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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通用12篇)

时间:2023-10-22 05:35:39 作者:笔舞 实用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通用12篇)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1。首部。

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2。前言部分。

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3。

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

在陈述事实、说明问题时,一是要针对性强,切忌离开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长篇大论,应该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议论,与案情只有一般关系的问题略写,无关的问题不写;二是可以从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发,提出必要的反问;三是应恰当地运用逻辑推理,增强答辩的说服力;四是根据答辩的内容,附上有关证据,为劳动仲裁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方便。4。

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

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你诉单位,那么你需要写申请书。

单位诉你,你才需要写答辩书。

从你的情况看,应该是你诉单位,然后单位针对你的诉请进行了答辩。

你对单位的答辩内容不需要反驳,你只需要针对你的申诉请求举证就好了。

仲裁完了?那还写什么答辩书,不用理他.如果你只是开过庭,而裁决还没有下,那么有可能是让你写代理词。.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这是仲裁调解书的法定内容。具体制作如下:

(一)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同仲裁裁决书,将“裁”字改为“调”字。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同仲裁裁决书。

(二)正文。

1.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庭产生和组成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等。

2.写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这是调解书最重要的内容。调解书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调解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调解协议没有涉及仲裁费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费用的分担情况。

(三)尾部。

1.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2.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下方注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制作仲裁调解书应注意的问题陈卫东,刘计划编著.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另外,写入调解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仲裁调解书对于争议的事实可以简要概括,但对于仲裁请求和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对于放弃仲裁请求的内容也应一并写明。协议的内容不止一项的,应分项列出,并记载履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使调解书具有可操作性。

3.仲裁调解书中的调解依据必须实事求是。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既可以依法而成,也可以依照一定的社会情理,应结合实际情况表明其依据。

不服劳动仲裁答辩状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劳仲案字(xxx)第16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1月12日,原告被招聘到xx市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电焊操作工;月工资2250元。双方年初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正副本均在被告处)。xxx年9月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上班时被安排去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梅x在场指挥,原告在接梅x香烟时,不慎脚下一滑,连人带物摔到车下,被从车上滚下的管材砸伤了腰,伤了脾脏,肋骨。被告随急将原告送往xx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破裂,左侧第6、7、9、10肋骨骨折。住院18天,用去医药费17387.6元。医院建议休息四个月。事故发生后除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外,对原告其它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赔偿,原告于xxx年四月五日向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市仲裁委作出的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发生事故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受伤被告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市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xxx年六月十六日。

不服劳动仲裁答辩状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139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34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告在2012年12月5日向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3)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法定代表人: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xxx。

原告绿叶诉答辩人红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x】,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原告绿叶入职答辩人红叶公司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春节放假后,原告绿叶便再未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后经答辩人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方催告,原告绿叶仍拒绝返工上班。根据春节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原告本应于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却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安排无故拖延、拒绝返工。,答辩人红叶公司基于对原告绿叶会返工的信赖,全额为其缴纳了当月社保,事后基于对原告的关照,亦并未要求其返还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原告诉称的“2月18日当原告回来上班,被答辩人告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回来上班了”上述事实完全不符合现实情理:首先,答辩人红叶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非常不错,员工有增无减,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情形;其次,如答辩人真系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责令原告不要再返回上班,完全没有必要几日后还为原告全额垫付当月社保费用。

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2013年2月7天的工资经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于作出裁定书【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3]xx1号】确认:“本委视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关系并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红叶公司不服此裁定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穗中法劳仲审字第xx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答辩人申请即确认:答辩人红叶公司与原告绿叶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绿叶又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及确认双方在2008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4]xx号《仲裁调解书》约定:“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绿叶再次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红叶公司向其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自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展览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因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期限”并于作出穗荔劳人仲案不[2014]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绿叶不服又于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原告绿叶与答辩人红叶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曾拖欠原告任何工资报酬,更不曾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答辩人红叶公司系于2008年12月26日设立,成立之初因相关制度尚在构建中,对于加班费用的发放,采取按月统计,直接抵扣计入当月工资范筹发放。后随着相关制度的日渐完善,答辩人对于员工的加班费用采取按季度统计,每季度结算统一发放。截止至2013年2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的情形。

1.原告绿叶提交的证据中的工资表也恰恰反映了答辩人红叶公司对于加班费的发放是直接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根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由于答辩人红叶公司的规模较小,员工上班时间也相对灵活,日均工作时间不超七个小时,且没有严格打卡考勤要求,答辩人红叶公司要求员工一般要做到早上九点半上班,中午十二点下班,午休一个半小时,下午一点半上班至六点下班。所以周六有时也需要上班,尽管如此,每周上班时间仍以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为准,超出这个时间则为加班,另计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无论何种形式,均以三个小时为半天给予加班费或补休。直至2013年2月1日答辩人红叶公司仍与原告绿叶结清仍未清零的加班费,可见,答辩人红叶公司根本不存在要求员工超时加班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2.关于原告提供的2009年8月份考勤表作为证据,答辩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此证据既无答辩人红叶公司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且明显为同一人笔迹所写,不排除为原告自行制作所为。答辩人红叶公司于2012年年底搬公司,大量资料已遗失,即使如此,经公司确认,此考勤表也不是公司的考勤表。公司的考勤表怎么可能只有早上上班时间而无下班时间?退一步来说,这只能算是一张签到表,根本不能作为考勤记录使用。所以,答辩人红叶公司对此考勤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v^、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答辩人红叶公司系从事“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室内装饰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且原告系以生产工身份在答辩人处任职,其所有工作时间都属于室内作业。根据答辩人室内办公环境展示,不仅配备有多台大型吊台风扇,而在房屋各角落均摆放有空调,同时还提供有冰箱、饮水机等设施,且时常在冰箱内摆放有清凉饮料可供员工解暑降温。答辩人红叶公司不仅为员工提供了舒适清凉的办公环境,还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照顾员工感受,提供清凉饮料、冰箱、饮水机等福利设施方便员工解暑降温。

原告自其离职至现在已向相关部门接连提起三次仲裁申请,不仅存在针对同一请求事项反复申请仲裁情形,而且明知答辩人红叶公司不存在克扣其加班费用的情形下仍几次三翻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程序,迫使答辩人应诉,分散答辩人时间、精力来满足他的报复心理。原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更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其滥诉的行为应当予以告诫。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红花公司。

(转)。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劳动仲裁答辩书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

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 年 x 月x 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扩展资料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第二,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

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二)身份证明。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xx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的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总计4年4个月,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也是4。5个月工资。

2、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远没有3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早已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

4、申请人在职期间,在工作过程吃回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为此申请人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而非公司原因导致其离职,公司念及旧情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人更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缴纳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补缴或者赔偿也仅限于此期间。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范围。

3、此请求事项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终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x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xxx0年x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x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x月23日到xxx0年x月2x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0年x月2x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x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0年x月2x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0年x月2x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xxx0年3月x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2年x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xx.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x5天,每周工作5x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xx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

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xx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xxx元月—1xx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x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x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x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

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x小时工作制执行。

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

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0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

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0年2月1x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xx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xxx—1xx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

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43x.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

xxx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x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

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

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

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

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

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

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答辩人自xxx0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x,女,户籍地:

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被答辩人自20x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20x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xx年3月25日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20x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答辩人:xx餐饮限公司。

20xx年3月12日。

劳动仲裁答辩申请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一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代表,甲方:_________________,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法人代表身份。经与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充分协商,甲方将企业法人变更为乙方,并将企业交于乙方全权负责。变更后企业发生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且日后企业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变更前由原法人代表,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署的合同依旧有效。变更后由乙方全权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劳动仲裁答辩状

住所地:xxxx区xx路xx号x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x开发区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x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x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x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x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x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代理人:沈xx律师。

xxxx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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