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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工伤残合同签 度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精选8篇)

时间:2023-10-11 01:27:08 作者:碧墨 2023年职工伤残合同签 度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精选8篇)

一份明确的装修合同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利益。在签订装修合同之前,可以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评审,以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小编整理了一些经典的装修合同范文,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但务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张千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内出血,肺部挫裂伤及右下肢骨折。在医院理解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智商有影响,右下肢骨折愈合后右下肢较左下肢缩短,行动不灵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

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时间、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二

甲方:

乙方:

乙方系甲方职工,年月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乙方主动要求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承诺提供合适的岗位给乙方,并按以下第三、第四条的约定分次补偿乙方,直到乙方主动要求离职。

第三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伤补偿金金额共计元(人民币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在乙方主动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出现劳动法规定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或者因为甲方经营不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关闭时,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元(人民币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赔偿数额由双方根据现行工伤标准协商确定,属双方自愿一次性了断。

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因本次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也不再主张与其他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伤待遇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付清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三

我们的工作人员在7月19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起,山东省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等条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均有不同程度上调。

山东省规定,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属于这次调整的范围,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据山东省财政厅介绍,具体调整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其中,伤残津贴统一按照伤残级别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四

日前,市社保局发布,根据相关通知,社保部门为1月初在册的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059.28元增加到2259.01元,人均增加199.73元,增幅为9.7%,从1月起补发,本月将发放到账。

据了解,调整涉及337名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对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度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4号)精神,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把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即按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

市社保局表示,本次调整涉及全市337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加发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新疆调整工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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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合同签篇五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新待遇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六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54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继续按原倾斜调整额标准(即原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单列发放,不列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也按此执行。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3年12月31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完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七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xx〕462号)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xx、20xx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xx〕262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8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36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342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321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8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71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8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71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职工伤残合同签篇八

我们的工作人员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工伤保险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最低1925元。8月底完成1至4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调整对象和范围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至4级伤残津贴每人月增331元

调整标准和原则是,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3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在2013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调整。

5至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至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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