活动日^v^的开展,转发了县委组织部、县劳动服务局党支部《20xx年^v^党日活动^v^计划》,加大了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一年12次^v^党员活动日^v^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积极选树和培育机关党建工作样板和典型,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引导机关党建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4月下旬,组织系统部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专程到勉县、城固县和市直机关学习考察党建示范点建设先进经验,并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确定并倾力打造县委党校、县^v^、县劳动服务局3个机关党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目前示范点建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以贯彻《条例》、《意见》为落脚点,加强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一是认真落实《中国^v^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了《关于对县直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考》专题调研材料,积极向县委建言献策,创造条件,进一步科学、合理、规范设置机关党组织;二是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印发了《县直机关工委20xx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全面推行了党员发展预审制、理论测试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工作制度。半年来,共调整充实基层党组织4个6人,新发展党员5人,按期转正6人,接转组织关系44人;三是严格执行《中国^v^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汉中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改革了党费收缴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收缴、按月上解、定期稽查的办法,确保党费收缴按时、足额;四是继续推行^v^党费集中交纳日^v^制度,及时掌握和变更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推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了党内关怀机制,强化党员的归属感,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v^七.一^v^前夕,用天津特殊党费看望慰问党员11人。

四、以开展党建载体活动为着力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是紧密联系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实际,深入开展^v^双联双促^v^、^v^情系灾区、同心共建^v^主题实践活动。机关工委下发安排意见,提出实施措施和要求,机关基层各党组织本着理顺、对口的原则在上年基础上调整并扩大了联系对象和范围,共联系党支部51个、贫困党员和群众609户。联系双方的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工作,充实内容,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帮扶、共建活动,在今年春播备耕期间,机关工委系统750名在职党员为联系对象送去春播帮扶款物万余元,在联系点有序组织劳务输出1050人,逐步实现了城乡基层党建统筹兼顾、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共建双赢的良好态势。二是为搞好庆祝建党**周年纪念活动,工委联合县体育运动中心筹备了拟于7月中旬举办的融竞技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一体的第一届县直机关趣味运动会,共设置集体和个人比赛项目12个,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丰富多彩的形式隆重纪念党的**周岁华诞。三是结合庆祝建国60周年,遴选了140首爱国歌曲推荐下发给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传唱。

五、以宣传造势为突破点,营造积极和谐的机关党建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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