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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讲座心得体会学生(模板9篇)

时间:2023-09-22 09:00:34 作者:曼珠 2023年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讲座心得体会学生(模板9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一

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合同法的讲座,使我对合同的概念、要素、形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理解,谈谈这次讲座给我带来的收获。

一、加深了对合同基本概念的认识

在讲座中,我理解到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形式,是让各方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权利得到保护的一种方式。合同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企业和个人平稳交往的最基本依据。

二、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内容

参加讲座后,我对合同的要素有了更加细致的认识。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组成部分,各个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合同制度。合同必须包含以上几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加强了对合同法规定的理解

在讲座中,我对合同法的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为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提供了依据。掌握和运用可以有效地对合同的履行、解决争议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四、提高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技能

合同讲座让我领悟到在和他人谈判时应该如何把握节奏,明确自己的和对方的利益点,并及时做出决策,达成双方的共识和目标。在合同的签订环节中,要尽可能地明确合同要素,十分关注合同某些条款的详细表述。

五、增进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意义,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背景和文化,了解了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规范和解决矛盾的原则。这次讲座对于提升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总之,这次合同法讲座对于我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这次体验,我理解了合同的概念、要素和形式,以及合同法规定的详细内容,同时,我的谈判和签订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这次经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性,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最后,我相信这些经验和收获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会带给我更多的机会和收获。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二

最近我们学校举行了一场合同法讲座,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这场讲座。讲座主持人和嘉宾都是来自于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们详细讲解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参加这场讲座使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定义和订立

合同是相互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讲座中,律师强调了合同的定义、要素和效力等方面。他们告诉我们,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价格的确定以及卖方和买方的明确身份。此外,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合同的标的合法、合同双方能够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的订立只是合同关系的开始,在合同期间,双方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此外,在讲座中,律师还讲解了合同的变更问题,他们强调了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协商一致、合法合理、必要性和数量确定等原则,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变更。

第四段:合同的解除

一个合同在合同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也可能涉及到一些不能履行的限制,这时候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某一方逾期未履行、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讲座中,律师还进一步讲解了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包括违约金的设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等具体问题。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次合同法讲座,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讲座主持人和嘉宾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让我们不仅在知识上有了深入的学习,也对法律实践和技能应用有了更直观实践的感受。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深知了解合同法对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和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次讲座为我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学习机会。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三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 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

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

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也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0**年7月份,宁波海运公司将13000dwt(ccs)远洋成品油兼化学品船船体分段建造及合拢工程发包给郑志清。

随后,郑志清雇佣了杨景明等20多个工人进行施工。

20**年11月15日,船舶下水,郑志清与杨景明结算,双方确认郑志清尚欠杨景明工资15,725元。

20**年12月15日,宁波海运公司与郑志清结算,双方确认宁波海运公司尚欠郑志清工程款389,700元。

因催讨工资未果,杨景明以郑志清、宁波海运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资15,725元。

本案中,围绕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称九十四条)判决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将船舶工程发包给被告郑志清,再由被告郑志清雇佣工人施工,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与被告郑志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上具有特殊含义,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其必须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内在要素。

本案中,原告等20几个工人提供劳动的对象为被告郑志清,与被告宁波海运公司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是九十四条所指的“劳动者”。

由于两被告没有招收劳动者,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前半句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即个人承包经营者,因此,适用第九十四条的前提之一是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被告郑志清雇佣原告等20几个工人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不宜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理解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是《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笔者认为,“劳动者”不应解读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而应理解为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因此,本案原告属于第九十四条中“劳动者”,上述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

(二)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应作字面解释,解读为一种行为、一个期间,而不应理解为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对招用劳动者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款,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等等。

但所有这些条款的表述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

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依法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本就无须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款,更谈不上违反了。

因此,如果“个人承包经营”等同于个人承包经营者,那么“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表述就明显自相矛盾了。

因此,笔者认为,理解“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一句时,应尊重其原本的表述,将个人承包经营解读为行为而非主体,状语而非主语,即: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动的对象实质上是被告宁波海运公司,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是真正的、实际的用工主体,自20**年7月用工之日其即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然而,从20**年7月用工至2008年11月船舶下水,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始终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与被告郑志清连带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

因此,上述关于本案的第二种处理观点不能成立,第一种观点值得肯定。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解读为: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该条的要件有三:一是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行为,即组织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二是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三是上述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四

在现代法律国家中,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是经济生活及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工具,对商业活动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保护作用。在我学习合同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其重要性和学习的必要性。在本文中,我将详细描述我在学习合同法律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律的必要性

学习合同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必要的。从经济上看,合同是商业市场交易的基础。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合同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同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信任,提高市场生产效率。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法涉及很多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款,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等环节中都需要遵守合法法律程序。因此,学习合同法律不仅可以增加法律知识,更可以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段:学习合同法律的难点

学习合同法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任务,需要我们从许多方面下功夫。首先,合同法律词汇过于繁杂严谨,需要反复查阅理解才能真正掌握。其次,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具体而重要原则的适用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心力去深入理解。再次,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在签定和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练习和案例分析来掌握各种情况下合同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四段:学习合同法律应注意的问题

在学习合同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耐心学习和理解,不怕困难,自己多思考,多练习。其次,在实践中,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环节,如签定、修改、履行和违约等,严格遵守合同法律程序。再次,在签定合同时,要认真审查条款,特别是涉及重要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如支付方式、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及时修改、补充或要求法律解释。最后,要积极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沟通、调解并妥善解决争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学习合同法律虽然有难点,但其重要性肯定,我们在学习中需要保持耐心和恒心,并结合具体案例多思考、多练习。同时,我们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和细节的把握,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维权工作。我相信,合同法律的学习对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五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 甲方将座落在本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该房屋在订立本合同前【已】【未】设定抵押。

-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 甲、乙双方约定,在上述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币,下同)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甲、乙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

3-3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当月】【下个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空调、有线电视、_______、_______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中应由【 】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 】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

第六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6- 租赁期间,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乙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6-2 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换。

第七条 抵押和出售

7-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应当在抵押前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乙方明确表示购买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2 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即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与受让方在出售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转让前需实地看房的,甲方应与乙方进行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乙方可以拒绝。

第八条 续租

8-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满甲方不再继续出租的,应于租期届满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8-2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自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给予乙方 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限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以及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房屋返还

9-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如本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

9-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经甲方书面验收认可后,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0-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该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二)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间被处分的;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2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3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乙方擅自增加居住使用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规定标准的;

(五)乙方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七)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登记备案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____日】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已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到该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凡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

-3 因租赁当事人一方未配合,致使另一方无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均应由未配合办理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2- 该房屋交付验收时,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该房屋的租金并变更相关条款和附件内容。

2-2 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4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并】【赔偿损失】。

2-5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未与乙方协商一致的,甲方不得提前收回该房屋。

2-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3- 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3-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3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4-4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或名字):乙方(名称或名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6、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 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责任

(一)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租房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8、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 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 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 5日内,向原登记 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租房合同规定索赔。

(五)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六)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六

学合同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当今商业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和交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而合同则是商业交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在学习合同法律过程中,我深感到合同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受益匪浅。在此分享我对学习合同法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律的核心是合同,它是一种双方都同意并在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而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平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在每个合同条款之中,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商业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时刻把这些基本原则融入到实际操作中,以确保自己及交易对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三段:合同的要素

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商品或服务、价格、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的基础,必须准确明确地写在合同中,以免引发纠纷。特别是在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风险的交易中,我们必须重视各要素的准确描述。

第四段:合同中的风险防范条款

在合同中,风险防范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通常会包括有关商品、服务的售后保障、延期付款、质量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了解常见的风险防范条款,并灵活运用,以减小合同执行风险。

第五段: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诚实守信是合同法律执行的基础。无论是交易对方还是承诺方,都需要对自己的承诺坚守不变。任何欺诈行为或者失信行为都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甚至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在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要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合同履行信用。

结论:总体来说,学习合同法律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只有深入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应用,才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和商业环境的稳定性。希望大家在学习合同法律时,能够把握好合同法律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让自己成为一个合同法律的精通者,为商业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七

第十一条新药技术转让,系指新药证书(正本)的拥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与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求,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简单改变剂型的新药,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对其他类别的新药,若申报生产该新药的单位超过3家时,亦不再受理转让的申请。

第十四条新药技术转让应在新药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后方可申请。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科研单位,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可申请转让。

第十五条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转让新药时,必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受让单位,并保证受让单位独自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产品。

第十六条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其各项转让活动须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七条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第十八条新药技术转让应由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办理。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

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

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

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

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损失的计算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

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

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

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

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

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

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

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

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倘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即构成过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按照过错相抵,免除违约人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在违约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基础上确立可预见性赔偿限额标准。

可预见性理论最早由法国学者pothier在1761年发表的《论债法》一书中提出,并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采纳,英国普通法于1854年的hadly v. baxendale 一案正式接受这一理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5条、《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条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因此可预见性规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违约赔偿标准。

我国旧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也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并被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所承认。

法律学者对该规则的学理解释:因为合同当事人只能就其能够预见的结果享有行为的选择自由,所以违约方仅对可预见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他理应在可预见的损害结果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

笔者在此对可预见性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试图探求这一古老契约的法则中隐含的理性因素:

一、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合同当事人的预防措施和信赖的有效激励。

违约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影响合同当事人a与b的理性选择,进而控制交易风险损失的大小:违约赔偿责任过大,则a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违约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尽管预防措施的实施也意味a的履约成本的增加。

同时由于预期更多的损害赔偿费用,b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转移给a,于是b对a会形成过度信赖,夸大了b的预期,一旦a发生违约,则交易风险损失被放大;相反,违约责任过小,则b对a产生有效信赖,并将根据a的履约情况做出对应决策。

但是由于预防违约风险的利益在双方间分配,a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激励削弱,他总是采取最小的预防手段,违约风险发生机率增加,则交易风险仍被放大。

避免上述有效预防和有效信赖不相容的方法,令违约赔偿额为一个合理的不变量,即等于违约人在订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平衡点,双方当事人的预防和信赖趋于合理,从而充分实现合同价值。

二、可预见性规则提供有效违约运作的空间。

有效违约是指某种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履约成本超过各方所获得的利益时,违约比履约更有效。

对待有效违约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差异的根源是对合同法目标的不同认识,认为合同法是对承诺的法律约束的学者大都持否定观点,而法律经济学者认为合同法的目标是通过自愿交换而促使资源转移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中。

有效违约实际上是实现帕累托最优态的理性选择,即合同双方在1、幸运的意外事件或意外收获可能使不履行比履行更有利可图;2、不幸的意外事件或意外事故可能使履约比不履约损失更大的情况下,选择不履约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明智之举。

可预见性规则的价值是为违约方确立衡量违约成本的标准,违约方通过违约的预期收益与该项成本的比较,选择有效违约而追求更大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可获得必要的保障,否则规定违约成本过低,会引致机会主义泛滥;规定违约成本过高,会抑制有效违约,合同在负价值态强制维持,社会财富受损。

三、可预见性规则对交易费用的节约。

交易费用范畴的产生是经济学的革命,借助该理论工具进行合同法研究,便可发现可预见性规则实际为一个设计精巧节约交易费用的机制。

合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定成本、履约和实施成本等。

一方面违约事件发生后,相对方可以获得确定合理的财产赔偿的保证,减少其在选择更安全的交易对象、监督合同实施以及采用诸如保险等规避风险方式的交易费用支出;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交易活动频繁,形成有机联系的网络,其中任意环节中断,可能影响一系列合同的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从事具体交易的当事人,因为合同本身不具有“社会公开性”,使之不可能了解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地各种损害,施之过重责任会限制当事人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相应地交易成本增加。

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使合同风险在交易双方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有助于合同双方对交易费用的理性决策。

以上是笔者对违约责任中可预见性规则经济学分析的尝试性探讨,在法律领域中诸如财产、合同、侵权等问题上无不打有经济理性的烙印,对其经济分析的研究即有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理性因子,也将有助于我们在新经济时代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合同法课件融资租赁合同篇九

一问:

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

二问

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问

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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